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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1.2
护理法规概述

一、护理法规

(一)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展卫生事业而制定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等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卫生法规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卫生法律关系的,由国家强制机关保障实施,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和促进人类的健康。

案例导入1

(二)护理法规的含义及分类

卫生法规包含护理法规,护理法规是卫生法规的一部分。

护理法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为保障人们健康,调节护理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法律、法令、条例、法规等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各国现行的护理法规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类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令,可以是国家卫生法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根据国家卫生基本法制定的护理专业法。

第二类是根据卫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

第三类是政府授权各专业团体自行制定的有关会员资格的认可标准和护理实践的规定、章程、条例等。

除上述三类以外,如劳动法、教育法、职业安全法,乃至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护理实践也具有重要影响。

(三)护理法规立法原则及其意义

1.护理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护理立法应遵循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合宪性是指护理法规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的原则;法制统一性是指护理法规立法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同时护理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特征。

(1)护理立法要反映科学的现代护理观 护理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护理法规要反映护理专业的特点,只有经过正规培训且检验合格的护理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实际护理服务工作。护理立法应能反映护理专业的这种垄断性、技术性和义务性特点,以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护理的服务质量。

(2)护理立法要符合本国护理专业的实际情况 护理法规的制定,一方面要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护理立法经验,确立一些先进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从本国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出发,兼顾全国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实际,确立更加切实可行的条款。

(3)护理立法要注意国际化趋势 当今世界,科学、文化、经济的飞速发展势必导致法制上的共性,制定护理法规必须站在世界法治文明的高峰,注意国际化趋势,使各条款尽量同国际上的要求相适应。

2.护理立法的意义

(1)可促进护理管理科学化的进程 护理法规的实施,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从而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及连续性,防止护理差错及事故的发生,保证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因此,护理立法使护理管理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的轨道,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2)可促进护理教育的发展 护理法规集中体现了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及护理观念,为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展开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这对于保证护理质量和护理专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3)有利于维护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对于违反护理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所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维护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使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法律依据,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职责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

二、护理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护理法规是护理人员执业的法律依据,可以使护理人员明确护理工作中自身的法律责任,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处理护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保护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国外护理立法概况

护理立法源于20世纪初。1903年美国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执业的法律规范。

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

1953年国际护士会制定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并分别于1965年和1973年进行了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护士伦理学国际法》明确护士的基本任务包括“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四个方面。护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护理工作不受国籍、种族、信仰、肤色、年龄、政治或社会地位的影响”。

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并专门制定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为各国的护理立法提供了系统而又权威性的指导。

(二)国内护理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护理队伍的稳定、护理人才的培养和护理质量的提高。1956年国家卫生部门(现为国家卫健委)拟定了《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职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草案)》。1981年国家卫生部门颁布了《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问题的通知》。1982年国家卫生部门会颁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其中规定了护理工作制度和各级各类护士的职责。1987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国家卫生部门制定了包括护士在内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等规章和文件。

为了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1993年3月26日国家卫生部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与法规,该法规明确了护理的概念、独立性、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护士的执业及行政处分原则等,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2008年1月3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同意颁布《护士条例》,并于同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护士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护理活动,标志着我国护理管理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就医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护理立法的不断完善不仅保障了护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提高了护理质量,更有利于护理管理科学化和护理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

三、护理伦理与护理法规

护理伦理与护理法规是研究护理实践活动中的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学科,其目的在于通过伦理与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各种护理人际关系,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使患者利益、社会利益及护理人员自身利益得到协调发展,保证医疗护理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两者在目的和作用上具有一致性,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护理法规体现了护理伦理的要求,护理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促使人们自觉地选择合乎护理伦理的行为,而对护理伦理的教育和宣传则有利于护理法规的贯彻和执行。

护理伦理与护理法规又有区别,护理法规为护理伦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护理伦理是护理法规的重要补充和扩展。护理法规是运用法学理论和原则,研究解决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使护理事故和纠纷等按照相应的法律得到解决,其规范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护理伦理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的,它要求人们自觉遵守,不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在发挥作用的范围上,护理伦理比护理法规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而言,护理法规要惩罚的行为,必定是护理伦理所谴责的,但是护理实践中发生的有些不符合护理伦理规范的行为,虽然对他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但只要它未触及法律,就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而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m2v9GQXY5UWH5UeZA7AeZnamlS5yiJrppw21aMquE1XoH0yolyBvQ6BWF4iTBr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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