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妇剖宫产后第六天,医生看没什么问题,说周一可以出院。周日,其丈夫和婆婆与产妇商量后想周日那天出院回家,医生不在,其丈夫和护士商量能否先行回家,等周一再回来办出院手续,护士说不可以,说得把钱结清。产妇丈夫说这是单位押的支票,不会欠医院钱的,而且已与有关部门通过电话证实。护士不让产妇走,便把孩子抱到了另一个房间,产妇想抱回自己的孩子,护士不给,遂和护士争吵起来。
伦理分析:
1.这个案例中的护士做得不妥(即情感表达判断层次)。
案例中的事实是:产妇和家属要求出院,没有正式的出院单,但产妇的身体状况问题不大。护士不同意出院,把产妇的孩子抱走。
2.案例中涉及的关系有护患关系,其中包括护士与产妇的关系、护士与家属之间的关系、护士与新生儿之间的关系。
3.案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是:护士是否应让产妇抱孩子出院?护士是否应抱走产妇的孩子,以此作为阻止其出院的手段?护士是否应与产妇争吵?是否存在不当监禁的问题?
4.此矛盾的决定者是护士。护士此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尊重病人的权利,保护患者免于不必要的伤害等。
5.护士是否有其他解决途径?如果患者不会因为欠费的原因,在身体状况许可,并强烈要求回家情况下,尊重病人的决定是此时最符合病人利益的行为。客观地说,产妇在没有开出出院单的情况下出院,确实不利于护士的管理。即便可以通过向护士长或值班医生请假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只要有可能,一般情况下护士都在心理上倾向于不给自己找麻烦。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是让医生与患者和家属协商,签订一份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协议。
关于权利,通常有两个含义:第一,指法律上的权利,即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第二,泛指社会团体规定享受的利益和允许行使的权力。伦理学所指的权利主要指患者的道德权利和医护人员的道德权利。
患者的权利是指作为一个患者“角色”,应该得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道德或伦理概念,它既适合法律所赋予的内容,也包含作为患者角色,医护道德或伦理所赋予的内容。尊重患者的权利,是护理道德的重要基础之一。
根据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已颁布的有关法规,患者的法律权利可归纳如下七个方面。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患者在患病期间享受的生存权。患者的生命权与正常人一样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处于疾病状态而被降低。假如患者出现心脏、呼吸、脑电波暂停等情况但未进入不可逆丧失其功能阶段时,其生命权都是不可忽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明文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恢复健康和增进健康的权益。患者有权按程序要求医护人员为其解除病痛,恢复健康,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患者的健康权不仅是生理健康权益,而且包括心理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和执业规则等章中,确认了“人民健康”是“神圣”的,是必须得到“保护”的,患者享有医疗服务权、接受“健康教育”权等。一些法规、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患者健康权伤害行为的罚则。
3.平等医疗权 平等医疗权是指患者有权享受同样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基本的、合理的医疗卫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政府提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思想,突出体现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权。
4.疾病的认知权 疾病认知权是指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信息拥有了解和认知的权利。这些信息包括患者所患疾病的性质、病程、严重程度,诊疗方案、诊疗进展及病情预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文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医护人员给予自己的诊治护理方法,包括治疗方案、实施诊治护理的有效率、成功率、并发症,所承担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后果等信息有知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还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拒绝该项诊治护理方案的权利。
案例导入1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诊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则中的第26条明文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37条第8项明确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隐私保护权 保护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受到保护的患者隐私,主要包括患者为治疗疾病告诉医护人员某些不愿意让他人观察和接触的身体部位、生理特征、心理活动,以及与公众无利害关系的“过失”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医师法》第22条规定的医师义务中的第3款为“保护患者的隐私”“罚则”中第37条第9款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都确认了患者享有隐私权。
7.诉讼索偿权 诉讼索偿权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差错,而对患者正当权益产生侵犯时,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质疑和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医方给予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权利。
法定权利是已经被法律确认的权利。而道德权利指的是主体从道德意义上“应当有的权利”。道德权利有已经被法律确认的(实有权利),也有尚未被法律确认的(应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患者被尊重的权利既有“法定权利”也有“道德权利”。
1.被尊重的权利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这是一项绝对的权利。
2.获得平等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权利 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都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和护理的权利,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应向所有的人开放。任何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患者就医或怠慢护理患者。不论患者贫贱富贵、亲疏好恶,应该一视同仁,即患者得到医护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是同样的。医护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推诿患者就医或怠慢护理患者,违背了这一点就是不道德,就是无视最起码的护理道德准则。
3.疾病的认知权利 患者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通常都希望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诊疗情况以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护人员要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及时提供有关疾病的信息。
4.知情同意的权利 知情同意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晓自己病情和医护人员所要采取的诊治护理措施,并自主选择合适的诊治护理决策的权利。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些治疗、护理手段和人体实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当患者由于知识不足或其他原因拒绝正当治疗护理措施,而这种拒绝将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时,医护人员要耐心说服,陈述利害关系,而不能轻易采取强迫手段,更不能向患者隐瞒实情,骗取患者的同意。
5.要求保守隐私的权利 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诊疗护理可能需要医护人员了解和掌握患者某些隐私和有关生理、心理等情况,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以后,有权要求医护人员为其保密。医护人员也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患者的病历以及各项检查报告、资料不经本人同意不能随意公开或使用;不得随意将患者的隐私向外界泄露或作为谈资扩散。
6.监督医疗护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患者有权监督自己的医疗护理权益的实现。当患者的医疗护理权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医疗护理时,患者有权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提出批评并要求医护人员改正。医护人员不得拒绝患者的合理要求和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
7.因病获得休息和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 疾病或多或少地影响患者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从而使机体承担社会责任能力有所减弱。因此,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出具合法诊疗证明后,有权依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的功能影响情况,获得暂时或长期休息,或暂时调动工作岗位。同时在免除或减轻一定的社会责任后,还有权获得有关的各种福利。
8.有了解医疗费用支配情况的权利 患者有责任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也有权利了解费用实际开支情况。
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以对自身健康负责,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人不可能不生病,但有些疾病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有密切联系,与忽视自我保健有关。对自身健康不负责任,导致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担,这对个人也是一种损失,因此,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
2.积极接受、配合诊治护理的义务 患者患病是没有责任的,但在求医行为发生后,是否接受治疗和配合诊治却是有责任的。因为个人的健康不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是与他人与社会有密切关系的,如传染病、性病、遗传性疾病等,如不积极接受治疗、配合诊治或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就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患者有责任积极接受并配合医护人员的诊治、护理,文明就医。
3.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医院是一个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实行人道主义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共场所,为了保证患者的救治工作能够安全有序地正常运转,医院建立了严密的规章制度体系。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医院医疗秩序、提高医护质量的有力措施,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探视制度、卫生制度、陪护制度等,是每个患者的义务。
4.按国家规定缴纳医疗护理费用的义务 医疗卫生事业不是单纯的福利事业,医院不是专门的慈善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必然是有偿的。医院按国家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来弥补成本消耗和部分服务消耗是应该的。但是有时遇到危重患者需要急救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允许先救人后交费。如果有的患者借机会钻空子,病中拖欠,病愈逃账,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这是不道德的。因此患者在就医前或就医中,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医疗护理费用,这是患者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义务。
5.支持医学科研发展的义务 为了提高医学科研水平,医务人员需要对一些疑难病、罕见病进行专题研究,以探索诊治的有效方法,需要患者的协作配合;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新药、新技术的实验和使用都需要患者合作并提供信息;对生前未明确诊断的患者,医学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研究时,死者的家属应给予支持;医学教育中,医学学生的临床实习,需要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发展医学科学是造福于人类的公益事业,患者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