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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记号”甄别连环谋杀案的真凶

1990 年的一个午后,美国西雅图的一位居民在经过一个垃圾筒旁时,看到垃圾筒的另一边有一个形似人脚的东西露了出来。本以为自己看花了眼,可在他转过垃圾筒走近一看时,竟然是一具尸体被丢弃在那里!他吓得直往后退,大惊失色地急忙叫人打电话报警。

警方随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封锁。他们发现,这是一具女性被害人的尸体,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尸体是被刻意摆放的,并且有侮辱死者之意:双腿交叉,双手紧握着,全身赤裸。经法医检查发现,被害人是被勒死的。随后,警方调查得知,被害人名叫玛丽·安·波尔赖克。可是,警方在现场并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

正当警方要展开调查时,又有一桩命案发生:安德烈亚·莱文在家中被杀害,死因是窒息身亡,从她脖颈上的痕迹可以推断她也是被人勒死的。另外,她的身上有多处伤痕,尸体被摆放在床上。虽然摆放的方式不同,但与玛丽·安·波尔赖克遇害案类似,充满了侮辱之意:全身赤裸,脚上穿着红色的高跟鞋,双腿分开,枕头放在她的头上。

紧接着,第三起命案也随之发生:卡罗尔·玛丽·比瑟在家中遇害。同样,她的尸体也是以含有侮辱之意的姿势被摆放在床上:全身赤裸,尸体仰卧在床上,胳膊下还放着一本黄色书刊。死因同样是窒息而亡。

起初,警方认为这 3 起命案应该是 3 个罪犯所为,因为尸体的摆放方式有所不同。另外,由于被害人均是白人女性,他们认为凶手极有可能是白人。

但在警方深入调查后,他们发现这 3 名白人女性都与一个名为乔治·罗素·小约翰的黑人相识并交往过。因此,警方不得不调整了调查方向,对乔治·罗素·小约翰产生了怀疑。

可是,当警方与乔治·罗素·小约翰初次接触时,根本无法将他与这几起谋杀案联系在一起。30 岁的乔治·罗素·小约翰是一个英俊帅气的男子,善于辞令,并且受过良好的教育,因而他的交际圈子比较广,很多女性都喜欢与他接触。他经常会跟黑人女子和白人女子约会,并且在这两个种族中都有很不错的朋友。

不过,乔治·罗素·小约翰却有小偷小摸的犯罪记录,当地警方曾以多项指控拘捕过他,但也无法相信他会与这几起谋杀案有关。另外,警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起诉他犯有谋杀罪,由于当时不同种族之间发生性犯罪的案件非常罕见,这让调查陷入了困境。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同意将这 3 起凶杀案放在一起审理。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定乔治·罗素·小约翰犯有一级谋杀罪,也没有证据能将这 3 起凶杀案联系在一起。如果警方证明不了这 3 起凶杀案的关联性,那么,法庭只能将乔治·罗素·小约翰无罪释放。

于是,警方邀请犯罪心理画像专家约翰·道格拉斯协助他们破案。道格拉斯在仔细查看案情和现场照片后分析,在这一周之内发生的 3 起凶杀案其实都是一个人所为。从表面上看,这 3 位被害人似乎是被不同的罪犯杀害的,但是由于作案手法相同:被害人身上都有明显伤痕,并且都是被勒死的,所以同一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一个凶手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其他作案手法的。

另外,道格拉斯还分析,想要知道这 3 起凶杀案是一个凶手还是多人所为,通过“记号”就能识别出,即凶手对尸体的摆放方式。因为摆弄尸体并非是无缘无故的举动,而是能够反映凶手的心理。

这 3 起凶杀案的尸体摆放姿势明显带有侮辱被害人之意,而且案发现场所表现的性成分一次比一次升级,这表明凶手内心非常愤怒,以此彰显自己控制权,将被害人的尸体像道具似的摆放,以追求杀戮的刺激。同时,也表达他对警方的藐视。

在审判前的听证会上,富有办案经验的特工鲍勃·凯珀尔也同意道格拉斯的分析。他作证称,在他调查的上千起案件中,仅有 10 起案件出现摆放尸体的特征。可是在这 3 起凶杀案中,3 具尸体的摆放姿势竟然没有任何重复的地方。由此表明,这 3 起凶杀案正是一人所为。

最终,陪审团一致认定乔治·罗素·小约翰一项一级谋杀罪和两项加重谋杀罪成立,法院判处其终身监禁并不得假释。

犯罪心理画像专家有话说

犯罪心理画像专家指出,对于很多凶手来说,他们将被害人的尸体任意摆放其实是实施犯罪的唯一理由。尤其是很多杀人犯或是性侵犯,他们都是有心理缺陷的,对那些曾经羞辱他们的人,他们总是伺机报复。一旦这些人失去性命,他们就会任意摆弄和羞辱这些人的尸体。对于他们来说,会认为这有可能是控制他人的一次绝好机会。而这种现象正是区别这类罪犯的“记号”特征。

不管在案件中出现何种“记号”,即使作案地点和杀人凶器可能会改变,但“记号”却始终不会发生变化。正如心理画像专家所说,没有两起犯罪案件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不过,一旦罪犯有可辨识的“记号”,就可以以此来甄别相关的类似案件,便于并案侦查。 wtgvY6/w0j8BqC7riUY/IMSRl9Zjwn1GPfXYno/Q08qGyUNi88puEh3/Xc9X6M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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