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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 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诉丙科技公司、

丁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

被告:丙科技公司、丁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A软件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为用户提供多种素材、音乐、特效等,协助用户自行对短视频进行编辑。乙科技公司是B软件的运营者。A软件由A软件官方出品,经乙科技公司授权确认,由甲科技公司负责运营。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宝”在A软件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丙科技公司、丁科技公司在运营的C软件上上传了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用户可点击播放,也可替换素材嵌入模板进行编辑、下载及分享等。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在C软件上以售卖会员等方式收费。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诉请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的在线播放及供用户使用、下载服务,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较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两个短视频模板中作为核心要素的人物不同,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件焦点】

1.涉案短视频模板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2.涉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短视频模板作品具有独创性。首先,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A软件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判断其是否系独立完成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其次,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手机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电量不断升格的动画形象表达了爱情的升温。当“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原先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像显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以表达恋爱圆满后的幸福甜蜜。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选择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充分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最后,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第二,涉案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控侵权短视频本身亦属于短视频模板,其与涉案短视频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基本相同,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在网络上传播被控侵权短视频,已构成对二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杭州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在C软件中提供涉案短视频模板的行为;

二、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丙科技公司另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起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涉及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划定的考量因素在于有利于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独创性的价值判断不仅是事实判断,亦是价值判断;其不仅体现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同时应尽量追求公众普遍认同的公共价值。特定客体是否属于法定作品类型仍会因独创性标准的弹性而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要妥善运用著作权权利的独创性的裁量标准,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给予保护,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短视频模板允许其他用户替换要素的特性增进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流,丰富了公众的娱乐生活,在符合独创性标准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我们需要对短视频保护时的独创性标准作出回答。

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短视频,其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其认定标准包括: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另一方面,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具体而言:第一,短视频模板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该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第二,从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过程来说,一般需要首先选定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整个短视频的风格基调,其次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以及视频或照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文字、贴纸、特效滤镜、背景、亮度、对比度等元素,且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持续时间等均可根据主观需要自由协调。整个创作过程存在非常充分的智力创造空间。第三,在个性化表达的判断上,独创性标准取决于短视频模板行业本身的特点,素材的选择范围较小,个性中独有的差异,不是思想、意图或者是创作过程中的差异,是作品的最终形态与现有或同时产生的表达相比,是否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从表达层面来看,短视频模板基本是由不同的既有素材排列组合而成的,因此素材的选择和编排方式应当视为判定其独创性的关键因素。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涉案短视频模板设定了5月20日“女生节”的主题,该模板前半部分由“手机充电”“手机时钟”“滑动解锁”等动画贴纸组成,后半部分加入转场特效、“爱心气泡”动画、背景音乐等创作元素,对于上述的素材的编排和组合已经足以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使整个短视频模板具备了独立的艺术美感,应当认定满足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 unQDD1I8BOjeYa6kzlU0OG1ib9CtZ6uWB5utjN0oX0PNsBEmLj/PO+iwo1xol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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