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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洗稿”式文学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认定
——冯某诉谭某等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7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

被告(上诉人):文化公司

被告:谭某、郭某飞、网络公司、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冯某为《××疑云》(以下简称《疑》)谋杀之谜游戏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7年12月8日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

2018年6月至7月,郭某飞(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谭某购买游戏剧本《××画师案》(以下简称《画》)并提出修改意见。《画》定稿后,谭某将其出售于郭某飞。之后,《画》在郭某飞的网店、文化公司经营的店铺销售。2018年9月26日,郭某飞经营的工作室与科技公司签订版权协议,将《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排他地授权给科技公司,并约定了著作权保证条款。2018年10月,科技公司经营的游戏社交平台上架销售《画》。

冯某认为谭某所作《画》完全抄袭了其作品《疑》,文化公司发行、复制该侵权产品,网络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文化公司、网络公司、科技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盈利,严重影响了《疑》的商业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冯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比对,《画》在人物“×郎”的相关情节设置、人物“×福”的相关情节设置、人物“×三”的相关情节设置与涉案作品《疑》基本一致。

【案件焦点】

《画》与涉案作品《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系文字作品《疑》的著作权人。经比对,《疑》《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虽然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疑》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疑》的故事内容架构,构成实质性相似。

《疑》已公开发表。谭某实质性使用其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配以不同的故事背景、增加少量的新的人物设定形成新作品《画》,且其中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疑》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疑》。谭某的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侵害了冯某基于《疑》享有的改编权。基于此,郭某飞、文化公司应当对其复制、发行、宣传《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科技公司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文化公司立即停止《画》剧本的宣传行为,即撤除其实体店铺《画》剧本的宣传资料并删除大众点评网的宣传图片;

二、谭某、郭某飞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冯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谭某、郭某飞连带赔偿冯某经济损失25000元;

四、文化公司赔偿冯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五、科技公司向冯某返还侵权利润3000元;

六、谭某、郭某飞、文化公司向冯某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

七、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的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灵魂。思想是抽象的,表达是具体的,抽象的思想是具体表达的内在核心,具体的表达是抽象思想的外在表现。

以文字作品为例。表达层面上,字、词、句、段以至篇章,文字的汇集犹如金字塔的构建,逐级而上。思想层面上,主题和构思是塔尖,具有明显的思想性和高度概括性;往下则是故事主线和叙述方法,以一种若隐若现的形式构成作品的骨架或支撑,表达开始隐现;再往下则是人物设定、情节选择、结构安排和情节推进设计,表达大幅出现;具体的人物描写和故事情节则是金字塔基,具体、翔实的文字表述构成了作品的基础表达。

判断两部具体表达不一致的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层层抽丝剥茧,寻找其间隐匿的思想,并以此辨认该抽象思想映射的具体表达,继而判断该表达是否属于权利人的独创性表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两作品之间是否具有创作来源关系,在后作品有无合理使用该独创性表达的正当理由。

一、确定两作品的相似之处是否属于表达

确定表达的范围需要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抽象、分离不受保护的思想。但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并无明确的界限,甚至不同类型的作品,受创作空间影响,其受保护的表达元素也不完全相同。对剧本、小说等文学作品而言,其表达元素不仅包括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该故事内容应当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也就是说,当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足以反映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此外,比对两作品的相似表达时,还应当排除相同或类似题材、主题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表达唯一或有限的情形。

二、权利作品的该部分表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如上所述,不同类型作品受保护的表达元素不完全相同。因此,判断文字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根据作品类型明确其受保护的表达元素,其次才是判断该表达元素是否具有独创性。

正如文学小说,情节是承载作品思想的基石,其既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也是文学作品独创性判断的基础单元。在情节的独创性判断上,审查原则主要有:

1.情节表达设计上如果实现了独创的艺术加工,则具备区别于其他作品相关表达的独创性。

2.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对情节的起承转合产生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时,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从而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就文学作品常见的经典情节设定而言,单一情节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基于作者个性化的选择,通过特定的故事结构、剧情冲突、逻辑推演等手法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就赋予了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表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不在于相似比例。相似比例影响的是合理使用问题,而非独创性判断。

三、两作品之间是否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是否具有创作来源,关键在于读者是否足以感知到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此时的感知标准应当是普通读者的标准,而非艺术标准。普通读者的范围则可以参考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概念。

对文学作品而言,相同的情节设计或有限表达在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配合下,可以形成不同的作品。因此,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也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另外,相同类型的文学小说,情节表达的设计重点往往存在趋同性。比如,言情小说的主要表达在于主要人物感情的变化走向,悬疑小说的主要表达在于线索的推理解密。故在判断两作品创作来源关系时应当重点比对剧情冲突的主要节点。而通常情形下,两作品在情节排布顺序和相关细节设计上不会完全一致,如该差异并非文学作品中戏剧冲突功能的实质性差异,不引起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不会动摇作品主要剧情冲突对整体效果的影响。

四、在后作品有无合理使用该独创性表达的理由

在后作品使用该独创性表达的正当理由,一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二是构成文学意义上的“致敬”。“致敬”,即在某一文学片段中刻意模仿前作中广为人知的桥段。这种“致敬”虽未点明出处,但因选用的是流传度广泛的作品,并不会使读者产生创作来源关系的联想,故而也不构成侵权。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李雯 3excG1M1wgo7HfiBpmBd6ZmBgoj8K1x6JulUTq+H1i6FPo0Jf/2AJ1u8M+g5Bf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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