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考试作弊罪
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实现其子王某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即俗称“单招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目的,通过被告人芮某某联系了考生严某等人,要求上述人员在前述考试中,如遇其子王某,则故意让球给王某,芮某某因此获利2.1万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又共谋,考试当日由芮某某在考场内寻找与王某对赛的考生,安排让球及谈妥报酬等事宜,事后由芮某某向王某某报账。次日,被告人芮某某在与王某考试对赛中故意让王某赢球,又当场收买与王某对赛的多名考生,故意让王某赢球。
“单招考试”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是否属于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名均成立。关于涉案考试不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涉案考试全称为“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华东考区乒乓球项目考试”,属于“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核心途径,该考试决定了考生能否进入普通高校就读,取得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且最终通过该考试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均和通过统一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没有差异,该考试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对高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功效、影响,均和全国统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没有明显差距,认定其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既符合一般语义理解,亦符合其实质属性。故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情节严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芮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芮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经事先共谋,由被告人芮某某在王某某无法进入考场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寻找与王某某之子王某对赛的考生,谈妥让球及报酬的相关事宜,组织对赛的考生进行作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芮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单招考试”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法属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生效判决认为持肯定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考试内容和实质看,“单招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高考”中组织作弊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是因为“高考”的关注度、影响力、涉及面等超过一般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单招考试”全称为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特定专业招生的最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的特定专业主要就是通过该考试招生,单招考试成绩直接决定参加考试的学生能否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最终学生通过该考试进入高校就读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均与通过统一高考进入高校就读的学生没有差异。从关注度看,特定专业的考生及家庭对该考试的关注与参与统一高考的考生对统一高考的关注并无差别;从影响力看,单招考试决定考生能否进入高校就读取得相应文凭,对考生的影响亦与统一高考一致;从涉及面看,单招考试系特定专业核心招生方式,招生广度甚至超过一定地区的统一高考。认定“单招考试”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既符合一般语义认知,亦符合其实质属性。
第二,从法律规定上看,相关行政法规已将“单招考试”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行管理。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单招考试”符合上述规定,通过该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中亦明确“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中,均对“单招考试”等特殊类型的考试进行了规定。长期实践中,教育行政单位将“单招考试”等普通高校特殊类型考试作为高考的一个类型进行管理,教育部下发的多个通知中,均明确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此,从法律规定和管理构架看,“单招考试”也是“高考”的组成部分。
第三,从法理角度上看,《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一般表述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就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曾存在不同理解,为此制定机关专门听取了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最终将此类型考试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种认定并非突破法律规定的拟制,而是对考试性质的明确,即单招考试即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所指的考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解释》的定性并非扩大入罪范围的法律拟制,而是明确属性的注意规定。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