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3 如何准确把握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
——李某某袭警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刑终6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袭警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高某某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饮酒时,二人发生争执,后高某某报警。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韩某光、辅警马某等人赶至事发现场,在接处警过程中,李某某拒绝配合,辱骂公安民警并踢踹韩某光、马某腿部,给现场处警工作带来一定阻碍。

【案件焦点】

对“暴力袭击”的情节把握和危害后果程度上的准确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构成袭警罪的证据不充分,情节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辱骂踢踹等人身攻击,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且有多名证人证言、李某某鞋底照片、民警带脚印的制服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某某认罪悔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某某已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其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相应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上诉称:其案发时属醉酒状态,且暴力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当构成袭警罪。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上诉人李某某酒后控制力减弱,考虑案发时段接近凌晨,其行为暴力程度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原判量刑偏重,参照类案的处罚情况,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袭警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豫04刑终62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后语】

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民警的公务,成立本罪只要求行为对人民警察合法职务行为造成了妨碍,或者说使民警职务行为的执行变得困难,不要求发生民警职务行为被彻底中断或执行失败的结果,也不要求发生对民警造成实际伤害结果。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袭警罪“暴力袭击”的程度,决定着本罪的定罪量刑。

从法教义学上来讲,“暴力袭击”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暴力的特点方面。暴力袭击应当具有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三个特点。突发性是指行为人对警察实施了突然攻击行为,在具体的行为特点上表现为行为的快速迅捷,强调暴力的突袭性有利于限制袭警罪的成立范围。瞬时性是指暴力的突发性往往伴随瞬时性特征,这种瞬时性会导致警察根本就来不及防备。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有一些持续性的辱骂行为或者推搡行为,但行为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那么就不能认定该行为为袭警罪中的暴力。暴力的瞬时性特征,可以是从无到有的类型。例如,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行为人突然实施暴力,并且这种暴力达到了对警察的人身安全具有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程度,进而对公务的执行造成了妨害,也侵犯了社会秩序。这样从无到有的暴力,其本身的暴力程度就已达到袭警罪要求的暴力程度,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暴力体现了突发性和瞬时性的特征。意外性是指警察作为执法主体,对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对象可能实施的暴力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没有预见性的暴力袭击才是袭警罪应当规制的暴力。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饮酒,二人本是朋友关系,发生争执以后人民警察到现场处警,将二人劝开以后,本想将双方均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此时双方情绪已趋于稳定,且矛盾并未完全激化,现场无失控情况,李某某在被民警带到警车的途中,对民警采取的暴力袭击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有关暴力的特征。

第二,暴力的程度方面。在刑法中,条文表述上明显带有“暴力”一词的罪名不在少数,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首先,从实践情况来看,袭警罪中的暴力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轻微暴力,但这也并不影响袭警罪的认定,而刑法其他暴力犯罪对暴力程度要求较高,一般都需要达到轻伤以上;其次,袭警罪的暴力为特定情形下的暴力,即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才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犯罪。综上,相较于其他暴力犯罪,袭警罪定罪时对暴力程度的认定要低些,而对暴力发生的时间有特定要求。这是袭警罪中的暴力与其他暴力犯罪的暴力的重要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出警时,出言辱骂民警,且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动手殴打第三人,主观动机较为明显。民警在将其带至警车时,其突然对四名民警发动攻击,虽然系采用辱骂和踢打的方式且未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但其突然袭击的行为致使民警对其的抓捕和带离现场的合法执法活动产生了较为明显的阻挡,符合前文所分析的袭警罪犯罪构成要件。

编写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秋凤 q+lWeuw520xAO0VxhSUgj/ougmCMnXKPIajq/9IlSvfjWNhPl/1vFe1KnqjxPAo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