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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名下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田某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田某某使用。该5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46.1918万元,其中涉电信诈骗案件8起,转入资金3.6582万元,王某非法获利1300元。

【案件焦点】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是否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的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已退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是否构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否明知,行为人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关于明知的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明确的明知,也包括概括的明知。具体到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犯罪活动中,明确的明知应指行为人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将被他人确定地用于实施某种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而概括的明知则是行为人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虽不确定该种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但仍明显违反审慎注意义务,放任他人使用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虽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推定为明知的情形,但难以完全应对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间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田某某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提供给田某某使用,并非法获利1300元,属于明确的明知。

二、帮助行为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支付结算是银行账户最主要的职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基本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该帮助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其帮助的对象行为系信息网络犯罪,且《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司法认定的难点在于此类案件常常因为被害人报案等原因而案发,除涉案银行账户外,被告人名下还可能存在自用的银行账户,此时在案证据难以从中区分出被告人自用和犯罪所用的银行账户,故查明事实只能逐一认定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单个帮助事实。且认定事实时还须确认每个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均已达到信息网络犯罪的程度,方可认定该起帮助行为系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十二条已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量等情况列举式地规定了认定的具体标准,在适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时必须既要考虑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的司法效果,又要恪守审慎认定的司法立场,综合判断。

编写人: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宋爽 20gio7SbGb+U3rIUxPoi36A7T4atSivhKUMAM7TAusnkVEKfVTJD3HtS5fFB5j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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