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圳仲裁委(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7815件,争议金额约790亿元,
占全国总额的10.4%,综合排名居全国前列。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深圳仲裁并没有辜负深圳在全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地位,它在深圳的起源和发展也几乎和特区的建设同步。
1982年年初,刚成立才两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在时任深圳市委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解放思想,先行先试,邀请境内外专家上百名,拟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大纲》,确定了以“以工业为主,以引进外资为主,以外销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方向,同时,讨论并确定了外向型经济必要的法制建设目标。这需要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制度保驾护航。在当时的中国,贸仲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唯一的有涉外仲裁的机构,已经经过二十多年的运作,在国际上已经树立起了一定的声誉。
1982年11月9日,贸仲、外经委、外交部三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请示成立贸仲深圳分会,业务由贸仲管理,行政人事由深圳市委管理,国务院批复同意。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全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深圳办事处)于1984年2月23日正式对外开放办公。时任深圳市委委任周焕东为首任党委书记,贸仲委任贸仲秘书长和资深仲裁员董有淦为首任办事处主任,为了方便就近仲裁案件、方便外商处理争议,深圳办事处专门聘请了一支顶级专家仲裁员队伍,如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长何世柱、孙城曾,香港著名律师陈子钧、廖瑶珠以及大庆石油董事长郑正训等,共计15名成员,其中深圳7名,香港8名。这是中国仲裁第一次聘请内地以外的仲裁员参与仲裁商事纠纷,对外商的信任度大幅提升。1989年,贸仲深圳办事处正式升格为贸仲深圳分会。
贸仲深圳分会是除贸仲总部以外,我国第一家能独立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机构,但双重管理的运作机制又为未来的危机埋下了种子。无论如何,因为贸仲深圳分会身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变化莫测的商业环境为深圳分会提供了许多“第一个吃螃蟹”的机会。1987年4月22日,中国正式加入《纽约公约》,到1987年,其缔约国已达到一百三十多个。《纽约公约》的签署为中国仲裁走向国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而深圳仲裁又一次走在了前面。
1987年5月,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和香港捷达实业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由深圳分会仲裁员罗镇东、董有淦和周焕东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仲裁,于1988年7月裁决香港捷达违约,随后,广东粤海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香港捷达提出反对执行,理由有二:一是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签署于1986年11月,而中国签署的《纽约公约》到1987年4月才生效。二是1988年6月21日,仲裁机构改了名字,由原来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成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最终驳回了香港捷达的请求,理由也有二:一是《纽约公约》关注的是裁决时间而不是协议时间;二是仲裁机构依然是同一家机构,只是名字改变而已。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为后来者提供了指引,成了中国执行《纽约公约》的第一案。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里,贸仲深圳分会几次更改名称,每次更名的发生都跟时代的变迁密切相关。它的名字又多又长,又往往同时并称,外行人很难弄清楚,让我们在此厘清一下:
1984年设立时全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
1989年第一次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2004年第二次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两个名字同时使用。
2012年第三次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两个名字同时使用。
为避免混淆,以下涉及重组前属贸仲业务管理的均称“贸仲深圳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