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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内仲裁员的选聘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国的工农业总产值不高,工业生产总值不高,私营企业所占比重更低,且大部分都是手工业。在如此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发展工业,需要大量的资本。但中国不能走资本主义国家依靠殖民掠夺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的路,而仅凭当时有限的社会资本又根本也承担不起中国工业崛起的重任,那么毫无疑问,这个重任只能由国家资本承担。

从1956年国有化改造完成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二十多年里,人民所有的需求均由每一级的政府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虽然当时企业和企业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都是内部矛盾,但内部矛盾也需要有人来仲裁和判决,谁来做这个仲裁员呢?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政府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指定人民政府的各级经济委员会来仲裁合同和企业纠纷,分级处理,县级企业找县经委,市级找市经委,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找上级经委上诉,两裁终局,不能找法院。每一级的经委领导在管理当地经济建设的同时,也担任着仲裁员的角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国内企业的商事纠纷仲裁有了新的选择: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找当地经委,也可以找工商局,而且还可以找建委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随后的几年里,许多部门行政领导都是兼职的仲裁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私营企业开始萌芽,但不少裁决并不合理,当事人不服。不过既然谁都能做仲裁员,裁决也就不再那么重要,不服裁决没关系,还可以再找法院,提起诉讼。好不容易走完两次仲裁程序,还有两次诉讼程序。

1983年,中央政府终于颁布政令,正式在各级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门仲裁经济纠纷和合同争议,各级企业按属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仲裁员纳入公务员体系,按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截至1994年《仲裁法》颁布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设有3400个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4000余个,专职仲裁员8800多人。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你碰到了经济纠纷,可以选择找工商局经仲委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先去仲裁,如果不服,再去提起诉讼。 e6/EF3dALmsAiFdyerPo86LBzLj+/nj3+uyFlKs30ckzR0BUqdLbkUJrLkBE4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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