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不但对主持仲裁的主体是个人或机构没有规定,对担任仲裁员的条件也没有规定。《示范法》只是指导性法律,并没有强制作用,各国都有权按自身情况全部或部分采用。
许多人认为《示范法》的规则过于宽松,一件仲裁案件的裁决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安全,甚至命运,怎么能这么随意呢?英美国家对这种论调不屑一顾。从中世纪开始,英美国家的仲裁经历了中世纪的“泥足法庭”,经历了和王室法庭的生死之战,经历了南北战争后的涅槃重生,已“看透”一切:“无招胜有招”才是仲裁之道的最高境界。
如果你在英国或美国做生意,需要仲裁,就会发现眼前的选择多得让你眼花缭乱,有各级别的仲裁院、律师事务所,还有各类专业的协会和学会,甚至专业的私人公司和个人也有资质接收仲裁案件,庭审地点也很随意——任何一间能容纳当事人和裁判者的会议室都可以。这些仲裁机构和个人明码标价,按天或者按小时计费,大律师或资深专家收费很高但专业性有保障,一般律师或普通职员收费低,芝麻小事交给他们处理也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在英美,选仲裁员就如选律师、会计师或者心理医生一样简单,仲裁是一种服务,明码标价,供客选择。唯一不同的是,仲裁员不能像律师或会计师一样,和客户随心所欲地见面和交流,那样就违背了仲裁规则和法律——客户购买的是公平的裁决,而不是对自己的偏袒,而仲裁员本身也有自己的一套行为准则,像信仰一样坚定。
市场经济推动仲裁员队伍不断发展和优化,计划经济下的国内仲裁员基本上却原地踏步,行政色彩较浓。但在国际贸易方面对仲裁员的资历则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其后才是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工业基础薄弱,西方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怎样建立一套基础工农业体系,让大家吃得饱肚子。在物资不足的情况下,用国家强制力为人民计划和分配是唯一让生活延续的方法,这是计划经济的好处;对外贸易同样处在国家的严格控制之下,按需进行,没有美元,就用以货易货的古老形式,与斯里兰卡的大米换橡胶及与巴基斯坦的煤炭换棉花是当年的经典外贸案例。
1956年,国务院批准贸促会成立第一家仲裁机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国际贸易纠纷。1959年,中国第二家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以下简称海仲),贸促委为两家仲裁机构聘请了当时中国顶级的专家队伍任仲裁员,贸仲21人,海仲25人。前对外贸易部部长张化东、国际法专家及宪法起草顾问之一的周鲠生都曾担任过贸仲仲裁委主任和副主任。
1958年,德国克拉森公司作为申诉人就中国天津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口黄麻的品质问题在瑞士苏黎世提请仲裁,最终裁决由天津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赔偿申诉人800多万英镑。天津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以申诉人单方面抽样,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执行这一裁决。该裁决一拖六年未决,直到1964年,克拉森公司主动请求贸仲协助解决。经过调查了解,发现中国天津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物确实存在品质问题,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贸仲出面进行调解,双方接受了调解建议,解决了这个拖了六年之久的案子。
从1959年到1965年,贸仲共计受理类似的外贸争议27件,仲裁员的处理方式以调解为主。
与其说当时的贸仲委员是仲裁员,不如说他们是经济领域的外交家,如此“高大上”的阵容代表着中国对每一件涉及外商的纠纷都相当重视。贸仲委是我国的一个对外窗口,仲裁员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中国的形象,而贸仲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那一年,改革开放的号角刚刚吹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