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01年,汉高祖刘邦颁布政令: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这大概是中国历史上对仲裁员提出的最早的三个要求。要求之一,年满五十岁;要求之二,有修行;要求之三,能帅众为善。换言之,仲裁员需要有足够丰富的人生经验,德高望重,且对地方民众有号召力。每个乡选一人任三老,乡里大小争议都由三老裁决。
汉代的“三老制”随着王朝的更迭逐步演变,魏晋南北朝时被称为三长制,隋唐以后,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以及科举制度的实行,三长制被乡绅制代替。在隋唐到民国的一千多年时间里,乡绅阶层似官却非官,千千万万的乡绅和他们对乡村无形的影响形成了每一个封建王朝的基础。特别是在明朝,乡绅制得到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大力支持,甚至明确规定:除非触刑大案,其他一切纠纷由乡绅裁决。乡绅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威望大增,成为一邑之望,四民之首。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代那一套“年五十,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选拔制度很难再适应形势,乡绅不再需要官方委任,而由退休的官员、科举中落第的士子、宗族元老、有文化的地主等在乡村中有影响力的人物担任,他们背后并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持,要维持他们在乡村的威望,那就只有像我们今天的仲裁员一样,在无数件公平、合理的案件裁决中建立自己的公信力。
今天我们一想到乡绅,脑海里浮现出的大多都是欺压民众、鱼肉乡里、作威作福的“周扒皮”形象,可是试想,这样一个介于官和民之间的庞大阶层,如果他们真的如此不堪,又如何能“称霸”中国乡村长达二千多年?不!靠横蛮不会长久,他们靠的是长年累月建立起来的民众信任,解决纠纷的仲裁工作只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平常还有教化乡民、兴修水利、救济穷人等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工作。
同时代的古罗马以及罗马帝国的仲裁员的选拔制度却比较直接,约两千五百年前的古罗马首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明确规定,由长官委任审判员或仲裁员,如果审判员或仲裁员接受贿赂,将被处以死刑。这里的长官指的是执政官,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执政官由元老院选定并批准,为罗马共和国最高行政长官,随着国家越来越强盛,国事越来越繁忙,执政官没有时间处理大大小小的争议,遂于公元前367年增设裁判官一人,专门制定裁判规则,为各类案件指派审判官或仲裁员。在随后的五百年里,昔日亚平宁半岛上的小国罗马共和国华丽变身,逐步成为横跨亚欧非的大帝国,裁判官已增至19人之多,每个裁判官手里都有着自己的审判员或仲裁员名单,根据案情进行指派。而对这些仲裁员的要求,除了熟知法律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德高望重,能够取得民众的信服。
从两千多年前古罗马的裁判官制度里,我们是不是看到了现代仲裁制度的影子?裁判官是不是有点像我们今天的仲裁委员会机构呢?在罗马政权存在的一千多年里,仲裁成了与诉讼平行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不过在执行过程中,仲裁比诉讼要温和很多,罗马著名法学家保罗在他的著作《论普拉蒂》中就对仲裁提出过这样的论点:对那些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人作出仲裁裁决时,不能夺去他们的全部财产,应当留下一部分让他们能维持生活。在冷冰冰的法律里,也应该有些温情,仲裁让这样的温情成为可能。
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纷争,有纷争就应该有仲裁,在古代社会里,不管是在中国还是罗马,不管是中国的乡绅还是罗马的仲裁员,仲裁都是社会和谐的保障,而公平和合理是仲裁的必备条件,这就是现代仲裁员选拔机制的历史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