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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父权制理论

§1 让我简要概括一下前一讲的结果。在希腊和罗马通过其最早记录向我们展示的这种原始民族中,和在拥有一个共同的常设头领的日耳曼部落中,我们发现,政治职能在三个不同建构的机关中得到分配:国王或最高首领,由次级首领或长老组成的一个议事会,和由完全合格的公民组成的大会(如我所言,它是一个武装自由民的军事集会)。在我们比较过的三个案例中,这三个机关被大致相似地建立起来。在任何一个案例中,三个机关间的职能分配都和其他任何一个案例具有广泛的相似性,虽然我们注意到了细节上的重要差别;当然,由于精确与明确的职能划分属于更文明化的民族的宪制,所以我们不能把这种特征给予这种早期阶段的社会。

本次讲座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追踪这种政体随后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且随着我们有关过去社会与政治状态的记录变得更为精确和可信,这个过程也变得更为清晰起来。但是,在本讲中,我想往后看而不是往前看,深入一个模糊的地带,看看在推测的帮助下,我们多大程度上可以对原始政体所经历的过程进行一番大概的描述。

社会起源问题在现代政治思想的早期阶段饱受争议,被认为具有一种实践重要性,现在没有人认为它具有这种重要性。人们发现自己处在一个组织化社会中,给予某个政府习惯性服从,问为什么这种服从是应有的,并且期望在某种理论中找到它是如何起源的。人们会坚持认为,统治者要求特定人群服从的当代权利要有正当性,而有关政府权威起源的认识将决定这种正当性。但是,这种假定——政府的最初起源和服从它的当代义务之间存在关联性——现在已经被普遍抛弃了。在考虑为什么要服从建制政府时,我们通常会考察服从与反抗的可能后果,将压迫的罪恶同打破既定秩序的罪恶加以比较。以前,洛克坚称,政府权威最初来自本来独立的个人的自由同意;菲尔默(Filmer)坚称,它来自一个父亲针对他的儿子和儿子的儿子的权威。既然二人之间的争议对于我们而言仅仅具有历史兴趣,那么,我们就可以容易地以科学的公正性考察各种可能的替代性猜测。

§2 但是,在让我们自己闯入这个晦暗的猜测地带之前,最好在心中要清楚,和这个起源问题有关的认识可以通过对不太模糊的历史内容的研究获得。我们想要猜测在史前时代政治社会是如何起源的;为了最大程度正确地猜测,手头有实际已知的有史时期新政治社会的形成模式会更好。

现在,我们发现,有史时期新国家的形成有时是通过结合(aggregation),有时是通过分裂(division);在任何一种情况中,有时是通过自由的同意,有时是通过强制。在有史时期,分裂不是一种罕见的原因,特别是在早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后来成为殖民化的过程是以派出流浪人群寻求新定居点的粗陋形式进行的。但是,当一个新的政治社会通过分裂形成时,它显然来自一个业已存在的同样类型的社会;因此,如果政治社会最初是由非政治社会形成的话,分裂显然不是这种模式。

关于结合,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因此需要得到更密切的关注。征服的或者被征服的共同体达到一定的文明阶段后,依靠强制的结合或者征服,是新的政治共同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起因。但是,处在最低发展阶段的野蛮部落,尽管不断地置身战争中,不会通过纯粹的和简单的征服合并起来。被征服者或者被灭绝,或者被驱逐,而不会被同化;至少,男性俘虏被消灭,女性因被纳为妾或因家务劳动而得以活口。这样,我们就没有根据把征服看作最早形成政治社会时的一种因素。的确,认为政治社会的形成出于这样发生的非政治因素是很难的。

同时,我们在有史时期发现了几个案例,在这种案例中,一种大体自愿的结合使一个新的政治整体从几个部分中形成;它们已经拥有了某种政治组织,尽管常常是不太发达的政治组织。我们发现,这种过程既发生在历史的最早阶段,也发生在最晚阶段。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这样的联合出于战争的考虑而发生;起初,只有当战争持续下去,它才会持续下去。于是,(我已经提到过)凯撒告诉我们,在他的时代,日耳曼诸部落(诸国家[civitates])只有在战时才有共同的首领;在和平时期,更小的部分(他称作regiones或pagi)有各自的首领,他们主持正义和调解分歧。就这种情况而言,可以很容易在世界各地找到类比。 [26]

但是,这个阶段的战争常常如此频繁和严酷,所以,联盟的好处导致了联盟的永久性。塔西佗谈到的日耳曼部落似乎已经全部拥有了这种更彻底的内部整合度;并且,如我们所知,已经存在国民大会,更小地区的首领由此选举产生。这样,当我们从凯撒和塔西佗所了解的日耳曼人转向四个世纪后蔓延于衰朽帝国的日耳曼人时,我们发现了朝向同一变革方向的更大进步。

然而,并不是仅仅着眼于战争和防御外来势力,斯宾塞所谓的这种“整合”(integration)才会发生。如果共同体在语言和习俗上是相似的,那么,由于文明会增加在本性和情感上属于一个共同体的意识,单单在结合起来的共同体内部关系中建立一种更完善秩序的愿望就足以产生这种联合。当我们考虑某些例外案例时,这种现象似乎就出现了;在这些案例中,形势使得对外战争成为一种相对罕见的事件。于是,我们发现,在冰岛,出现了从地域接近具有各自首领的一群“庭”(Thing)发展为共同体的变迁,这种变迁来自于临近首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争端,以及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于是,这种情况在930年产生了“立法者宪制”(Constitution of Ulfliot),为整个岛屿建立了一个中央“庭”或称“阿尔庭”(Althing) ,和一位代表单一法律的法律发言人。

§3 那么,在新国家形成的所有史载模式中,自愿的联合似乎只能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从一个先前还不是政治社会的某种社会中形成最初的一种政治社会。因此,在洛克学派及其反对者之间造成争议的最重要的历史问题可以这样表述:政治社会是否最初是由自然家庭的首领们的自愿结合所形成的,而不承认在结合之前任一家庭首领较其他首领有统治的权利?或者,政治社会是否是由单一家庭扩张成为更大的亲属团体而形成的,伴随着对个体或家庭——尤其是代表着生身父母家庭——的优越地位的认可?

通过考察历史向我们展示的希腊、罗马和日耳曼的最早政治社会的内部结构,我们或许可以获得对这个问题的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转向梅因对于这种结构的描述。他描述的基础是从比较法学尤其是从罗马法的研究中所获得的证据。据梅因所言,原始时代的社会“实际上,而且在构成它的人看来……是一种家庭的结合”,而不是“个人的一种集合”,因此,古代法的“设计目的是要适应一种团体体系”。它“认为它要处理的实体,即父权制团体或家庭团体,是永久的和不能消除的”。 [27] 要注意到,只要这些实体的父权特性在我们已知的历史上最早的罗马法中得到了认可,它们就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户主的“父权”(patria potestas)只能延伸到他的妻子、孩子和他们的后代。的确,对于他们,他似乎可以行使如此绝对的专制,以至于可以认为他身边的家庭成员根本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存在。他不仅是家产(甚至包括他的孩子的获得物)的绝对所有者,而且他可以随意地严惩甚至杀死他的任何孩子,卖掉和通过收养转让他们,接纳和抛弃他们。和家庭内部的这种彻底控制相伴的是一种相应的广泛责任;家长要为儿子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但是,他可以通过交出肇事者作为对损害的赔偿而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因此,非常明显,罗马人的父亲在有生之年中的权力更类似一位独立的统治者的权力,而不是一位现代父母的权力。虽然如此,我们在他死后对家产权力的非常明显的限度上,发现了一种相似的类比。起初他不能通过遗嘱剥夺他的孩子们的任何财产;同可以安排自己统治的国家的一个现代国家君主相比,他更不能决定在他死后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

然而,当我们问在父亲死后会什么发生时,我们发现,对于这个问题,证据提供了两个不同的答案。当我们通过我们已知的最早的罗马法进行思考,考虑父亲之死的后果时,我们肯定想到,父亲死后家庭会分裂,孩子或没有父亲的孙子(他们是在生理上能够建立家庭的人,即他们是性成熟的男性)的家庭变成独立的单元;而如果不是在丈夫的控制下,妇女由于缺乏这种建立家庭的能力,依然受到最近的男性亲属的支配。

但是,对于最早的罗马继承法进行的考察导致我们推断出一个更早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家庭在父亲死后维系在一起而不是分裂。据梅因所言, [28] 原始的罗马继承概念是“对于死者的全部法律地位的继承”。和继承有关的罗马法中的所有古老措辞都“表明,从立遗嘱人传递给继承人的是家庭,也就是说,结合在父权中的和从其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因此,梅因认为,最初的遗愿或遗嘱是“一种宣布谁将通过继承拥有立遗嘱人的首领地位的方式”。而且,在原始的无遗嘱继承(缺少直接继承人)的法律中,得到认可的唯一的血亲权利是“父系亲属”(agnates)——可以独一无二地通过男性追踪其亲属关系的男性亲属——的权利。这种现象把我们带回到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一个男人在他的父亲死后,在某种重要意义上,和他的兄弟甚至更远的男性亲属一样,依然属于同一个家庭群体。除非我们假设女子——即便她们在父亲死后才出嫁——通过结婚在某种意义上(在这个意义上男人不离开家庭)离开家庭,否则无法解释将所有仅通过女性可追溯到亲属联结的成员排除于继承之外之事。

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看到,在罗马的《十二表法》中,继承权超出了可追踪的亲属关系范围,延伸到了死者所属“氏族”(gens, clan)的成员。这种情况导致我们要对梅因关于作为家庭集合体的原始社会概念做出一种非常重大的修正。我们在罗马、雅典、斯巴达——简而言之,在我们对一个古代共同体有准确认识的地方——同样发现,最初的公民的家庭在更大的团体中聚集起来;那时,这种团体像那种通过一种至少想象的共同亲属关系而被集中起来的家庭。我们可以便利地通过罗马人的称呼“氏族”把这些家庭识别出来。

这样一种氏族被梅因称作家庭的一种想象式延伸。 这样的氏族的成员不能明确地追踪到血缘关系;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姓氏,并且把彼此视作一个共同祖先的后代或准后代。他们通过宗教纽带联系起来,这种宗教纽带就是对一种准家庭的献祭仪式的履行,而且在早期,通过一种复杂的相互的权利义务纽带联系起来,就像那些起源于遥远家属关系的人。这样,我们发现,一个雅典氏族的成员们通过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整合在一起,通过帮助、保护和伤害救济的相互义务整合在一起,通过在某些明确情况中(特别是在有孤女或女继承人时)内部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整合在一起,并且通过在某些情况中对共同财产的拥有而整合在一起。 [29]

这些联盟纽带是如此强大,所以,在考虑它们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始社会的结构时,我们往往更明确地把它视作一种氏族的集合体,而非自然家庭的集合体。下述推测并非不可能:这种氏族的划分在罗马最初的政治体制中得到了代表,构成元老院的“长老们”(patres)最初是古老的父权制氏族的首领。

在罗马和雅典,氏族再次集合成为更大的联盟——“胞族”(curiæ) [兄弟关系],被相似的却不太密切的纽带联系在一起;这些更大的群体再次集合成为部落。

那么,我们认为原始民族是按照上述方式即递增的群体序列组成的,群体中的联盟纽带是对共同祖先的信仰或拟制,通过履行对一个共同祖先的神圣崇拜仪式得以表现出来,并得以确认。如果我们这样认为,父权制理论就形成了(如果我们可以自然而然地这样说的话)。如同梅因所言, [30] “我们几乎禁不住把”这些群体“作为一个同心圆体系,它从同一点逐渐扩张”。也就是说,繁荣和团结的父权制家庭会变成氏族;同样,繁荣的氏族会发展成为更大的联盟——部落。尽管只是一种猜想,但梅因认为,“这并非自以为是的猜想”,由父系家庭发展形成的独立群体被“最古老血统的最长男性”所统治,他代表“所有自由的男性亲属的共同祖先”,这不是“任性的猜想”。 [31]

§4 在考察这种观点时,最好是区分出三个问题:(1)把一个原始共同体最初整合在一起的纽带最早是家庭纽带(对亲属关系和共同血统的意识)的延伸吗?(2)由推定的男性亲属所组成的群体构成了我们已知的最初级的政治社会,这种群体是源于由单一男性祖先的孩子所构成的一个家庭吗?(3)这样一个群体的首领通常是作为这种原初家庭中的父亲的代表而行使权威吗?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可以给出充满信心的肯定回答。毫无疑问,在最早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历史对这个阶段的人形成某种认识,他生存于其中的群体的理想纽带至少是亲属关系。的确,我们已经看到,在希腊和罗马的情况中,在看起来构成共同体的群体内部,或看起来至少构成古老的公民家系的群体内部,对于任何群体的所有成员而言,即使是通过传说所保留的家谱,一般也不能够溯源出亲属关系。甚至我们知道,或者需要或者不需要一种收养仪式,外来成分就被接纳进亲属联盟中。虽然如此,这并不能够阻挡作为一个整体的群体被视为来自一个共同祖先。即使我们知道,当共同体成员并不都是亲属时,他们仅仅把自己虚构为亲属,就可以把整合为政治联盟视为是自然和理性的;无疑,通过把虚构的亲属纳入群体的内部崇拜活动中,虚构的效果得到了有力的强化。在原始日耳曼人中,我们没有任何相似的对亲属关系进行虚拟扩张的证据。但是,当我们第一次在凯撒的讲述中瞥见他们时,我们发现,他们为了战争,为了土地的使用和耕作,在血亲群体中联合起来。尽管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当历史之光投向它们时,这些划分准血亲的制度的重要性看起来在下降,却有充分的证据清楚地表明,一个原始政治社会的内部联盟是根据一个家庭联盟的模式而设想出来的;它最早的成分是按照同样方式组成的群体;在每一个这样的共同体中,当我们第一次知道它们时,它们似乎意识到了,是一种更宽泛的传说中的亲属关系把它和邻近共同体联系在了一起。虽然我们不能说,在血统上来自一个共同祖先的信仰对于原始部落的联合,是一个必需的“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但在这里,亲属关系作为联合基础的观念似乎就下述观点而言具有主导性,即对于同一个共同祖先的信仰往往在联合后发展起来。

§5 那么,我们可以假定,最早的政治社会形式是相对较小的群体,组成群体的人们将自己视为亲属;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中,这样一种社会是通过对单一家庭的扩张而产生的。但是,麦伦南(M'Lennan)和其他人提出,在非文明人中间,广泛存在着只能通过女性追踪的亲属关系和非常不同于父权制的婚姻习俗。在他们提出这些证据之后,我不能明确认为下面这样的事情是非常有可能的:我们所了解的历史上的任何政治社会实际上是以上述方式形成的。至少不是不可能的是,群居团体或它得以产生的团体,不管中间经历了什么样的结合与分裂过程,皆经历了一个只认可女性亲属关系的过程;如果情况如此,至少不是不可能的是,当它演进到父方亲属关系作为家庭联盟纽带占据优势地位的时候,它是由几个这样的家庭构成的:它们不能明确地追踪到自己的一个共同男性祖先,尽管在新近主导的男性亲属关系观念的影响下,它们开始相信,它们有这样一个祖先。在阿拉伯氏族中,这种变化过程的证据是由罗伯森·史密斯(Robertson Smith)在他的著作《早期阿拉伯的亲属关系与婚姻》(Kinship and Marriage in Early Arabia)中给出的。

在这里,我应该看到,梅因在最近的论著中 [32] 承认了麦伦南许多证据的重要性,并且鉴于这种证据重述了他的理论。他承认:“非常有可能的是,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后,这个种群的一个不确定部分曾经在不同时代遭遇了女人在数量上严重地低于男人的现象。”他同意,这种现象导致男人“建立起同性别比例相适应的制度”;并且,“这种制度的倾向是,把男人和女人安排在某些群体中,根据……父权制理论,这些群体非常不像他们最初结合的群体”。他承认:“不可能说出人类的哪个部分曾经遭遇了这种性别不平衡。”然而,他依然坚持:“父权制理论表明了人类的原始集群的特征。”他认为,麦伦南关注的现象是一种暂时的偏离,插在最初的集群和古代法展示给我们的那种后来的父权制家庭之间。并且他通过援引达尔文的权威熟练地推翻了麦伦南的理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达尔文是从动物学的角度接近这个问题的。 [33] 达尔文认为,根据我们了解的猴子的习惯,必须假定原始人(在最接近猴子的时候)的婚姻关系肯定更像父权制家庭而不是麦伦南所关注的婚姻关系,“每个人都有一个妻子,或者,如果强大就拥有多个妻子,他怀着猜忌心理保护她(或她们)免遭所有其他男人的觊觎”,并且,“受到所有本能中最强烈的本能之一——所有低等动物共有的对于它们年幼子女的爱——的影响”。甚至有某一理由让他认为,他发现在一些情况下,在这种最早的后类人猿(post-simian)条件中存在着固定的一夫一妻制联姻。虽然我并不否认达尔文论证的力量,但我认为,我们可以看到,梅因在麦伦南和达尔文带给他的野蛮生活研究的影响下,他的父权制理论在其最终形式上,遭遇到了一种实质的变化。你们会记得,《古代法》中父权制家庭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家长——最年长的活着的男性祖先——被认为对于他的户内的成年儿子、妇女和年幼的孩子拥有专断性的支配权;而且,这个概念所涉及的“未开化之人对他们的父亲的盲目服从”被说成是一个“首要的事实” [34] 。但是,对于梅因在《早期的法律与习俗》(Early Law and Custom)中向我们展示的父权制家庭,很难认为这是一个首要的事实。对于这种家庭,他说道(p.198),它是“非常野蛮的,它是极其残暴的”(p.209),所以,“沉迷权力所带来的性嫉妒或许可以作为对它的一种界定”,“强大男人的权力”是它的“主要建构原因”(p.215)。但是,在这样一个建立在性嫉妒和身体强制之上的群体中,又是什么动机让拥有充分青春活力的成年儿子服从父亲的专制权威?梅因提出,它是对父亲智慧(p.198)、“最强大的和最智慧的男性统治”的尊敬。但是,尽管同更高级文明阶段中的人们相比,野蛮人对通常和年龄相伴的智慧常常表现出一种更为明显的尊敬,但如果我们假定它能够让人们抛弃强烈的动物激情而屈从专制控制,那么,同其他可以提供支持的证据相比,它更应该是来自这种情感。我所了解的有关猴子或其他动物的事情根本不支持这一点。我了解到的是,(比如)在大猩猩中间,“只能有一只成年猩猩在群体中出现;当年幼雄性长大后,一场为了支配权的竞争就会发生,最强大者通过杀死和驱逐其他猩猩,树立起自己作为共同体首领的地位” [35] 。所有这些看起来具有高度的非父权制特征。简而言之,“独眼巨人式”(Cyclopean) * 的家庭意味着只有一位男性首领专断地统治着妻子们和年幼的孩子们。如果认为它意味着我们通过推测可以回溯的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那么,我就找不到根据认为,《古代法》中的父权制家庭同样原始,或者认为它刚刚从独眼巨人式家庭中发展出来。正是在某个特征(即一些成年人对于某个人的服从)上,这两种家庭是不同的,这个特征对于我们现在研究国家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6 这样,争议似乎集中在上文区分出的第三个问题——政治权力和父亲权力的关系。据梅因所言,对于原始社会的结构而言,父亲或他的代表的权力是一项如此基本的事实,以至于“作为把共同体结合在一起的纽带,亲属关系往往被视为是和对共同权威的服从一样的事情。权力的概念和血亲的概念混合起来” [36] ,尽管“它们绝不能彼此取代”。因此,在最小的群体——家庭的情况中,“难以说明,组成它的人们非常明确地被视为亲属,还是被视为作为他们的亲属关系源头的某个人的驯服的或半驯服的依附者”;“亲属关系和对父权制权力的服从,这两者的混淆也可以在家庭扩张后的更大的群体中看得到。在一些情况中,部落除了被当作人们服从于某一个首领的群体外,我们几乎不能以其他方式进行描述”。这样,或许只要在原始首领制强大的地方,这种观念的融合就会发生。但是,我们没有理由把主要权力的这种面貌视为是最早的政治社会的一种正常状态。即使我们假定一个氏族是从一个真正的父权制(而非独眼巨人式)家庭中发展出来的,也不能认为,它的首领之所以拥有权力只是因为他被认为是最年长的祖先,“代表着”扩张为氏族的这个家庭的父亲。“代表”这个观念在我看来太人为和太精致,不能作为在如此早的一个发展阶段的一种决定性力量。在梅因提到的历史上所知的后来时代的情况中,亲属群体或多或少是从父权制家庭中发展出来的,共同拥有财产,尽管不是作为独立的群体,而是作为一个更大的国家的组成部分;无疑,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找不到父亲权力的这种传递。的确,在大部分这样的情况中,例如,在印度的未分裂的联合家庭中,最古老世系的最年长男性如果拥有完全的心理能力,通常被置于管理事务的首要地位。但是,如同梅因 [37] 所承认的,此人仅仅是管理者,而不是家长:“如果他被认为不适合他的职责,一个‘更配得上’亲属就会通过选举而取代他。”当(至少在王室家庭内的)选举原则在日耳曼人的国王或最高首领(在那里存在过这样一个最高首领)的任命中得到普遍接受的时候,情况就是如此。

因此,如果我们所想象出的家庭处在父亲的统治下,它的制度在社会内部已经牢固确立起来。即使在这里,我们依然发现,基于个人能力的选举原则同根据男性世系决定首领地位的遗传原则结合在一起。同样,有很多证据表明,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人的优势,身体上的或心理上的,或者两者兼有的,在决定首领职位的拥有上,是一项强大的因素。这样,在荷马时代的希腊,拉厄耳忒斯(Laertes)和珀琉斯(Peleus)在老年到来时,必须放弃自己的首领职位。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在一些数目不确定的情况中,这样的个人优势,尤其是军事能力,是新的首领职位的源头。塔西佗告诉我们,在日耳曼人中,战时领袖因为其英勇而被选中。我们不会怀疑,在原始共同体中,这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或者,一位成功的军事首领在战争结束后常常可以保留自己的首领职位。除了战斗勇气或技能,其他优势也必须纳入考虑,例如,对于所谓的特定神恩或影响神的手段的拥有。一个部落的“巫医”(medicine-man),据斯宾塞说,拥有上升为首领的有利地位。在早期罗马史中,努马(Numa) * 的故事表明了这样的一种地位上升。

总体而言,我认为,我们必须假定,固定的世袭王政得以确立的发展过程曾经有过这样一个阶段,在其中,(在活跃的或熟练的领导能力被认为迫切必需的地方)选择最强者和最智慧者的这种原则在许多方面,同认可儿子作为父亲的自然继任者的趋势相结合、相冲突;而在男性血统可以明确地决定私有财产继承的地方,这种趋势可能是强大的。没有理由把父权制家庭中父亲的权力视为政治权力的原初类型;但是,无疑,父权制家庭类型的牢固确立非常有助于部落领导制度的稳定和强化。 OaWOoxs1/yyHi2Z0EEpz3VnnnsH1Mk9XhOVdta8t8V1CXMsIJVvr69p8kJ1fbi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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