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前面的讲座中,我已经解释过这门课程的方法与目标。我们要研究的是通向现代国家的发展过程。现代国家是一种宪政国家;因此,我们把欧洲历史看作通向宪政国家的一个过程,主要关注的是宪制的历史;根据对这种有限目标的考虑,我们将主要留在印度-日耳曼国家群体的三个分支的历史之内。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1)希腊;(2)罗马及其帝国,尤其西方部分;(3)击溃和改变西部帝国的日耳曼部落,他们的征服为这个改变后的帝国带来了新条件,反过来,他们的政治发展和这些新条件发生了反应,并且很大程度上被这些条件所改变。
在我们开始时,重要的是要看到,尽管希腊-意大利文明和日耳曼文明的发展线索出现了分叉,但在它们的开端,它们离得并不是这样远。当根据可以获得的最好证据比较希腊、罗马和日耳曼最早的政治社会形式时,我们发现,它们之间除了重要的差别,在一般特征上还具有某种一致性。的确,据弗里曼所言:“当我们最早瞥见雅利安大家庭的(至少)所有欧洲成员的政治生活时,在我们面前就会出现具有各种变体的某种政府形式。这就是,一个国王或者首领,和平时期的头号统治者,战争时期的第一统帅。但是,他不是靠自己的专断意志进行统治,而是在一个首领议事会(council)的建议下进行统治,这些首领以年龄、血统或个人功绩而著称。并且国王还可以进一步把特定时刻的所有事务提交给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公民大会(general Assembly)做出最终的批准……这就是在荷马歌谣对我们欧洲生活的最早描绘中,我们所看到的政府形式……它就是由传统为我们所设定的政府形式,作为古代拉丁宪制的最早形式,从中首先成长出罗马共和国(Commonwealth),然后是罗马帝国。在塔西佗描绘的我们种族的第一幅图景中,我们看到的正是这种政府形式;一瞥之下,当这个种族的我们自己的分支在进入我们现在所居住的这个岛屿时,同这个最早时期有关的我们本国的历史记载提供给我们的,正是这种政府形式。” [9]
我认为,这种观点包含着稍许夸大的一种重要的真理成分;因此,在当前的讲座中,我建议依次考察弗里曼的概括所立足的三种主要案例,既研究相似之处也研究不同之处。
但是,我们按照什么顺序考察它们?这个问题让我必须对弗里曼的观点给予第一个限定:当我们考虑每一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历史查明的最早条件时,不能假定我们要对其政治条件加以比较的不同的早期国家处在相应的发展阶段。我看到,在蒙森(Mommsen)的第五章对最早的罗马宪制的概述结束之时,这位历史学家明确地说,这种可被认识到的罗马共同体的最早的政治秩序——他认为这种宪制在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
改革之前就已存在——由于其不确定的长期政治发展过程,晚于在荷马史诗中为我们所展示的阶段,或者晚于塔西佗对于日耳曼人所描述的阶段。如果接受这种观点,对于某种分歧我们就有了显著的例证。我以前提到过,这种分歧出现在普通历史所接受的政治事实的时间顺序和政治科学努力追踪的发展顺序之间。根据政治科学的观点,塔西佗所记录的(即公元1世纪的)日耳曼人要比6个世纪前的罗马人更早,更接近我们试图追踪的发展过程的出发点。
在剩余的两个案例之间,我们能够做出相似的判断吗?我们能够说,哪一个发展得最早,是荷马向我们展示的希腊人的政治制度,还是塔西佗向我们展示的日耳曼人的政治制度?在这里,首要的反对观点是,整个比较立足于太不稳定的基础之上。可以说,像荷马史诗这样的诗意描述不能够为一种政治社会形式或一种文明状态的历史存在提供证据,因为,(1)诗歌是对过去的英雄时代的描绘,所以这样的描述不能用来证明诗歌写作时期的时代特色;并且,(2)我们不能认为诗歌具有文物研究的价值,所以这种描述对于那个过去时代的特色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这种困境具有某种力量,尤其涉及英雄人物的权力、荣誉和回报时。即使这样,我认为,如果不相信,被附带给予政治制度、社会习俗和工业艺术的提示(当它们并没有被明显地用来强化故事的鲜明印象时)总体而言
向我们展示了诗人或者诗人们通过经历所了解到的希腊文明,那么,这种怀疑态度也太过头了。如果没有这种过分怀疑的态度,我们就可以推断,荷马诗歌所描绘的希腊人在一般文明水平上要比塔西佗所描绘的日耳曼人明显更高
:比如拥有有围墙的城池、葡萄园和精耕细作的橄榄树林地,以及为他们首领建造的奢侈的宫殿;进口(如果不是制造)了在技术上和阿喀琉斯
的盾牌相似的工艺品;最后,并非不重要的是,产生了诗歌本身。因此,我们毫不惊讶地发现,他们处在政治发展的更高级阶段。
§2 那么,让我们开始于时间顺序上最近的事实部分——原始的日耳曼人宪制;关于它,塔西佗是我们的主要权威。在日耳曼部落的政治制度中,如塔西佗所述,我们明确地发现弗里曼所谓的印度-日耳曼语系政体的三种成分。有一个定期集会的武装自由民大会。有构成部落领土的更小地区的王(principes)或首领们,他们在这些地区执行司法活动,通常在战争中领导他们的战士,并且作为一个议事会采取行动,为国民大会做好准备事务。在某些部落,还有地位较高的首领或国王。他们并非严格世袭,但总是从一个贵族家族中挑选。我们可以从其他证据中推断出,常常只有一个家族的成员拥有当选资格。
但是,当我们把塔西佗的叙述同凯撒在他的有关高卢的书中对于日耳曼人的描述加以比较时,我们会为一个奇怪事实所惊诧,而一般人把这种原始政体作为“父权制王政”(patriarchal kingship) [10] 加以描述时会把它忽视掉。如果简要地一瞥凯撒所展示的日耳曼制度,我们在部落或国家(civitas)中根本看不到王权。他告诉我们,在和平时期,不存在共同的行政管理,把部落加以分割的地区的首领们在他们的人民中执行司法活动;仅仅当部落处在战争状态时,才能形成一种共同的行政管理。甚至在一个半世纪后的塔西佗时代,王权——对整个部落的持续领导——似乎才在某几个案例中出现。如同斯塔布斯先生所言:“大部分的部落完全没有王室;国家是一个足够的中心,民族性联系是一种充足的凝聚纽带。” [11]
这样,在日耳曼人政体发展中可以追踪的最早的变革运动似乎是通往王政(kingship)的运动;“王政”的含义是,通常由一个家族所世袭的对一个部落的持续领导。随后的历史证实了这一点:王政扩散得越来越广。我们看到,在它以前不存在的地方,它被有意地引入;在发动了对罗马帝国的征服的更大群体中,我们看到它成为一种常态。最终,留在日耳曼本土的萨克逊人和弗里斯兰人(Frisians)似乎是仅有的没有采纳它的日耳曼民族;入侵英格兰的萨克逊人尽管在刚出现在英格兰时似乎没有王政,但很快就采纳了它。 [12]
如果情况如此,假如追随弗里曼,把一种明确的三重权力划分看作原始印度-日耳曼语系的制度,看作一种“来自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共同生活时期的遗产”,似乎是鲁莽的;因为,关于部落,最早的证据向我们表明,在德意志的日耳曼人中不存在王权。似乎没有明确的根据可以认为,在分割没有国王的部落的每个更小的群体中,存在着由政府机关构成的一种明确的三位一体。在有国王的部落中,无疑存在着可以明确区分的三种成分。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中,根据塔西佗的叙述,日耳曼部落中的最高权威似乎存在于自由武士的大会中。我可以通过引用斯塔布斯对这种描述的概括 [13] 来便利地证明这一点,而在对我们祖先的制度采取一种有利于民主的解释上,斯塔布斯先生肯定没有不适当的偏见:“在两种体系中,核心权力被国民大会行使。它们在固定时间举行,一般在新月或满月时候。没有地域的差别,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所有人都携带武器出现。祭司要求保持安静,他们始终有权力实施这项要求。然后,辩论被某个人开启,他有一项要求倾听的个人主张,或者是国王,或者是一个王(princeps,地方首领),或者是某位就年龄、出身、军事荣誉或辩才而言有资格站起来的人。他使用说服的而不是命令的语气。反对意见通过大声喊叫得到表达;同意通过手摇长矛得到表达;通过矛和盾的撞击表示热情的喝彩。”
“在待审议的事务中,更重要的在全体自由民有资格出席的全体会议中得以处理。但是,事务在提交国民决定之前,由王们审查和安排;不太重要的和常规的事务交给由行政事务官所组成的人数有限的集会。”大会也“作为一个高级法庭而行动,倾听控诉和发布死刑判决”。并且在塔西佗时代,在各个地区和村庄“管理司法的事务官”看起来是在大会中选举产生的。
§3 当我们转向荷马的希腊时,我们发现,这种政体明显更具有君主政体的面貌:每个部落似乎只有单一头领,尽管至少在《奥德赛》中,被用于奥德修斯的同样的头衔(“巴赛勒斯”,Basileus)也被用来表示次级的首领,塔西佗把这些次级首领称作“王”(principes),将他们同“君”(rex)区别开来。
[14]
虽然如此,在荷马式的部落(《奥德赛》)里的各种首领中,通常有一个最高的首领或国王,他的职位通常(尽管不是必然)可以传给他的一个儿子。一个求婚者对忒勒马科斯(Telemachus)
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伊萨卡(Ithaca)国王的职位属于他。忒勒马科斯谦逊地回答道,在伊萨卡,有“许多其他亚该亚(Achaea)首领”,如果奥德修斯死了,其中一个就可以掌权。这种谈话的语气似乎很清楚地表明,忒勒马科斯被认为拥有某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以被否决。
[15]
与此相似,在原始的日耳曼人宪制中,人民选举他们的国王的权利通常同一种根据世袭身份被选举的权利结合起来,这种世袭权利属于同一个家族的成员。
这样,在荷马史诗的部落中,有一个核心的国王,他通常是世袭的。在和平时代,像日耳曼国王一样,他有在部落民中间解决权利争端的职能,并且保护他们免于暴力犯罪的伤害;在对外关系中,他代表共同体,接受使节和款待外来者;在战时,他是部队的常规领袖。还有次级首领或长老,像日耳曼的诸王一样,和他一起组成一个议事会;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像日耳曼的首领一样,他们习惯在宴会上安排他们的事务。
进一步而言,毫无疑问,由人民组成的公民大会通常被召集讨论具有公共意义的事务。但是,在有名望的学术权威中,关于这种大会的政治职能,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
据格罗托所言 [16] ,荷马诗中的自由人大会和首领议事会是“作为向国王提供建议的机会,并且作为他向人民宣扬自己的意图的媒介,而不是作为对他的权威的限制举行的。……国王宣扬他的意图。……但是,在荷马笔下的集会中,从来没有在肯定性意见或否定性意见上出现分歧,也从来没有批准任何正式决议。……一定程度上,它是一个首领们谈话、沟通和讨论的大会……但是,在这里,它的表面目的消失了。……构成它的大众倾听和默许,很少犹豫,从不对抗”。
作为对格罗托的回答,弗里曼和格莱斯顿(Gladstone)以无可质疑的说服力主张,正式的决议和分歧,作为改进之物,出现在政治文明的较晚阶段;我们甚至在日耳曼人的武装自由民大会上找不到它们,有关和平与战争的真正决定和其他重要事务明显有赖于这种大会。“如果他们不赞成一项建议,”塔西佗说,“他们会通过嘀咕和叹息(音颤[fremitus])表明他们的反对;如果赞成,他们就撞击长矛。” [17] 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显然避免做出喧闹的异议表达。但是,在《伊利亚特》中 [18] ,对阿伽门农建议的责难,在沉默之中找到了有效的表达,然后是对相反方一位发言者的大声喝彩。显然,荷马时代的公民大会中的演说者要做说服人的工作,说服人的口才对他们非常重要。公民大会不亚于战场,也是英雄赢得荣誉的一个地方; [19] 即使一个外表寒酸的人,如果他拥有演说才能,“也会在他的人民的集会中闪光,当他经过城镇时,被当作一位神得到人们的瞩目” [20] 。因此,公民大会远远不止是一种通告手段;在那里,公共演说成为推行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如格莱斯顿和弗里曼所言,拥有自由的真正本质。
而且,显然,特洛伊的公民大会
[21]
被诗人认为要为支持赫克托耳的糟糕建议而不是波吕达玛斯的良好劝告而承担严重责任;伊萨卡的公民大会
[22]
被认为有权力将珀涅罗珀的追求者从伊萨卡驱逐出去,作为对他们密谋杀害忒勒马科斯的一种惩罚。多大程度上国王可以在没有甚至违背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建议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而不违背惯例?尽管这一点很难说(由于三个机关之间的职能分配毫无疑问是不确定和波动的),显然,某些公共行为不在他的权威之内。因此,我们几次听到
[23]
,一块土地(
)被人们从公共土地上切割下来,作为对显著的公共服务的奖励,而被某一英雄单独拥有;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它是由国王的权威分配的。例如,在柏勒洛丰为利西亚做出贡献后,国王把所有王室荣耀的一半给予他,但正是利西亚人“给予他一块带有葡萄园和耕地的不错的土地”
[24]
。
因此,我认为,我们单是从荷马这里就可以推断出,在最早发现的希腊政治社会形式中,自由人大会拥有的地位和日耳曼人大会拥有的地位有些相似,尽管与塔西佗描绘的日耳曼社会相比,在荷马所描绘的社会中,首领无疑在政治上看起来更为重要,而普通人民不太重要。
这种一般推断得到了来自于后荷马史诗时代希腊的证据的进一步支持;这种证据又一次说明了,在使用归纳与比较方法追踪政治发展的一般过程时,我们必须如何忽略编年顺序。我的意思是,一方面,我们必须把被长久的时间间隔所分离的不同地区的政治状态,视为相似物而放在一起;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把不同地区同时存在的状态看作被长久的发展间隔所分开。的确,我们不能过分地忽视这种年代顺序,因为,一个位于低级发展阶段的民族,在生存中和一个更高级的文明民族发生了联系,有可能通过接触获得某些文明成分。因此,整个社会在某些方面有可能比某个具有普遍相似条件且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更为高级。然而,就此而言,由于这种对于同时代文明的影响改变了我们正在考察的这样一种原始社会的政治势力的平衡,那么,它不可能有利于自由人公民大会的权力,因为首领们基于其财富和地位,在文明发展中有可能先于大众而行动,借此提高自己的支配地位。当马其顿在希腊历史中脱颖而出的时候,它的国王们似乎就是这种情况。的确,在这里,王室家族声称在种族上属于更文明的邻国。因此,尽管声称拥有这种优等来源,我们从亚历山大的历史学家们那里得知,马其顿国王的权力在宪制上受到了限制,尤其是,除非在战时得到了军队、和平时得到了公民大会的同意,否则就不能实施死刑惩罚。我们发现,即使在像亚历山大这样一位杰出的和成功的君主的统治下,亚洲的马其顿军队也保留着这种权利,并且实际上宣告了亚历山大本人在它面前所指控的马其顿人的无罪。当我们了解到这些情况时,对于弗里曼在日耳曼人和希腊人的两种武装自由人大会的原始政治状态之间所做的类比,我们肯定会获得某种验证。
但是,马其顿的宪制仅仅是通过模糊的一般论述和对孤立事件的推断才为我们所知。更重要的证据是由希腊历史上最有意义的宪制之一所提供的,即所谓的斯巴达来库古
宪制(Lycurgean constitution)。我认为,我们可以假定,(1)征服伯罗奔尼撒半岛的多里安诸部落在社会和政治上同他们所征服的人民相比,处在一种更为原始的条件中;(2)在所谓的来库古宪制中,我们很大程度上拥有了这种人为保存并且获得了独一无二稳定性的最初条件。经过一种现在无法探明的变化过程(传说把这种变化集中和依附于来库古的名下),一个入侵群体的原始自然生活和尚武习惯以某种方式被固化,变成了一个精心训练的战士等级所拥有的人为的简朴与坚韧的习惯和传统的技击艺术。现在,如果我们考察古老的斯巴达宪制(把五“监察官”或监察员委员会放在一边,最优秀的学术权威认为它是后来补充的),我们发现,它的主要面貌就是弗里曼的原始印度-日耳曼语系政体的主要面貌。尤其是,在公民大会的权力方面,它同塔西佗所描绘的日耳曼人政体之间的相似性,比它同我们在荷马史诗中所发现的任何政体之间的相似性更为惊人。国王们(我回避斯巴达特殊的双王制度,它现在不需要耽搁我们)的责任是,至少每月一次,在满月的日子,在欧罗塔斯河谷地的一个固定地方,把公民们召集起来。这个公民大会,像日耳曼人的公民大会一样,是武装自由民的一种军事集会;有关战争与和平的决议、条约和国家的其他重要事务,向它提出,要求它做出决定,正像在塔西佗的日耳曼人大会中一样。在任何一种情况中,普通的自由民不参与辩论;但是,公民大会必须接受或者反对提交给它的提案;即使到了修昔底德的时代,这位历史学家告诉我们,一个斯巴达人公民大会的决定,就像一个日耳曼人公民大会的决定一样,是通过叫喊而不是正式投票表达出来的。
把所有这些证据放在一起,我认为,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首领们和普通自由民之间的习惯性权力分配,在希腊的不同地区具有相当的差别;在更原始的社会条件幸存的地方,就像在征服者多里安人所来自的多山地区,普通自由民的独立性、自由民大会的集体权力,同更文明的地区相比要更大。联系到这一点,关注首领们的军事装备和战斗模式是重要的。因为,在构成古代历史的几乎整个发展阶段,军事装备与组织差别和政治差别具有一种重要的相关性。这样,我们可以假定,在那些希腊首领和贵族们像在战车上的荷马英雄一样作战的地方,他们相对于组织松散的普通民众的政治优越性,同日耳曼人首领们相比,无疑更大,这些首领和他们的部落战友步行奔向战斗。然而,我并不认为,战车作战方式肯定曾经广泛盛行于欧洲的希腊人中间;
因为战车完全不适应多山地区,而这样的地区的确占据了希腊本土如此大的地方。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假定,多里安人在伯罗奔尼撒半岛赢得他们的胜利主要是依靠步兵,这在有史时期构成了他们主要的战争手段;普通多里安自由民具有的这种军事重要性也往往维持了他的政治地位。同时,我们完全可以将迈锡尼和梯林斯的由庞大石块构成的巨墙、装满金银财宝的宏伟陵墓和宫殿遗迹作为证据,表明在多里安人入侵之前,在尊贵和权力方面,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希腊首领们已经超越他们在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的同类人,或希腊更粗野地区的同类人。
尤其关于司法职能,在原始日耳曼政体和已知最早的希腊政体之间,似乎存在一种明显差别。在日耳曼宪制中,宣告正义(即权利争端不是通过私人冲突和妥协或仲裁所解决)的职能,似乎基本上属于在民族范围内或本地集会的自由民们;国王或地方首领的职能是主持审判和执行判决。但是,尽管在荷马笔下的希腊,司法判决是在全体公民的集会上宣告的,却没有证据表明,在普通案件中,公民普遍参与了判决。然而,我们可以从上文中有关马其顿的描述中推断,在死刑案件中,集合起来的公民拥有终审判决权,就像在罗马当被判刑的人上诉时一样。或许,根据一般的理由,在希腊和在其他地方一样,构成政治大会的武装男人的原始集会,最初在重要的刑事司法事务上,也是司法团体。
转而简要地考察由蒙森所描述的原始罗马宪制,我们再次发现弗里曼的原始政体的三种成分,明确而富有活力。首先,有国王;
其次,有“元老”组成的议事会,它拥有向国王提供建议的习惯性权利,并且当国王去世时是王权的最终托管者;最后,有公民大会,和原始日耳曼人和斯巴达人大会至少共同拥有三种基本相似性:(1)它(至少)在固定日子集会;(2)对于具有重要的国家意义的措施,比如,对外战争、“习惯法”(common law)的改变或市民关系的惯例的改变,必须获得它的同意;(3)大会只能说“是”或“不”,对于提交给它的提案,不允许个体公民发言。还可以进一步注意到,在执行死刑判决的案件中,上诉案件通常被提交给罗马的公民大会。
我已经观察到,具有这种宽泛特征的政体不能被视为是印度-日耳曼语系民族所特有的。的确,据斯宾塞(Spencer)先生所言, [25] 我们在“各种马来-波利尼西亚人中间,在北美红种人、印度群山的德拉威人、澳大利亚的土著人中间”,发现了一种相似“形式的统治机构”。然而,在这里,我们不关注这种更宽泛的比较。斯宾塞先生以他有点独特的方式补充道,“政府组织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启动”,因为“在开端,除了通过集中起来的群体所表现出的集合体,没有其他控制性力量可以存在”。但是,在我们开始验证这种必要性之前,似乎可取的做法是,考察有关政治社会起源的一种普遍认可的理论,它似乎提供给我们所必需的控制性力量。我指的是父权制理论(patriarchal theory),它作为原始政治社会中最初的整合性力量,给予了儿童对父亲的服从习惯,继而作为一种对首领的服从习惯,首领被视为是氏族的父亲。我建议,在下一讲中考察这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