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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对于主题的引导性概述

§1 在随后的讲座中,我会从我构思的归纳性政治科学(inductive political science)的视角,概括性地处理政治社会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术语“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的完整含义将会随着我们的论述而展开。我暂时认为它是一群将自己整合起来并同其他人群相区别的人,他们通常服从同一个政府,因此构成了一个联合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生活同构成它的个体的生活具有明显区别。当这样一个社会到达一定的文明阶段时,也被称作一个“国家”(state),我会将它当作一个替代术语。我把政府视为国家或政治社会本身的基本特征,我自始至终关注这些团体正是因为它们拥有政府。我对社会人在不同时代和国家的语言、习俗、信仰、科学和艺术,乃至经济状况等其他特征的关注是间接的。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些其他特征在因果关系上同我所谓的(简洁而言)社会人的“政体”(polity)具有某种重要联系时,我才会关注它们。“政体”指的是社会人生活于其下的政府结构以及它同被统治者的关系。

我从“政治科学”的角度处理政治社会,是说我主要关注的是现在和过去存在过的政体而不是应然的政体,且主要是从探明下述问题的角度研究它们:(1)它们所属的种类或者它们所代表的一般类型,(2)导致在不同地区和时代这种或那种一般类型占主导地位的原因。因此,我把政治科学的视角同更普遍和更全面的学科——我们所谓的政治哲学——的视角区别开来,同时也同一般政治史的视角区别开来。一方面,(如此看待的)政治科学并不像政治哲学一样,让自身直接关注正确的或最好的政府形式,或在社会发展中我们所达到的特定阶段中应该致力引入的形式。诚然,我们或许希望从政治科学中提炼出具有实际功效的结果(我会马上在方式和范围上对此加以考虑),但是,它的主要工作依然不是政治建构,而是对政治事实的归纳,不管通过观察历史还是当下。就我们研究的政体类型而言,它们只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类型,而不是要求我们作为典型致力达成的理想类型。

另一方面,政治科学和一般政治史的区别在于研究对象的一般性(generality)。作为政治科学家,我们主要关注的不是要探明历史上某一特定共同体中的政府结构或功能,而是不同形式的政府在其结构或功能上的明显特性;不是在(例如)雅典或英格兰的特定政治变迁过程,而是这些特定过程所代表的一般变迁规律或趋势。

因此,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历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从非常不同的角度分别研究同样的政治事实。历史学家的目标主要是根据时间顺序描述事实。但是,在比较人类不同地区的政治发展时,我们发现,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这些地区会同时处在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也会在很大跨度的时间内大致处在相同阶段。因此,政治科学的目标是,把在政治特性上相似的社会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不管它们在时间上离得有多远。这样,在我们研究的开端,当我们努力构建一种有关“原始印度-日耳曼语系政体”(primitive Indo-Germanic polity,这是弗里曼的用法)的一般概念时,我们不是把塔西佗告诉我们的他那个时代的日耳曼人的情况同当时罗马人的政治组织进行对比,而是要与我们靠文物研究才能搞清的最早的罗马政体形式进行对比。

§2 那么,政治科学像其他科学一样,致力于探明其研究对象间相似之处的关系。它寻求把它们按照种类排列起来,或者把它们当作类型的例子加以展示。但是,尽管分类是它的任务的重要部分,却不是全部,可以说,也不是最有意义的部分。在比较不同形式的政体时,特别让我们感兴趣的是查明它们的原因和结果,尤其是查明它们的发展顺序,一种形式往往会根据这种发展顺序取代另一种形式。无疑,这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对于我们所知的历史上所有的政治社会,即使是采取一种概括的和尝试性的方式,我也无法试图开展这项任务。但实际上,我会把自己主要局限在这个主题的有限部分,从科学和政治的角度挑选出我的读者会特别感兴趣的内容。我的主要尝试是,对于由欧洲文明史所展现出的政治社会的主要形式,根据它们的不同特性对它们进行描述,根据它们最重要的相似性对它们进行分类,根据连续发展的概念把它们联系起来,把它们视为政治社会所经历的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如我们所知,现代国家是其结果。

因此,这样处理的欧洲历史获得了一种所谓的形态学上的一致性。当然,看待历史的一致性时,这不是唯一的角度。文明社会的发展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事实,有许多成分或方面。存在着其他一些可以被合理地视为中心的和首要的成分(例如思想与知识的发展),围绕这些事实还有其他一些有待归类的发展。即使这样,组织化政治社会的发展的确可以提供给我们一种社会变迁的核心成分或部分,对其进行考察时,自然会导致我们把习惯分开的“古代的”“中世纪的”和“现代的”历史诸过程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现在,为了鲜活地和充分地获得这个过程的一致性,重要的是把过去和当前联系起来,让我们记住“历史是过去的政治,政治是现在的历史”。这样,当我们把过去和当前联系起来时,我们的思想会不可避免地被从当前带到未来,尤其是去往我们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国家群体或国家体系的未来,它现在明显在全球大部分地方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样,尽管如我所言,政治科学的目标没有直接的实践性,但我们自然会在它的引导下,不止出于纯粹思辨上的好奇心,研究政治社会过去的历史。我们关注于探明涉及自己时代实际问题的教导的种类和数量,并有望从此项研究中获取这些。我曾经在其他地方解释过 [3] ,我不认为,在尝试寻找实际政治问题的理性解决方案时,应主要采取历史方法。首先,我认为,历史不能决定政治制度的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最终目的和标准,不管我们是认为这种最终目的和标准是普遍的幸福(general happiness),还是其他人认为的和幸福有所不同的人类福利。我们无法从历史中获得这种最终目的,而当我们判断历史向我们展示的过去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善与恶时,我们会把它带向历史。其次,假设在政治家应该致力的最终目的上我们达成一致,那么在我看来,在决定我们选择何种方法达到这种目的上,历史研究仅仅具有有限的和次要的用处。因为,政治社会在经历持续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会导致过去的经验——除非这种经验属于较近的过去——对于最发达的共同体的当前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切实际。

尽管在我看来,在判断我们时代和国家的政治问题时,过去的历史不是我们的资料的主要源头,但依然非常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中获取它所能提供的指导。首先,只要从对过去的研究中,我们能够探明政治演化的法则从而(即使模糊地)预测将来,那么就算这种预测不能积极地决定我们的政治理想,这种研究也可以通过指明什么东西在我们能力之外而不能成为未来的目标,消极地影响我们的政治理想。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关某些限度的认识,任何可行性的理想都要受到这些限度的限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对于某种社会和环境的认识,未来的政治制度必须适应这种社会和环境。我们也可以得知(即使不具有确定性也具有相当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政治社会的什么成分和特性可能会增长,并变得更重要起来,什么可能会衰败并变得不太重要起来。任何这样的预测多大程度上可以科学地获得,我依然不能肯定,但是,尽可能地做到这一点,肯定总是政治科学的目标和抱负。

其次,在研究其他社会(不管是外国还是属地)而不是我们自己的社会时,历史会发挥不同的作用。由于政治制度史可以向我们展示许多种政治与社会组织形式,对于它们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以同样面目存在的组织的性质和可能行为。因为如我所评论的,人类社会的所有不同发展阶段是共存的,并且我们实际上必须研究这样的共同体:对于它们当前的政治与社会状况而言,可以从我们更熟知的社会的过去状况中找到富有教益的类比。这样,称职的评判者会认为,如果当权的政治家能够知道土地保有权(land-tenure)的历史发展(我们现在认为它曾出现在欧洲国家中),或许就可以避免我国在印度的殖民政府的严重失误。

通过这样的方式,一般意义上的历史——对于过去的研究——提供了所谓“比较政治”的一种因素,另一种因素则是由当代观察所提供的。两种因素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尽管把两组不同的资料结合起来常常是一项困难的任务。

§3 这样就把我们导向这个最具有实用价值的问题,即在政体的过去历史中,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找到对我们自己的政治状况富有教益的类比?

现在,初看起来,如果我们西欧人将自己视为处在进步的前列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只能从和我们一起构成进步群体的国家的最近历史中寻找密切的类比。例如,关于代议制民主的运作,美国和我们自己的殖民地可以教给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代议制民主看起来是我们命运,但它是在那里而不是在这里更完全地确立起来的。

但是,并不仅是在最近历史中,我们才会在长期和活跃的政治探讨中发现这样的类比,因为,在18世纪中叶的欧洲,对共和主义自由与美德的渴望已得到鼓舞人心的表达。从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时代起,一直到亨利·梅因爵士的时代,在这样的探讨中为我们熟知的对来自希腊和罗马的民主的考察占据了主要地位。人们认为,对于这种先前经验的认真研究,可能会为在我们自己国家所属的政治社会类型(我们可称之为常态的西欧和美洲国家)中正在发生的变革过程带来重要的理解。人们通常认为,当前西欧国家正在走向民主;在考虑这个运动是好还是坏、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它所涉及的危险和困难时,类比性观点不断地将其基础建立在我们的某种历史认知之上,这种历史认知关乎希腊城邦民众(demos)和罗马共和国晚期公民大会的行为。我认为,运用这种类比必须慎之又慎,因为,在希腊-罗马的政治状况和现代欧洲的政治状况之间存在重要差别,尤其是:(1)所有人都能够在一个大会中集会的小国直接民主制,和属于我们现代世界常规类型的更大国家的代议制民主之间的差别;(2)由奴隶制带来的差别,在古代最民主的共同体中,奴隶制可以把体力劳动者阶级中的很大部分人口完全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3)我们现代社会从中世纪欧洲所继承的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4)工业的状况与地位在现代国家中已经发生了变化。即使接受所有这些差别,我也认为,将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城邦较快发展的各个阶段同现代欧洲“地理国家”(country-state)或“民族国家”(nation-state)较慢发展的各个阶段加以比较,是有意义和有教益的。 [4] 因为,无论这些发展阶段的相似度如何,细致而系统地运用此种比较至少会给我们恰当的视角,去评估那些源源不断地从古代历史中为现代政治家们提取的教训。

更不要说,那些较早的发展过程和较晚的过程的联系不仅仅是相似和类比。作为政治文明最新成果的“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是一种几乎仅以西欧国家和以它们为母体的殖民地为代表的国家类型。西欧国家或者是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后者因日耳曼人入侵而分崩离析,而后在罗马文明和这些日耳曼部落的原始政治习惯的混合影响下得以重建;或者是和这些征服者部落最初同源的民族,随后在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下产生出来。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是前一种类型的范例;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属于后一种类型;英格兰在历史上位于两者之间,但是在追踪政治发展状况时,必须被归类于后者。 而且,很大程度上,这整个国家群体的政治思想受到希腊历史研究,和希腊思想家通过对希腊城邦现象反思而得到的政治概念与学说的影响。

因此,我将会把关注点主要限定于古代希腊与罗马的政治制度,以及后罗马时代西欧及其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如果我们还记得上面所释的政治科学的独特目标和抱负,那么,这种限定就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狭隘。当然,在最宽泛的含义上,对于地球任何一个部分而言,或者对于不同人类种族中的任何一支而言,政治制度都不是什么稀罕物。尽管在一些社会(集合起来的人群)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化几乎看不出来,但这样的社会只是构成了人类非常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人是“政治动物”,不是统治者就是被统治者,或者服从或者建立某种类型的政府。但是,在某种意义上,更高级的政治发展几乎独一无二地起源于,并且现在依然主要限于白人的或者(如某些人依然所称的)高加索种族的某些部分。只有他们才随着其文明的演进 发展出了其成员习惯于“交替成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的统治机关:(1)最高统治者仅在限定时间内被公民选举出来行使权力,然后放弃权力,并且要为权力的行使正式接受问责;或者(2)最高统治整体地或部分地由经常集会的一个公民团体共同行使。

在政治制度史中,这些形式最令我们感兴趣,不管我们是作为现代西欧国家的公民,还是作为政治科学的研究者,正如生物学家对于最高级的生命形式具有一种特殊兴趣一样。因此,我将把自己的关注点主要限于已经表现出具有发展他们的能力的民族。其中最重要的和最显著的肯定是希腊人、罗马人和西欧人,其历史已经为我们熟知。人类的某些文明化部分在其文明已经到达的最高程度上,不仅发展出了政治制度,而且发展出了宪政 * [5] 和宪政观念与理论,上述国家在其中卓然而立。

诚然,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立宪政府,因为几乎从我们所研究的这一过程的开端至结尾,我们都会不断地提及通常被归入“绝对”君主政体的政府形式。的确,如果我们尽可能广地在时间和空间上概览文明社会有关政府事务的实际经验,那么值得注意的是,那个在其统治的人群的范围上超过所有其他政府的,就是所谓的“绝对君主政体”(absolute monarchy)。词语“绝对的”当然并不意味着统治者施加于被统治者的权力实际上是不受限制的——他能像对待牲畜一样对待他的臣民。这样一位统治者总是或多或少受控于他对其臣民责难的恐惧,和对其尊重的渴望;受控于对于作为最终手段(ultima ratio)的革命的恐惧,在任何政治社会中,革命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受控于宗教对他本人心智的影响,和他对宗教对其他人心智的影响的认识。在文明的早期阶段,他受限于他所分享的一种共识:法律或习俗作为一种固定的和不可改变的事情,比普通的人类意志具有更高级的源头;在晚期阶段,他受限于文明国家中法律体系和行政机制的复杂性,这使得君主越来越难以发动任何他渴望的变革,而不会引起他不希望的其他严重后果。把他称作“绝对的”,意思是,不存在制度上的宪制权威——不存在其他人类权威,其臣民会像服从他那样习惯性地服从之——可以正当地对抗他或对他问责。

不难理解,为什么这种君主制这么普遍。如果任何政府,不管其结构如何复杂,要保持理想的良好状态,那么,它的各个部分与机关的决策与行动应该是和谐一致的,就好像它们来自一个理性意志。显然,在统治效果中造就统一与秩序的最简单方法是,把所有事务的最终控制权交给一个人的意志。当权力集中到一个能人手中时,这样一种政府的效力甚至在古代和现代的许多非常规的专制统治中都有体现。无疑,在通过征服所建立的伟大君主政体中,被征服者中的服从习惯并不是来自对政府优势的认识,而是来自对抵抗后果的恐惧。但是,在征服者民族中,意识到服从单一个人意志所具有的优势——在同其他民族斗争时,服从单一个人意志保证了行动的活力和一致——无疑强化了这种服从习惯。难怪在原始时代,不仅《伊利亚特》(Iliad)中的武士,还有许多武士曾经说过:“多人统治不是优良的统治,我们需要一人统治。”正如我刚刚提示过的,我们不能假定,在这种政府形式已经长期确立的地方,对于权力集中到不称职和不负责任的个人手中所造成的罪恶,被统治者会始终如一地耐心屈从它。但是,在他们已经取得反抗成功的地方,他们也不会去费神修正这种政府形式,他们只是摆脱一个人,再把另一个人放在他的位置上。

在普遍的政治制度史中,只有白人种族的某些部分具有如下特征:在文明的高级阶段,他们另外拥有了一种更具人为设计又更为有条理的避免专断统治罪恶的方法,同时还能努力保持有效履行政府职能所必须的决策与行动的统一。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宪政方法。

考虑到在流行的政府概念和政治服从习惯中,这种方法在充分发展后会涉及更大的复杂性,我们本来期待,它的完全发展会限于在文明上取得某些进展的社会。但是,历史进一步表明,文明的进步,至少在早期阶段,并没有将这种方法投入运用的普遍趋势。我已经说过,实际上,它直到最近都局限在白人种族,主要尽管不是完全 局限于印度-日耳曼民族群(family of nations),甚至在这些范围内,似乎也需要特殊的外部条件才能做到。

§4 对于“种族”和“民族群”这些概念,需要做些解释。首先,我所谓“白人种族”,并不是指存在四个或五个原初人类种族,被肤色或其他标记区分为“白种”“棕种”“黄种”“黑种”。以当前人类学研究状况而论,没有根据认为存在此类种族上的原初差别。实际存在的生理差别更多和更复杂,不同于流行命名所表达的意思,他们越来越多地逐渐彼此交融。由于所有种类的人类在动物学上属于一个物种——任意两个个体通婚都可诞生有生育能力的后代,历史上出现的生理差别几乎都可以归因于杂交繁殖。或许,我们发现的两种白种人——北欧的浅色白种人和南欧与亚洲部分地区的深色白种人——之间的明显差别可以作为这一点的特别示例。主流人类学家认为,后者或许产生于浅色白种人与一种更深色种族的杂交。可以看到,这种划分与基于比较语言学(comparative philology)做出的雅利安或印度-日耳曼语系民族和闪米特民族之间的划分是相抵触的。这种划分也说明了在运用“种族”这一概念时的另一种不确定性:难以分清那些区分出不同社会普通成员的心理特征中,哪些来自生理遗传,哪些来自社会影响。结果,语言上的相似性难以导出种族上的相似性。这样,在谈到“印度-日耳曼民族群”时,不能将我的意思理解为,被这样划为一个群体的民族在生理上都来自一个祖先。我的意思只是,他们通过一种连续的社会生活而与一个古代社会群体联系在一起,这种连续的社会生活由语言的连续性所证实,而且至少部分来自种族的连续性。

然而,在历史上存在某些广泛的种族生理划分,几乎保持不变。泰勒先生说过 [6] ,在底比斯的壁画上,我们可以分辨出红棕色的埃及人、与今天样貌类似的埃塞俄比亚人、来自巴勒斯坦的具有典型闪族外形的战俘、厚嘴唇的黑人,和浅色皮肤的利比亚人。这些例子提醒我们,文明就其最宽泛的含义而言,不是白人种族的专利。“在历史的黎明期,文化上的领袖是棕色的埃及人和巴比伦人”,他们的语言同各白人民族的任何已知语言都没有联系;而黄皮肤的蒙古利亚中国人“在四千年间或更长时间内一直是一个文明化的和有修养的民族”。散布于地中海地区的文明不是由深色白种人——腓尼基人、希腊人、罗马人——开创的,他们只是接续了下去。但是,我们或许仍要说,在一种文明化状态中拥有发展出立宪政府的能力的高级政治文明,主要还是属于白人种族,并且主要是那些操印度-日耳曼语系语言的白人分支,由于来自一个单一的原初群体,因而表现出一种部分的世系连续性。

对于种族的考察自然导致我们考察气候和外部条件,由于人类种族多样性来自不同起源的观点现在已经过时了,这种多样性现在被普遍认为是由于一些直接或间接效应的逐渐积累,这些效应是由外在条件对原始人类机体发挥作用产生的。因此,简单地探讨一下气候和外在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使得白人种族的某些部分或其印度-日耳曼语系分支比其他种族更适应高级政治发展,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肯定可以看出来,温和的气候对于这种发展是有利的。因为,在极寒地区,挣扎求生特别困难,人口相应稀疏,阻碍了文明的发展;而一个古老的论断是,炎热气候中的居民往往既是热情的,(除非在生理需求的压力之下)又是懒散的。这样,立宪政府所要求的清醒头脑、自我克制和持久活力更有机会在温和的气候中形成。然而,这种政体虽然在这里形成,却可以扩散到并非其源头的其他地区,就像其他改良人类状况的发明一样,最初都是在特定有利的条件下产生的。

但是,在追踪政体历史时,气候并非唯一重要的外在条件。的确,在全部政体史中,我们不断遇到一些鲜明案例,其中某些人类种族的独特政治发展显然源于他们所生活土地的独特性质和面貌。在中世纪和现代历史中,要想让读者想到这方面的确实实例,我只需提及威尼斯、瑞士、荷兰、英格兰就足够了。最重要的例子是希腊。甚至仅仅对希腊史进行研究就可以明显地表明,希腊特殊的地形——拥有把部落分开从而有利于独立的山脉,有利贸易和交通的水路——特别适合文明化的立宪政府形式的早期成长。这个观点得到了其他例子的支持:在一些地方的自然环境中,大河横贯肥沃的平原,有利于运输和交通而不利于孤立,也因此推动了野蛮转向文明,一种在纯粹君主政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明。实际上,我们已经注意到,在文明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简单的君主政体都是主流。正是这种情况证实了,我们把希腊的独特发展部分归因于它的特殊自然环境似乎是合理的。埃及、巴比伦、亚述、波斯这些伟大国家的历史或先于希腊或与希腊同时。在这些国家中,根据上文所解释的含义,君主政体是绝对的。从我们对它们有所了解之时起,人民大众就“除了服从他们国家的政府之外无所作为”,下属官员没有对抗君主意志的任何宪制权利。一旦这样的对抗发生,就意味着反叛和局部动乱。

然而,我们现在必须看到,就目前的历史证据而言,上述情况并不是原始的政治状况。在后文中我会试图证明,我们没有理由将上述情况视作国家从家庭中产生出来时,自然而然最先出现的状况。至少在我们主要关注的这些民族的历史中,我们已知的最早政体似乎(即便不普遍也通常如此)不仅具有更多的身份平等性和更强的个人独立性,而且由原始部落的战士们实施更强的集体控制。

§5 因此,我将从弗里曼先生所谓的“原始雅利安或印度-日耳曼政体” 这种政体形式开始我对于欧洲政治制度发展的概述,对雅利安人或者印度-日耳曼人来说这种政体形式并不陌生。然而,我将只考察我们特别关注的那些印度-日耳曼种族分支(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有史可循的发展之初的政体形式。我会将已知最早的日耳曼人的政治制度同已知最早的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在这些差别中追踪其相似性。然后,我将从我有关这些最令我们感兴趣的民族的历史开端的看法出发,向前追溯,竭力简要地考察在其更早时代中所能够发现的模糊的和臆测的政治发展,将考古上的推理同一些推论结合起来,这些推论来自我们已知的由社会其他方面所展示出的这些早期发展阶段。这样,在我看来,我们就可以尽可能地像一位头脑清醒的研究者应该做的一样,去思考政治社会起源的古老问题。

之后,我们再转向不停流动的时间之河,追踪城邦中不同政府形式相对较快的发展;在古代希腊最辉煌的时期,城邦是文明化的政治共同体的主导类型,而现代欧洲历史中的主导类型则是地理国家。我将会在我们不完善的知识范围内,追踪从原始政体到一种寡头政府形式的运动。在这种运动中的三种此消彼长的势力——一个国王、一个由次级首领组成的议事会和全体自由民战士——之间,我们可以辨别出一定的权力划分。我也将简单地说明一下,这种寡头政体如何会在不同国家里采取各种形式,并且经历了多个阶段。然后,我将转而考察僭主政体(Tyrannis)或曰非立宪的专制政体。在公元前7世纪和公元前6世纪,它在希腊许多主要城邦中流行过一段时间,一定程度上是人民反对既存寡头政体运动的结果。它的盛行,在古代希腊和与之类似的中世纪意大利,是城邦发展中的一种独特和重要的面貌。接下来,我转而考察我们最熟知的时期。总体而言,这个时期无疑是走向充分发达的民主政体的,尽管这种政府形式常常被寡头政体暂时颠覆,并且在这个时期末期,由于旧的公民军被雇佣军取代,越来越容易再次陷入非立宪的专制政体中。我将在亚里士多德的帮助下,简要地分析一下在古希腊城邦中,形成或保持一两种不同政府形式的一般原因。并且,我要指出,亚里士多德自己认为的由最有资格的人统治的理想政府——真正意义上的贵族政体,即使其近似形式也是如何地稀少。而且,我要指出,即使保持那种中庸的立宪民主政体也是如何地困难,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政体是公元前4世纪后半叶希腊城邦最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我会接着指出,希腊城邦在其最辉煌的历史阶段没能建立一个稳定的联邦团体,而在最后会关注,即使在马其顿统治的诸多不利条件下,联邦制(federation)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功。

然后,我转向罗马,通过同希腊类比带来的启发指出罗马政治制度的早期特色与变革,并且分析一下奇怪但成功拼合起来的宪政的性质与原因,它源于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的长期冲突。我会试着解释,在罗马首先征服意大利然后征服地中海世界的过程中,人民大会(popular assembly)如何在宪制上获得了至上性,并且它后期的两种形式——部落大会(assembly in tribes)和百人团大会(assembly in hundreds)——中的每一种都在不断成为更加民主化的组织,却安然地把实际事务的控制权交给一个贵族元老院。我将会进一步指出,随着征服的继续,通过扩张(expansion)和同化(absorption)相结合的过程而得以扩大的罗马公民资格,如何使这个伟大的城邦国家膨胀成亚里士多德眼中的庞然大物。直到公元前1世纪初,在同意大利联盟者发生的战争的冲击下,通过对全体意大利人的同化,它最终被转变为一个地理国家,都市的大众不足以成为其代表,其组织非常不适于完成帝国统治的任务。接下来,我将简要地解释这种由扩张与征服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痛苦又血腥的从共和政体到君主政体的转型的性质。这种转型最初隐藏在共和形式之下,通过共和制度而运作,直到在卡拉卡拉 * 的统治下,罗马公民与罗马臣民之间的区别消失,并且在戴克里先 * 的手中,帝国作为一种赤裸裸的和野蛮的专制政体而被建立起来。

接下来,在从这里开始概述希腊-意大利(Graeco-Italian)文明先前的整个历史时,我将会考察有关政府职能(尤其有关法律与政府关系)的一般理念的发展,它既是古代思想家的构想,也在希腊-罗马政体的现实中得到了实现。

我会一笔带过西罗马帝国的陷落。5世纪建立的全新半野蛮王国带来了复杂和混乱的状态,古老的日耳曼(Teutonic)共同体为了努力应对这种状态对它提出的严峻要求,它的政治结构经受了变迁。我将说明日耳曼的、帝国的和基督教的制度是如何结合和交织起来的,直到在无序到几乎解体的西欧部分地区,社会在基于我们所谓的封建体系的局部秩序中逐渐地得到了自我重建。我将指出,教会以其智识上的强大优势,在同内部和外部的离心力量的成功斗争中建立起一种更紧密的共同生活,如何极力试图把西欧置于教会控制之下。并且,我还会指明,在我们研究的政体发展史上这一著名阶段,为亚里士多德一无所知的神权政府类型如何第一次出现。我将会进一步阐明,在世俗领域,随着中世纪国家(nation)在文明上的进步,其内部城市(city)和乡村(country)之间的差别如何在政治上变得重要起来。我将会把在德意志和意大利获得了实际独立的中世纪工业城镇共同体,与古代希腊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城邦进行比较。在这里,手工业者首先向上发展,获得了自由,然后获得了尊严和权力。

我将会说明,现代民族如何从整合不完善的封建体系中获得了更为彻底的统一,而这一过程为作为民族统一与秩序的源头和纽带的君主政体增加了权力和声望,也产生了那些等级会议,它们似乎一度注定要发展成为稳定的立宪政府机关。我们也不得不指出,这种明朗的前景是如何几乎在所有地方都破灭了——这主要是因为,在这些等级会议中被代表的不同“等级”之间的分裂是难以克服的,直到纯粹的君主政体在西欧大部分地方逐步建立起来,并且作为一种最适合有序且文明的地理国家的政府形式被接受。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例外的条件使得联邦与共和制度出现在荷兰和瑞士这样小却重要的共同体中,并发展繁荣。

我将从此处起以一种简要与概括的方式,从政治事实领域转向政治思想领域,从罗马法学家开始追踪观念运动。这一观念运动在18世纪末发展为对普遍政治自由与平等的热烈要求;尽管在法国首次尝试实现这种要求后出现了反动,但它依然是主要属于19世纪的重大变革过程的一种基本要素。这种变革过程已经在整个西欧建立起了现代宪政国家。沿着这条道路,我请你们思考一下这种伟大变革中的另一个基本因素——具有良好连续性的宪政发展。在西欧大国中,只有英格兰才有资格成为这一典范。我也会考察18世纪有关政府职能的个人主义理论的起源,这一理论同对财富生产、分配与交换的自然过程所进行的分析结合在一起,构成了通常被称作政治经济学的典型现代学说体系。

然后,我转向西方的大陆,简要地描绘一下同欧洲类型具有重要不同的政体类型,殖民地的独立使其成为现实。我将会考察联邦制体系的性质与运作,卓越的北美英国殖民地凭借它在比西欧还大的国土上,在一个世纪的独立生活中维持了共和秩序。最后,在概述整个欧洲文明史时,我将会考虑,对其未来的可能发展可以做出什么合理的预测。

或许有人认为,这样做是把大量的历史塞进一个过小的篇幅中。但是,要记住,我们不关注历史特例本身的情况,而只关注这些特例所说明的一般事实。我的意思是,我们不仅仅不关注历史中的个人与戏剧化因素——政治家与将领的事业、王室婚姻和战争,而且在大部分时候,我们也不主要关注任一特定共同体的政治发展,除非它能够说明一般原因与趋势。我们要关注的是一些特殊社会在某一发展阶段所代表的政治社会的一般类型,这种类型在形式和结构上的主要特征,在其中所发生的变革及其原因。

§6 在这里,或许应当考察一种干扰因素,在做出和发展有关的任何归纳时,把它纳入考虑是重要的,它就是模仿(imitation)。

比如,在现代欧洲,我们不能说,采取了立宪君主政体形式的现代议会制政府,是已经建立起这种体制的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斯堪的纳维亚诸王国中相似发展趋势的一种独立的结果。就是最肤浅的历史学者也能看到,在这些存在于不同国家政府形式中的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来自对英格兰直接或间接的模仿。而当代的英国政府形式本身则是议会制度从中世纪到现代的连续发展结果,它在欧洲历史上几乎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当我们带着这个观点研究更古老的历史阶段时,不禁感到,当探究特定发展阶段的特定政体类型在彼此活跃交流的国家中盛行的可能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直接模仿,(例如)希腊诸城邦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情况。 [7]

我们必须足够重视这种模仿,即使我们对此没有直接证据。同时,模仿的效果不能剥夺我们在比较不同国家政治制度时所做的归纳的全部实质价值。因为,正是从某种政府形式由于模仿才得到传播这一事实,我们或许可以推断,在采纳它的国家中存在着一种走向这种政府形式的强大趋势。在这些不同国家中,由于某些普遍原因,对于变革的相似需求和愿望开始变得显著起来,即使采用某一政府形式或许只是因为它之前在那个提供了模仿典范的单一国家中实现过。因此,即使在英格兰历史上不曾出现过令其卓然不群的、独特的、渐进发展的代议制度,我们也有理由假定,西欧国家在19世纪会普遍地走向大众政府。我们可以猜想,考虑到在法国或西班牙这样规模的国家中全体人民直接管理政府存在明显的实际困难,也考虑到所有的西欧国家,除了意大利(出于我们后面将会考察的原因),都拥有或多或少类似于中世纪英国议会的中世纪代议制等级会议,那么,它们还是会成立一个完全或部分基于代议制原则的立法机关。但是,如果断言就算没有不列颠宪政可以用来模仿,西欧国家也会普遍拥有两院制立法机关,就太轻率了。例如,在一个像法国这样的国家中,如果宪法制定者受到了现代观念的影响,他们或许会轻易认为,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适度分立与制衡,不需要再采纳造成事务的复杂化的两院制立法机关,就可以在最高政府中引入充分的复合性。或者,在一些不像法国那样旧制度被一扫而光的国家里,或许会出现中世纪等级制度的复兴,导致三重甚至四重的议会划分,如同实际上在瑞典所发生的那样,1810—1866年间,贵族、教士、市民和农民四个等级分别商讨大部分议题。

再次强调,如果除去英国模式的影响,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我们会像现在这样,在一些(而不是全部)西欧国家中找到被白芝浩(Bagehot)称为内阁制政府的特定政府形式,即在这种政府中,最高行政功能实际上被委托给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如果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它实际上可以被代议制议会的多数随时解散。

我可以举例说明这样一种观点:在政治制度的发展中,人们认为模仿意味着(在模仿之外的)一种趋势,产生出某种类似于被模仿类型的事物,或至少有利于其维持的条件。我将比较希腊历史中的两个主要的城邦案例,一个是肯定性的,一个是否定性的。

我们都知道,从公元前480年击退波斯到公元前326年向马其顿屈服,在这段希腊历史上最著名和最辉煌的一个半世纪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领先的国家。在这段时期,在希腊其他城邦持续进行的寡头政体与民主政体两种原则的斗争中,总体而言,雅典站在民主政体一方,斯巴达站在寡头政体一方。事实上,亚里士多德指责这两个城邦都利用它们的支配地位,在受到它们影响的其他国家中分别建立起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不是出于对相关国家的利益考虑,只是为了它们自己的帝国利益” [8] 。因此,我们在追踪希腊城邦共同的民主发展时,往往把对雅典的模仿当作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对于这种模仿到底到了何种程度,我们并没有足够充分的细节可谈。但是显然,几乎没有任何模仿斯巴达的尝试——这就是我说的否定性案例。因为,我们会发现 ,尽管斯巴达在政策上倾向其他地方的寡头政体,但根据古代思想家的观点,它的政府即使具有寡头成分也不应该被归类到寡头政体。这点格外值得注意,因为大部分杰出政治思想家往往根据他们对人类福利条件的认识构建理想政体,他们所构建的理想政体更接近于斯巴达的现实政体而不是雅典的。确切地说,在柏拉图(晚期作品)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中,公民在严格意义上就像是在斯巴达那样,是一个把产业群体严格排除在外的阶级,靠农奴劳作的土地上的产出生活,为了军事技能受到严格训练。但是,尽管斯巴达在真实世界中声望卓著,而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观念世界中影响巨大,却几乎看不到模仿现实斯巴达政体或实现哲学家的理想国家的任何趋势。这个显著证据说明了,只有当被模仿的类型同进行模仿的国家的普遍政治发展趋势相一致时,模仿才会发生。

然而,一般而言,依然正确的是,当模仿在一些国家的政体形式的普遍变革中已经发生时,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断定有多少变革的细节来自那个作为典范的政体的特殊发展的结果。

简而言之,模仿不能够解释所有事情,但是它可以解释许多事情。既然如此,当我们努力探明政治发展的法则,在对那些其中的相似性无法被合理归于模仿的相似案例进行比较时,从中尽可能多地取得教益就非常重要。正是给予这种比较以应有的突出地位的愿望,决定了本书的基本谋划。因为,欧洲历史的独特进程本身包含了几个不同的政体发展系列,正如我已经指出过,虽然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彼此却具有明确的相似性,因此为相互比较提供了材料。首先是古代城邦国家的发展和西欧地理国家的发展之间的比较。但是,罗马政体的发展在细节上与希腊极为不同,所以在解释罗马政体发展的原因时,尽管不能忽视模仿,也不能将大部分原因归为对希腊的直接模仿。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希腊城邦的发展和罗马城邦的发展彼此几乎是独立的。这样,现代地理国家的发展提供了第三个系列。我们可以在中世纪城市的发展中找到第四个系列,我已经提过这一点。

或许可以说,在这四个不同的政体类型变迁系列中,其中三个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至于它们构成了一种历史,在其中,后期的阶段在因果上同前面的阶段联系在一起。从罗马的发端到罗马帝国,从罗马帝国到部分支离破碎的且中世纪城市在其中获得了部分独立的中世纪王国,从中世纪王国到现代欧洲国家,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只能武断地找出断裂点的连续过程。就此而言,我赞成弗里曼关于“古代的”和“现代的”历史的观点。诚然,希腊的历史不是这样的,即使如此,希腊历史对于罗马和现代历史具有一种重要影响,尽管在这里像在其他专业一样,它的影响主要在思想领域。我们研习希腊历史是因为它提供了政治观念,而不是因为传递了实际的政治制度和习惯。

同时,希腊城邦在我刚刚谈到过的不同发展系列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并不仅仅是这一个原因。我研究计划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就是研究我所谓的“城邦国家”这种类型在总体趋势上所经过的发展阶段。当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文明化政体的最高级形式时,这种类型不仅在时间顺序上是最早的,而且基于我在后面要解释的原因,它在政治发展顺序上也是居先的。那么,如果要研究这种类型,研究它的希腊类型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的原因在于,罗马的发展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城邦国家扩张为帝制的地理国家的例子。中世纪的城市也不是完全独立的,即便是在意大利——那里的城市是最接近独立的。

§7 在前面所给出的概括性论述中,我有时谈到“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或“国家”(state),有时谈到“民族”(nation)。在我们向前推进之前,合适的做法是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些术语的含义和联系。我已经解释过,我一般将“国家”和“政治社会”视为可以相互转换的术语,除了我会把术语“国家”限定于在政治文明上取得一定发展的社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有时候,我们在狭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指代被法学家称作“非自然人”(artificial person)的一种政治社会,这样,它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于构成它的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没有语意含糊的危险时,我自己会在狭义上使用这个词语,而不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而且,我认为,我们也可以部分地依据这一特点,界定一个政治社会可以被合理地称作“国家”时所达成的文明程度,即它能明确意识到,共同体作为整体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和构成它的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基本区别。在处于原始“部落”状态下的我们的日耳曼祖先和其他未文明化和半文明化的民族那里,这种区别依然是模糊的。

进一步而言,属于我们对于一个国家的一般 认识是,所谓的政治社会应该依托于地球表面的一个特定部分。对于居住在这部分上的人们,它应该拥有普遍公认的权力,规定他们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不管他们是否是这个社会中的成员。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将被权力规定的地球表面的这个部分称作“国家”。

到目前为止,我判断一个国家的“统一”(unity)完全依赖这样的事实:它的成员服从一个共同的政府。并且,我也不认为在国家这个概念中,还有任何其他基本纽带。即使这样,我们也应该承认,如果一个政治社会的成员除了对政府的服从外,意识不到任何其他把他们联系起来的纽带,那么它就几乎没有必要的整合性力量,以应对外部战争和内部不满常常带来的导致解体的冲击和震动。如果一个政治社会要处在一种稳定的和令人满意的状态,它的成员必须拥有一种作为一个团体一分子的彼此相属的意识(同一个国家的成员有时会缺少这种意识),仅凭同处一个政府管辖之下这个事实而产生的意识是不够的。只有当我认为他们拥有这种意识时,我才把这样的国家也看作一个“民族”(nation)。根据现代政治思想所普遍接受的理想类型,一个国家无疑应该是一个民族。然而,我们不能说,“成为一个民族”的特性通常包含在术语“国家”或“政治社会”的当代用法中。通常,国家所包含的意思仅仅是:(1)这样意指的人类集合体(如果不通过其他方式)通过承认对于一个政府的永久服从这一事实团结在一起,并且,通过政府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永久关系,拥有一种可以和其成员的生命相区别的共同生命;(2)政府对于地球表面的某一部分行使着控制权;(3)这个社会的成员人数并不稀少,尽管不能明确地说明这个数目。

我们在分析当代的国家概念时,可以找到这些特性。但是,如果在比较方法的帮助下,我们沿着发展的河流向上,追溯政治社会的历史(假定不太发达的在更发达的之前),这些特性看起来逐渐变得模糊和不稳定起来。社会成员的人数有所减少:我们追溯到氏族,它不容易同一个扩大了的家庭区别开来;氏族和土地的关系松散起来,成为一群游荡的牧人或猎人的集合体;政府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难以辨认。公认的首领并不制定法律;人群追随因袭的惯例,但不存在惩罚不服从的法官;如果首领要发布命令,(至少在和平时期)它们很少有可能得到普遍服从。最终,我们回溯到一个无法分清明确领导关系的群居团体。因此,在开始对政治社会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存在某种困难,如果我们试图从开端开始(这看起来很自然),我们就必须在几乎完全黑暗中开始。如果我们自己的政治社会在直接源头上来自一批28政治上最不发达的类型这一推断是正确的(这个问题我现在不予考虑),那么,这种发展过程的很长一部分必定发生在史前时代。当历史之光首次落在作为现代欧洲国家的明确源头的一些社会上时,它们已经有了一种非常明确和复杂的政治组织。任何对于政治社会最初起源的研究都会把我们带离严格意义的历史,进入通过类比进行的推理、猜测和推断中去。因此,在我看来,最好是从历史上已知的最早的政体开始,而不必认为它是最初的政体;然后,以此为立足点,猜测在它之前的政体;接着,通过历史之光,追踪随后的发展过程。 Nc9IZ/cz894GsVnfnt8HycEr94d/xK+4jA74bhY74k3fCq3vWpz0gfwyCSEs1R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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