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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权力之表现的社会规范

有一种学说当前非常流行,具有不同的来源,它试图以社会统治集团的权力来解释法律规范的起源,有时也以此来解释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伦理规范的起源,认为这些统治集团基于自己的利益创制了这些规范,并维护这些规范。但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把人统一到团体之内并在团体中为人们规定行为规则,即:把人加以组织化,统治人们的权力才能持久地得以维持和运行。照此理解,该学说可能与我们在这里要阐释的观点是相一致的,根据本书的观点,社会规范只不过是人类团体中的秩序。然而,当上述学说断言团体中的统治集团完全基于自己的“利益”为团体中的其他成员设定行为规则时,它就不知所云了,或者它是不正确的。人总是基于自己的利益来行为,如果我们成功地做到详尽地说明推动人去行为的利益,那我们不仅解决了规范强制的问题,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科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反之,若将人类团体中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其他团体成员的利益对立起来,则是完全错误的。在一定程度上,统治集团的利益必须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至少同大多数团体成员的利益是相一致的,否则其他成员将不会遵守由统治集团所发布的规范。如果每个人不能至少朦胧地意识到某个目标一旦实现将对所有的人有利,那么让大多数人都支持该目标几乎是做不到的。这种意识从来都不是完全无根据的。抽象地说,团体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个坏秩序,它或许保护统治集团的不当利益,而给其他成员施加沉重的负担,但坏秩序总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没有更好的秩序存在,这一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在既定的精神和伦理状态下,在现有的经济供给条件下,社会不可能创造一种更好的秩序。 HDiA+L0otk7ykFvP0EWAAhNxKTcWAG0pje4k12vlnTc38zNkCVhm/GwbAO9TnV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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