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是一种处理央地关系的行政体制,它既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也会影响中央政府的行为,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的综合体现为政府治理水平。郡县制传统历时数千年,它对历史与现实的央地关系产生着根本性的影响。
郡县制运转良好的关键在于官僚队伍的服从,这对我国这样大的国家而言,显然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目标。为此,历朝历代在地方政权结构上,有意设置交错监管和制约关系,这从根本上塑造了政府层级和结构。
第一,“条条影响”:垂直管理部门增加。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关系即通常所说的“条条”关系。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职能部门,例如负责教育、司法的各部门,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看,最好各职能部门归当地地方政府管辖。但是,地方政府管辖的职能部门过多会增加地方政府权力,进而增强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府意图,甚至挑战中央权威的能力,为此,需要将更多的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例如,宋代吸取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教训,一开始就实行更多的垂直管理,刻意打散地方政府的权力。宋代地方最高行政机关为“路”,路以“安抚使”为长官,主军政;又设“转运使”,主财赋、治安、监察;设“提点刑狱”,掌司法;设“提举常平使”,主赈灾和盐铁专卖。这四个官都是中央派到地方来监督与指挥地方军、政、财、刑的,他们互不统属,互相监督,直接对朝廷负责。就这样还不放心,宋代又于各州府设置了“事得专达”皇帝的“通判官”,以监督知州、府尹。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地方集权,形成割据势力。
第二,“块块影响”:政府层级会增加。地方行政机构总体称为“块”,不同层级政府整体关系称为“块块”的关系。郡县制的原始意思是地方分为郡和县两级,但是历代出于防范和控制地方的目的,朝廷会不断派出官员控制地方政府,最终改变地方政府层级。钱穆(2005)对唐代地方行政演变的刻画可说明这一点:
唐代监察使,论其本源,是一御史官,而属于监察之职者。但逐渐演变成了地方长官之最高一级,把州、县地方官压抑在下面。如是则地方行政本来只有二级,而后来却变成三级。于其最高一级则名不正,言不顺,遂形成一种中央集权,对地方行政极有流弊。假使此项监察使巡视边疆,在边防重地停住下来,中央要他对地方事务随宜应付,临时得以全权支配;这即成了‘节度使’……(节度使)回头来反抗中央,最后终至把唐朝消灭了。这与后来清代的情形也相仿佛。
因此,对中央政府来说,在决定地方“块块”大小时也面临着一个矛盾:块块过大,会挑战中央权威;块块太小,又降低行政效率。历史经验是,在各王朝成立之初,总是想将块块切小,但是后来形格势禁,不得不设立次高级政府来提高行政效率,但往往又是这个次高级政府给中央政府造成极大的威胁。
表2-3是我国历代地方政府(行政)级次演变过程表,可以看出,我国历代县级政权基本没什么变化,在县以上政府层级变化较大,不少时期存在三级甚至四级政府。
地方政府层次和结构会影响政府间的事权分配关系:当垂直管理部门增加时,地方政府的事权会减少;当政府层级较多时,县以上政府的关于监督的事权会增加。
表2-3 中国历代地方政府(行政)级次演变过程表
注:(1)表中括弧内外的名称为互称或等称,如隋唐时期,大部分时间统县政区叫作州,其中两度短期内改为郡,因此当时州、郡性质一样,可以互称或等称。(2)表中辽、元、明三栏的统县政区有几种类型,中间用短线隔开,表示除统县的共同特点外,相互之间还可以存在统属关系,如明代的府可直接统县,也可以经过属州再统县。
资料来源: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财政收入和支出往往反映着政府的施政意图,央地关系自然会影响财政收支行为。
财政收入有两面性,一方面它为财政支出提供资金,有利于政府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它会干扰经济运行,并增加人民负担。地方政府官员如果重视前者,会倾向多征税;如果重视后者,会倾向少征税。
现实中,中央政府事先会测算出地方所能征缴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所征财政收入的范围和数量要按规定执行。如果地方完成不了赋税征缴任务,地方官就要受到惩罚;如果地方超额完成征缴任务,那么要将盈余部分上缴中央,地方官员还可能会因此得到朝廷奖励。大多数地方官不愿冒遭到上级贬斥的风险,会以完成甚至超额完成赋税征缴任务为目标,而不顾加重当地人民的负担。其结果就可能出现地方官“连年水旱,州县不以实闻”的行为,最后酿成社会危机。
财政支出行为体现着政府的施政方向,地方官员“事上”与“安下”的目标何者为先,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影响不同。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地方官员行为的取舍。
假如,有一个地区,既需要投资于基础设施以带动经济增长,也需要投资于中小学教育上以带动教育水平提高。恰好此时上级政府给了一笔转移支付资金,并且这笔钱属于无条件转移支付,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可以将这笔钱用于任何用途上。那么地方政府是把这笔钱用于基础设施投资还是教育投资呢?
从当地居民角度看,他们可能希望把这笔钱用于教育支出上,这样会让他们的孩子能够得到较好的教育水平。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提高中小学教育水平不会马上给他们带来好处。因为中小学生受到好教育的成果,只有在他们毕业后才能逐步显现出来,并且他们也不一定在当地就业。就是说,教育回报周期长、外部性强。既然如此,地方官员会觉得不如将资金用于短期看得见成果的支出上,例如,用于搞开发区建设,或者用于市政投资。此时,当地居民需求与政府施政方向就产生了冲突。
吴思(2011)写过《县官的隐身份》一文,文章生动地刻画了县官的两难处境:
明朝清官海瑞任淳安县县令时,当时都御史总理盐政(近似中纪委书记兼财政部副部长)鄢懋卿南巡,走之前他发了个通知,说自己“素性简朴,不喜承迎。凡饮食供账,俱宜俭朴为尚”。并说“方今民穷财尽,宽一分则民受一分之赐,务宜体谅”。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实际上他没按照说的做,一路上各地方大摆宴席,每席都价值三四百两银子左右。路过淳安时,海瑞写信给他,说您指示很好,但是为什么不照那么做,结果鄢懋卿不敢过淳安了。海瑞的上司气得把海瑞召来大骂:“不大点的官,好大胆子!”以致后来海瑞在面临提拔关口,本可以从正七品升职到正六品,却只闹了个平调。海瑞不禁感叹道:“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招待所所长)。”
财政的钱花在哪里?这是一个涉及人民的需要能否得到政府回应的问题,不容回避。
中国自汉唐以后,统治者吸取汉唐后期地方势力坐大而导致地方割据的教训,加强了对地方财政的控制,财政控制的加强会深刻影响到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能力。
一是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财政管理体制指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划分,郡县制下,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控制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和转移支付,历史上大多数时期,中央规定地方一切财政收入都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地方的财政收入除了扣除中央规定的截留数目外,都要上缴中央。地方财政收不抵支的缺口,由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来完成。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水平较低,或者比较依赖转移支付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自然就会加强,也就达到了郡县制的一个目的:中央控制地方。
二是对财政管理能力的影响。财政控制影响财政管理能力的有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中央政府制订的出于防范地方的财政体制,会导致政府财政行为向财政收入端倾斜,另一个因素是财权向上集中又会抑制地方理财的积极性,二者一起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力。黄仁宇(2015)在考察明代财政赋税体制时,指出政府对稳定的关切限制了财政管理能力:
明朝制度另一个特点是其管理能力有限,这是开国者有意的设计。洪武皇帝生性多疑,他将财政职权集中于中央,但只是泛泛地集中,缺乏深度。他无意改善财政运作,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大而不变的结构中阻止任何次一级的体系的形成。因此,从一开始,财政管理就显示出简单、生硬的特点。
刘晓路(2011)注意到郡县制传统与政府间财政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央地关系的一个关键环节,也称政府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当今世界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普遍遵循财政联邦制原则,它强调各级政府在财政职能和收支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中保留有大量的传统要素,但改革开放后具有财政联邦制性质的改革与这些传统要素发生了冲突,并在现实中引发了许多问题。
例如,按照财政联邦制原则,各级财政必须自求财政平衡,上级政府即使在下级政府出现赤字的情况下也不能援助,否则不能对下级政府实现真正的预算硬约束,财政联邦制的效率优势就不能体现出来。但是当地方债规模真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上级政府救不救助呢?不救助会坐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公共事业所需的财政支出会面临无米下锅窘境,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救助,那么地方政府预期债务风险最终会转嫁到上级政府,地方政府会进一步扩大举债规模。从现实看,郡县制传统下地方官员的选拔、任用与考核均以上级政府为主,这里面暗含的一个逻辑是“人是你选的,出了问题你得负责”,当地方政府出现债务问题时,上级政府很难置之不理,财政预算软约束问题由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