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明确提出对经济体制逐步进行全面改革,并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改革先行一步。根据这个精神,1980年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实行“分灶吃饭”改革,它从根本上重塑了央地关系。“分灶吃饭”主要经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1980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俗称“分灶吃饭”)。财政部于1980年4月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当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改革内容主要有三点。
第一,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中央所属企事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的其他收入。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地方所属企事业的收入、盐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的其他收入。体制确定后,因调整企业隶属关系,由地方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20%归地方。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第二,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属于中央财政支出的有: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有: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
第三,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和上交、留用比例和补助定额。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数,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地方财政上缴、留用比例和补助定额的确定具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比例分成,凡是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的,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财政,这类地区的调剂收入(工商税)则全部归中央财政;二是调剂收入分成,凡是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部分从调剂收入中划给一定的比例进行调剂;三是定额补助,凡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全部留归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则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除此之外,京津沪三大直辖市仍然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江苏省继续试行固定比例包干体制,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体制,对民族自治区继续给予体制上的照顾,基本框架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大体相同。1980年确定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收入责任划分见表4-2。
表4-2 1980年全国财政收入责任划分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变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也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变为各地自求平衡;(2)各项财政支出,不再由中央归口下达;(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改为一定五年不变。
1984年,随着国有企业“利改税”完成,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国家和企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分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以适应这种变化。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决定从1985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
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及税收收入划分见表4-3。
表4-3 1985—198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提出了以划分税种作为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依据,但是在当时,由于税制改革并不到位,完全实行“划分税种”的条件还不具备,税种的划分难以科学合理,因此财政体制在运行中,采取了变通方式,即在1985年和1986年两年(后又延长至1987年)实行“总额分成”的过渡办法(谢旭人,2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按照规定划分收支范围以后,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或按比例)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够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
中央支出主要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安全、司法、检察支出),民兵事业费和其他支出。
对民族自治区和视同民族地区待遇的省,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在五年内继续实行每年递增10%的办法。
1985年的财政体制执行中,出现地方增收积极性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中央财政发生困难局面。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从1988 年开始执行。要求全国3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广州、西安两市财政关系仍分别与广东、陕西两省联系外,对其余37个地方分别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这主要有:
以 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数,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环比)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解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解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实行这个办法的地区有10个,分别为: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不包括沈阳市和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江苏省、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宁波市、河南省、重庆市。
根据前两年的财政收支情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确定地方的留成和上解中央比例。实行这个办法的地区有3 个,分别为: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
在上述“总额分成”办法的基础上,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即每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增长部分除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外,另加“增长分成”比例。实行这个办法的地区有3个,分别为:大连市、青岛市、武汉市。
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缴。实行这个办法的有广东省和湖南省。
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实行这个办法的地区有3个,分别为:上海市、山东省(不包括青岛市)、黑龙江省(不包括哈尔滨市)。
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实行固定数额补助。实行这个办法的地区有16个,分别为:吉林省、江西省、福建省、陕西省、甘肃省、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北省和四川省划出武汉、重庆两市后,由上解省变为补助省,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分别由两市从其收入中上缴省一部分,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补助。
1988—1993年财政包干具体情况见表4-4。
表4-4 1988年财政体制情况
资料来源:李萍主编:《财政体制简明图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
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包干基数中,都不包括中央对地方的各种专项补助款,这部分资金在每年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专款的用途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