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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制事

以义制事,是指以“义”作为判断尺度,来衡量人的行为,评骘社会事件。那么,如何来理解“义”呢?

《左传·隐公元年》记载郑伯克段于鄢,郑伯采用“以义制事”尺度,对共叔段的行为进行判断: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段,欲立之。亟请于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公曰:“无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

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郑庄公与共叔段是亲兄弟,他们的母亲武姜喜欢共叔段,却厌恶郑庄公,共叔段不断滋生不臣之心,郑庄公有意纵容,最终共叔段造反,走上了不归路。在这一过程中,共叔段的所作所为,既不合乎兄弟之道,更枉顾君臣之义,郑庄公静观其变。

共叔段被封于京后,利用武姜的宠爱,擅自扩大京的城池面积,提升城墙的高度。大夫祭仲向郑庄公报告,京的建造规模已经超越规制,共叔段已有僭越之心,提醒郑庄公要及时处理。郑庄公则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这话说得别有深意。一是从制度上讲,共叔段的所作所为很不恰当。二是伦理上来讲,共叔段作为弟弟与臣下,行为与身份皆不相称。如果一个人总是违背道德原则,挑战公共秩序,就会激起社会公愤,毁灭道德认同,最终会自取灭亡。郑庄公以“义”的标准来评价共叔段的行为,却说“子姑待之”。郑庄公故意不处置共叔段,是在等他的不义行为引起公愤,就能顺水推舟地将其消灭。

共叔段果然落入了圈套,继续扩大领地,让郑国西部、北部边境地区听命于自己。公子吕请求除掉共叔段,郑庄公却表示不用动手,静候共叔段自取其祸。共叔段继续扩张,将军子封也愤愤不平,表示如果共叔段继续扩张,就会威胁到国家秩序。郑庄公则说:“不义不暱,厚将崩。”认为共叔段明目张胆地悖逆,行为不当,却不掩饰野心。当所有的人都知道了共叔段的僭越,已经激起举国公愤。郑庄公立刻下令子封帅二百乘攻击,共叔段一战而溃。

在这个故事中,郑庄公评判共叔段的行为时,将“义”与“不义”作为事件评价和判断的标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说法,表明在春秋初年,已经以“义”为标准形成了公共舆论。“不义不暱”,一个人做了不义之事,还不隐藏起来,让天下皆知,会自取灭亡。“义”作为行为判断的尺度,已得到充分认同。《左传》在叙述郑伯克段于鄢时强调这句话,将之作为衡量共叔段行为的依据,表明“义”已经成为公共价值判断,可以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此事发生在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可见《尚书》所言的“以义制事”的原则,在春秋初年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当公共社会以“义”作为依据来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义”就成为了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春秋时期,“义”不仅作为国家秩序运行的依据,也成为诸侯公认的外交准则。鲁僖公十三年(前647),晋国发生饥荒,秦借粮于晋,晋得以度过饥荒。第二年冬天,秦国遇到饥荒,向晋国借粮,晋国却不给,大臣们纷纷劝晋惠公守信义:

庆郑曰:“背施无亲,幸灾不仁,贪爱不祥,怒邻不义。四德皆失,何以守国?”虢射曰:“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庆郑曰:“弃信背邻,患孰恤之?无信患作,失授必毙,是则然矣。”虢射曰:“无损于怨而厚于寇,不如勿与。”庆郑曰:“背施幸灾,民所弃也。近犹仇之,况怨敌乎?”弗听。退曰:“君其悔是哉!”

秦曾帮助过晋,晋却背叛了秦,会让邻邦心寒。秦国遇到灾祸,晋却暗自高兴,只能说明晋君不仁。幸灾乐祸违背了仁爱之情,激怒邻国既不恰当,更不负责任。无亲、不仁、不祥、不义,晋国虽然得到了私利,却失去了大义,影响到国际声誉。晋惠公不听庆郑劝告,没有借粮给秦国。第二年,度过了饥荒的秦国攻伐晋国,晋国君臣自知输了公理、公义,底气不足,秦一进攻,晋军即败。

即便是站在国家立场上,晋国大臣也认为应当坚守“义”的准则,承担国际义务。可见,“以义制事”在春秋时已经超越国家观念,成为天下共识,用作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以义制事”就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认同。孔子言:“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将“义”作为立身根本和处事依据。孟子继续阐释这个原则:“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认为在生死抉择时,“义”作为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值得用生命来守护。这样,“义”就超越了个人利益,成为社会推崇的行为准则。

在孟子的理解中,仁是情感共识,义是道德共识:“仁,人心也;义,人路也。” 仁是人心的体验,落实到行为上,就是恰当的行为方式。合适的方式、恰当的责任,即是义。“以义制事”,是按照道德共识衡量人,按照行为准则要求人。孟子强调:“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 无论境遇如何,士人坚守道德准则,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就可以自得无求。对士阶层而言,即便走投无路,也要守护道德准则,安贫乐道,穷不失义。如果有机会实现理想,就要弘扬德义,达不离道。

在儒家学说中,士要以守义为原则,以乐道为追求。墨家更加推崇“义”,将之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则、判断事情的依据和行政管理的原则。《墨子·尚贤上》中叙述了墨家理想的社会秩序:

是故古者圣王之为政也,言曰:“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是以国之富贵人闻之,皆退而谋曰:“始我所恃者,富贵也。今上举义不辟贫贱,然则我不可不为义。”亲者闻之,亦退而谋曰:“始我所恃者,亲也。今上举义不辟疏,然则我不可不为义。”近者闻之,亦退而谋曰:“始我所恃者,近也,今上举义不辟远,然则我不可不为义。”远者闻之,亦退而谋曰:“我始以远为无恃,今上举义不辟远,然则我不可不为义。”逮至远鄙郊外之臣、门庭庶子、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闻之皆竞为义。

诸子对历史的阐释不尽相同,皆试图从历史故事中找到与自身学说相契合的素材,作为论证的依据。儒家认为,尧、舜、禹之得天下,依靠的是仁。墨家认为,上古圣王治理天下,依靠的是义。墨家所言之“义”是基于兼爱而形成,儒家所言之“义”是基于仁爱而形成。基于仁爱而形成的“义”,认为小我与大我是同一的。小我是基本社会关系中的“我”,如父子、夫妇、兄弟关系中的“我”。大我是将仁爱之心推广到君臣、朋友等社会关系中。这样,儒家所强调的仁爱,是有远近差别的,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由家人而至于社会。墨家强调的兼爱,是无差别的爱,没有小我,只有大我。因此,儒家立足于家庭关系谈仁爱,墨家立足于社会关系谈兼爱,墨家所言之“义”,更重视社会秩序、社会责任和社会法则。

墨家认为,自古圣王治理天下,建立行政秩序,依靠的是对“义”的广泛认同。“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的说法,推崇的是“义”在社会财富分配、权利获得、社会认同和秩序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墨家以“义”作为社会关系的运行准则,作为道德原则、自觉的追求以及判断是非的依据,认为无论高低贵贱,竞相为义,就能建构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墨家以善于守城著称。公输盘与墨子之间曾有过一场模拟战术演练。公输盘为楚国制造了攻城的器械云梯,以此模拟攻宋。墨子则模拟防守宋国,结果公输盘失败了。《墨子·鲁问》中记载了二人演练过后的对话:

公输子谓子墨子曰:“吾未得见之时,我欲得宋,自我得见之后,予我宋而不义,我不为。”子墨子曰:“翟之未得见之时也,子欲得宋,自翟得见子之后,予子宋而不义,子弗为,是我予子宋也。子务为义,翟又将予子天下。”

公输盘对墨子说,见你之前,觉得能轻易攻下宋国。现在自己虽然失败,但仍知道怎么攻下宋国。言外之意是,杀掉墨子就可以攻宋。但公输盘也知道,这样攻下宋国是不守道义,他不打算这么做。墨子赞许公输盘的守义,认为公输盘坚持道义,会把其道德、事迹公布于天下,使之赢得天下人的敬重。

公输盘就是传说中的鲁班,与墨子为同时代的能工巧匠。二人虽然各为一国,但双方都坚信,评价一件事要不要做,取决于这件事是否合乎道义。可见在春秋后期,无论孔子、孟子所在的士大夫阶层,还是鲁班、墨子所在的工匠阶层,以及楚国、宋国的百姓,都将“义”作为判断事情是否合理的标准。

“义”的原则在诸侯征伐中被广泛使用,成为春秋、战国时公认的国际秩序准则。《管子·形势解》中言:

圣人之求事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故义则求之,不义则止。可则求之,不可则止。故其所得事者,常为身宝。小人之求事也,不论其理义,不计其可否。不义亦求之,不可亦求之。故其所得事者,未尝爲赖也。故曰:必得之事,不足赖也。

圣人之诺已也,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义则诺,不义则已。可则诺,不可则已。故其诺未尝不信也。小人不义亦诺,不可亦诺。言而必诺,故其诺未必信也。故曰:必诺之言,不足信也。

其中阐释了如何判断是否可行、是否可做的依据。“求事先论其理义,计其可否”,是说要做一件事,必须先理性地判断其是否合乎道义,合乎义的原则就去做,不合乎义的要求就不要去做。以道义为前提,以正义为标准,就可以预判一件事的得失成败。如果不顾是否合乎道义、有无可能成功,鲁莽去做,即便侥幸成功了,也毁了道义,而大多数的事会因为不合理义就半途而废了。因此,将道义作为承诺的前提,将信用作为判断承诺的依据。如果合乎道义就欣然前往,如果不合乎道义就断然拒绝;能做成就答应,做不成就停下来,就能成就诸多事业。

春秋、战国时,“义”作为行为的判断依据,得到了充分认同,成为日渐明晰的社会共识。荀子进一步将作为道德原则的“义”落实到作为行为规范的礼上,强化了“以义制事”的适用性。

荀子认为礼是维护义的方式:“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也。” 义的标准与礼的标准相统一,义只有转化为礼,才能形成恰当的社会行为。按照道义原则,社会要维持共同秩序,必须让百姓“养生丧死无憾”。 礼承担了社会分配的功能,断长续短、调控社会。社会按照“建中于民”的准则来调节分配,不是简单地解决社会分配与供养问题,而是采用有秩序的社会分配来维持道德原则,维持人之为人的根本,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心、关爱、支持、帮助和体恤。以道德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养生丧死的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秩序。荀子认为,礼体现着仁义的道德原则,表现为以社会分配维持社会公义。《礼记·礼器》也言:“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礼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依据德行、能力和需求获得相应的生活保障,形成社会公平正义。

董仲舒进一步将社会秩序与天地秩序对应起来,强调人世间的所有秩序,都要遵循道义原则,与天相配。在天人合一的眼光中,“义”既是自然运行的先天法则,也是社会变动的内在依据:

主之好恶喜怒,乃天之春夏秋冬也,其俱暖清寒暑而以变化成功也。天出此物者,时则岁美,不时则岁恶。人主出此四者,义则世治,不义则世乱。是故治世与美岁同数,乱世与恶岁同数,以此见人理之副天道也。

董仲舒把道家学说中天道、人道的二元对立,转化为儒家学说的天人合一,认为人类可以通过自身行为来调节人道的不足,实现天道所倡导的公平。人与天息息相通,天在变化,人也在变化。要想维持人道和天道的统一,应该按照天人共通之“义”来处置天下之事,“义则世治,不义则世乱。”君主按照道义对天下百姓负责,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社会,就能实现天下大治。

董仲舒从理论上阐释了人道的合理性,强调“义”是天人合一的法则,既是一切秩序建构的依据,也是社会秩序运行的准则。《春秋繁露·天道施》言:“男女犹道也,人生别言礼义,名号之由,人事起也。不顺天道,谓之不义,察天人之分,观道命之异,可以知礼之说矣。”不符合天道,便是不义。人世间合乎天道而确立的法则,促成合宜的公共秩序,体现为礼义。义既是礼的原则,也是礼的内在规范。这样,“义”作为道德判断、价值认同,便转化为社会规范和行为方式,人人可以理解并得以体认。礼以义为准则,就有了行事的标准、成事的原则。义以礼为行为规范,就有了做人的基准、做事的判断。

以义制事,是按照道义、正义的原则来评判是非曲直,由此形成了中华文化的价值判断。汉朝流行的“田子之母”故事,表明了“以义制事”的观念在民间得到认同:

田子为相,三年归休,得金百镒奉其母。母曰:“子安得此金?”对曰:“所受俸禄也。”母曰:“为相三年不食乎?治官如此,非吾所欲也。孝子之事亲也,尽力致诚,不义之物,不入于馆。为人臣不忠,是为人子不可不孝也。子其去之。”田子愧惭走出,造朝还金,退请就狱。王贤其母,说其义,即舍田子罪,令复为相,以金赐其母。

田子做了三年丞相后回家,将所得的百镒金子献于母亲。田母询问金子的来历,田子说是自己的俸禄。田母认为俸禄要用于生活,怎么可能留存这么多?很有可能是儿子的不义之财。田母认为儿子不守道义,便是不孝,把田子赶走了。田子非常惭愧,回到朝廷退还了金子,请求君主治罪。君主认为,田子母亲深明大义,赦免了田子罪过,认为他知错能改,复用为相。

这则故事在汉朝广泛流传,被赋予了浓厚的教化意味,成为阐释义利之辨的经典文本。在这其中,“以义制事”被作为判断事件是非曲直的依据,与之相关的正义、道义、节义等认知,也被整合为社会通行的价值判断。 X7J7X2GBE+6PEhizjQKOg9orwFYjlEJQsvgTK57NH4souCXMkKfUdA0aUHlpk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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