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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中于民

礼义的形成,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认同,二是秩序法则。社会共识是人类在发展中为维持群体协作而确立的道德原则,秩序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运行而形成的行为规范。社会认同和秩序法则的确立,不是轻易的约定俗成,而是采用“建中于民”的方式,主动寻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以确立基本的伦理、道德和行为,方能形成最为广泛的群体共识。

《尚书·仲虺之诰》记载商初谋士仲虺向成汤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法则:

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惭德。曰:“予恐来世以台为口实。”仲虺乃作诰,曰:“……民之戴商,厥惟旧哉!佑贤辅德,显忠遂良。兼弱攻昧,取乱侮亡。推亡固存,邦乃其昌。德日新,万邦惟怀。志自满,九族乃离。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

商汤伐夏成功后回到大坰,也就是现在河南商丘和定陶之间的原野。成汤觉得自己以诸侯身份流放夏桀,恐怕将来会给人口实,有些顾虑。仲虺建议发布一个布告,告诉天下人成汤伐夏的所作所为是正义的。在此布告中,先是历数夏桀的罪过,并宣告了商朝的立国原则是“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这一说法,概括了早期中国在国家治理中所形成的历史认知。国家要维持特定的道德立场,凝聚社会共识,建立恰当的秩序,约束人的行为。其中提到的“建中于民”,正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根本策略。

国家建立的首要任务与意义,是能够全面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响应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共同期待,才能最大程度地凝聚民心民力。这就需要“建中于民”。伪孔传解释其涵义:

欲王自勉,明大德,立大中之道于民,率义奉礼,垂优足之道示后世。

夏商时期的中国由许多部落组成,每一个部落都有特定的利益诉求,有独特的风俗习惯。要建立统一的国家,必须获得所有部落的认同。部落领袖要能“立大中之道于民”,寻求各部族达成基本共识,这便是“立大中之道”。满足各部族、方国期待的道德原则、秩序原则,是通行的公共准则,用以消弭分歧,形成公共秩序。将共识转化为行为准则,则为“率义奉礼”。有了公共行为准则,各方国、各部族、各成员各负其责,各安其职,各行其礼,彼此相安,和平相处。清代阎若璩解释道:

此是内外交相养法。事在外,义由内制;心在内,礼由外作。

他将建中于民的原则,理解为“内外交相养法”。通过内在的心性修养来形成道德认知,通过外在的行为约束来坚守准则。用义形成道德判断,用礼建构行为法则,二者相互作用,才既有内在的道德认同,又有外在的行为规范。

建中于民的目的,是选取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作为社会运行的基准,以促成最大范围的认同。建中于民的做法,是采用执两用中的方式,按照“允执厥中”的理念,建构最为核心的群体认同。南宋黄榦在《圣贤道统传授总叙说》中,将“建中于民”“允执厥中”与“中庸”一脉贯通,视为中国的道统传承,点明了中华文化形成核心价值认同的策略:

尧之命舜则曰:“允执厥中。”中者,无所偏倚,无过不及之名也,存诸心而无偏倚,措之事而无过不及,则合乎太极矣,此尧之得于天者,舜之得统于尧也。

舜之命禹则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舜因尧之命,而推其所以执中之由,以为人心形气之私也,道心性命之正也,精以察之,一以守之,则道心为主,而人心听命焉,则存之心,措之事,信能执其中。曰精曰一,此又舜之得统于尧,禹之得统于舜者也。

其在成汤则曰:“以义制事,以礼制心。”此又因尧之中,舜之精一,而推其制之之法。制心以礼,制事以义,则道心常存,而中可执矣。曰礼曰义,此又汤之得统于禹者也。

其在文王,则曰“不显亦临,无射亦保”,此汤之以礼制心也;“不闻亦式,不谏亦入”,此汤之以义制事也,此文王之得统于汤者也。其在武王,受丹书之戒,则曰:“敬胜怠者吉,义胜欲者从。”周公系《易》爻之辞曰:“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曰敬者,文王之所以制心也;曰义者,文王之所以制事也,此武王、周公之得统于文王者也。

至于夫子则曰:“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又曰:“文行忠信。”又曰:“克己复礼。”其著之《大学》,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亦无非数圣人制心制事之意焉,此又孔子得统于周公者也。颜子得于博文约礼、克己复礼之言,曾子得之《大学》之义,故其亲受道统之传者如此。

至于子思,则先之以戒惧慎独,次之以知仁勇,而终之以诚。至于孟子,则先之以求放心,而次之以集义,终之以扩充,此又孟子得统于子思者然也。

其中提到的“十六字心法”:“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阐明了中华文化的认同密码。人皆有贪欲、私念,因此建构公共秩序的要义,是寻求人人心中公认的道,将之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核心原则。舜所言的“允执厥中”,侧重于寻求社会共识;商汤所用的“建中于民”,侧重于坚守社会共识。尧、舜、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正是通过不断寻求、坚守、再寻求、再坚守,凝聚了越来越深、越来越广的社会共识,获得了越来越多的部族与方国认同,建立起了越来越大的王朝体系。

黄榦认为“允执厥中”“建中于民”的方式,在商汤时概括为“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在周武王时转化为道德认同,用于道德判断:“敬胜怠者吉,义胜欲者从。”敬为道德认知,若执政者敬重国事而不懈怠,就能治理好国家。义是合适的行为,欲是欲望,若能够约束心中各种各样的私欲,相互负责、行为得当,便能把个人修养好。《尚书》所言的十六字心法,在周武王时期由历史经验转化为道德认知,由道德认知落实为行为原则,成为判断吉凶祸福的依据,具有了价值认同的意味。

在黄榦看来,“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是对“敬胜怠者吉,义胜欲者从”的提炼,明确了道德认同与行为原则的实现方式,是以敬重道德来约束自己内心,以适宜行为来处理社会关系。孔子将之细化为“博学于文,约之以礼”的具体行为,要求士大夫借助后天学习来获取知识,通过礼乐教化来完善心性。其所谓的“文”,既指前代传承下来的经典文章,更指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不同于动物本能的道德、秩序和文明。孔子借助通行的道德原则,强化了士大夫的心性修为,推动了儒学的形成。《大学》以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为内圣之法,作为心性修为,细化了“敬以直内”的要求;又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外王之道,作为行为方式,延续了“义以方外”的做法。

这样来看,建中于民,既可以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是以义制事;还能改善人的心性,是以礼制心。儒家学说从内外两个维度展开,于内强调道德体认,于外重视行为方式。《大学》将心性修为、行为方式结合起来讨论,《中庸》则强调内外交养来改良心性:“先之以戒惧慎独,次之以知仁勇,而终之以诚。”主张戒惧内心的私欲,约束住心猿意马,达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的道德境界, 沉着自如地应对外部世界的变动,能够始终如一地维护道德立场和秩序原则。孟子进一步阐释人的心性如何涵养,认为将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生发出来,就是仁、义、礼、智的道德认同。人性之善由此转化为道德自觉,以此涵养人的正气,养成“集义所生”的浩然之气,足以无惧于人,无畏于事,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宋儒认为允执厥中、建中于民、中庸之道,是将社会共识变为道德共识,体现于人的修为,见诸于人的行为,浸润着人的心性,塑造出文质彬彬的君子,既能安身立命,也可建功立业。可以说,“建中于民”所确定的秩序原则,是礼义;按照原则建构的制度,是礼制。

《荀子·礼论》讨论了如何借助礼制来维护礼义,将“建中于民”作为制礼的原则: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社会成员有各种各样的欲求,欲求得不到满足就会有争夺,有了争夺就会天下大乱,为避免社会失序,必须确立一个公共原则来维持社会秩序,这个公共原则便是礼。

礼的原则有二:一是每个人的言谈举止要合乎自己的身份,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身份做事,思不出其位,行不出其位,在其位谋其政,社会就能形成一个既有彼此分别又能相互关联的整体。二是要确立明确的分配与供给原则,根据身份职位分配相应的器物,获得相应的供给。对家庭而言,老人劳动得少,却要多供给;年幼者不能劳动,仍要被抚养;成年人上有老下有小,也要有足够的供给,才能满足生活需求。这样确立的老少优先分配原则,不同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人类文明进程的结果,形成了人之为人、人之能群、人之能分的文明社会。

人类的社会分配,并不完全是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而是以此为基础而形成了道德责任。老人需要赡养,小孩需要抚养,鳏寡孤独需要体恤,他们会得到社会的关爱,获得更多的供给。可以说,按劳分配体现了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按需分配则体现着社会的公共性和社会发展的道德感。荀子认为,按需分配的“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只有借助于礼才能建立起来,因为礼具有道德赋义和行为要求的两重作用。私欲不能占有所有的物品,物品也不能无限制地满足个人,物品供给与个人私欲必须达成的平衡点,正是“允执厥中”“建中于民”的“中”,恰是礼最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荀子认为,“允执厥中”“建中于民”的原则,是礼义的内在要求:

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

在情感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会形成理性的道德共识。情感认同和道德共识维持着最基本的公共准则,其是以“比中而行之”的原则作为圆心,水波式地向外延展,覆盖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最终守护着日益扩大的公共秩序。

这样来看,“中”所体现的礼义,与“允执厥中”“建中于民”所维持的社会秩序同频共振,体现着深厚的社会共识;与“敬义直内”“义以方外”的心性修为相互呼应,落实为良好的心性修为。因此,在早期中国,“中”不仅代表王朝,更代表着王朝所确定的准则,代表着天下通行的规则和社会的公共秩序。建中于民,既是确立的道德认同、秩序法则和行为准则,也是将社会成员所期待的共同理想转化为社会公共法则的过程。

周公制礼作乐后,礼成为中国社会自我约束的核心力量,成为个人心性修为的基准。虽然在实践中,也要依赖于律法维持社会底线,但理念上更强调在法之上有道德共识、秩序认同,更重视通过道德自觉、行为自律来尊重社会秩序,维持公共秩序。中华文化以道德自觉为最高原则,以行为自觉为基本准则,以法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礼所强调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支配着古代中国的社会运行、人际交往和心性修为,正在于其所坚守的道德和行为是采用建中于民的法则建立起来的。中华民族的共同期待,是根植于中华文明的群体认同,见诸于诸多礼仪、礼制、礼俗,成为中华文化的标识。即使在天下动荡、社会秩序混乱时,这些约定俗成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也仍能维护着社会基层的正常运行。正是靠着几千年所形成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在王朝秩序紊乱时不沦丧道德,不紊乱操守,中华民族才能够经历一次次动荡而巍然屹立。 bPnhHOK6GxWkoB/RJvzfIbdg1krtSWd4vPr99zgAjHvNKw2k+obd5bOZ9MqG7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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