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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义为本

礼义是中华文明经过漫长历史积累而形成的文化认同。其中的伦理认知、道德认同和价值判断,是逐渐明确并被确立起来的群体共识。《周易·序卦》描述了早期中国社会秩序的形成: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天地万物是自然秩序的体现,从男女之别的认知开始,人类形成了最初的伦理原则,用以约定人类社会最为基础的行为准则。然后确定夫妇关系来界定婚姻,明确父子关系来稳定家庭,最后扩充到社会关系形成亲疏、尊卑秩序。体现于这些秩序中的本质要求,则构成了礼义。

在早期中国的语境中,“义”有两层含义。一是道德原则,义为责任,是个体应做的份内之事,表现为道德认知。二是行为准则,《中庸》言之为“义者,宜也”,义是个体得当、得体的行为。因此,礼义既包括普遍的道德准则与伦理要求,也包括展现出来的合适的行为与恰当的方式。因此,礼义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主要用于确定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礼记·郊特牲》中言:

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

男女有别是社会伦理的基石,父子有亲是家庭伦理的体现。每个人都要承担这些关系中的责任,并采用恰当的行为方式。礼义是处理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则,按照这些准则和规则制定出来的具体的行为规范,就是礼仪。

因道德自觉而形成的行为自律是礼。对个人而言,道德自觉是人在成长过程中日渐形成的道德认同。如晚辈对长辈发自内心的尊重,就会表现出合礼的行为,即便有时热情或尊重有点过,也是可以理解的。若内心不尊重长辈,即使外在形式再表现得尊重,也是不合礼义的假客气,因其不是基于道德自觉而形成的自觉行为。倘若内心不尊重,行为也不尊重,就完全不合礼,则是非礼之举。

礼的道德赋义为礼义,礼的行为方式为礼节。比如,孩子给长辈、客人端饭时,要双手端举,古代称之为奉,以示敬重。一只手举着是给,若用左手端着给人是施舍,是对人的不尊重。古人不食嗟来之食,不在于食本身,而在于给人饭食时不合于礼义。因此,与其说礼体现于端饭的动作,毋宁说更体现于动作中的敬意。

礼的形式容易延续,礼中蕴含的道德共识和人文精神却容易丢失。古代学者忧心忡忡地担心礼义的丢失,故对礼仪、礼制中蕴藏的含义进行了大量的说解。秦汉时期的说解,整合于《大戴礼记》和《小戴礼记》,其中的篇章并非成于一人之手,却最大程度地保留了冠礼、昏礼、葬礼、丧礼、朝聘之礼中蕴含的道德原则和人文精神,让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理解诸多礼义。

如《礼记·冠义》就解释了礼义的深意: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

人之成为人,是因为人遵照礼义原则来做事,这是人之能分的保证。有了礼义的约束,人类才形成了基于道德自觉的社会秩序。礼义的确立,使人站有站相,坐有坐相,说话有分寸。人的容貌、形态、言语与身份相符,社会交往就少了很多误解和误判。借助于得体的礼仪行为,人的言行举止、情感体验、道德认知就会得到强化,自觉处理好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和长幼关系。

对一般人来说,要想体会礼义,首先要遵照约定俗成的礼仪来做事,体会正、齐、顺的礼仪行为中所蕴含的礼义,由身体力行转化为行为自觉,内化于心,强化道德认同。加冠之义,便可以借助礼仪程序中体现出来的长幼、尊卑秩序,让人学会如何去待人接物。推而广之,能够正确处理父子关系、君臣关系。父子、君臣皆遵照礼仪,以合理的行为深化彼此关系,把正君臣的礼节转化为君臣正的认知,将亲父子的礼仪转化为父子亲的认同,将和长幼的行为转化为长幼和的观念。因此,冠礼仪式中的各种程序,依照礼义来制定;个人参与冠礼,不仅学会了仪式化的程序,更借助仪式强化了对礼义的理解。

礼义是衡量礼的程序、制度是否恰当的标准,礼仪是否恰当、礼制是否合理,取决于揖让、进退、俯仰、器物等安排中是否准确地体现了礼的原则和精神。如果恰当地予以体现,就合乎礼义;不恰当体现或体现得不恰当,则不合乎礼义。《大戴礼记·本命》言:

礼义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也。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机其文之变也。其文变也,礼之象五行也,其义四时也。

故以四举,有恩,有义,有节,有权。

礼义体现着道德认同和社会期待。常见的九礼及其衍化出来的诸多礼仪规范,构成了众多的礼仪和礼节。这些复杂的形式,遵循着“有恩、有义、有节、有权”的原则。恩是礼中蕴含的情感认同,义是由情感认同所形成的道德认同。二者构成的礼义,是所有礼仪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所在。节是礼节,权为权变,是根据礼义对礼仪、礼制进行调整,从而保证礼仪、礼节能够与时俱进。

礼义是基于道德共识所形成的规则,是制礼的依据。《礼记·乐记》言:

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

礼义确定以后,道德原则也就明确了;人的身份也就确定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也就明确了。礼义所巩固的尊老爱幼、君尊臣卑等道德伦理,可以付诸于行为形成社会秩序。这些社会秩序依靠王朝制度来维持,就使其中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成为通行的法则。《白虎通·巡狩》言:

王者所以巡狩者何?巡者,循也,狩者,牧也。为天下循行守牧民也。道德太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有不得所,故必亲自行之,谨敬重民之至也。考礼义,正法度,同律历,计时月,皆为民也。

早期中国建构巡狩之礼,正是要展现王对天下的统辖权和管理权。巡狩的目的是考察诸侯是否遵照约定的规则来治理百姓,是否实现了国泰民安。其中的“考礼义,正法度,同律历,计时月”,是王对诸侯事务的考核指标。考礼义,关注的正是诸侯所实行的制度是否合乎礼的原则和精神。两周诸侯封国,风土人情不同,礼仪规则也不一样,如宋国用殷礼,鲁国用周礼。这便要考察其所定的礼仪制度是否合乎礼的原则和精神,能否体现周王朝公认的道德认同和秩序认同。

尽管在春秋时期,周王的权威有所削弱,诸侯会盟时却仍关注于彼此行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是否合乎礼义原则。管仲曾言于齐桓公:

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

齐桓公期望称霸诸侯,管仲告诉他,称霸诸侯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诸侯,而是要赢得诸侯发自内心的尊重。管仲认为诸侯盟会时所展现出来的道德准则、法律要求和礼义精神,会被史官记录下来进行褒贬。凝聚天下共识,就能实现齐国的霸业,若齐国维持礼义原则会盟诸侯、拥戴周王,就会得到天下诸侯的敬重。

管仲所言既不是权谋之言,也不是策略之辞,而在于其认为礼义是立国之本。孔子后来评价管仲“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 称赞管仲能够将诸侯联合起来,不是通过强迫,而是通过“尊王攘夷”稳定了中原地区的社会秩序,满足了诸侯的共同期待,赢得诸侯的认同。《管子·牧民》中就明确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将礼义廉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再次引用这句话,认为齐国之所以能够称霸中国,靠的正是对礼义的坚守,对道德原则的认同,对天下秩序的维护。

周初制礼作乐,将夏、商时期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认知转化成制度设计,细化为行为规则。诸侯朝觐周天子的礼义,正是将诸侯对天子的拥戴、敬重之情转化为礼仪形式。周所制定的婚礼、丧礼、葬礼和冠礼,也是按照道德准则形成的仪式化的程序和制度化的规定。这些程序和规定详细记载于《仪礼》,广泛通行于两周。春秋时期礼仪中所蕴含的礼义已经失传,王、诸侯、大夫、士只知道进退、俯仰、揖让,却不理解礼仪所蕴含的道德准则和伦理准则,因此《春秋》和《左传》对其进行了委婉的批评。

孔子在《春秋》中寄托的微言大义,用看似客观的叙述来评判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其中是非对错的衡量依据,正是礼义。《春秋》三传在解释孔子春秋笔法的用意时,常用“非礼”对人事进行评价,《谷梁传》用了十五次,《公羊传》用了三十二次,《左传》用了五十二次。《左传·隐公元年》记载了一个非礼之举: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鲁惠公去世后,周平王馈赠下葬之物。当时的制度是天子去世七个月后安葬,诸侯去世五个月后安葬。待葬的目的,是让诸侯、盟国都能过来吊唁。大夫去世三个月后、士去世一个月后安葬,是要准备墓地,也为了让亲友来得及到场。结果周王的礼物到晚了,没能赶上下葬使用。周平王的使者同时还带着仲子应使用的礼物,没想到仲子还未去世。吊丧没有及时到达,给未死之人提前赠送丧葬用品,都不合礼义。《左传》就用“非礼”来评价周天子及其使臣的行为。

《春秋》三传中还有一些看似客观的叙述,实际蕴含着对其“非礼”的评骘。如《春秋·僖公三十一年》载:

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

《谷梁传》的解释是:

夏,四月,不时也。四卜,非礼也。免牲者,为之缁衣熏裳,有司玄端,奉送至于南郊。免牛亦然。

鲁国在四月举行郊祀。按照礼制,郊祀之前要举行占卜以求吉兆,这次郊祀占卜了四次。按正常流程,占卜一次就可以判断郊祀的吉凶。若吉利就举行,若不吉利就不举行。鲁僖公却占卜了四次,皆不吉利。鲁国却以免牲的方式来举行三望之礼,强行举行郊祀之礼。《谷梁传》所言的“不时”,正是对这次郊祀活动的批评。郊祀应在春天举行,四月郊祀不合礼制,免牲也不合礼仪,鲁僖公强行郊祀,完全是非礼之举。

孟子曾言:“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 孔子以《春秋》叙述历史进程,来确立评判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标准,其中的微言大义,捍卫着早期中国所形成的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孔子坚守礼义,臧否人物、评骘事件,建构了早期中国的历史道义观。 《左传·庄公十八年》言:

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

虢公、晋献公来朝王,虢公为公爵,晋献公为侯爵。周惠王赏赐好酒美食,并赐予“玉五瑴,马三匹”。按照礼制,诸侯爵位不同,献给周惠王的礼物不同,周惠王赏赐的礼物也应有差别。孔颖达疏:“《周礼》,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是其名位不同也,其礼各以命数为节,是礼亦异数也。今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也。” 虢公和晋侯地位不同,周惠王却赏赐了一样的玉和马,《左传》据此认为周惠王的行为非礼。这正是以礼义为原则,对周惠王的行为进行评骘。

礼义既可以评价人的道德伦理,也可以评价人的行为方式。外交场合观礼,是从参与者的言谈举止来观察其对道德认知、伦理原则的体现程度。道德认知表现为仁、义、礼、智、信等德行,伦理原则体现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秩序。因此,礼义所承载的道德伦理与社会秩序,是礼的本质要求。 yZrJsovgm8jBgoIpAixoS5u0CT5CbTEJ4F4duCwpYo/HBjOSEs4QR6CC0k8yMT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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