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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的形成

从字形来看,礼的繁体字是“禮”。“礻”表明其与祭祀有关,“豊”为礼器,“礼”字的本义是击鼓献玉,敬奉神灵。《说文解字·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认为礼形成于侍奉鬼神、以求福报的活动。

《尚书·皋陶谟》追述了尧舜时期建构礼制的过程:

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伪孔传的解释是:“天次叙人之常性,各有分义,当敕正我五常之叙,使合于五厚,厚天下。” 其中的“五常”,伪孔传认为指仁、义、礼、智、信。其实,尧舜时尚未形成明确的五伦观念,五常应该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基本社会关系。确认了这些基本社会关系,才会形成尊卑亲疏的观念。依据社会关系来确定地位,才可能将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不同等级,再形成吉、凶、宾、军、嘉五礼,用礼仪制度来正诸侯,治万民,就形成了早期中国的基本秩序。

以五礼作为社会的基本秩序,所有的社会成员就明确了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景、特定条件下,应该如何行事。特别是“五服五章”制度,规定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服饰器物,随时提醒其铭记自己的身份,采用合宜的行为去做事,由此形成了秩序分明、等差清晰的礼制。礼仪活动维系着社会事务的运行,礼仪制度落实于个人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最初的礼仪制度。

夏、商、周三代之礼继续发展演变,并日渐完善。《礼记·表记》中言:

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其民之敝,憃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

夏人普遍认为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于天命。有统治继承权的是部落领袖,没有继承权的是普通百姓,似乎任何人生来便已经命定。因此,夏人尤其敬重居于支配地位的鬼神。大禹作为最高的神职人员,统率其他部落领袖,降丘宅土,建立土地祭祀体系。 以祭祀权的分配来象征统治权的获得,建构了神权与王权合一的运行秩序。

商朝更加尊神,笃信天命由神赋予的观念,以求获得更多的护佑: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

商人相信天地之间有神秘的力量,能够支配自然、社会与个人。人臣服于鬼神之下,社会秩序要服从于祭祀秩序,商朝由此建构了复杂的祭祀之礼。殷商墓葬里出土了大量礼器,多用于礼神。甲骨文记载着商王几乎无事不占,时时刻刻向鬼神卜问吉凶祸福。从考古材料来看,商人的祭祀之礼不仅有详细的程序安排,所用器物也有严格的规定,形成了细密复杂的礼制。

周朝在夏商重祭祀的基础上,更加强化了人与人的交往秩序:

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周人的“尊礼”,更尊重礼的原则和制度。夏商之礼重视天人秩序、人神秩序,周人将礼用于人人秩序,制定了更多的人际交往之礼,注重以礼来约束人的行为。周人也尊重鬼神,但采用了“敬而远之”的态度,平时不谈论鬼神,祭祀时则虔诚以对。相对于夏商淫祀自然之神,周人更注重祭祀先祖。周人认为,周族之所以能够得天下,正在于文王的仁德和善治,由此强化先王之德。周礼中体现的“近人而忠”“赏罚用爵列”,正表明周人试图用礼来确立道德原则,强化社会秩序。

由此,我们就可以来思考祭祀制度如何转化为道德认同,又如何借助道德认同形成群体共识,将之转化为公共秩序和行为准则,最终确立了社会通行的行为规范。

首先,通过仪式化的祭祀活动,可以引导百姓形成情感认同。孔子言:“齐戒以事鬼神,择日月以见君,恐民之不敬也。” 祭祀鬼神之前,要进行斋戒。借助严谨的斋戒仪式,让参与者意识到祭祀活动的庄严。仪式感会促成大范围的情感认同,如祭祀先祖的怀念、感恩、庄重的情感体验,会强化恭敬、诚实、认真等情感认同。在现代社会中,重大典礼前的彩排,也是强化参与者的情感体验,以形成特定的情感共鸣。

其次,情感认同被反复强化,就会形成道德认同。孔子言:“祭如在,祭神如神在。” 认为在参与祭祀之礼时,仿佛神灵就在面前,这就将祭祀时的“敬”转化为敬重、尊敬等道德认知,体现于祭祀的各个环节中。早期中国祭祀活动的普及,引导大量的参与者持续形成群体认同。在祭祀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体现出与他人相通的情感,体现出相应的道德要求。孔子就是这一实践的典范:“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 大傩是每年腊月举行的驱鬼仪式,孔子即便在旁观傩祭,也会穿上礼服,以示尊重鬼神,表明他与乡人同样庄重肃穆,有着敬重虔诚的道德认同。

再次,道德认同会促成群体共识。群体共识不仅可以作为社会规则,而且可以作为个人的行为方式。孔子言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父母在世时依礼侍奉,父母去世后依礼来安葬并遵礼祭祀。孝是普遍的情感认同,也是当时的道德共识,其作为社会的通用规则,转化为日常行为,就成为礼的形式。侍奉、安葬和祭祀中所体现的礼义是孝,具体的礼仪、礼器、礼容、礼节则是礼的形式。

周朝借助了道德认同来确定礼义,形成礼制,建构起运行顺畅的社会秩序。《周礼》载大宗伯掌管五礼,以祭天、享祖、祀地确立祭祀秩序,协调天人关系。周礼制定了各种仪式,形成等级差别序列,约束社会行为。不同身份地位的人所用的礼器均有明确规定,祭祀时所用祭品的数量、规模、形态、质地等各有不同,建构了详细的礼制体系。由此来看,礼的形成,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来强化情感认同,转化为道德共识,确定共同的行为法则,确立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

礼是早期中国祭祀活动、社会秩序和行为方式的累积、整合与发展,是社会秩序不断完善的结果。《论语·为政》记载了孔子与子张的对话,其中谈到了夏、商、周之礼的因革关系。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

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孔子认为殷礼来自于夏礼,周礼来自于殷礼,夏、商、周之礼在传承中皆有损益。损是减损,益是增加,有些减损有些增益,三代之礼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三代调整的只是礼的形式,如礼仪、礼制、礼器等,一以贯之的原则和精神则是礼义。如夏、商、周、汉、唐、宋、元、明、清都举行祭天之礼,其祭祀的地点、形式不同,但祭天之礼所体现的礼义却是一致的,期望风调雨顺,保佑天命永久,实现物阜年丰。因此,孔子意识到礼中一以贯之的原则和精神则百代不移。

周朝时,夏、商之礼之所以存在于杞、宋两国,是因为周有“存二代之后”的制度。二代为夏朝和商朝。周朝为了强调自己受命于天的合法性,就必须承认上天曾经授命于夏、商。大禹有治水之功,商汤伐夏桀而立商,上天曾授命给二人分别建立夏、商。周朝若否认天命存在,就无法证明文王受命的合法性;若周朝承认天命,就必须承认夏、商曾受命的合理性。周立国后,将夏遗民封在杞,商遗民封在宋,允许他们用天子之礼来祭祀受命之王,杞、宋分别保留了夏、商的祭祖之礼。周王室举行大朝会、大祭祀等盛大典礼,常邀请杞公、宋公作为宾客前来助祭。

在《论语·八佾》中,孔子谈到了礼曾发生过多次变化,礼义却始终贯穿其中: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

孔子认为,夏、商二代的礼义可以说明。作为夏人后裔的杞人、作为商人后裔的宋人,所保留的礼仪、礼制等诸多细节,却不能详细考察。这就印证了夏、商、周三代一直延续着礼的原则和精神,其所损益的不过是礼的外在形式。形式一旦丢失,难以追寻;但有了礼义,还可以设计出更多的形式。

总的说来,礼是经历了漫长历史进程所确定的秩序原则和行为规则。作为原则和规则,礼是抽象的道德认同和价值判断。作为明确的秩序和行为,礼体现于每个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中。这就决定了礼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将原则和规则转化为可行的行为规范,施用于公共秩序。《中庸》言:

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

礼用于调整社会秩序,既要赓续传统,又要在不同时代进行调整。历朝历代不断制礼作乐,正是不断调整礼乐的形式,使之符合世道人心,以此维持公认的道德认同。将这些道德认同作为礼义,可以对礼的形式进行调整。因此,制礼作乐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内涵清晰的礼义,充分体现情感认同、道德共识,形成最为广泛的社会认同。二是要有足够的权威来制作与礼义相符的礼仪、礼制,才能确立足以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规范,形成行之有效的公共秩序。

礼调整社会秩序的方式有二。一是根据时间、空间进行调整,使社会秩序合乎生产生活的要求:“以天产作阴德,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德,以和乐防之。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 生产生活合乎天地运行秩序,制礼作乐也要合乎自然规律。比如升降国旗,常在太阳出地平线时把国旗升起来,在太阳降落到地平线时把国旗降下去,这是遵照天时。南方炎热、北方寒冷,民居、服饰、器物便有所不同,这是合乎地理。军队平时、战时的服饰不同,礼节也不一样,这是根据具体情况的变通。二是根据文明发展要求对礼进行损益。早期中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物产不足,对不同身份、地位者使用的礼器有详细的规定,以此确定分配秩序,维持阶层稳定。随着生产的发展,有些繁琐的规定就被淡化;随着文明的提升,有些祭祀之礼就被废弛。

礼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文明成果。中华民族形成了高度的道德认同,按照这些道德认同建构社会秩序,每一个人就能以恰当的行为方式、言谈举止、容貌仪态、心性修为来待人接物,体恤他人的情感,理解他人的处境,尊重他人的选择,形成了文明而理性的公共秩序。 DGvD9zKpMZxMp7VD6QIEZ0bLOxMx3uo9zR/ZYBLLHb7GWA1ZmIKQEAej+crHh/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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