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举是一种有息借贷制。出举物以稻、粟为主,也有布、钱等财物。稻的出举,分为公出举和私出举两类。公出举是指国郡在春夏播种时,将官稻 借贷给农民,等秋收后,再将本稻和利稻一并收回。私出举则是寺社、富豪阶层等以私有稻借贷给他人。令制规定,公出举的利率不超过50%,私出举的利率可以达到100%。
公出举的实施,最初的目的是促使贫困的农民能够维持农业的再生产,同时也可以确保国家的田租征收。 因此,当民众苦于高利率,无力偿还出举而离家逃亡的情况日渐增多时,为了社会的安定,朝廷便会出台减免出举利率的措施。例如,和铜四年(711)十一月,元明天皇命令诸国三年之内无息出举正税稻,同时规定私出举的利率不得超过50%; 养老四年(720)三月,关于出举事,太政官的上奏文中,叙及如下内容 :
第一,指出“比来百姓例多乏少,至于公私不辨者众。若不矜量,家道难存”,请求命令诸国,“每年春初出税,贷与百姓,继其产业,至秋熟后,依数征纳,其稻既不息利”;
第二,请求命令诸国将正税稻以外的官稻出举利率,从50%调整为30%;
第三,因“百姓之间,负稻者多,缘无可还,频经岁月,若致切征,因即逃散”,请求“限养老二年以前,无论公私,皆从放免,庶使贫乏百姓,各存家业”;
第四,请求继续执行和铜四年颁布的出举私稻利率不得超过半倍(50%)的政策。
圣武朝以后,公出举的目的已从最初的促进农业再生产,开始转向利润的追求。公出举的利稻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的收入体系。神龟元年(724)三月,朝廷命令七道诸国,依据国的大小,每年专门拿出4万束以上、20万束以下的正税稻实施出举,由此获得的利稻用于支付朝集使(每年一次上京报告地方政务的使人)在京的粮食和非时差使(临时的使人)的粮食,以及向京担夫(运送交易杂物等的担夫,不包括庸调运脚)的往返粮食等 。这意味着不管民众有没有借贷稻种的需要,各国每年都要出举一定量的正税稻。在公出举的利稻作为律令国家的财源的前提下,私出举则受到限制。天平九年(737)九月,宣布全面禁止私出举。但是现实中,私出举却很难消失,在民间仍存在以钱财的名目出举颖稻。延历十八年(799),重又允许私出举。
按照律制的规定,国司是不能擅自借贷官稻,以谋取私利的。 但是,公出举的具体操作者是国司等地方官吏,他们常常利用律令制国家允许国司借贷官稻(即一定量的官稻以无息贷与国司),将所借贷来的官稻用于出举,获得的利稻却归国司个人所用。由此,一部分公出举的利稻变相地成为律令制国家分配给国司的财富。天平六年(734),圣武朝廷规定:国司每年可以借贷官稻的定额是“大国十四万以下,上国十二万以下,中国十万以下,下国八万以下”,如果超过规定之数,则将“依法科罪” 。天平十年(738)三月,国司借贷官稻制被废止。
在天平六年(734)至天平十一年(739)期间,官稻的种类逐渐被单一化,皆纳入正税的范畴之内。 与之相应,公出举也被统一为正税出举。天平十七年(745)十月,朝廷根据国的大小,规定各国出举正税稻(亦称论定稻)的定额数,但是所定的各国出举正税的具体定额不详。在平安时代编纂实施的《弘仁式》《延喜式》中,有各国出举正税的定额规定,《弘仁式》是65万束至1万5千束不等(不包括对马、多褹二岛),《延喜式》是60万3千束至1万5千束不等(不包括对马、多褹二岛)。各国出举正税稻(论定稻)的利稻,基本上用于该国向中央进纳的贡物以及国衙诸项经费等的财政支出。
设置正税稻(论定稻)之后,同年(745)十一月,朝廷又在诸国设置公廨稻。所谓公廨稻,是在论定稻之外,从正税中另拨出一定数额的颖稻作为本稻出举。诸国公廨稻的定额,也是依国的大小分等的,大国四十万束,上国三十万束,中国二十万束(但,大隅、萨摩两国各四万束),下国十万束(但,飞驒、隐岐、淡路三国各三万束,志摩国、壹岐岛各一万束)。 出举公廨稻而获得的利稻,首先填补“官物之欠负未纳”,其次充置“国之储物”,最后余下的部分,依照官职的大小分配给国司,作为国司的收入,其分配的标准是:“长官六分,次官四分,判官三分,主典二分,史生一分。其博士、医师准史生例。员外官者,各准当色。”
9世纪以后,诸国国内的所有课丁(课口)都被划进公出举对象的范围,至此,公出举发展成为强加于民众的贷与制度。
[1] 木孝次郎「贄に関する二、三考察―古代税制史の一側面」、『飛鳥奈良時代の研究』、塙書房1975年、285—3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