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调庸物从诸国运往京城,其搬运人夫(运脚,亦称脚夫)的派出是由“庸调之家”(即交纳调庸者)平均分担的,而且人夫往返路上的食粮也要由人夫自己负担。不少运送调庸物的人夫到了京城以后,由于食粮不足,无法返回故乡,或滞留在京都,或倒在返乡的路上。这种调庸物运送的劳役,是律令制国家向民众课征各种力役的其中之一。
“役者,使也。岁役、杂徭等为役也。” 日本律令制国家向民众课征各种各样的徭役,使得民众负担沉重,疲敝不堪。在此选择4种徭役简略介绍如下。
律令制国家每年对畿外诸国的正丁和次丁分别课征10天和5天的岁役。所谓的岁役,是指“于京役之,即不给公粮” 。也就是说,被征岁役的课丁要自备食粮,前往京城为朝廷从事力役。
课丁赴役之日,其所在国的国司长官首先亲自点检,并查看课丁自备的岁役日及往返路程的食粮是否周全,然后发遣课丁赴役。令制规定,赴役的正丁其服岁役的时间如果超过了10天,则被称为“留役者”,其超役日的食粮由官方提供。留役者的服役时间总计不得超过40天,满30天者,其租调全免;未满30天者,按照超役天数计算折免租调。次丁二人等同正丁一人,因此次丁服岁役的天数满15天者,其租调全免。
前已叙述,律令制国家存在代纳制,规定不服役者以贡纳庸物抵除岁役。另外,还有代役制,不服役者可以雇其所在国所在郡的人代役,也可以派遣家人代役。
雇役是律令制国家强制性的有偿雇佣劳役,凡中央朝廷进行造宫、造寺等大规模土木工事之际,都会强制性地从各地征发雇佣劳动力。雇役的报酬(雇直)和食粮,朝廷是以庸物支付的。根据雇民赴役的季节,雇直给予的标准分别是:四月至七月,4天布一常(长一丈三尺);二月至三月、八月至九月,5天布一常;十月至十二月、正月,6天布一常。
朝廷雇佣役丁之际,首先由木工寮等相关官司向太政官提出所需物资与雇民的预算。然后,经过主计寮复审,太政官向诸国分摊雇役,并于七月三十日之前上奏天皇。律令制下,雇民的赴役时间,原则上是在十月一日至二月三十日的农闲期,但也允许朝廷在农忙期征用雇民从事朝廷的土木建设。令制规定,雇民一人的劳动时间,农闲期不能超过50天,农忙时不能超过30天。 因此,诸国的雇民被分为前、中、后三组,30天或50天一换,交替劳役。
雇役是强制性的苦役,因此经常会发生雇民逃亡的现象,例如在平城宫、平城京的建设中,“诸国役民劳於造都,奔亡尤多,虽禁不止” ,致使至和铜四年(711),平城宫的宫墙还未造成。
在朝廷举行大规模土木工事时,除了强制性征役的雇役以外,还存在另一种雇佣方式,称为“和雇”,即以当时当乡的佣金价格征用役民。延历四年(785),桓武天皇建造长冈宫之时,就曾采用和雇方式,雇佣诸国民众314000人 。
兵役也是劳役的一种。征兵时间一般在每年计帐作成之时进行。养老令·军防令规定,征兵之时,点兵率是“同户之内,每三丁取一丁”。这是针对多丁户而立的规定。“若户内少丁者,亦须通取他户,即一国之丁,总为三分,取其一分之义。” 根据现存的奈良时代的户籍,三丁至五丁取一丁的情况比较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律令制国家的征兵原则是一户一兵 。
设在各地的军团是律令兵制的基本组织。军团的长官是军毅,凡兵满1000人者,大毅一人、少毅二人;600人以上者,大毅一人、少毅一人;500人以下者,只设毅一人。 军毅之下还设有校尉、旅帅、队正,分别统领兵200人、100人、50人。兵士50人为一队,5人为一伍。兵士分为两种:一是使用弓箭与马匹的骑兵;一是步兵。
每一军团所在之地,设有军团厅舍、兵舍、兵粮库、武器库等设施。关于诸国军团的训练,庆云元年(704)规定,每一军团的兵士分为十番(10组),交替勤务、习武训练,每番10天。 也就是说,一个兵士一年的训练时间大约30多天,其他时间在家务农。勤务、训练时期,兵士自备食粮,其个人使用的武器原则上也是自备的。除了勤务、习武以外,兵士还被作为人夫,从事军团粮仓兵库的维修、城堤的修理工事等力役。
诸国军团的兵士会被派往京城或西边九州岛的筑紫担负勤务、守备任务。其中,被派往京城的兵士,称之为“卫士”;被派往守边的兵士,称之为“防人”。上京的卫士分属于卫门府、左右卫士府,负责宫门、宫内的警备和杂役。卫士在京服役的年限,大宝令的规定不详,但是卫士常常壮年时离家服兵役,归乡时已是白发人,不少卫士怀乡心切,结伴逃亡。为此,养老六年(722)二月规定,卫士在京勤务的期限缩短为三年。之后,天平宝字元年(757)开始实行的养老令中,卫士上京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年。此外,卫士在京的食粮由朝廷从庸的财政收入中支出,其他生活费用由卫士的故乡以物或钱的形式支付。
防人守边的任期为三年。虽然令制规定防人来自诸国军团的兵士,但实际上,多是来自东国的兵士。从东国前往九州,路途遥远,要经过陆路和海路才能到达目的地。一般情况是,东国防人首先走陆路到难波津,然后从难波津坐船前往筑紫。从所在国到难波津,路途所需食粮,由防人自备,而从难波津出发以后,开始由公粮支付。
防人除执行守边任务以外,还要从事农耕,以保障食粮自给。进入圣武朝以后,律令制国家的防人制度开始逐渐发生变化:
a. 天平二年(730),停止从诸国(不包括东国)征发防人;
b. 天平九年(737),停止向筑紫(不包括大宰府)配备防人,敕令防人回归本乡,差使筑紫人卫戍壹岐、对马二岛;
c. 天平宝字元年(757),停止从东国征发防人,由西海道兵士补充防人司,镇守边戌;
d. 天平神护二年(766),在大宰府数次请求恢复东国防人制度之后,朝廷集结留在筑紫的东国防人配戌;
e. 延历十四年(795),除壹岐、对马以外,废止防人制,以当地的兵士守卫边戌;
f. 延历二十三年(804),壹岐的守戌也以本岛兵士替代防人;
g. 大同元年(806),朝廷将在近江国的虾夷俘虏640人作为终身性的防人,迁移至大宰府;
h. 天长三年(826),因为“兵士名备防御,实是役夫,其穷困之体令人忧烦” ,大宰府管内的兵士制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统领、选士(“富饶游手之儿”),防人制崩溃。
4. 杂徭
除了中央朝廷的力役、兵役以外,民众还要负担来自地方国司的课徭,即杂徭。杂徭是指律令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力役,“调庸之外,国中诸事,不论大小,总为杂徭” 。例如每年朝廷所需的草药采集、官船修理、皇亲及五位以上官人葬礼的送葬夫,以及临时的“作新池堤及仓库、他界路桥、御贽獦贽送、公使上下递送从马” 等等。
关于杂徭的天数,养老令·赋役令规定,每人每年的总天数不得超过60天。但国郡司对民众的课徭常常是每年必满60天,繁重的力役和杂徭使得民众疲敝不堪。天平宝字元年(757)八月,掌握朝政的藤原仲麻吕,将杂徭天数的上限从60天减半至30天。 然而,随着藤原仲麻吕的失势,杂徭天数的上限又恢复到60天 。延历十四年(795)闰七月,桓武天皇下令“薄赋轻徭”,杂徭天数再次减半,以3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