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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币的使用

日本列岛上的货币使用可以追溯到7世纪后半叶,并且,银钱先于铜钱存在。当时,银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朝鲜半岛,新罗使常常携带金银等物至日本列岛 ,《日本书纪》的编纂者将新罗称之为“金银之国” ;二是日本列岛本土,天武三年(674),对马国献上银,“凡银有倭国,初出于此时” ;又,7世纪末时,伊予国也成为出银之国

律令制国家形成后,如前所述,和铜元年(708)先后发行了“和同开珎”银钱和“和同开珎”铜钱。诸物交换之时,依据物价使用银钱和铜钱,如果物价为银钱四文以上,则使用银钱;物价为银钱三文以下,则使用铜钱。 银钱发行后不久就出现了私铸钱,这对律令制国家经济秩序的影响是非同寻常的。对此,元明朝廷于和铜二年(709)正月出台了对私铸银钱的惩罚规定:“国家为政,兼济居先,去虚就实,其理然矣。向者颁银钱,以代前银,又铜钱并行,比奸盗逐利,私作滥铸,纷乱公钱。自今以后,私铸银钱者,其身没官,财入告人。行滥逐利者,加杖二百,加役当徒,知情不告者,各与同罪。”

同年(709)八月,银钱被废止。翌年(710)九月,元明朝廷宣布“禁天下银钱” ,从法令上完全禁止银钱的使用。不过,银钱似乎依然在流通。养老五年(721),允许“天下百姓以银钱一当铜钱廿五,以银一两当一百钱”使用 。天平元年(729)四月规定,各国输送兵卫物资时,实物与银的比值是:上絁一匹抵充银二两;上丝小二斤、庸绵小八斤、庸布四段、米一石并充银一两。

前已叙及,和铜四年(711),实施蓄钱叙位法的同时,朝廷也强化了对私铸铜钱的惩罚力度。但实际上,私铸钱现象屡禁不止,商品交易流通中,官钱与私铸钱混杂。为了杜绝私铸钱的铸造,私铸钱的原材料也被禁止,灵龟二年(716),敕令大宰府在其管内禁止买卖、隐藏私铸钱的原材料——白蜡。然而,流通于商品交易的私铸钱越来越多,甚至天平宝字四年(760)三月,朝廷以“私铸稍多,伪滥既半”为由,发行新货币“万年通宝”(铜钱)、大平元宝(银钱)、开基胜宝(金钱)。 律令制国家对私铸钱者一直采取严惩的方针,即使是在大赦天下之时,犯私铸钱罪的人基本上都不在赦免范围之内。

律令制国家负责铸造货币的官司是铸钱司,在河内、长门、周防等国都曾设有铸钱司。此外,近江、播磨、大宰府也曾铸造过铜钱 。铜钱铸造的前提是原材料有保证。古代日本的铜矿主要分布在周防、长门、因幡、武藏、安芸、备中、丰前、石见、美作、备后、山城等国。奈良时代,周防、长门二国是最重要的产铜国;此外,因幡、武藏二国也是主要出铜地。

《续日本纪》天平二年三月丁酉条载:“周防国熊毛郡牛岛西汀、吉敷郡达理山所出铜,试加冶炼,并堪为用,便令当国采冶,以充长门铸钱。”根据这条史料可知,对于作为铸钱原材料的铜是有一定要求的,在采冶之前,首先在产铜地要进行试冶炼,只有符合铸钱要求后,才可以开始采掘、冶炼,供给铸钱司。

长门等诸产铜国每年供给铸钱司的铸钱原材料是定额规定的,如《延喜式》明确规定,备中、长门、丰前等诸国每年要采掘、贡送铸钱的铜铅原材料,即所谓的铸钱年料的数量:备中铜800斤;长门铜2516斤10两2分4铢,铅1516斤10两2分4铢;丰前铜2516斤10两2分4株,铅1400斤。 但是,铸钱司每年铸造发行铜钱的数量并不一定,是随着需要量而变化的,因此诸产铜国供给的铜有时会无法满足铸钱的需求量。延历十五年(796)十二月,为了确保铸钱的原料,甚至禁止铜饰腰带的流行。

天平神护元年(765),发行“神功开宝”新钱,与万年通宝同价使用。这样,当时并行流通的货币除了万年通宝、和同开珎以外,又增添了一种。宝龟三年(772),宣布万年通宝、神功开宝与和同开珎等价,同时禁止和同开珎的使用。但由于民众依然储蓄旧钱——和同开珎,因此宝龟十年(779)再次允许和同开珎与万年通宝、神功开宝并行使用。延历十五年(796),开启平安时代的桓武政权,发行了新钱“隆平永宝”,新钱以一当旧钱十,并对和同开珎、万年通宝、神功开宝三种旧钱的使用加以限期,即自翌年(797)起,限以四年,然后废止旧钱使用。进入平安时代后,还发行了以下货币:富寿神宝(弘仁九年,818)、承和昌宝(承和二年,835)、长年大宝(嘉祥元年,848)、饶益神宝(贞观元年,859)、贞观永宝(贞观十二年,870)、宽平大宝(宽平二年,890)、延喜通宝(延喜七年,907)、乾元大宝(天德二年,958)。 /40tCeOgOK1CraIHKMccj+/Mb191Jj1wL4sgfMyvIf4tCsAPHcifx4PPtIlmeE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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