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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奈良时代的社会

一、身份与户籍

日本律令制下的身份,既有如良贱制的依据血缘关系的世袭身份,也有如僧侣或官人的仅限于一代的个人身份。 其中,良贱制是律令制国家模仿唐代身份制度,把民众分为良人(良民)和贱人(贱民)两大社会集团的身份制度。贱人又被分为五等: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官奴婢)、私奴婢,被称为“五色之贱” 。陵户是看守天皇、皇族陵墓的人,由诸陵司管辖。 官户和公奴婢(官奴婢)是在诸官司从事杂役的人,由宫内省官奴司管辖。家人和私奴婢都是从属于贵族或豪族等私家性质的贱民,家人的地位高于私奴婢。

为了规定贱人的身份,令制规定,良人与贱人不得通婚,即使贱人之间也必须是当色为婚,即同类身份者才能通婚。但实际上,在奈良时代的社会里,良贱通婚是屡见不鲜的,延历八年(789),朝廷允许良贱通婚所生之子的身份全部为良人。

律令制国家对全体民众身份的掌控是通过户籍来实现的。关于户籍的作成,令制规定:“凡户籍六年一造,起十一月上旬,依式勘造。里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其国其郡其里其年籍,五月卅日内讫。二通申送太政官,一通留国。”

也就是说,原则上,户籍每六年更新一次,每里作成一卷(骑缝处注明国名、郡名、里名以及户籍作成的年份),每卷共写三份,其中一份留在国府,二份送太政官 。虽然令制规定“户籍六年一造”,但实际上,因为朝廷方面的种种原因,户籍更新的间隔大于六年的情况也是颇为常见的。新户籍的作成需时半年,一般在造籍之年(略称籍年)的十一月上旬开始,至翌年的五月三十日以前完成。

不少奈良时代的户籍,尚遗存在正仓院文书 中,下面摘录的养老五年(721)的下总国仓麻郡意布乡户籍所记的藤原部金弟户就是其中一例

户主藤原部金弟、年肆拾陆岁、正丁 课户

母藤原部若卖、年柒拾陆岁、耆老

妻藤原部伊良卖、年肆拾叁岁、丁妻

妾大伴部伎奴古卖、年叁拾肆岁、丁妾

男藤原部宇麻吕、年柒岁、小子 嫡子

男藤原部安麻吕、年叁岁、绿儿 嫡弟

男藤原部赤麻吕、年贰岁、绿儿

男藤原部鸟麻吕、年壹岁、绿儿

女藤原部樱卖、年拾贰岁、小女 嫡女

女藤原部小樱卖、年拾岁、小女

女藤原部真樱卖、年叁岁、绿女

从子藤原部伊奈波、年贰拾捌岁、正丁

(中略)

奴古猨、年伍岁、

婢黑卖、年叁拾玖岁、

婢估留卖、年玖岁、

口二小子

口壹拾陆不课 口三绿儿

合口贰拾

口二丁女

口一次女

口二小女

口二绿女

口一耆女

口一奴

口二婢

口肆课口三正丁

口一少丁

从上例首先可以看出,良人是有姓的,而身为贱人的奴婢无姓。其次可知,户籍的记载内容包括每户的户主姓名、成员姓名、与户主的关系、年龄、丁中老小、每户课口总数、不课口总数等。丁中老小亦称丁中制,是区别良人承担国家的赋税、兵役、劳役的年龄分段,“凡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六以下为小,廿以下为中,其男廿一为丁,六十一为老,六十六为耆” 。课口是朝廷课赋、课役的对象,包括中男、正丁、老丁、残疾 。然而皇亲及八位以上官人、男年十六岁以下、荫子 、耆老、废疾 、笃疾 、妻、妾、女、家人、奴婢,则不属于赋役负担者的范围,是为不课口。不过,有关课口年龄的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朝廷也时有调整。例如,天平胜宝九岁(757)四月,朝廷以体恤民众的劳苦为由,缩小了赋役负担者的范围,将中男、正丁的下限规定年龄向上调大一岁,即“以十八岁为中男,廿二为正丁” 。天平宝字二年(758)七月,又进一步将老丁、耆老的下限规定年龄下调一岁,即“以六十为老丁,以六十五为耆老”

除了户籍以外,律令国家还编制有关每户人口信息的基本账簿——计帐。计帐的存在是因为户籍的更新时间间隔太长,每六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间隔,显然无法使朝廷及时掌握各国的户数变化,以及每户的成员数和课口数等信息的变化。这样不仅会对朝廷每年的课税、课役的征收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也会使律令国家对民众的掌控力减弱。

计帐一年一造。首先,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民户的户主必须向其所在地的行政官衙提交记有户口姓名、年龄等信息的文书——手实;其次,官衙对民户交上来的手实进行整理核实。如果某户的全体成员都已离开了原籍,则转抄旧户籍或旧计帐中的有关该户的信息,并在当年计帐中注明该户不在的缘由 ;然后,根据整理核实的民户信息,按照朝廷规定的格式作成计帐,于八月三十日以前,送至太政官。

根据现存的计帐实例可知,官衙作成的计帐文书形式大致分为三种,即一是计帐手实,二是计帐历名,三是计帐(大计帐)。

计帐手实是指以民户上交手实或者地方官衙誊写民户手实而作成的名簿,每里一卷。一般认为,计帐手实由郡衙作成,其记载格式不统一 ,既有以列记户主以及户成员的姓名、年龄、丁中老小等信息为基本的实例,也有类同后述的计帐历名格式的实例。

计帐历名,是官衙对民户手实进行整理核实之后,誊清作成的名簿,每里一卷,不但记载户主及户成员姓名、年龄、丁中老小等基本信息,而且还载明户口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等。现存的许多计帐历名,都有与户口变动相关的追记、注记等,使得律令国家能够动态地、及时地掌控民户的变化与人的流动。

计帐(大计帐)是记载与调、庸征收量有关的课户数、课口数等统计数据,不涉及民户的个人信息,而且还有注记当年(计帐作成年)数据与前一年度数据的差别,以使朝廷能够把握税收量的变化。

以下列举现存的奈良时代计帐实例三例,皆遗存在正仓院文书中。

例一:天平三年(731)近江国志贺郡计帐所记的大友但波史族吉备麻吕户的手实

户主大友但波史族吉备麻吕、年卌一、正丁 健儿

妻上主寸诸足女、年卌一、丁妻

女大友但波史族佐美女、年十、小女

女大友但波史族伊夜玉、年十六、小女

女大友但波史族虫玉女、年廿三、丁女

大田史多久米、年卌四、

妻大友寸主族宿奈尼女、年卅九、丁女

男大田史君足、年廿二、正丁

男大田史君麻吕、年十四、小子

(后略)

例二:神龟三年(726)山背国爱宕郡云下里计帐所记载的出云臣广足户计帐历名

户主少初位上出云臣广足户

去年帐定良口贰拾伍人

帐后新附柒人

今年计帐定见良大小口叁拾贰人

不课口贰拾柒人

男叁人

女贰拾肆人

课口伍人

见不输贰人 少丁

见输叁人 正丁

输调钱贰拾柒文

户主少初位上出云臣广足、年陆拾玖岁、耆老、右颊黑子

妻锦部饭手卖、年陆拾壹岁、老妻 右颊黑子

男出云臣真床、年叁拾肆岁、正丁 和铜五年逃出云国

男出云臣山村、年贰拾陆岁、正丁 右耳下黑子、大政大臣家位分资人

男出云臣槻麻吕、年贰拾伍岁、正丁

男出云臣秦胜、年贰拾岁、少丁 和铜五年逃因幡国海郡

女出云臣志豆加比卖、年贰拾壹岁、丁女 左颊黑子

(中略)

户主少初位上出云臣广足户别项

大石主寸百岛、年叁岁、绿子

宍人阿美卖、年肆拾壹岁

大石主寸广田卖、年拾贰岁

大石主寸小养卖、年拾岁

大石主寸真养卖、年捌岁

大石主寸广椅卖、年伍岁

宍人刀自卖、年叁拾柒岁

右柒人割来附余户乡户主宍人荒海户口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该计帐历名由三部分构成:

① 在标题性的户主名之下,首先是统计数据部分,包括去年(神龟二年)计帐作成时的户口数(良口25人)、去年计帐以后的户口变动(新来7人)、今年(神龟三年)计帐作成时的户口数(32人)、不课口总数(27人)及其内详(男3人、女24人)、课口总数(5人)及其内详(免税2人、课税3人)、应纳调钱的总数(27文);

② 历名记载,一行一行地列记户主以及户成员的姓名、年龄、与户主的关系、丁中老小、身体特征等;

③ 别项记载,注记去年计帐以后户口变动的原因,即大石主寸百岛等7人从余户乡宍人荒海户移入出云臣广足户。大石主寸百岛等7人的名字在历名部分中已经出现过,因此别项部分只是简略地列记出7人的姓名、年龄等。

例三:阿波国计帐的残存部分

都合今年计帐新旧定见户伍仟陆拾捌

户壹伯参拾不课 乘去年七

户壹伯贰拾壹旧

户壹八位

户壹拾捌耆老

户参拾小子

户伍笃疾

(后残缺)

其中,“户壹伯参拾不课 乘去年七 ”是指:今年不课户数130户,比去年多7户。

从上述户籍和计帐的实例可知,户的构成成员之间可以不存在血缘关系,并且户内可能存在若干个家 。户是律令制下的最基本的行政单位。

在编户的基础上,律令制国家进一步实施五十户一里制以及五保制。所谓的五保制,就是五户相保,如果某一户的家里有远客来访住宿,或者保内有人出远门,都要告知同保的人;如果保内有人犯法,也要上报,若知情不纠弹,则要受到惩处;如果保内的某户全体成员逃跑,则令其他四户追寻逃跑户的行踪,若三年没有抓到逃跑者,则逃跑者的信息从计帐中消除,在未除帐之前,其他四户要与逃跑者的亲族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负担逃跑户应缴的税。 zClUQ3HJUtoH4ZLRLr7lHe1RTNmqw9kiFgpKx1yahA9Hq50HxgTWDqlAZGzgE2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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