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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武王权的新政

天武元年(672)九月十二日,大海人皇子凯旋返回飞鸟地区。在离宫性质的岛宫暂住三天后,移居冈本宫。冈本宫是大海人皇子的母亲齐明大王曾经居住过的后飞鸟冈本宫。天智大王迁都近江后,在倭京(飞鸟地区)设置官司——留守司,管理飞鸟地区的宫殿,其中就包括后飞鸟冈本宫。大海人皇子移居冈本宫后,便在冈本宫之南开始建造新的宫室,即飞鸟净御原宫。672年年底,新宫落成,大海人皇子迁居新宫。

天武二年(673)二月,大海人皇子于飞鸟净御原宫即位,是为天武天皇 。在壬申政变中立下汗马功劳的有功之臣们也都被封爵、褒赏。同年(673)闰六月,新罗向倭国同时派出了祝贺天武天皇即位的贺腾极使和吊唁天智大王的吊丧使。对于来使目的不同的新罗使节,天武朝廷采取了不同的待遇。对待吊丧使,只是在筑紫宴请并赐禄使节,然后让使节从筑紫原路返回新罗;而对于贺腾极使,则召唤其入京,并在难波飨宴并赐物使节,向外国使节昭示天武天皇的新平天下的即位,即新王朝的建立。

军事政变的胜利,使得天武天皇的个人权威达到顶点,为天武天皇实施一系列新政举措奠定了基础。天武新政的主要措施列举如下:

1. 完善中央集权化的官僚体制

天武天皇在其十数年的治世期间,推行的许多措施都为日后的律令制确立打下了基础,其中构筑中央集权化官僚体制就是显著特点之一。

天武二年(673)五月,天武天皇向公卿、大夫及诸臣、连并伴造等发布诏书,宣布:“夫初出身者,先令仕大舍人。然后选简其才能,以充当职。又,妇女者,无问有夫无夫及长幼,欲进仕者听矣。其考选准官人之例。”

这一诏令虽然没有言及官人出身的区别,但却是面向公卿大夫及诸臣、连及伴造等特定社会阶层,即出身于畿内豪族的官人任用及女官选任的规定。男性官人,初进入仕途时,必须首先担任负责宫中护卫或杂役的大舍人之职,然后再根据各人的才能,分配至相应的官司任职;而女性官人,则无需问其婚姻状况及年龄长幼,只要有进入仕途的愿望,即可任用;无论是男性官人,还是女性官人,其考课选叙的方法是相同的。

天武五年(676)四月,天武朝廷就出身于畿内以外的地方豪族的官人任用方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外国人欲进仕者,臣、连、伴造之子及国造子听之。唯虽以下庶人,其才能长亦听之。”

所谓的“外国”,就是泛指畿内以外的地方。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有意进入仕途的出身于地方的人,如果是臣姓、连姓及伴造、国造等地方有力豪族的子弟,即可任用;如果是非出身于有力豪族的庶人,若是才能殊长,也可任用。显然,在天武朝的任用官人体系中,出身是官人任用的首要原则,但也开始考虑官人才干的重要性。

关于官人考课选叙(即所谓的考选)的方法,天武七年(678)十月,天武天皇发布了相关的诏令:“凡内外文武官,每年,史以上其属官人等,公平而恪勤者,议其优劣,则定应进阶。正月上旬以前,具记送法官。则法官校定,申送大辨官。” 也就是说,朝廷每年都要对文武官人的勤务进行年终考核;公平和恪勤是考核标准的两个要素,即官人的个人能力和表现。考选权在各个官司。各官司对于下属官人的能力和表现作出优劣的评定,并决定每位官人应晋升的位阶级数。在每年的正月上旬以前,各官司须将考选的结果送至法官(相当于后世的式部),法官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再申送大辨官。

上述的官人考选方法,虽然强调了官人的才能,但并没有言及官人的出身是否会影响考选结果。天武十一年(682)八月,天武朝廷明确族姓出身在官人考选中的重要性,强调:“凡诸应考选者,能检其族姓及景迹,方后考之。若虽景迹行能灼然,其族姓不定者,不在考选之色。”

在官人考选之际,首先要确认官人的族姓及才干表现,如若官人所归属的氏族即所谓的族姓出身不确定,则即使其才干表现显著,也不能被纳入考选对象范围。由此,将氏族与官人集团的统制相结合,走向一体化。这也是天武朝廷对氏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

前已叙述,自天武七年(678)以后,各官司每年都要进行考选,即官人每年都有晋升位阶的可能性。但是,位阶数依然采用664年甲子之宣所定的二十六阶,随着官人的不断晋升,最终会出现位阶数不够的情况,为此天武十四年(685)正月,天武朝在“八色之姓”的身份秩序框架下,更改了冠位名,大幅度地增加位阶数。 新的冠位名采用了明、净、正、直、勤、务、追、进八字,具体位阶制如下:

① 诸王以上的位阶:明位二阶、净位四阶,每阶有大、广,共十二阶。

② 诸臣的位阶:正位四阶,直位四阶,勤位四阶,务位四阶,追位四阶,进位四阶,每阶有大、广,共四十八阶。

新的位阶制共有六十位阶,并明确区分皇亲与诸臣的位阶。在新的位阶制中,除了诸王、诸臣以外,天武天皇的皇子草壁皇子、大津皇子、高市皇子、忍壁皇子等诸皇子也都被授予了净位。只有天武天皇和皇后高居于位阶秩序之上,显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集权秩序的确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新的位阶制建立后,同年(685)七月,天武朝廷规定了与新位阶制相应的朝服之色,从视觉上明确区分官人秩序(如表)。

表1-1 冠位名与朝服色对照表

除了官人以外,官司也是官僚制的重要构成要素 。天武朝的中央官司包括太政官、法官、理官、大藏、兵政官、刑官、民官以及宫内官、左右大舍人、左右兵卫、内命妇、膳职等诸机构。其中,太政官是直属天皇的机构,与法官、理官、大藏、兵政官、刑官、民官六官司为上下级关系。

2. 制定“八色之姓”

如前所述,在天武朝的官僚体制中,氏姓(族姓)出身与官人秩序密切相关。因此,在不断完善中央集权化官僚体制的同时,天武朝廷也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对氏族统制的举措。天武四年(675)二月十五日,天武天皇发布诏令,废止甲子之宣规定的部曲(民部)制,并取缔皇亲、诸臣及诸寺院将山泽、林野、陂池占为私有性财产的行为 ,取而代之的是实施食封制

天武十三年(684)十月,天武朝廷出台了变革旧有的社会身份秩序的举措,宣布:“更改诸氏之族姓,作八色之姓,以混天下万姓。一曰真人,二曰朝臣,三曰宿祢,四曰忌寸,五曰道师,六曰臣,七曰连,八曰稻置。”

与臣、连、造、君、直、史、县主等氏姓构成的旧有社会身份秩序相比,新定的“八色之姓”不单是对旧有的族姓进行重组整合,而且还新立了皇亲氏族阶层。仅从《日本书纪》所记载的具体赐姓事例来看,“八色之姓”各姓的主要授予对象范围如下:

① 真人,新定之姓,主要授予与历代大王有近亲关系的后裔;

② 朝臣,新定之姓,主要授予旧有的臣姓及君姓中的有力氏族;

③ 宿祢,新定之姓,主要授予旧有的连姓中的有力氏族;

④ 忌寸,新定之姓,主要授予旧有的连姓及直姓中的有力氏族;

⑤ 道师,新定之姓,无赐姓事例;

⑥ 臣,旧有族姓,没有被授予新姓的氏族的旧姓保留;

⑦ 连,旧有族姓,没有被授予新姓的氏族的旧姓保留,以及授予旧有的造、直、史、首、县主、吉士等姓中的部分氏族;

⑧ 稻置,新定之姓,无赐姓事例。

在八色之姓构成的新的身份等级体制中,皇亲氏族位于其他有力豪族之上,这不仅凸显皇亲社会地位的显贵,而且更重要的是显示出天武天皇意欲以皇亲势力抑制其他豪族的政治势力,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集权政治。在天武朝时期,没有皇族以外的豪族进入国政中枢的事例。

3. 礼制的建设

天武王权在推进中央集权化官僚体制的过程中,作为巩固官僚制的手段之一,不断摸索中国式的礼仪制度的建设。

据《日本书纪》记载,天武四年(675)正月,自元日至二十三日举行了一系列正月节日行事(如表)。在此之前,元日朝贺礼仪、正月七日节会和正月十七日射礼虽已时有举行,但作为正月之节礼仪一括举行尚属首次,并被日后的律令制国家礼仪制度继承。天武四年的元日朝贺礼仪的仪式共进行了两天,即元日献物仪式与二日群臣朝拜仪式。元日献物仪式上的舍卫女、堕罗女、百济王善光、新罗仕丁等人,虽然或是偶然漂至日本列岛者,或是亡命于日本列岛者,而非外国使者,但是他们被作为元日朝贺礼仪的组成元素,是与日后的律令制国家元日朝贺礼仪中的“蕃夷使者,陈列左右” 理念相关联的。

表1-2 天武四年正月行事

在天武朝时期,正月朝贺礼仪的群臣朝拜仪式举行的日期,除了天武四年的正月二日外,还有天武五年正月朔日、天武十年正月三日等事例,映现出天武王权在礼制建设过程中的不断调整与尝试。

在整备体现君臣关系的礼仪制度过程中,天武王权对固有习俗也加以礼制化的改革。天武八年(679)正月,关于正月拜贺对象范围,发布诏令规定除了天皇以外,诸王、诸臣及百寮官人,只能向兄姊以上血亲及所属氏的氏上行拜贺之礼。天武十一年(682)八月,规定了礼仪用语。同年九月,又宣布取消跪礼和匍匐礼,一律改用立礼。前章已叙述,跪礼是倭国的固有习俗,推古王权结合中国式的立礼,施行匍匐礼。孝德王权曾试图全面实施立礼,然而更改固有习俗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律令制国家形成以后,大宝四年(704)正月和庆云四年(707)十二月,依然诏令停止跪伏之礼,即是佐证。

4. 完善神祇祭祀体系

壬申政变时,大海人皇子屡屡向神祇祈愿,借以鼓舞己方的士气。例如,在从吉野急奔东国的途中,遥拜伊势神宫(位于三重县伊势市),祈求天照大神护佑其胜利;在野上行宫筹谋军事行动时,雷雨大作,于是祈愿天神地祇扶助己军,停止雷雨。

在《古事记》《日本书纪》的神代卷中,天照大神是具有日神(太阳神)和王族祖神双重性格的女神,是居住在高天原(天上世界)诸神中的最高神,派自己的孙子琼琼杵尊(迩迩芸命)从高天原降到筑紫日向高千穗,统治苇原中国(地上世界)。天武二年(673)四月,天武天皇以自己的女儿大来皇女为斋王,前往伊势神宫奉仕,强调天照大神对其的护佑。此后,在天武四年(675)和朱鸟元年(686),天武天皇都曾派遣其他的皇女前往伊势神宫。天照大神被奉为皇祖神的同时,祭祀天照大神的伊势神宫也就被赋予了保佑天皇统治持久、稳定的性质。随之,伊势神宫的地位日渐提高,诸神社则列于其后。

天武朝时期,神祇祭祀体系也逐渐地被完善。天武十年(681)正月,作为元日行事,朝廷向诸神祇奉币。不仅如此,同月,天武天皇诏令畿内及诸国,修理神社的社殿。神社是祭祀神祇设施的总称。最初的神社形态,是在山麓、河边等露天场所举行神祇祭祀,树木、岩石等自然物被视为神祇降临的神座。其后,祭祀神祇的地方逐渐开始设有建筑物,与之相应,神祇也变成常住于神社的神灵。原本不同的地区或氏族,其神社供奉的神祇各有不同,神祇祭祀权也是掌握在地方有力豪族手中的。但是,天武天皇全国性地统一修缮神社的措施,意味着全国的神社一律地被纳入中央集权体制之下,即各地不同的神祇体系被一统,天皇成为拥有全国最高祭祀权的人,通过信仰的纽带,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统治进一步稳固。

此外,在古代社会,自然环境的变化是左右农作物丰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祈愿丰收或感谢收获的祭神活动,就成为农耕社会不可欠缺的恒常行事。天武朝时期,大尝祭、新尝祭、广濑大忌神·龙田神祭等体现天皇统治正当性且具有农耕对策性质的祭祀确立,并被律令制神祇体系承袭。

新尝祭是在收获季节举行的祭祀,通过向诸神供奉当年的新谷,感谢神祇的佑护。天武朝之前,新尝祭虽早已存在,但却不是独属于大王的行事,皇子及大臣以下等各阶层都可各自举行新尝祭;天武朝时期,随着集权化体制的完善,新尝祭成为天皇的祭祀,群臣供奉参列。 另一方面,天武五年(676),新创相尝祭,原本各自举行的地方有力豪族的新尝祭被规制在统一时间里举行。 天皇在即位后首次举行的新尝祭,亦称大尝祭。天武二年(673)十二月,天武天皇举行了大尝祭。

天武四年(675)四月,朝廷派遣使者分别前往广濑河曲(位于今奈良县北葛城郡)和龙田立野(位于今奈良县生驹郡),祭祀大忌神和风神。同年(675)七月,又一次祭祀广濑大忌神和龙田风神。由此,每年两次的广濑大忌神祭和龙田风神祭确立,二者常常同时举行。其中,大忌神祭是祈祷山谷之水滋润水田、五谷丰收的祭祀;风神祭是祈愿风调雨顺的祭祀。

5. 强调佛教护国的理念

天武朝时期,佛教拥护王权、国家的性质进一步被强化,佛教的地位被升至与神祇同样的高度。 天武二年(673)三月,天武天皇即位后不久,就开始了在川原寺的抄写一切经事业。天武四年(675)十月,朝廷派遣使节寻觅一切经。天武六年(677)八月,在飞鸟寺设斋会,读一切经,天武天皇亲临飞鸟寺的南门礼拜佛教三宝。

在佛教的诸经典中,护国经典《金光明经》《仁王经》受到特别的重视。《仁王经》(全称《仁王般若波罗蜜经》)的护国品叙述了该经的护国作用,即当王遇到一切诸难时,只要讲读此经,诸鬼神就会佑护王的国土。 同样,《金光明经》四天王品讲述了如果国王尊崇该经典,那么四天王就会佑护国王统治的国土,即君主的信仰是四天王佑护国家安宁的前提。

天武五年(676)十一月,朝廷向地方诸国派出使者,讲说《金光明经》和《仁王经》。天武九年(680)五月,在宫中以及京内(飞鸟地区)的24所寺院,首次举行了《金光明经》的讲经会;朱鸟元年(686)七月,在宫中,100名僧侣诵读《金光明经》。自中央至地方的统一的读经举措,是天武王权利用佛教护国思想,强调佛教对王权统治的护佑。

在王权的推动下,佛教从中央至地方的传播更为广泛。天武十四年(685)三月,天武天皇诏令诸国“每家作佛舍,乃置佛像及经,以礼拜供养” 。至持统六年(692),全国的寺院数目达到545所。

另一方面,对寺院、僧尼的统制体系也日趋完善。天武九年(680)四月,诸寺院被分为官治与非官治两类,除了国大寺二、三座以及飞鸟寺以外,其余的寺院皆为非官治寺;对于非官治寺院中的有食封寺,其享受的食封待遇年限被规定为30年。

天武十二年(683)三月,设置僧正、僧都、律师僧官之职,统管僧尼。律令制下的僧纲制初现雏形。僧尼的得度 权也逐渐地被天皇掌控,天武六年(677)八月,诏令亲王、诸王及群臣,每人赐出家人名额1人,其出家者无论男女长幼,都度其出家,以参加斋会;天武九年(680)十一月,天武天皇生病,100人出家为僧。此外,天武八年(679)十月,对僧尼的服装之色作了规定,并要求僧尼常住寺内。天武朝的僧尼统制措施是日后的僧尼令形成的基础。

6. 强化中央军事力

在壬申政变中,无论是大海人皇子一方还是大友皇子一方都不仅依靠自己的亲兵作战,而且还尽可能地动员各地方军事力量。胜利后的天武天皇,深知军事对于稳固王权统治的重要性。天武四年(675),天武天皇诏令:所有诸王以下,初位以上的官人,每人都要配备武器。天武十三年(684),天武王权更是明确地提出“凡政要者军事也”的理念,要求文武官人,必须“习用兵及乘马”,“马、兵并当身装束之物,务具储足” 。有马者,为骑兵;无马者,为步卒。可以说,这些措施起到了强化中央军事力量的作用。

此外,天武十四年(685),天武天皇向各地诸国发布诏令:“大角、小角、鼓吹、幡旗及弩抛之类,不应存私家,咸收于郡家。”

其中,大角、小角、鼓吹、幡旗、弩和抛都是军队的装备,禁止地方豪族私自收藏,全部收公,意味着天皇控制全国的军队调动权,抑制从属于地方豪族的军事组织的发展,是日后的律令制国家的军团制确立的前奏。

除了上述举措以外,天武朝时期,对于货币的流通也出台了改革措施。天武十二年(683)四月,天武天皇连续发布诏令“自今以后,必用铜钱,莫用银钱” 和“用银莫止” 。由此可知,天武朝时期,虽然明文禁止银钱的使用,但却允许银的流通。直至后述的持统朝时期,音博士、书博士、医博士、咒术博士、阴阳博士等具有技能的人才都曾屡屡被朝廷赐银。关于天武朝的银钱和铜钱的实态存在许多不明之处。1991年以来,在藤原京遗迹、飞鸟池遗迹等7世纪末至8世纪初的遗迹中,出土了大量的铜钱,其状是圆形铜钱,中央开有方孔,方孔的上下铸有“富本”二字,左右各配有七曜文(7个点),学界称之为“富本钱”。关于富本钱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富本钱即是天武朝发行的铜钱;一是基于至今为止尚没有发现富本钱流通的证据,因此认为富本钱属于厌胜钱性质。另外,关于天武天皇诏令所提及的银钱,有不少学者认为就是在飞鸟等地区考古发现的无文银钱(银制圆板,中央有小孔)。 H59JhwAl5LdePH42MVJ7j5Qg7C8NC1ix1iVyRYh/LHEsm/RL1VJHOA0uguxLw+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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