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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民平等观念

《五条誓文》的第3条“官武一途以至庶民,各遂其志”体现了“四民平等”观念,涉及明治建政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实现近代阶级关系的重组。此项改革涉及面广泛,受众群体人数众多,利益关系调整过程复杂。明治政府基于“四民平等”观念,自上而下,分期、分批次地逐步完成大规模的社会关系调整进程。

1869年6月,在实现了版籍奉还之后,太政官发布第542号布告,宣布设置华族称号,首先从统治阶级上层启动改革。布告宣布:“根据公卿与武家同心、上下协同之精神,特指示今后应废除公卿、诸侯之称,改称华族。” 此项布告体现“官武一途”的精神,即通过处于社会统治阶级高层的朝廷公卿与拥护新政府的诸侯联手,实现统治阶级上层的“上下协同”,俱为天皇之臣。据此,世代居住在京都的公卿或诸藩大名一律举家迁居东京,享有政府提供的优厚生活待遇。设置华族的意义在于切断大名主君与家臣武士的主从关系,为推行“四民平等”观念内的社会关系再定位创造了前提条件。

12月,明治政府开始针对家臣武士阶级的社会身份的调整。太政官发布设置士族称号的第1004号布告,强调版籍奉还之后,“圣上切望府藩县政令归于一途,与天下共同更张纲纪”;宣布“各藩亦应根据维新之政体,逐渐改革。废除中下大夫、士以下之称,皆称士族及卒。定禄制之后,皆隶籍于各地方官”;要求家臣武士“务须尊奉上意,各自守分,以尽其职。但所领土地一律上交,皆赐以廪米。” 。此项改革举措简化了武士阶级内部的等级身份,直接影响40余万家臣武士的生计,其难度远大于处理三百诸侯。因此,需要抬出“圣上”即天皇来威慑并感召诸藩家老至足轻的各级家臣武士,令其安分守己,尽职尽责,不许犯上作乱。与此同时,也给家臣武士们以生路,宣布家臣武士可各自按照不同级别领取政府发放的家禄。“御恩”来自政府,士族和卒族自然“皆隶籍于各地方官”,一律转为天皇的子民。

1870年9月,社会关系的调整扩大到农工商阶级,太政官发布通告宣布农工商通称为平民,“自今允许平民可称姓氏”。 此后,平民又获得与华族、士族通婚的自由,以及迁居与就业的自由。此项改革的受益面多达约3200万人,但仅靠政府的一纸布告,即可相对顺利地完成。究其原因,与新政改革给幕府时代备受封建盘剥和压迫的农工商阶级带来了诸多希望和利益,使其得到称姓、婚姻以及居住和就业自由,因而受到绝大多数平民拥护不无关系。此外,平民内部包括的社会阶层相对复杂,难以像武士那样形成有组织、有领头人的大规模的社会反抗力量。即使出现骚乱、暴动,也往往是零散、短暂的群体行为,易于被政府各个击破。因此,令行禁止,易于实行。

1871年8月,“四民平等”的改革涉及贱民阶层。太政官接连发布第448号布告,宣布“兹废除‘秽多’、‘非人’等名称,故今后其身份、职业皆应与平民同等”。 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屠宰、制革、清扫等被视为“不洁”行业的工作,依然不被平民看好,还得由幕府时代传统的“秽多”或“非人”们去承担。考虑到这一点,在发布第448号布告的第二天,太政官又发布了第449号布告,重申“因废除‘秽多’、‘非人’等名称,故一般应列入民籍,其身份、职业皆与平民同等对待”。接着,作出了必要的说明,即“除地税外,仍有蠲免之惯例,应重新调查,呈报大藏省。” 布告中提到的“蠲免之惯例”,系指在旧幕府时代,“秽多”或“非人”因从事“不洁”行业的工作,可以获得免纳赋税的待遇。前“贱民”可入籍平民,对大约200万人的贱民来说,不啻人身解放。但在实际上,这些被列入民籍的“新平民”,依然在就业、居住、婚姻、求学等方面备受歧视,被称为“部落民”,继续被社会边缘化。

取消封建的士农工商旧等级,树立“四民平等”观念的关键,在武士阶级的改造与转化。因此,有关武士阶级的相应政令频发,表明了政府当局的良苦用心。1871年8月,太政官发布《散发脱刀令》,鼓励士族自行剪掉旧武士特有的发髻,摘下佩刀;同时,允许华族、士族和平民自由通婚。1872年1月,太政官发布第29号布告,规定世袭的卒族“可列为士族”,“其俸禄,可按惯例发给”;一代而终的卒族“复籍为平民,其俸禄则按以前之规定发给”, 简化了士族的构成层次。

在购置产业、征兵入伍、接受教育等方面,明治政府不断发布政令,贯彻“四民平等”的新观念。1872年2月,太政官发布第50号布告,宣布“地产不许买卖永远为业,系自来所禁止。今后许可四民买卖及占有。” 此项举措废弃了旧幕府时代禁止土地买断的法令,允许士农工商等四民自行购买并占有土地,其意义在于加强土地的流动性,客观上以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在社会关系方面,则给以四民平等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

10月,太政官发布第295号布告,宣布人身买卖或定期雇佣“实属悖理,今后应予严禁”。对招收徒工、雇工也作出规定,即“为习农工商各业,虽许招收徒工,但期限不得超过七年。但如经双方协商,亦可延期”;“一般雇用人应以一年为限。如继续雇佣,应另立字据”,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从事情色业的女性也作出相关规定,即“凡娼妓、艺妓等定期雇用人,应一律解放。其有关借贷诉讼,概不受理。” 娼妓和艺妓均获得人身自由,所欠债据、卖身契等一律宣布作废,故得名“娼妓解放令”。但由于政府并未对这些被解放女性的生计作出切实的安排,“解放”成了失业的代名词,重操旧业自然成为无奈选择。“四民平等”观念的理想化和宣传成分远大于实际践行的价值。

明治政府推行“四民平等”名义下的社会关系改革,具有观念更新的意义。归根结底,其活动并未脱离富国强兵主体国策的半径。1872年11月,太政官发布基于“四民平等”观念的《征兵告谕》,宣布“人权齐一”、“举国皆兵”。告谕所说的“四民渐获自由之权”的“四民平等”观念,构成实施征兵制的前提,这也成为富国强兵的配套举措。

1873年8月,太政官同样基于“四民平等”观念,在第214号布告中明确“国民皆学”的教育方针。政府“制定学制,逐步改进教法,并公布之,以期今后一般人民(华士族农工商以及妇女)务使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 布告体现了教育领域的“四民平等”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布告特意界定了“一般人民”的含义,即包括华族、士族、农工商和妇女在内的日本人。换言之,恰恰是在华族、士族和平民在基于“四民平等”观念的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实现教育资源分配的重新定位。 O1jitJOrYIH9iVk5ZFKVEYg4E5CNyHsyCpOddZEGoac+tKm8xDKRcJnob/Pa6a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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