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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主化与修改宪法

一、民主化措施

1945年10月9日,曾在20世纪20年代积极推行“协调外交”的币原喜重郎继任首相,两天后接受麦克阿瑟的五大改革指令:(1)通过赋予选举权,使日本女性获得解放;(2)鼓励建立工会,使工人能保护自己免受残酷剥削,提高生活水平;(3)推动教育自由化,使国民获得基于事实的知识和利益,并了解政府不是他们的主人,而是他们的仆人;(4)废除秘密警察制度及其他使国民始终处在恐怖状态的制度;(5)改变垄断性产业支配方式,实现日本经济结构民主化。

币原内阁首先制定含有女性参政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并在12月17日颁布该修正法。同时根据“人权指令”,革除内务省警察的职务。当时共革职内务省系统官员4958名、司法系统官员1176名;共释放司法省系统关押的政治犯439名、陆海军省系统关押的政治犯29名。 另外,陆续废除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临时取缔法》《治安维持法》《思想犯保护观察法》《治安警察法》等法律。根据这些法律遭逮捕的约4000多名政治犯、思想犯获得自由,其中包括德田球一、宫本显治等日本共产党领导人。

1945年12月15日,盟军总部颁布了《废除政府对国家神道的资助、支持、维护、控制与传播》的指令(即“神道指令”),明确禁止对神道或神道神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支持或财政援助,禁止国家或地方官员以公职的身份参拜神社或代表政府参加神道神社的仪式和典礼;禁止通过神道或其他任何宗教的教义和活动宣传、散播军国主义意识形态;取消与伊势神宫及其他神社有关的宗教功能令,废除内务省的神祇院,不允许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税收支持机构承担该机构的功能;关闭所有旨在研究和传播神道或是训练神道神职人员的公共教育机构等。

1946年1月1日,昭和天皇发表了《关于建设新日本之诏书》(即“人间宣言”),否定自己的“神性”。在盟军总部的授意下,已具有“人格”的天皇在1946年2月19日巡视神奈川地区。身穿西服、头戴礼冒的天皇与普通国民接触并直接交谈,多数国民对此抱有感激的心情,并出现“万岁”的呼声。受其鼓舞,天皇陆续巡视日本各地,其举动在保留天皇制和提高天皇权威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因战争中的空袭,日本城市大部分中小学校也遭到轰炸,因而战争结束后教室不足成为重要问题,很多学校不得不将学生分为两组或三组轮流利用教室,甚至出现不少在蓝天下授课的学校。1945年9月20日,文部省向地方行政长官发出《关于终战后教科书处理法》的通知,要求对国家指定教科书进行审查,删除带有军国主义或者极端民族主义色彩的教育内容,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设施正式开学,被征召服劳役或服兵役的学生回到学校继续接受正规教育等。各学校来不及编写新教科书,只好用墨汁将旧教科书中不合格部分涂黑加以利用,称之为“涂墨教科书”。

占领军进驻日本后,盟军总部在1945年10月到同年年底共颁布四项相关指令,要求日本政府进行教育改革。首先在10月22日盟军总部颁布《关于对日本教育制度管理政策》的指令,要求“禁止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取消所有形式的军事教育与军事训练”,“鼓励教授与代议制政府、国家和平,以及对个人以及集会、言论、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相一致的理论和实践”,“尽快对教师和教育官员进行审查,开除所有职业军人、军国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的积极拥护者和占领政策的反对者”,“鼓励学生、教师和教育官员以批判的态度对教育内容进行评价,允许他们参与对政治、公民、宗教自由等问题的自由讨论”,同时建议“暂时允许使用现行教育课程、教科书、教学手册和教学资料,但要尽快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删除那些旨在宣扬军国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部分”。

盟军总部在10月30日颁布《关于教师及教育官员的调查、免职、认可》,再次强调为消除军国主义者、极端民族主义者而进行教师资格审查,审查对象达56万余人,其中5211人被解除教职。盟军总部12月15日颁布《废除政府对国家神道的资助、支持、维护、控制与传播》,12月31日又颁布《关于停止修身、日本历史、地理课程》,旨在清除国家神道教、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对教育的影响。

1946年3月5日,由27名教育专家组成的美国教育使节团到达日本,对日本教育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考察,并与日本的教育专家委员会成员多次讨论。在使节团的建议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基础上,政府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并得到国会两院的通过,于1947年3月31日颁布实施。该法确立了教育民主化的方向,即以“六三三制”“和平主义”“教育机会均等”“免费九年义务教育”“男女同校”“教育自由”等为基本原理。

在教育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教育领域的工会组织也发展起来。日本战败投降不久,就出现了两个全国性的教职员工会组织,即1945年12月成立的“全日本教员组合”和“日本教育者组合”。其后两个组织不断协商,同时也有其他教职员工会组织参加进来。1947年6月,以公立中小学教师为中心,也有高中、大学教职员参加的“日本教职员组合”在奈良县橿原市成立,当时参加该组织的教职员共有50万人,组织率超过90%。大会发表的宣言表示,“日教组是全日本50万教职员希望与意志的集合体,为建设新民主秩序以及创造新日本文化发挥重要作用”。该组织的三项纲领是:确立教职员的经济、社会、政治地位;获得教育民主化与研究的自由;建设热爱和平与自由的民主国家。

币原内阁成立后,农林省内部开始探讨农地改革问题,很快提出《农地改革法案》并在12月4日得到内阁会议的批准。其内容主要是固定地租货币化、限制耕作权转移、强制性地转让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土地和在村地主超过五町步的出租土地以创造更多的自耕农等。但《农地改革法案》在议会中遭到抵制。12月9日,盟军总部颁布《农地改革备忘录》,命令日本政府在1946年3月之前提出农地改革计划,因而《农地改革法案》在经过少量修改后通过了议会的审议。

但盟军总部对《农地改革法案》不满,因而拒绝了日本政府提出的农地改革计划。对日理事会提出第二次农地改革法案的基本框架,日本政府制定的相关法案在1946年10月11日通过帝国议会的审议。该法案主要内容为:购买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土地、在村地主超过一町步(北海道为四町步)的出租土地、自耕农超过三町步(北海道为十二町步)的土地;政府进行土地的购买;担当具体购买事务的是地主、自耕农、佃农按比例直接选举产生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农地购买价格,水田为租赁价格的40倍、旱田租赁价格的48倍;农地转让的对象主要是佃农等。由于当时通货膨胀严重,所以农地买卖价格均十分低廉,另外也有占领军强制命令的因素,因而农地改革较为彻底。1941年时,自耕农与佃农的比例分别为53.8%和46.2%,到1949年两者分别为86.9%和13.1%,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农业体制。

图1-3 农地改革表(农林省统计局资料)

1945年9月发表的《投降后美国早期对日方针》中提到“解散控制日本工商业的产业及金融的大垄断组织”,大垄断组织即日本的财阀。盟军总部认为财阀不仅是支持军需产业的直接战争责任者,而且财阀的存在是扩大贫富差距、产生军国主义的原因,因而将解散财阀作为一项核心改革措施。

从1945年9月到同年10月,盟军总部传唤各财阀首脑及财阀本部负责人,催促财阀自主解散。其后日本政府与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共同制订各自解体方案,11月4日,日本政府将其方案以《关于解散控股公司备忘录》的形式提交盟军总部,其主要内容是设置“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各大财阀的所有材料移交该委员会管理,各大财阀家族成员立即辞去在各种企业的职务等。盟军总部批准其方案,并在11月6日发表声明《关于解散控股公司问题》,指令日本政府立即付诸实施。11月24日,日本政府又制定《限制公司令》,限制被指定公司转移财产和权利,冻结其财产,为解散财阀做准备。

1946年1月,美国政府派遣的财阀调查团到达日本,经过实地考察后提出详细的报告书,盟军总部在其建议的基础上,实施了广泛且严厉的解散财阀措施,指定的解散对象为83家控股公司。这些垄断企业移交给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的有价证券共70多亿日元,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将这些有价证券公开转售处理。转售的原则主要是:优先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内部职工出售、财阀家族不得购买、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限制公司令》指定的公司不得购买等。与此同时,盟军总部颁布限制财阀家族成员金融活动的指令,日本政府首先限制56家财阀家族成员担任公司领导职务。《剥夺公职令》颁布后,又有245家财阀企业的1500名领导干部被解除职务,1948年1月《财阀家族统治力排除法》颁布后,再有1600家财阀企业的2200名领导干部被解除职务。

为防止财阀再次“复活”,美国政府在1947年1月拟定了《关于日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政策》,远东委员会也制定了《日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计划》,计划分割日本1200家大企业和大银行,切断银行和财阀的关系。 在其基础上,日本政府在1947年4月颁布限制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不公平竞争的《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同年12月又颁布了分割既有垄断性大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1948年2月,盟军总部指定325家公司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企业,这些企业的资本约占全日本股份公司总资本的三分之二。

从结果上来看,解散财阀改革措施实施后,财阀家族通过控股公司支配下属企业的产业体制崩溃了。但由于其措施实施不彻底,不仅多数大企业保存下来,即使那些被分割的企业也重新合并,“复活”成原来的大企业,甚至那些财阀系列企业也以企业集团的形式再次集中在一起,但财阀家族没有得到恢复。特别是银行没有成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的对象,因而战后日本企业以银行为中心形成垄断性企业集团。

盟军总部期待工会对日本民主化过程发挥作用,因而积极扶植工会组织的建立。在盟军总部的推动下,日本政府在1945年12月制定《工会法》,包括公务员在内,工人的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得到保障。1946年9月,日本政府制定调整劳资关系、预防或解决劳资争议的《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年4月,日本政府再次颁布以劳动条件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基准法》。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推动了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的急速发展。 pJEUeTuhkW8SNdcebnUNcAMLdSuGUqneFFNLwR6TK7TZuOldOOQEHpty0wUm6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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