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清辉头村家户经营的基础。清辉头村的人们在传统时期,基于土地产权从事土地买卖、土地典当、土地租佃、土地置换等交易活动,并形成特定产权关系和生产生活关系。
1949年以前,清辉头村的土地产权分为村落公地产权、家族义地产权和家户土地产权等三种类型。无论哪一种土地类型,土地产权需要经过民间论证和官方认证两个步骤。土地产权边界是土地产权的重要构成要素,包括“四至边界”和“长活、横活、中活”等土地尺寸。如果土地产权边界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找地”的方式平息纠纷。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成为众多家户获得粮食以供生存和繁衍的来源。
1.村落公地产权
清辉头在民国末期以村公所的名义拥有一亩多地的产权,分为两处,一处坐落在村西口,另一处坐落在村北口,具体如表3-3所示。
表3-3 民国末期清辉头村公所公地产权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清辉头村村委会提供的资料整理。
上述所示,清辉头村以村公所的名义拥有的两处土地均为公地,可以耕种粮食。该土地位于真武庙和三官庙原有的空地。
2.家族义地产权
清辉头村与华南地区的宗族村落不同,也与部分家族聚落不同,没有为了进行家族的公共祭祀活动而建立家族公共土地产权。但清辉头村的家族为了解决族人逝后的安葬问题,共同置办了“义地”,也即家族坟地。义地一般具有固定的边界和亩数,由于坟墓是逐渐增多的,部分义地没有安葬族人的时候,可以用于耕作经营。
我们家属于少鹤堂,这一家大,坟地都有好几十亩,往南走都是我们的坟地,现在都盖房了,把墓给平了盖房。
原来一个族,一个姓有自己的坟地,这个族有一块坟地。但有些姓不是,例如东头一个孟,西头一个孟,他们不是一个家族,不是一个坟地。族地多少没准,族大(坟地)就大,族小(坟地)就小。如果是十户百户的大族,坟地就大。
家族义地的土地规模与家族势力和财力的大小存在密切关系。李建文所在的李氏属于清辉头村最大的“南头李”,家族势力大,义地因而相对较多。家族义地的产权归家族所有,土地产权登记于家族公推出来的族长名下,并且要标注土地性质。例如,清辉头村张氏的家族义地共有27.358亩,登记在民国末期公推的族长张雅堂名下,如表3-4所示。
表3-4 民国末期清辉头村张氏家族义地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清辉头村村委会提供的资料整理。
27.358亩义地用于家族修建坟地,整体可以种植树木,未修坟茔的地方则可以耕种庄稼。
3.家户土地产权
土地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养老地和自耕地两种产权类型。养老地是家户分家时候单独划分出来用于供老人养老的土地。自耕地为家户用于生产劳作获取粮食的土地,属于清辉头村在传统历史时期最为常见的一种土地形式。
(1)养老地
村里有些老人说有养老地,但十分少,且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因为清辉头贫富分化相对严重,大部分是贫农,没有土地,当然也没有养老地。只有中农以上的家庭分家时候才会留出养老地供养老使用,但并非每个家庭都留出养老地,很多家庭选择把土地全部按比例分给儿子,采取轮流养老。养老地的产权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养老地的产权登记在被养老的老人名下;其二,老人有意愿指定由谁养老,养老地则登记在哪个儿子的名下。
(2)自耕地
自耕地是家户产权土地最为常见的使用形式,为家户共同拥有,但土地产权往往登记在户主的名下。自耕地多数为祖祖辈辈相传而来,很多家户的土地是通过世代的购置积累而成。鉴于自耕地的世代积累性,每个家户的自耕土地数量并不均同,总体来说,八成家户都拥有土地,且土地数量在10—30亩之间的家户为大多数,但自耕土地悬殊,有些家户的土地上千亩,有些家户土地拥有量较少。但家户自耕土地多少则可以通过租佃经营的形式调剂,即自耕土地较多的家户将土地对外租佃,少地或者无地的家户则租入土地,以此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土地产权的来源分为开荒、买卖、典当、继承等多种方式,因而土地的产权认证也不同。
1.土地开荒与产权认证
传说中明朝永乐皇帝朱棣把人们从山西洪洞县一带迁往清辉头村,当时清辉头村长期遭受战火早已荒无人烟,迁入的移民可以占地建造房屋和开荒土地。
根据老人传说,祖先被朱棣皇帝从山西迁往到深县的时候,到处有荒地。朝廷也鼓励人们开荒,谁开荒的土地就是谁的。当时每个村庄人口都少,清辉头村也一样,有足够的土地供人口开荒。朝廷规定,人们开荒以后要到衙门登记,前三年不收税,三年以后向朝廷领取土地证书,开始交田赋。
土地开荒仅限于明朝中期以前,明朝后期以后土地被开荒完毕。清朝至民国时期,清辉头村再无荒地可以开荒。村民开荒后先到衙门进行登记产权,三年期满后才能去认领产权,土地产权才最终被国家承认。
2.土地买卖与产权认证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自由。人们在土地买卖过程中的产权认证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是民间买卖土地先签订白契,在衙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换领红契。清辉头村民间买卖土地是经过中人介绍,土地买卖双方协商好土地价格、丈量好土地后,在中人的见证下签订土地买卖白契(又称为“草契”)。传统历史时期的衙门规定,买家拿着白契、土地原契便可换领红契。
买卖量好算好亩数以后,就签白契,协商买方是谁,卖方是谁,就盖村公所里的戳,村里有一个公证人。白契要写上四邻的名字,顶着什么道。时间长了,就拿着白契去村里交换税契,即红契。红契就是经过县政府的,就是公家盖了那个大戳(公章)。你拿着个白契,就不如红契硬实。白契只写一份,叫上四邻、中人、大队的人,买地人请吃一顿饭,那叫“摆佫食”。这个白契就交给买地人。没有发生强卖强买。
土地买卖的产权认证过程,是一个有着严格程序的认证过程。它先得经过村落民间社会的认可,也即白契的签订过程,然后才是官方的认可,也即红契的签订过程。白契遵守的地方民俗,红契遵守的政权法律,相辅相成,构成了传统清辉头村的产权认证系统。
3.土地典当与产权认证
土地典当期间不能进行土地产权认证,但很多土地在典当期间,出典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赎当。换言之,土地典当超出了典当时段后,承典人才具备土地产权认证的资格。总体来说,土地虽然是典当关系,但是超出土地典当日期,承典人有权拿着土地原契和土地典当契约到县衙门进行土地产权认证,土地产权归承典人所有。在传统历史时期,村民为了逃避产权认证过程中缴纳的契税,也存在承典人不换领土地红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产权虽然没有得到国家的承认,但实际控制在承典人手中。
4.土地继承与产权认证
土地继承是家户获得土地来源的主要方式,多数家户从原生家庭中分家继承土地而获得土地,少部分从无子嗣的近亲或者有族亲关系的家户继承部分土地。无论是哪种土地继承方式,在相关权利主体的认可和中人的认证下,签订分单或者继承契约,拿着原契和分单或者继承契约的情况下,土地享受人也可以到县政府换领土地红契。但土地享受人在换领红契的时候,同样需要缴纳手续费和契税。换领土地红契后,土地产权则被国家正式承认。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每个家户的土地都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而且产权边界得到乡邻的认可。
1.产权边界概况
任何一块土地都有边界,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的土地亦然。具体每一块土地都有“四至边界”,而且“四至边界”并非产权人随意标注,不但需要标明土地长、横各自尺寸,而且“四至边界”需要相邻土地业主的确认。以民国时期清辉头村张士俊家庭的土地为例,其土地产权“四至边界”如表3-5所示。
表3-5 民国时期清辉头村张士俊家庭的土地产权边界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清辉头村村委会提供的资料整理。
从表3-5可以看出,每一块土地都有四至边界,而且在土地买卖、继承、典当等过程中签订的分单、契约上面都标注“四至边界”,特别是在土地买卖的契约上有邻居作为中人的签字确认。村民还在粮田边界上栽树、种“灰眼”,栽种石头等明确界线。
2.边界纠纷与“找地”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粮田多数种粮食。种粮食有一个程序就是耩地,耩地过程容易引起土地边界之一土堋的变动,有些家户发现自己的土地面积变小。在这种情况下,拿着地契去村公所,或者去找本家族的族长等,恳请他们帮助主持公道。
他们老百姓之间土地的界线,一般种植一棵小树,要么是樟树,要么是其他树。土地经常得量,我家土地不够了,就去“找地”,把周围有土地的人都叫过去,看谁占多了,通过量地来找回“不够的土地”。有时候量隔壁找不出来,要多量几家。多量几家就量出来了。
“找地”是解决土地边界纠纷的通常模式。它需要寻求“有权威的人士”,包括清辉头乡的乡长、族长等人,将周围土地的户主都叫在一起,各自携带地契,按照地契的尺寸进行量地,找回“丢失”的土地。
土地买卖是明清至民国时期的清辉头村各个家户最为重要的大事,因为土地成为衡量家庭经济地位主要评判标准,也是家庭衣食住行的主要来源。清辉头的土地买卖关系由土地买卖规则、土地买卖程序、土地买卖频率与规模、土地买卖契约等要素构成。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各家户的土地属于家庭私有财产,允许自由买卖,但土地买卖需要遵循一定的秩序与规则。
1.土地买卖自由
传统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自由,各家户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决定贩卖土地或者购入土地。
土地买卖自由,谁愿意买就买,谁愿意卖就卖。我想去(卖)点地,几亩几亩,在哪里,就去告诉村里那几个管事(中人),他们专门从事土地买卖交易。你想去(卖)地,你就告诉他们呗,他们管着这个事,一个村的就那么几个人管着这个事。
传统历史时期华北地区的土地买卖全凭家户当家人的意愿,当家人形成土地买卖意愿,便可自由地进行土地贩卖或者购入。国家也允许土地买卖,但需要收取土地交易后换取官契的契税以及手续费。
2.中人说合见证
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并非买卖双方的事情,需要中人进行说合与见证。通常情况下,中人只愿意为产权无纠纷的土地买卖进行说合与见证,换言之,买卖的土地必须有原来的白契和官契,产权清晰完整,不存在纠纷,才能买卖交易。中人说合是土地买卖的关键。
如果你想要(买)地,或想去(卖)地,发布消息可以找当街的介绍人,兴去地,兴要地。庄客地(庄基地)可以自由买卖,找介绍人,要给钱,如果你要去地,你找他需要给佣金。你买地,要找他找地,也要给佣金。买卖文书里面,要写介绍人的名字。
根据以上所述,中人是土地买卖的关键角色,只有在中人说合的前提下,土地才能进行买卖。除了以上的介绍中人,见证中人也十分关键,由近亲、族亲、乡长、闾长、四至边界的邻居担任。
3.广而告之乡亲
传统历史时期,土地买卖不是秘而不宣的事情,相反土地买家努力广而告之乡亲,让更多村落乡亲知道土地买卖的事实。这实际上是建立一种舆论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免卖家反悔或者不认账,陷入土地买卖纠纷的泥沼。“买地要想办法让乡亲们都知晓,能够防止卖家耍赖不认账。因此,买地的家庭要请卖家的族亲、土地的四邻户主、丈量人、代字人、见证中人,乡长、闾长以及相关人吃饭,并且在吃饭之前,当着众人的面签订土地买卖契约,并且付清土地购买款项。”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程序包括形成意愿、中人说合、磋商价格、丈量土地、中人见证、“摆佫食”、换领红契等环节。
1.形成意愿
土地买卖的最基本前提是形成土地买卖意愿。根据清辉头众多土地买卖契约,土地贩卖的主要原因是“因钱使用不便”。对于土地买家来说,扩大生产成为家户购入土地意愿的主要原因。
土地买卖首先要有意愿,比如大户有扩张意愿,或者有的人在外面做买卖有钱了,想回来置地,或者有的勤劳致富的,想买土地,就得找地啊。那么谁卖地呢?基本上是病人卖地、死了人卖地、天灾卖地,再一个是遇事了、出事了才会卖地,这是正常卖地情况,还有赌博卖地的,打官司卖地的,被罚款的、抽鸦片的、好吃懒做的卖地,总之是生活遇到困难了才卖地。
根据杨占恒老人的以上所述,家庭“遇到事”成为家户卖地意愿的主要原因。买地的家庭往往做买卖发财了想置地,或者有了世代积累的财富,“想买”构成了买地的主要意愿。
2.中人说合
土地买卖的一方形成意愿以后,便通过中人或者身边人发布土地买卖信息,之后信息在乡亲之间扩散。
土地怎么卖呢?有人专门打听谁要卖地,谁要买地,他就去搞串通去了。这有地你买不买,或者这有地你卖不卖,原来谈价格通过中间人,通过幕后,在买卖双方之间来回地说。
介绍中人成为土地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沟通的枢纽和桥梁。土地买卖双方依靠介绍中人从中说合,才能达成交易意愿。买卖双方在没有确定买卖意愿、交易价格等前提下,一般不选择见面,由中人“搞串通”,便于达成交易共识。
3.磋商价钱
买卖双方通过中人磋商单位价格,即一亩多少价钱,每亩土地价格由土地用途、肥沃程度、远近程度、市场价格等众多因素决定。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价格如表3-6所示。
表3-6 民国时期清辉头村土地买卖价格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李建文老人口述内容整理。
表3-6反映了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清辉头村土地的整体价格状况。1937年以后,清辉头村受到日军侵略,导致的土地摊派负担过重,后又因民国政府的金圆券改革,土地买卖价格大量降低,最大贬幅达到七成左右。土地买卖双方在这个基础上,由介绍中人协商土地成交价格。
4.丈量土地
丈量土地首先看土地文书(官契),有文书才能量地,按照文书上的尺寸量看对不对,通过中间人、经纪人来回串通。家户有文书才有权利卖土地。红契文书是出卖的权限和资格。
地不是自己量,村公所管量地。他们有专门的尺子量了以后,还负责写尺寸。村里有尺,别人没有那个大丈杆。
如果谈成了,就拿量地的尺子到地里量去,长的有多长,宽的有多宽,量个尺寸。量了个尺寸,就写证明,我们现在说米,那个时候说步,不是我们走路迈的步,而是一把尺子。一步是两米一(可能但不确定),这个步和咱现在的米一样,就是一个名称,量了看有多少步,长的有多少步,宽的有多少步,240步算一亩。你量完后,就除以240步,就知道有多少亩了。关于土地的价格,具体多少闹不清,但地有好有赖,有的离村近,有的离村远,价格也不一样。
从以上两位老人的口述内容可知,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丈量土地是一门专业的手艺,村公所配备有专门的“大丈杆”和专门的丈量人。人们也逐渐总结出计算土地面积的知识,并且采用这种知识计算土地面积。
5.中人见证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需要中人进行见证,这里的中人并非上述的“介绍中人”,而是“见证中人”。通常来说,介绍中人的作用在于说合,且有佣金,见证中人的作用在于作为“第三方”见证,是免费的人情帮助关系。
中人一般找三至五人,预备有人捣乱,当证人。中人不能找老好人,得找正直的,能说道的人,胆子大的,遇到官司了能够帮着作证的人。老好人,遇到事情不能帮你说话,不咋。一般找会计啊文书啊当中人最好。中人都是免费的,但是遇到写文书,主家要招待中人一顿饭,特别是土地买卖。文书的中人,相当于证人,不需要承担风险,只要作证就可以了。写文书的时候把四邻都写上。写文书,现在就是大队的人,以前就是官面上的人,就是村里面管事的人,写个中人的名就可以了,就是那么个意思。
见证中人是土地买卖的重要参与者,土地买卖一旦发生纠纷,见证人能够充当见证和作证的角色。
6.摆佫食
“摆佫食”是民间土地买卖的最后仪式,一般选择在买方家庭举行。双方经过中人多次协商后进入了最后的交易过程,买方要邀请买卖土地的四至邻居、日后能够作证的二至五中人、卖方、介绍人、写契约的人等来家中,见证签约交款全过程,其中中人还需写入买卖契约待日后为凭。买卖双方签约交易之后,买方请家中的这些人吃一顿酒,称为“摆佫食”。
7.换领红契
土地买卖双方摆佫食时候签署的契约是民间的“白契”,但土地产权变化了,买方需要持有土地的旧红契到县里换取“新红契”。红契文书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每一年有一回,城里不知道是什么机关下来,你的白条不咋(算数),国家那个戳给你盖上才算,就是红契了。白契没有上税,上税要钱啊,城里人说你上税去,上完税后人家给你盖个戳,就是红契了。”
换领红契需要土地买卖的白契和原来的老地契,两种同时具备才能够换领红契,也即官契,土地产权才能够被国家认可和保护。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的家户土地买卖较为频繁。根据李建文老人介绍,他家在民国时期发生过几次土地买卖情况。李志勋的祖上从清朝末期至民国时期,多次发生过土地买卖,其祖上用一个记录本记录,如表3-7所示。
表3-7 清辉头村李志勋祖上家庭土地买卖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李志勋老人提供资料进行整理。
从1802年至1934年,李志勋的祖上家庭在这132年间共11次购买土地,平均每12年购入一次土地。据李志勋介绍,他曾祖父、祖父、父亲等世代都是从事木工,积累了部分财富,用于购置土地。李志勋的祖上家庭在晚清时期大致间隔30年才购入一次土地,进入民国时期后则每20年购买一至两次土地。土地买卖以块数为单位,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双方指定某一块土地进行交易,请人对该块土地进行丈量,再按照具体的面积计算土地价格。从李志勋祖上购买的土地来看,土地规模从“粮尺二分七厘二毫”至“粮尺五亩二分六厘四毛”不等。
清辉头的土地买卖契约,由白契、红契构成。白契又被称为草契,由村民之间进行签订。红契,又称为官契,由县级国家机关进行核发。
1.白契
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是民间相互协商的过程,双方将介绍中人、买卖双方、买卖理由、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土地价格、见证中人、买卖时间、夥道尺寸等相关信息写入契约中。由于多数契约用白纸进行撰写,成为“白契”一词的由来。官方核发的契约盖戳为红色,为了与白契相区别,又称“红契”。清朝道光年间,村民孟群仙把土地卖给杨体学所签的白契,内容如下:
立卖契人孟群仙因无钱使用,今将自己道南庄基二段粮尺四分四厘六毛,东至夥道,西至孟英俊,南至李之明,北至大道,凭官尺李明山说合,卖与杨体学永远为业,言明共卖价钱一百一十五千九百六十文,其钱当日交足,外无欠少,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道光九年正月二十六日立
南北长活八步四尺一寸二分五厘,东西横活九步一尺二寸,二活同。
乡地 孟昆化、李秉乾、何际盛
东边北走夥道一条,长八步四尺一寸二分五厘,横活一步一尺,二活同。西小段长活八步四尺,横活三步二尺五寸,二活同。
图3-1 道光年间清辉头村的土地买卖白契
从以上的白契中可以看出,白契注明了相关要素,例如买卖缘由是“孟群仙因无钱使用”,土地买卖价钱是“一百一十五千九百六十文”,土地买卖双方分别是杨体学与孟群仙,买卖中人是“乡地”三人,还标明土地的面积尺寸等。
2.红契
村民买卖土地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拿着民间签订的白契,到县级政权机关换领红契。只有换领国家印发的红契,交易后的土地产权才被国家所承认。红契的内容要素包含了白契的基本要素,增加了税收等内容。红契是传统历史时期国家与家户土地所有权之间关系的建立,国家承认家户的土地所有权,但家户也需要为国家缴纳契税、手续费,与此同时,国家按照红契规定的土地面积每年向清辉头村的户主收取当年的田赋税。清辉头村一张土地买卖红契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白契、契税单以及红契,如图3-2所示。
图3-2 清辉头村白契、契税单、红契相连的地契
白契是中间部分。左边部分为契税单,说明红契的合法性。右边为红契,即买产凭证。白契的内容如下:
立卖契人李存义、李恭、李丕振因为无钱使用,今将村南东西地一段,粮尺壹亩五分四厘四毛八丝九忽,东至常绍刚,西至卖主李连宵,南至孟清芬,北至众人夥道。凭借官尺李逊恭说合,卖予李克宽永远为业,言明每亩卖钱十八吊,其钱当日交足(合卖银十三两),立文为证。
长活二十二步二尺
横活十三步一尺一寸
两活同
与常绍刚东西夥道一条四十九步三尺五寸,长一步,一尺宽,每人三尺完粮
中人 乡长王佐
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左边的契税单由于文字不能全部辨明,故此不抄录其文字,但其显示白契中的中人角色,也即清辉头乡乡长,在契税单还多了一个身份,即牙纪。道光年间的白契于民国三年换领红契。红契在图片3-2的右侧,其内容如表3-8所示。
表3-8 民国政府红契样表
资料来源:根据清辉头李伦提供资料整理。
华北平原清辉头村在传统历史时期的租佃关系,包括了土地租佃规则、土地租佃程序、土地租佃双方关系等。
清辉头村租种土地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租佃规则,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租佃理性原则、固定货币地租原则、“当家子”优先原则。
1.租地理性原则
富户和租户在租佃土地方面都会精细计算,表现出高度理性原则。对于富户来说,他们占有的土地较多,在生产经营方面可以有两条选择,其一是雇工经营;其二是租佃经营。
如果地主有100亩地,会往外租出20亩。因为这20亩他自己种不过来,地就荒了,请人也不划算,请一个长工一年最少要花费60块钱工钱,还得管饭一年。如果产量好,每亩一年产300斤谷子,20亩土地约6000斤,按照斗进行计算,约为400斗粮食,每斗5毛,一年的收入是200块,除去了长工钱和饭钱,一年就得100块,但遇到有雨水的年份,亩产谷子120—200斤之间,地主挣得更少。如果出租土地,一亩一年5块,一年就可以挣100块大洋,不需要承担风险。
根据以上所述,富户充分计算租佃经营与雇工经营的利弊,以占有100亩地的富户为例,对外出租20亩地最为划算,因为能够保证其旱涝保收100块大洋,但是雇工经营不能够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
2.固定货币地租
清辉头村土地的租佃地租不是粮食,而是货币。货币地租是固定额度,根据李建文老人的介绍,一亩好地的地租是每年5块大洋,其他土地根据等级递减。家族义地对本族无地的家户进行出租,每亩家族义地的地租是每年2块现大洋。清辉头村租佃的租金不但是固定货币地租,而且是先交租后种地,不像华南地区、长江流域地区一带那样先种地后交租。
那时候,家庭遇到困难了,不但可以当地,还兴去地(卖地),去地就是土地永远不是你的了,卖给别人了。租地是提前给钱,即使遇到天灾大旱,没有收成,也不能减免地租。地分好地、玄地,好地收粮食多。这个地有沙、有碱,收成就不好,就是玄(差)地。租地,价格要看好地、玄(差)地。那时候,钱实惠,一块钱能买好几十斤白面,那时候兴小斗,高粱、棒子一斗3毛钱,麦子、小米一斗5毛钱,早前那个斗大,中华民国改的那个斗小了。早前是16两的秤,16两一斤,后来改10两一斤。租地那会使的是铜子和洋钱。
原来只有家里要用钱了,才往外租地,富裕点的人才想多种点地,才会租别人家的地。穷人啊,你想租地也拿不起那个钱,租不起地。家里富裕了,要置办营生(东西),才租别人的地。
固定货币地租是清辉头村的地租形式,这种地租形式实际上增设了租佃的门槛,换言之,贫困户因为没有现大洋提前缴纳地租,因此租不到土地进行耕种,加剧了贫困群体的生存问题。
3.“当家子”优先原则
富户的土地优先向自己亲族出租,只有亲族不租的情况下土地才向外人出租。人们基于血缘关系考虑,遵循优先近亲、再族亲、后远亲的原则。
有地的人要出租,如果有一个湾当家子(本家)问,就先租给当家子;当家子不租,就租给别人。原来租地的人也不多,因为租地得先拿钱后租地,不是所有人都有钱。那时候打短儿也不容易,有劳力想打一个工,没有人用,收入不多。
清辉头村的土地租佃需要依据一定的程序才能够完成,这些程序包括满足租佃条件、中人介绍、先交租后种地、议定口头协议等。
1.满足租佃条件
家庭生产要素配置不平衡是清辉头村租佃发生的基本条件。佃主的租佃条件一般是家庭劳动力少、土地多、想挣钱。就佃户来说,家庭劳动力富余、土地少、粮食不够吃,但家中有一些钱能够缴纳地租。民国时期,李建文家庭属于无地的佃户。
那时候不容易啊,没井、没河,老天不下雨,一年就什么都没有了。我爹和我叔弟兄俩租种了族地一亩四分地,肯定不够吃,遇到好年岁,小麦能够产一二百斤,年岁不好就一小撮,也就二三十斤、三四十斤。
那时候出租土地的家庭不见得是地主,按照土改时期的标准,就是中农以上的家庭,可能是中农家庭、上中农家庭、富农家庭。这些家里缺钱了,租出几亩地出去挣点小钱,所以我们租种土地也经常变换佃主,可能一年一换,或者两三年一换,是因为清辉头大地主不多,土改时候能评上地主的只有三家,土地拥有数量不大,另外就是八富农,土地数量也有限。
清辉头村“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方式导致产量有限。土地分配不均匀,少地的家庭需要想办法谋生,地多的家庭想出租一点土地赚钱。租佃别人土地的家户还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家里有钱交地租,二是家庭具备基本的生产工具。
2.中人介绍
土地租佃都是从中人介绍开始,每年秋收完成后到过年之前,是土地租佃的联系、洽谈、交租的时间。过完年后就逐渐进入耕种时间,不适合进行租佃的洽谈事宜。“租地有租本村的,有租外村的。租地需要有中人,有当街的介绍人。他管这活,得个佣钱。你不找介绍人,你不知道人家要租地,你一找他,就知道了。租地的介绍人没有固定的,相信谁就找谁,就是有纠纷的时候,找他做个证人。”
中人介绍是租佃信息沟通的关键环节。家户如果不找中人,则“你不知道我要租地,我也不知道你要出租地” ,难以达到有效的沟通。李建文家原来承租土地找的中人是一个叫“拐子”的老人,他是专门的土地“经纪人”,很多家庭买卖土地一般也要找他。中人为承租方找到出租方,或者为出租方找到承租方后,需要为双方协商租佃价格。清辉头村的土地租佃的中人不是固定的,除了负责买卖土地的固定经纪人当中人,很多中人都是由邻居、亲戚、朋友等“知己人”担任。如果是街道上的专门经纪人则需要收取佣金,但是由邻居、亲戚、朋友担任的中人则不收取任何佣金。
3.先交租后种地
清辉头村的旱作体系与南方地区稻作体系的地租形式存在很大差别,南方地区的稻作体系多数都是先耕种土地,后收取地租,但作为华北平原的清辉头村的旱作体系则是先交租后种地。“清辉头的租佃规矩是先交租后种地。租种私人土地,租金是一亩地5块钱,一年一租,等到过年时候你不交钱就代表着你不租了。”
地租形式是货币地租,都是在过年之前要将下一年的地租交完后才能够种地。佃户在过年之前要把5块现大洋交给主家,如果不交钱,土地佃主就不让佃户耕种了。因为“先交租后种地”的规矩,清辉头村的土地不存在“缴纳押租”“减租”“欠租”“免租”等相关问题。“租地就是先给别人钱,遇到灾年,租金退不回来,只能自认倒霉了。”
先缴纳租金后种地的租佃模式使得佃户要自己承受“靠天吃饭”的风险,换言之,土地村庄歉收、绝收等情况完全由佃户进行承担,佃主不承担任何耕种风险。“七七事变之前,清辉头租佃完全是货币地租,土改之后有‘二五地租’,即出租土地的人家把土地租种给佃户租种,佃户扣除劳动力的25斤粮食,剩下的粮食是地主和佃户平分,即分成地租。” 清辉头村1947年进行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结束。换言之,土地租佃实行了两年的“二五地租”和分成地租。
4.口头协议
“先交租后种地”的地租形式,使佃主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因而不需要签订纸质协议,双方之间议定口头租佃内容便可。口头协议的内容包括地租的数量和缴纳时间、续租的方式、退租等内容。
清辉头土地出租不需要签订契约,都是口头协议,先交租后种地。每年交租的时间限定于大年三十以前,佃户每年年前准时交租就可以继续租种土地,直至出租一方拒绝收取其租金,并不打算出租土地给其为止。1937年以前,出租土地有两个价格,一个是租私人的好地,租金是一年一亩地5块大洋;另一个是承租本族族地,租金是一年一亩2块大洋。
清辉头村的土地租佃关系较为松散,双方随时可以变更租佃关系。它与我国东南一代的传统农村注重纸质契约形成鲜明对比,以口头约定为主。这种地租形式使得佃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某种程度上也是地租经济不完善的体现。
清辉头村的土地租佃关系主要有续租关系、转租关系、租佃解除、主佃关系等。
1.续租关系
1949年以前,清辉头的租佃关系很松散,存续一至三年的占较大的比例。因此,清辉头续租十分简单,因为没有文字契约,佃户过年之前把下一年的租金交了,就是完成续租了。按照李建文老人的说法,租佃关系可以一直维持到“他不想让咱租了,或者咱不想种了为止”。佃户如果想继续租种土地,每年大年三十之前把租金送到佃主家中,如果佃主拒绝接受租金,则表示双方租佃关系终止。反之,如果佃户不想续租了,大年三十之前不缴纳来年的租金,双方的租佃关系终止。
2.转租关系
转租关系在清辉头的土地租佃关系中也时有发生,佃户因为无力预先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租种土地了,但他知道自己的亲朋需要租种土地。秋后,佃户转变为中人的身份去跟佃主说明转租请求,表达其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意愿。经过佃主同意后,转租的亲朋年前去佃主家预先支付来年的土地租金,便形成转租关系。
3.租佃解除
清辉头的租佃关系松散,租佃双方是口头协议,如果佃户年前不把来年的土地租佃租金交付,租佃关系自然解除。如果佃主不接收佃户来年的租金,租佃关系也解除了。因为缺乏纸质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土地租佃关系,且无须给予对方任何经济赔偿。一般情况下,佃户要终止租佃关系,会在过年之前告知佃主,便于其另外寻找佃户。但如果佃主想终止租佃关系,则等到佃户上门缴纳来年地租的时候,拒绝接收的同时告之对方自己的意图。
4.主佃关系
清辉头村的租佃关系无须像南方稻作体系的租佃关系一样需要佃户主动维护和经营。在租佃双方不具备血缘关系、邻居关系、亲戚关系的前提下,互相不参加对方家庭的红白事。“佃户和主家没有任何人情关系,红白事不需要去参与和串忙,因为你租他的地,又不欠他的情,你给钱了。”
这样不具人情关系的租佃关系是因为“先交租后种地”的地租形式,佃主不能给予佃户的任何优惠,不能减免地租、不能暂缓缴纳地租,因此佃户也无须经营双方关系。
土地典当是清辉头村最为常见的土地交易形式之一,包含了土地典当规则、土地典当程序、土地典当契约等,以及在土地典当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清辉头村土地典当的规则包括土地典当自由、中人说合见证、收益归承典人等,人们基本依照这些规则从事土地典当。
1.土地典当自由
清辉头村家庭在传统历史时期具有典当土地的自由,因为土地归私人所有,家庭在遇到困难或者急用钱的情况下,可以自愿典当名下的土地。家族、亲友和乡(村)公所不能干涉家庭的典当自由。
那时候土地典当自由,但在家庭中不是人人都有典当权,儿子典当土地要询问父母,如果土地是几家共有,也要商量好。土地典当给谁,也不能随便,一般是先问自己的当家子(本家)、再问亲戚、邻居等,之后才能是外人。
土地是传统农村家庭最为贵重的财产,也是家庭赖以为生的生活资料来源。因此,土地典当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最重要的决策,也遵循血缘和地缘逻辑的内在秩序。
2.中人说合见证
土地典当也需要中人的说合与见证。土地出典方发布典当消息后,需要倚靠中人寻找承典方,并在双方之间说合以能达成交易。此外,还需中人见证,见证的中人一般为2—5人。中人不但要见证双方签约交易,还需将名字写入典当契约,如以后有典当方面的纠纷,作证的2—5个中人将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作证。
3.收益归承典人
清辉头村在传统历史时期的土地典当价格略高于其他区域的土地典当价格,据了解,很多地区在民国时期的土地典当价格为土地买卖价格的50%—60%,但王庚凯老人介绍说,清辉头村的土地典当价格略低于买卖价格,甚至完全齐平,绝少发生典当价格低至土地买卖价格一半的情况。土地典当以后,土地由承典人接管、使用。典当期间,土地产生的收益归承典人所有。有些典当双方协商,承典方每年付一定的地租给出典方,但租金远远低于市面的租金价格。
清辉头村的土地典当程序如下:第一,出典人发布消息。出典人发布典当消息,邻居、亲友等人帮忙传递消息给其他人,传递消息的人可能成为中人或介绍人,因为他们在传递消息的过程中训导承典人。第二,中人说合。经过中人说合,典当双方确定典当关系。第三,土地估价。土地典当价格按照土地买卖的价格进行估价,估价受到土地肥沃程度、使用类型、距离远近等诸多要素的影响,经过中人的说合,确定典当价格。第四,丈量土地。清辉头村丈量土地不是由典当双方、中人丈量,而是在出典人出具土地官契的情况下,村庄有一把官尺,有专人负责丈量土地,并且登记在簿。如果土地面积与官契相符合,则按照官契的土地面积进行典当;如果不相符,则以丈量的土地面积为准。第五,签订典当契。典当双方确定单位价格、丈量完土地之后,邀请中人至家中见证典当交易,并请人拟定典当契约,双方及中人在典当契约上签字画押,交付钱款,典当交易完毕。第六,移交典当红契。双方签订完典当契约后,出典人需将土地红契移交给承典人保管。
典当双方都要签订契约,契约的内容涉及典当因由、典当双方姓名、典当土地的位置、四至边界、面积、中人、介绍人、典当时间、典当金额、赎回方式、典当期内土地收成归属、如果到期不赎回的土地产权归属问题等。杨占恒老人介绍:“典当期限一般为3、5、10年,最长时间为30年。土地典当得有文书,也就是合同呗,要写明年数、多少钱。”
清辉头村北头郭氏家族保留了一张清光绪年间的当契,如图3-3所示。
图3-3 清辉头村光绪年间的当契
立当契人郭洛帅同嫂因钱使用不便,将村西北南北地一段,粮尺一亩有余,树木相连,西至何洛怀,东至郭洛周,北至顶头,南至大道,四至明白,今凭中人说合,当于张美粮耕种,三年为满,钱到赎回,言明共作当价京钱叁拾千 整,其钱当日交足,空口无凭,立文为证。
光绪二十八年九月初七日
可能因为双方的关系密切,以上当契没有写中人的姓名。由于村西北的土地均为沙地,保水保肥能力差,因为土地贩卖价格便宜,在这里典当价格也便宜,一亩多地只典当了三十千文铜钱。
清辉头村人基于“典在千年,卖在一朝”的观念,在事情有转机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典当土地,而不是贩卖土地。在土地典当过程中,典当双方要处理好出典与赎当、转典等相关社会关系。
1.“典在千年,卖在一朝”
土地典当与土地买卖的关系也是家户需要处理的重要关系。清辉头村的俗话说“典在千年,卖在一朝”,“一卖千休,寸土不留”,通常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典当土地,虽然价值比“去地”要少,但好在可以赎回。出典人因急用钱才不得不寻求解决筹钱的途径,却又不想承担“变卖祖产”的骂名,典当土地既能筹到钱,土地产权典当期满后还可以赎回来。承典方也有利,即能用闲钱换来土地的使用权,期满后原来的本钱通过出典人赎地的方式取回,中间没有损失,即使土地没有被赎回变成自己的产业,变卖了也可以换回本钱,所以出典人与承典人事实上是互利关系。出典人将土地出典以后,将土地红契交给承典人,意味着土地产权发生了临时变化,但可以赎回。
穷人才当地,富人不当地,穷人急着用钱,没有别的财产,就把这个地当给别人,等有了钱再赎回来。双方写典当契约,才能种地,要写上期限,3年、5年。那时候,家庭遇到困难了,不但兴当地,还兴去地(卖地),去地就是土地永远是别人的了。我们有租地,有当地,租地和当地不一样。租地,就是先给别人钱,种了一年,那个钱不能往回要。当地可不一样,就是我给你钱,我种你的地,等到你回收地的时候,你还得给我这个钱,这就是当地。你借我的钱,我种你的地不交租,这叫当。租地就是先交钱(租金),交了钱种人家地,你不种,钱也要不回,这叫租。
清辉头村土地典当的出典方一般是穷人。1949年以前,出典人因为急用钱把土地典当给承典人,土地典当的价格略低于土地买卖的价格。在典当期内,承典人无偿使用典当的土地。典当期满后,出典人原价从承典人那里收回土地,如果不收回土地,土地产权就变更了。
2.土地典当与赎当的关系
土地典当期满后,出典人如果筹集够典当钱,可以在中人的见证下赎回典当土地。赎当的钱与原来典当的钱一样,不需要额外添加钱。土地赎当的时候,承当人收到典当议定的款项后,将典当契归还给典当人。土地赎当一般在秋收以后、惊蛰之前完成。李建文老人家庭在1949年以前典当过别人家的土地,他介绍典当关系说:
当地是有啊,你100块钱当的,你赎当也是100块钱。当期内,地里长的粮食就是租赁费。如果典当方把土地典当给了承典方,典当费的价格是土地贩卖的价格,在典当期内,承典方在典当土地上种植的收成相当于出典人支付的利息。我家庭在事变以前,别人典当给我家一亩地,80块大洋,事变以后闹票色,钱变成票子了,人家就是80块票子来赎回土地,那时的80块票子只够买两个烧饼。如果不是闹票色,他们家永远赎不起土地,我们家的80块钱(大洋)白养(人家)了。
土地典当是华北传统农村非常普遍的一种土地权益交易方式,但受到民国政府币值改革的影响,尤其是通货膨胀程度较大,严重冲击了土地典当的市场秩序。民国政府推行金圆券以后,货币剧烈贬值,出典人仍然按照当契的货币金额进行赎当,造成了出典人用“两个烧饼”的钱就可以赎回土地。
3.土地转典关系
典当土地的再次典当,称为转典,即承典人从出典人那里承接典当土地,在典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典给第三人的典当行为。转典当期须与原当期相一致。第三方与承典人签订典当契约所议定的当期,须与原典约的截止日期相一致,原出典人在土地典当期满后可以拿着典当契约赎回原有土地。转典价格与原典价格相一致。转典价格不能高于原典价格以致妨碍原出典人按照原典价格赎回土地,即转典价格要么与原出典价保持一致,要么低于原典价格。转典地契必须包含立转典人、承典人、中人、转典价格、转典事由、土地亩数、土地四至边界、日期等。转典时候可将原典的部分土地或者全部土地转让,但转典地契要标明原典约的面积和本次转出的实际面积。转典需要移交原典约一张、土地红契一张。
土地置换也是清辉头村在传统历史时期的土地交易形式之一,有些人将土地根据便利耕种的原则进行互换,有些则用粮地换房基地。土地置换关系包括土地置换原则、土地互换程序、土地互换契约等。
清辉头村在传统历史时期的土地置换主要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自愿原则和价值相等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清辉头村土地置换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建造房屋需要房基地,但自家没有房基地,需要与人进行土地置换,一般来说三亩粮地换一亩房基地;其二,两个家户的土地离自己的家庭太远,但又离对方的家庭很近,因此进行兑换。无论哪一种情况,双方一定是通过中人沟通协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土地置换意愿,不能通过强迫的方式逼迫对方进行土地置换。
土地置换是为了解决屋基、便利等问题,讲求你情我愿,例如三亩粮地换一亩屋基地,愿意就换,不愿意就算了。置换土地基本上是为了屋基地,其他土地置换的情况不多。
清辉头村人集中居住的习惯,使得人们都倾向于置换一块土地在村中或者外围建造房屋,但外围的房屋一般也紧紧挨着村庄,不像长江流域一带村落的散居格局那样与住处相隔甚远。因此,清辉头的房屋地基价格是粮地价格的三倍。
2.价值相等原则
传统历史时期的清辉头村,家户之间置换土地讲求土地价值相等原则。清辉头村将土地划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土地价值均不相同。
有时候要建房子要庄基地,就需要置换土地。有些地好,有些地次,次地粮食产量低,就是薄地、盐碱地。一亩好地可以换次地三亩。有些人有能力改良次地。清辉头的土地分等级,最高的地亩产两石四,有的地就只产二斗,最低是一亩只产一斗,还有不产土地的地。一亩最好的地是最差地的24倍。
粮地买卖的价值计算不是依据面积,而是依据土地产量。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区别是粮地买卖价值的基础。极端情况下,最好的土地与最差的土地价值悬殊。
传统历史时期,清辉头村的土地置换程序大致包括形成土地置换需求、寻找中人说合、丈量土地、签订置换契约等内容。
1.形成需求
清辉头村的有些家庭随着儿子们逐渐长大,需要修建房屋,但是祖上传下来的屋基地不够建造房屋。为此,家户只有通过置换土地或者购置土地两种方式取得建造房屋的屋基地。购置土地的方式上面已述,不再赘述。置换土地一般是使用粮地置换屋基地,按照土地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差额补偿。
2.中人说合
置换土地与土地买卖、土地典当一样,也需要寻找中人进行说合,确定土地置换意向,协商土地的具体事情。寻找中人的一方一般是土地置换的需求方,寻求的中人一般要与两方的人都认识,最好是亲戚、朋友等关系。中人要根据土地用途、距离、肥沃程度、土壤等条件不同,进行土地的买卖价格估值。在充分估值和协商的情况下,双方讨论土地价值补偿情况。一亩庄基地的价值是最好的庄稼土地价值的三倍,甚至可以置换十多亩沙地。
3.丈量土地
家户双方在讨论土地置换的各种事宜后,雇请乡(村)公所的丈量手为双方丈量土地。雇请的费用一般由主动提出土地置换的需求方进行支付。丈量手还要为双方提供土地丈量尺寸,并且在最后的契约上签章。
4.签订契约
土地置换双方在作证中人、土地四邻的见证下签订置换契约,双方互换地契,土地置换正式完成。事后,土地双方拿着土地旧契和土地置换契约到县衙领取新的红契,并且需要缴纳契税。
土地置换双方需要签订契约,包含的内容如下:1.写明置换土地双方的姓名。如果土地置换双方是家族,则在契约的开头强调家族的姓氏,如“立李孟兑茔地……”,表明了李氏和孟氏两族置换坟茔地。即使是两族之间置换土地,也要在契约中写明两氏族人代表的姓名。2.写明双方土地的坐落位置。任何土地都是不动产,土地置换契约要写明土地东西南北四至地界,并且每个边界都要有见证中人。3.写明土地的面积。置换的土地面积包括亩数、长活、横活、多少步。4.写明置换的意愿。要在土地置换契约中表明“两相情愿互不反悔”等类似的表明意愿的词语。5.写明国家的税赋关系。土地置换契约要写明土地置换之后的赋税问题,表明交税的责任。6.写明契约的份数。土地置换契约有多少份、由谁执掌都要表明。7.写明契约时间、中人、执笔人。土地置换契约要表明订立契约的时间、中人的姓名和执笔人的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