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帝国1120余年历史中在位皇帝共有93人,其中在位时间最长的50年,最短的几个月。他们作为拜占庭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和主宰,对拜占庭历史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拜占庭帝国是欧洲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制君主国家,从公元330年君士坦丁一世改变罗马帝国皇帝继承传统,建立君士坦丁王朝开始,拜占庭帝国历史就揭开了“家天下”政治的篇章,从此,拜占庭皇帝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等各种公共权力集于一身,通过庞大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控制帝国的内政外交。拜占庭皇帝的至高权力是拜占庭帝国复杂政治生活的核心,而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则构成拜占庭帝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要了解拜占庭帝国政治制度的演化,必须首先研究其皇帝继承问题。
长期以来,西方学者注重考察拜占庭皇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或者深入探讨皇帝制度的细节,以及将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皇帝的继承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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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视研究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特点,特别是在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总体研究方面未能给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拜占庭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研究中常常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造成的局限性。本文通过从有关拜占庭皇帝继承的史料中得出的数据分析,探讨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并尝试用计量分析的方法更准确地解释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一些问题。
当我们在考察拜占庭皇帝继承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很多计数和计量的资料,例如,皇帝的年龄、出生和死亡的日期、结婚的次数、子女人数、即位年龄,等等,这些来自历史资料的定量数据是本文考察问题的基础。
我们通过计量分析这些数据材料,并将它们与其他数据材料作比较,进而把比较的结果置于其所在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加以描述,概括出拜占庭帝国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征。使用统计结果进行量化说明似乎比单纯的定性描述更明确、科学和直观。
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这是我们在以数量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拜占庭帝国93位皇帝中有65位是通过血亲继承的,即由12个王朝的皇室宗亲继承皇权。
其中长子继承的有24例,其他儿子继承的11例,兄弟继承和情人继承各5例,遗孀、远亲继承各4例,侄甥、姐妹、女儿继承的分别为3例,父母和孙子继承分别为2例和1例(见表1)。有将近半数的皇帝是由皇室男女宗亲,即兄弟姐妹、女儿、女婿、孙子、父母、遗孀、侄子和外甥等亲戚,甚至皇帝继承人的情人构成。拜占庭帝国皇帝继承人成分如此混杂,就笔者所知,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亚洲都很少见。他们中既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也有翁婿相传、叔侄相继的,还有子亡父继、祖孙相继的,甚至有女继承人之情人登基的。这种多样性的皇帝继承方式在世界历史范围内都是极为罕见的。相比之下,我国商代的“父子继承制”和周代以后“祖孙父子直线继承制”要单纯得多,
古代苏格兰、日本和英格兰实行的兄终弟及制,
以及古代突厥、鞑靼、蒙古等游牧民族实行的幼子继承制
也远比拜占庭皇帝继承情况单纯。
表1 拜占庭皇帝继承统计表
单位:人
(续表)
注:表头自左至右,拜占庭帝国王朝全称为,君士坦丁王朝(君朝)、塞奥多西王朝(塞朝)、利奥王朝(利朝)、查士丁王朝(查朝)、伊拉克略王朝(伊朝)、伊苏利亚王朝(伊苏朝)、阿莫利王朝(阿朝)、马其顿王朝(马朝)、科穆宁王朝(科朝)、安格罗斯王朝(安朝)、尼西亚王朝(尼朝)、帕列奥列格王朝(帕朝)。本文后面的表格,王朝全称参见本注。
需要指出的是,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在多样的继承形式中缺乏主从关系,事实上,父死子继在各种继承形式中占主导地位。从表1中不难看出,长子在拜占庭皇帝继承人中的重要地位,共有24例,占血亲继承人数的36.92%,构成维系王朝世袭的主线。同时,作为皇帝权力继承制度的辅助组成部分,还存在其他多种继承方式,它们是长子继承的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继承,既包括了次子、幼子继承,也包括诸子共同继承的方式。一般而言,父系氏族社会解体后,随着财产和社会权力私有化程度的加深,男性在财产继承中的优先地位不断强化,而皇权父死子继的现象是财产私有在政治上的表现,这一继承制度在各国历史上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这在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历史中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从总体分析来看,拜占庭皇权继承中,长子继承24例和非长子其他诸子继承11例,两项合计达到血亲继承皇帝总数的53.85%,其他继承方式不足一半。据此,可以说拜占庭皇帝继承制是在父死子继基础之上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
表1比较明确地显示出父死子继在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其他继承方式所占的比重也显示了它们在保障血亲继承传统中的重要性。那么,父死子继的继承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是如何实现的?拜占庭历史上有男性继承人的合法皇帝共有41人,其中35个皇帝的男性继承人继承了皇位,其继承成功率达到85.37%。从另外的角度讲,父死子继方式排斥其他继承方式,当在位皇帝有第一顺序一亲等男性继承人时,其他皇室亲属的继承权利自动消失。只有在皇帝没有男性后嗣时,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才有可能实现。皇帝之子的继承权利被剥夺属于特殊的例外。拜占庭帝国历史上有6个男性继承人被取消了继承权,其一是君士坦丁一世的长子,因被怀疑与其年龄相仿的后母有染而被其父赐死,
殒命于其父之前,当然谈不上继承皇权问题。另有三人,即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 Ⅱ,685—695,705—711年在位)之子、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Ⅵ,780—797年在位)之子和米哈伊尔七世(Michael Ⅶ,1071—1078年在位)之子,因其父统治被推翻而丧失皇位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父皇的权力已被剥夺,儿子的皇位继承权也自然丧失。这里要提到的是利奥一世(Leo Ⅰ,457—474年在位)和塞奥多利一世(Theodore Ⅰ,1205—1221年在位),他们都在生前将皇位传给外姓人。利奥一世取消其子继承皇权的原因是当时政治局势险恶,他在位期间为剪除把持朝政的日耳曼人军队领袖阿斯巴,联合伊苏利亚人军队将领泽诺,并将亲生女嫁给泽诺,临去世时指定泽诺之子继承皇位,即利奥二世(Leo Ⅱ,473—474年在位),泽诺为摄政王。显然,他预见到,如果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则不仅江山不保,而且其子也将难逃厄运。
这里,同属一个继承顺位的两个继承人,二亲等的利奥二世优先于一亲等的利奥一世之子。塞奥多利一世传位于女婿约翰三世(John Ⅲ,1221—1254年在位)而不传位于儿子则是出于对女婿的偏爱。当时,拜占庭政府流亡尼西亚,图强自救的任务十分紧迫,约翰在军政等各方面均是塞奥多利的得力助手,是重新恢复拜占庭帝国综合国力的实权人物和精明的政治家,他深得皇帝赏识,并被招为东床快婿,后成为新皇帝。
历史证明,塞奥多利一世的这一选择是富有远见的明智之举。从法律角度看,约翰三世的即位代表第一顺序一亲等女性继承人,即塞奥多利一世女儿的继承权利,因此,在法理上并不违背拜占庭继承法的原则。显然,这几个特例并不影响父死子继方式在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以帝国继承法为基础,其多样性的继承方式并不违背《查士丁尼法典》关于继承人法权规定的基本精神。按照《查士丁尼法典》,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即死者的子女、养子女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的亲父母,和全血缘的兄弟姐妹等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三顺序继承人,其他旁系血亲属于第四顺序继承人。
在同一顺序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远近来确定先后顺序,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这个继承法原则强调了子女的继承地位,在拜占庭皇帝继承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皇权继承又有其特殊性。由于男子在履行皇帝职责中具有比女性更优越的条件,因此其在继承皇权中也优先于女性,虽然法律承认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但在实践中,第二顺序男性继承人仍然优先于第一顺序女性继承人。拜占庭历史上共有6位女性皇帝继承人继承了皇位,但是她们的继承只具有象征意义,其皇权多由其夫君代行,只有8世纪末9世纪初的伊琳妮女皇(Irene,797—802年在位)真正掌握皇权,可称得上是“拜占庭帝国的武则天”。
有的学者认为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残余的反映,是长子继承制发展的必经阶段,
但是在拜占庭帝国,这一继承方式则成为父死子继的补充,它不仅体现了男性继承的原则,而且维护长子继承原则,因为,它是在父死子继和长子继承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的。例如,马其顿王朝的皇帝瓦西里二世(Basil Ⅱ,976—1025年在位)终身未娶,去世时没有继承人,其弟君士坦丁八世(Constantine Ⅷ,1025—1028年在位)遂按兄终弟及的原则即位,使王朝得以延续。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帕列奥列格王朝的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Constantine XI,1449—1453年在位)身上。其兄约翰八世(John Ⅷ,1425—1448年在位)在位23年,有3次婚姻,无出,死时只好将皇位传给其弟,
以续皇室血统,可惜当时拜占庭帝国气数已尽,皇室宗亲继承皇位也未能挽救帝国命运,数年后拜占庭帝国灭亡。641年,伊拉克略一世(Herakleios Ⅰ,610—641年在位)去世,由其长子、时年28岁的君士坦丁三世(Constantine Ⅲ,641年在位)即位,皇后玛尔提娜为将亲生儿子伊拉克罗纳斯(Heraklonas,641年在位)扶植即位而毒死君士坦丁三世,因为君士坦丁三世留下了11岁皇子,所以伊拉克罗纳斯的即位使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两原则发生冲突。在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冲突中,伊拉克罗纳斯代表了兄终弟及,而这位皇子代表了父死子继。最终,伊拉克罗纳斯不仅被迫加冕皇子君士坦斯二世(Constans Ⅱ,641—668年在位)为共治皇帝,而且于同年被贵族会议废黜,兄终弟及对父死子继的挑战以失败告终。
可见,兄终弟及只能是父死子继的辅助方式,而不能取代后者,否则将引发政治危机,这样的例证还表现在安格罗斯王朝的阿莱克修斯三世(Alexios Ⅲ,1195—1203年在位)夺取其弟皇位,但终被合法皇子阿莱克修斯四世(Alexios Ⅳ,1203—1204年在位)在王朝内讧中推翻。
可见,在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在位皇帝必须有男性继承人,如果缺乏这一条件,父死子继制度就要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血亲继承和皇权不会旁落,其他继承形式即成为必不可少的辅助形式。其中包括女儿继承、姐妹继承、遗孀继承等,继承的顺序也基本符合拜占庭继承法原则,这可从各种继承方式的成功率中得到说明(见表2)。表2中“继承次数”是指实际继承的数量,“分类总数”是指理论上应该继承皇位的数量,例如兄弟分类总数为26人,表明拜占庭合法皇帝中有26人有兄弟,但是其中仅有5人的皇位是由其兄弟继承,其成功率为19.23%。
表2 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成功率表
从表2不难看出,父死子继的成功率最高,达到85.37%,而其他皇室亲属继承皇权成功率相对较低。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继承的成功率高于姐妹继承的2/3。这里需要对遗孀继承方式作出一点说明。在拜占庭历史上,遗孀通常是作为年幼皇帝的摄政身份出现,她们继承皇权仅具有象征意义,实际权力由其再婚的夫君执掌。这一方式存在的意义是缓和由于缺少皇权继承人而产生的政治危机,防止王朝的中断。一般来说,当某个王朝因无男性后嗣而面临断绝时,女性后嗣就自然成为合法继承人;如果皇帝既无儿女,又无兄弟姐妹时,继承权就可能转移给皇帝的任何亲属,侄子、外甥、孙子、父母,等等,甚至皇后的情人也有机会登上皇位。例如,马其顿王朝皇帝君士坦丁八世(Constantine Ⅷ,1025—1028年在传)死后,其次女佐伊(Zoe,1042—1050年在位)先后将四名情人扶持上皇位,只是由于她不能生育,王朝难以为继。
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表现出来的多样性是否反映了拜占庭政治发展的落后?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讲,父死子继制度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私有制发展的结果,“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即母系——引者注)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
。皇权作为最高的社会权力,不仅可以像财富一样成为继承的内容,而且其继承的意义比财富继承的意义更大。为了确保统治权力能够长期稳定地为皇族或王室控制,父死子继制度就成为近代以前世界各国、各民族政治发展的最高形态。但是,这种制度的形成和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外部条件为前提,或者说,由于外部条件的差异,父死子继制度在古代世界各国的表现有所不同。拜占庭帝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和保守的基督教婚姻法制约了其父死子继制度的正常推行,但是也产生出多种补充形式辅助这种主要的继承方式的维系。
总之,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的多样性是其他国家和民族历史上罕见的。这种多样性是拜占庭社会特定环境造成的,具体而言,是拜占庭传统的婚姻习俗使皇室缺少足够的继承人,产生了此种情况。这一缺陷对维系封建王朝“家天下”来说是致命的弱点,需要依靠其他继承方式加以克服。多样的继承方式确实从表面上保持了拜占庭王朝的延续,但是仍然不能解决皇室缺乏继承人的根本问题,更不能保证“合格”君主的上位,因此,皇权继承的结果极不稳固。
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实施的结果体现出该制度明显的不稳定性,这是我们通过数量分析后得出的第二个结论。
表3 拜占庭王朝皇帝统计表
皇帝继承方式产生结果的不稳定性首先表现为王朝统治时间短暂,表3显示的数据能够说明这一点。导致王朝统治不稳定的原因很多,例如统治者实行的政策不得人心、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等,这些因素多为学术界所重视,本文希望从皇帝继承制度方面作有关的探讨。拜占庭帝国1120余年历史中共经历12个王朝的统治,其中大多数是短命王朝,如表3所示:君士坦丁王朝仅经历了两代5位皇帝,其中3位同时在位,该王朝统治了39年,平均每个皇帝在位不到8年;塞奥多西王朝经历3代4帝,其末代血亲皇帝塞奥多西二世虽在位42年,终因无男性后裔,王朝终结;利奥王朝与前朝经历类似,仅经3代而亡;查士丁尼王朝曾是拜占庭帝国统治强盛时期,但是,皇位仅传两代3帝;伊拉克略王朝经历5代6帝,比其前朝统治时间略长,其间,有3位皇帝并立时期;伊苏利亚王朝下降到4代5帝,其末代女皇废黜亲生儿子自立,终使王朝灭亡;阿莫利王朝经历3代3帝,末代皇帝两岁即位,27岁时被杀,王朝终结;马其顿王朝虽有6代19位皇帝主政,但是,其中只有9人为皇室血亲,其他10人或是篡位的军事将领或是玩弄权谋的宫廷政客,他们通过与皇族联姻获得合法地位,该王朝晚期竟有5人是以皇室公主情人身份登基的;科穆宁王朝是由两个家族构成的,一些学者又将其分为科穆宁和杜卡斯两个王朝,其5代10帝如按家族计算均没能超过4代;安格罗斯王朝则仅经历了两代4帝,皇室内讧导致首都陷落;流亡时期的尼西亚王朝只经历了4代4帝,其第二代皇帝并非皇室血亲;末代王朝帕列奥列格王朝经历8代,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统治时间最长的王朝。相比之下,我国古代除了分裂时期和秦、隋两朝外,统一王朝的寿命平均在10代以上。中古时期欧洲其他各国王朝也存在寿命短暂的现象,但是很少出现像拜占庭帝国这样多个短命王朝轮番主政的现象。例如君主专制政体建立以前的法国加佩王朝,共有22代28王,均为王室血亲;实行君主专制统治的波旁王朝经历10代7王,其中路易十四(Louis XIV,1643—1715年在位)在位72年,大概是世界上在位时间最长的君主。英国于1066年建立诺曼底王朝,传世9代11王,其中被称为“金雀花王朝”创立者的亨利二世(Henry Ⅱ,1154—1189年在位)实际上是诺曼底王朝亨利一世(Henry Ⅰ,1100—1135年在位)的外孙,是前朝血亲;兰开斯特王朝的创立者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1327—1377年在位)事实上是诺曼底王朝直系血亲,传位7代。相比之下,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极不稳定。
拜占庭帝国何以会出现皇权继承不稳定、多数王朝统治时间较短的现象?笔者认为,除了许多外在的因素外,拜占庭皇室内部男性继承人较少是最重要的内在原因。而拜占庭帝国的婚姻制度又是造成皇室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决定性因素,对皇权继承产生深刻影响。拜占庭人继承罗马帝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他们接受罗马法中关于婚姻的基本含义,即如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体努斯所作的定义,“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罗马法反对离婚。
早期拜占庭时代修改了罗马法关于夫权和离婚的规定,允许离婚和再婚,5—6世纪的许多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查士丁尼法典》允许再婚,以生儿育女,延续继承权。
但是,随着教会法影响的扩大,社会习俗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形成了关于神圣婚姻的道德观念,只承认一次婚姻的神圣性,谴责第二次婚姻,虽然不禁止再婚,但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接受两年以上的独身“惩罚”;至于第三次婚姻,教会法加以严格的限制,并坚决反对第四次婚姻。这些法律为包括皇帝和普通臣民在内的拜占庭帝国的信徒严格遵守。在中央集权制的拜占庭帝国,作为臣民主宰和榜样的皇帝,其婚姻更受到教会和民众的关注,他们几乎都严格遵守教会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其结婚的次数普遍偏低(见表4)。
表4 拜占庭皇帝婚姻状况表
单位:人
注:此表包括拜占庭帝国全部在位皇帝。
表4显示,拜占庭皇帝多数情况是一次婚姻,仅有两位皇帝结婚4次,都发生在马其顿王朝,其一是利奥六世(Leo Ⅵ,886—912年在位),其二是王朝末代女继承人佐伊公主。利奥六世的前3次婚姻曾产生1子3女,但其子早亡,他以延续王朝为借口缔结的第四次婚姻遭到教会的激烈反对,引发长期的教俗斗争,为此,大教长被罢免。他死后,其第四次婚姻留下的儿子君士坦丁七世(Constantine Ⅶ,913—959年在位)的合法地位经多年才得到认可。
佐伊为君士坦丁八世的次女,先后4次结婚,终因她先天丧失生育能力,王朝难以继续。生子与结婚有必然联系,但是,结婚不能保证必然生子。在拜占庭历史上,未婚皇帝有8人,结婚而无子的皇帝有22人,还有的皇帝甚至无后,连女性继承人也没有。这样,拜占庭历史上有近1/3的皇帝由于没有结婚或无子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皇权继承,这就使以父死子继为主要继承方式的多样性的皇权继承制度难以维持,进而导致频繁的、激烈的皇权继承斗争。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拜占庭婚姻制度对皇权继承的消极作用在拜占庭帝国专制君主制度环境中显得更加突出。由于皇帝集中了多种社会权力,成为帝国最高主宰,因此,围绕皇权继承的斗争就格外激烈。这在缺乏中央集权的中古西欧各国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以土地封赐和层层分封为特点的西欧封建家族政治模式强化了地方贵族势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王位的争夺远不如拜占庭帝国那样激烈。拜占庭婚姻制度使皇权和皇权继承经常产生问题,为各种觊觎皇权的势力提供了机会,宫廷阴谋层出不穷。特别要指出的是,宫廷内讧乃至王朝更迭,在拜占庭帝国并不必然导致全国大乱,而仅仅是在首都城内发生的,或者事后引发个别贵族的叛乱,对于整个帝国的政治秩序并不产生重大影响。这是拜占庭帝国皇权争夺与古代中国王朝更迭非常不同的地方,其深刻的根源在于拜占庭基督教婚姻法的制约作用。
如果拜占庭婚姻制度能够为皇权继承提供更好的保障,皇位继承结果会更加稳定。这在同样实行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得到验证。我国封建王朝很早即有较为完善的妃嫔制度,以唐朝为例,皇后之下,依次设贵妃4人,贵嫔9人,婕妤9人,美人9人,才人9人,宝林27人,御女27人,采女27人,
这样的安排可以保证产生皇帝权力的继承人,但也可能加剧了皇帝子嗣之间相残的内讧。另外,拜占庭社会杜绝蓄妾,其立法源自针对罗马帝国时期蓄妾成风的情况,严禁重婚,特别是基督教立法坚决禁止重婚和蓄妾,教会公开谴责蓄妾无异于嫖娼,因此,在宗教法规规范下形成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也严格限制了皇帝子嗣的产生。《查士丁尼法典》也总结了君士坦丁一世以后诸帝吸收教会法、明文禁止蓄妾的法律条文,对违反者处以剥夺公民权的惩罚。
这样,在婚姻制度不能确保产生皇帝继承人的同时,禁止蓄妾的制度又堵塞了通过非法婚外方式解决该问题的其他途径,拜占庭皇帝继承中的难题始终无法解决,常常转化为皇权继承危机。君士坦丁王朝和塞奥多西王朝因无男性继承人,被迫将皇权转交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姐妹继承;利奥王朝(457—518)和查士丁尼王朝(518—578)也因皇帝无嗣而让位于皇帝遗孀;马其顿王朝(867—1057)末期虽然由两位公主延续统治,先后有多位情人登上皇位,但最终还是无以为继。
拜占庭传统婚姻制度对皇权继承的消极影响还表现为皇帝的婚龄滞后和未成年皇帝继承人数量增多。虽然,拜占庭立法规定年满14岁的男子和年满12岁的女子为适婚人,但是,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的要件之一是“须家长或监护人等的允诺”,4—6世纪的多项法律规定女子在未满25岁以前,非经其父同意不得结婚。拜占庭帝国初期的立法规定,年满25岁的男子为成年人,这一年限至查士丁尼一世时下降为20岁。事实上,合法婚姻的一系列立法限制使拜占庭人的婚龄普遍偏高,因为,家长和子女在对待结婚次数受到严格限制的婚姻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他们要取得一致的意见需要更多的时间,会浪费大量机会。婚姻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她们虽然拥有14/12岁结婚的权利,但很少实行早婚。晚婚在皇室中更是常见,因此,皇帝与继承人之间的年龄差距较大,例如,君士坦丁一世在误杀了其成年的长子后,与其三位继承人的年龄差为44岁、49岁和43岁;塞奥多西一世与阿尔卡迪奥斯(Arkadios,395—408年在位)的年龄差为30岁;伊拉克略一世与其继承人的年龄差37岁;利奥三世(Leo Ⅲ,717—741年在位)与其继承人的年龄差33岁;瓦西里一世(Basil Ⅰ,867—886年在位)与利奥六世的年龄差为30岁;利奥六世与君士坦丁七世的年龄差为39岁;生长在皇宫中的君士坦丁七世也实行晚婚,34岁才得子;阿莱克修斯一世与其继承人的年龄差30岁。拜占庭皇帝晚婚现象直到拜占庭帝国后期的帕列奥列格王朝(1261—1453)才有所改变,此时皇帝私生子女也逐渐地增多。
拜占庭皇帝晚婚的直接结果是出现许多未成年的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以前,不足25岁的未成年皇帝即有6人。查士丁尼王朝以后,有年龄记载的皇帝中就有15位是不到20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5岁以下的皇帝有6人。这样,处于未成年皇帝统治下的拜占庭帝国与缺少继承人的拜占庭帝国一样成为争夺皇权的是非场和改朝换代的斗争旋涡。
皇权继承人的缺乏使拜占庭社会上层政治局势经常处于动荡之中,为许多有可能篡夺皇位的势力特别是外戚集团和宫廷贵族集团及教会势力提供了机会。而屡次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直接导致皇亲国戚和高官显贵篡夺皇权的激烈斗争,进而加速帝国中央集权政治结构的解体。14世纪以后,所有皇室成员,特别是拥有皇位继承权的皇子们都要求得到封地,他们成为“专制君主”,独霸一方,甚至在土耳其军队征服巴尔干半岛、拜占庭帝国灭亡在即的时候,仍然不能联合抗敌,继续相互厮杀,最终被各个击破。
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皇位继承过程的残酷凶险和继承斗争的激烈性。
就皇权继承过程而言,分为继承和被继承两个方面,去世或被废黜的皇帝是被继承者,而新皇帝是继承者,皇帝权力在两者之间的交接即是皇权继承的过程。皇帝对身后事的安排首先是保证皇权在皇室内继承,为此他们一般在生前就要确定继承人。拜占庭帝国皇帝确定继承人的习惯来源于古代罗马帝国,但是,他们部分地改变了罗马帝国皇帝“拟制血亲”继承制的内容,继承人的称号也作了较大改变。罗马帝国皇帝的继承人一般被皇帝收为“义子”,他们可能是皇帝的亲属,也可能只是皇帝的得力将领。公元3世纪,戴克里先皇帝实行行政改革,在东罗马帝国国家建设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他在皇帝之下设置“恺撒”一职,此后君士坦丁一世沿袭此制,恺撒即成为皇帝继承人,直到11世纪初以前,恺撒始终是皇帝之下最高级的贵族头衔。拜占庭帝国第一个王朝君士坦丁王朝时期,恺撒具有明确的皇帝继承人的意义,君士坦丁一世的三个儿子和朱利安均因此被任命为恺撒,后继承了皇位。4—5世纪的塞奥多西王朝以后,恺撒作为皇帝继承人的作用逐渐被“奥古斯都”这一头衔所取代,直到8世纪中期,利奥三世为其子君士坦丁五世(Constantine Ⅴ,719—775年在位)加冕为“共治皇帝”,恺撒头衔所包含的皇权继承者意义才消失。此后,皇帝继承人虽被称为“共治皇帝”,但是在老皇帝在世时,共治皇帝不拥有皇权,只有辅助皇帝处理事务权,其皇权继承人资格虽然也通过加冕方式得到确认,但是在继承皇位时仍然要举行正式的加冕仪式。共治皇帝的皇冠与皇帝皇冠的区别在于缺少皇冠顶部的十字架,意味着其权力和地位尚有待上帝的赐予。这种确定皇帝继承人的情况与我国古代一些王朝确定“太子”的制度相类似。这样,通过考察拜占庭帝国皇帝在登基前是否获得“恺撒”或“共治皇帝”的称号即可大体了解皇权继承是在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一考察对分析拜占庭皇权继承过程有重要意义。当然,在拜占庭历史上,不仅皇帝合法继承人要能够且必须获得继承人称号,而且非法篡位者为使其篡权行为合法化,有时也要强迫被架空或推翻的皇帝为之加冕,但是,那毕竟是个别现象。这里,我们还是通过数据分析说明问题。
表5 拜占庭皇帝被继承方式统计表
单位:人
注:此表按新王朝建立年代划分时段,包括拜占庭帝国所有在位皇帝。
表5显示,拜占庭帝国皇帝中仅有36人是按照其生前意愿传承皇权,其中还包括个别使用阴谋手段获取继承人资格的篡位者,其占皇帝总数的38.71%。而被剥夺皇权或被强迫改变、放弃传袭皇权意愿的皇帝高达42人,占皇帝总数的45.16%,其中不仅包括皇室血亲内斗,而且包括外姓强权胁迫造成的结果。例如,在拜占庭历史上统治时间最长的帕列奥列格王朝,皇帝安德罗尼库斯二世(Andronicus Ⅱ,1282—1328年在位)在其嫡孙安德罗尼库斯三世(Andronicus Ⅲ,1328—1341年在位)的军事攻击下被迫让位;同一王朝的皇帝约翰六世(John Ⅵ,1347—1354年在位)也是如此,在其女婿约翰五世(John Ⅴ,1341—1391年在位)的军事打击下退位。表5中“无意愿”是指死于意外事件和死因不明的皇帝未能对皇权继承表示出意向。表5中数据说明,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大部分不是按照皇帝生前意愿进行的,在皇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而被继承环节的不稳定必然为其后继承方式的残酷和继承斗争的激烈埋下隐患。
皇帝生前希望将其权力移交给最符合其心愿的继承人,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是皇帝临终前权威足够大,统治地位足够稳定,足以压倒包括其亲生子嗣在内的任何势力的挑战;二是其选定的接班人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势继承皇权。两者缺一不可,否则皇权便不能如其所愿实现交接,或者即便交接了也难以维系,最终还是没有按照其意愿完成交接过程。
表6 拜占庭皇帝登基手段统计表
单位:人
注:此表按新王朝建立年代划分时段,包括拜占庭帝国所有在位皇帝。
表6比较清晰地显示出,拜占庭帝国皇帝中有半数以上使用了非法的暴力的继承方式,其中以兵变手段登基的有24人,以宫廷政变上台的有27人,两项共计51人,占皇帝总数的54.84%,亦即每两位皇帝中就有一位是采取非法手段继承皇权的。此处,列举拜占庭帝国历史上以非法手段登基最突出的事件进一步说明问题是适宜的。利奥王朝皇帝泽诺(Zeno,474—491年在位)为伊苏利亚军队将领,为了夺取皇权,先将6岁儿子扶植上台,而后自立为皇位继承人,并最终害死儿子称帝,“子死父继”的先例因此在血腥的阴谋中出现。另一例废子夺权的事件是伊苏利亚王朝的女皇伊琳妮制造的,她曾是其亲生儿子、9岁即位的君士坦丁六世的摄政王,后因不甘心还政于成年的儿皇帝而发动宫廷政变,不仅废黜君士坦丁六世,而且将之刺瞎流放,软禁至死,她自立为帝。伊拉克略王朝末代皇帝被军事将领推翻砍头后,连续6个皇帝通过军事叛乱和宫廷政变夺权皇位,被砍头处死者达5人。皇室内斗的顶峰出现在末代王朝帕列奥列格王朝时期,为夺取皇权展开的内战此伏彼起,先有持续8年的“两安德罗尼库斯之战”(祖孙之间),后有断断续续进行了13年的“两约翰之战”(翁婿之间),终以持续6年的“约翰安德罗尼库斯之战”(父子之间)而结束。
至于兄弟姐妹、叔侄甥舅和君臣将帅之间大动干戈、钩心斗角的夺权斗争更是层出不穷,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斗争的激烈残酷为古代世界各国王室所罕见。
启蒙运动时代的思想家对拜占庭宫廷内斗十分不耻,彻底否定也在情理之中。但是,这里笔者不得不指出的是,皇室内争的现象在11世纪以后的拜占庭帝国特别突出,原因更为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在于科穆宁王朝推行的政治改革。这一改革将拜占庭帝国原有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治转变为科穆宁皇家为核心的家族政治,从而加剧了争夺皇权的皇族内部斗争。家族政治的强化并没有解决皇帝专制将帝国各种公共权力过度集中于皇帝一人造成的问题,只不过将皇族外的多种矛盾集中到皇家内部,将围绕帝国诸多公共权力及其利益的争夺转移到皇族内部,从而加剧了皇家内部斗争的激烈程度。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未能深入问题的实质。
最后,让我们再通过拜占庭皇帝的死亡方式和被推翻及受迫害的情况统计分析说明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过程的凶险。
表7 拜占庭皇帝死亡方式统计表
单位:人
注:此表按新王朝建立年代划分时段,包括拜占庭帝国所有在位皇帝。
表7显示,拜占庭帝国93个皇帝中有49人因病而死,四人死于战争,属于正常死亡的人数共为53人,占皇帝总数的56.99%,其中包括被推翻后流放软禁贫病而亡的皇帝,如伊拉克略王朝的皇帝伊拉克罗纳斯(Heraklonas,641年在位)被废黜后,病死于流放地罗得岛,又如塞奥多西三世(Theodosios Ⅲ,715—717年在位)病死于被软禁的修道院;其他40人死于暗害、死刑和原因不明的意外事故,非正常死亡占皇帝总数的43.01%,亦即平均每两个皇帝中将近一人死于非命。如果我们将表中属于正常死亡而实际上因受迫害而死亡的皇帝计算为非正常死亡,则后者所占的比例还要高。这组数据充分显示出拜占庭帝国统治阶层为争夺皇位而展开的血腥斗争的激烈程度。即便是在学者们公认的所谓拜占庭帝国的强盛时期,皇帝的处境也没有明显的改善。例如,查士丁尼王朝是所谓“重建罗马帝国”的强盛时期,但是,其末代外姓皇帝莫里斯(Maurice,582—602年在位)仍死于叛乱将领的乱刀之下;又如“拜占庭帝国黄金时代”的马其顿王朝,将近半数皇帝死于非命,其中6人被暗害(瓦西里一世的意外死亡为历史之谜),3人被处决。根据现有历史资料明确证实,拜占庭历史上有近十位皇帝遭到削鼻剜眼的酷刑而致残。难怪启蒙主义学者孟德斯鸠以鄙视的态度写道:“希腊帝国(拜占庭帝国——引者注)的历史(以后我们就是这样称呼罗马帝国的)不外是一连串的叛变、骚乱和背信弃义的行为而已。”
孟德斯鸠的意见虽然代表了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代对拜占庭历史的看法,有失偏颇,但却形象地反映了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斗争的激烈状况。
从继承过程看,拜占庭帝国争夺皇权斗争异常残酷激烈的重要原因是皇位继承人的不确定和继承权力的分散。由于拜占庭帝国经常处于缺乏明确的皇帝继承人,或因继承人不成熟而使皇位处于实际上的虚空状态,所以使享有不同程度继承皇位权力资格的皇室血亲都有当皇帝的可能,进而增加了参与夺权斗争的势力,也增加了皇位继承斗争的激烈程度。另外,一些皇帝之所以迫不及待、不惜铤而走险以暴力和非法手段夺权,还因为其继承权受到威胁,或者其法定的继承权并不明显,迫使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巩固和强化其继承权。从根本上讲,决定拜占庭帝国皇帝继承过程的因素是拜占庭国家高度中央集权的皇帝专制制度,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使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继承人。
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违背拜占庭继承法的规定。然而,皇帝专制制度又使他们有可能随时打破继承惯例,使拥有继承权的皇室成员经常处于丧失继承权的恐惧之中,迫使各顺位继承人从非法途径确保其合法权利。同时,“家天下”的皇位血亲世袭原则使皇室内拥有继承权的成员都有夺取皇权的欲望和可能,加剧了皇权继承的复杂性。拜占庭历史上几乎所有继承权受到威胁的皇室成员都发动过军事叛乱和政变,因此,大大小小、成功与失败的政变叛乱、宫廷阴谋充斥了整部拜占庭历史。
综上所述,拜占庭皇权继承制具有的继承方式多样性、继承结果不稳定性,以及继承过程凶险残酷性和继承斗争激烈性,是拜占庭帝国社会特殊环境的产物。拜占庭皇帝专制制度需要稳定的皇权继承制强化高度的集权化统治,但是,拜占庭社会的婚姻制度和习俗却不能为实行稳定的皇权继承制提供保障,因此,形成了拜占庭皇权继承制的上述特点。王权是古代世界各国最高的权力,成为各种政治势力争夺的焦点,为此展开的殊死斗争和血腥阴谋活动在古代世界历史上并不鲜见,也成为传统史学研究关注的重点。但是,像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皇帝继承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似乎并不多见。如果说世界各国的古代王权历史给人们留下了争权夺利残酷激烈的总体印象的话,那么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以进一步使人们对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过程的特点有更明确的认识。
(原文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1]
著名的美国拜占庭学家F. 德沃尔尼克的《早期基督教和拜占庭政治哲学》和希腊拜占庭学家I. 卡拉扬诺布鲁斯的《拜占庭政治理论》均以主要篇幅分析了拜占庭皇帝制度的理论。此外,对拜占庭帝国93位皇帝的个体研究论文也很多,这些微观研究的成果对笔者的考察帮助极大。F. Dvornik,Early Christian and Byzantine Political Philosophy,Washington D. C,1966;Ι. Κ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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