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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道德的本质

学习目标
  • 给出 哲学 的定义,说明 哲学 伦理学 的关系。
  • 基于相关重要术语的定义,了解 伦理学 道德 的不同。
  • 说明道德研究的不同方法。
  • 说明道德的含义,弄清道德同 美学 超道德行为 礼貌 的区别。
  • 根据道德的四个重要方面,说明道德如何应用于人类社会。
  • 仔细阅读关于道德起源的各种理论。
  • 通过考察一些生活实例,说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 区别道德与宗教。
  • 探讨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道德主导生活。道德对我们每一个人的主导权,强大于法律的主导权,优先于自身利益。作为生活于世间的人类,我们负有基本的责任和义务。有些事情我们 必须做 ,有些事情我们又 不能做 。换言之,在人类生活中,贯穿着伦理维度。作为人类,我们生活在善恶并存的世界,我们懂得某些类型的行为是以善良与邪恶来定性的。正是人类生活的结构,命令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伦理学帮助我们负责任地享用自由,认识到我们是谁。此外,我们应该如何度过一生?如何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在努力回答这些基本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什么是哲学?伦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如何?

哲学(Philosophy)的字面意义是“爱智慧”——希腊文 philia 的意思是“爱”或“友谊”,而 sophia 的意思是“智慧”。本书主要关注三大哲学领域,即 认识论 (对知识的研究)、 形而上学 (对实在之本质的研究) 伦理学 (对道德的研究)。另外还有 美学 (对艺术或美之价值的研究)和 逻辑学 (对论证和正确推理之原则的研究)两个领域,共同构成哲学的五大领域。

认识论 讨论下述问题:什么是知识?什么是真(理)和假?它们的适用对象是什么?若某人要真正认识某物,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知觉的本质是什么?其可靠性如何?知识同信仰的区别何在?有所谓“可靠的知识”之类的东西吗?

形而上学 是对实在之本质的研究,它追问以下问题:实在和实际存在的事物的本质是什么?特别要追问诸如下述的问题:果真有什么原因和结果吗?如果有,因果关系是如何起作用的?物质世界的本质是什么?有什么非物质的,例如精神或灵魂之类的东西吗?什么是人性?确实存在着自由,还是任何事物都是预先注定的?

我们主要关注的 伦理学 ,讨论人的举止行为的对与错。它追问这样的问题:任何人或行为之为善的、恶的、正当的、不正当的,是由什么造成的?我们是如何认识到的(认识论)?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在道德决定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什么作用?哪些行为理论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为什么?我们应该运用道德的原则、规则或法则呢,还是应该让各种境遇决定我们的道德?杀人、说谎、欺骗、偷窃和某些类型的性行为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为什么?

正如你可能看到的,上述三大哲学领域是相互关联的,有时是交叉重叠的,但每个领域本身都值得专门研究。正如书名所示,本书主要关注的是伦理学。在深入讨论之前,对伦理学或道德的任何论述所采用的一些基本术语,有必要加以解释。

基本术语
伦理学、道德、反伦理、不道德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常把ethical和moral (以及unethical和immoral)二词互换使用;这就是说,我们可以用ethical也可以用moral来形容人或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讲ethics的准则,却很少说morality的准则。有些人只是在性生活领域才使用术语moral和immoral,而当讨论企业和职业团体应该如何对待其成员或公众时,则使用术语ethical和unethical。然而,更为普遍的是,比起上述任何术语来,人们还是更多地使用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等词。所有这些词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呢?

英文ethics源于希腊文ethos,本意是品质、人格;morality源于拉丁文moralis,本意是风俗或礼貌。由此看来,ethics似乎与人的个体品格有关,而morality似指人们的相互关系。然而,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不论说某人是ethical或moral,还是说某行为是unethical或immoral,实际上没有任何重大区别。不过在哲学领域,ethics(伦理学)一词还用以指称特殊的研究领域,即集中关注人类行为和人的价值的道德领域。

如果我们说某些人有道德(ethical或moral),通常就是说他们是好人;如果我们说某些人不道德(unethical或immoral),意思就是说他们是坏人。如果我们说某些行为是道德的(ethical或moral)或不道德的(unethical或immoral),意思是指这些行为是对的或错的。这些解释说起来简单,但我们究竟如何定义对的或错的行为、好人或坏人呢?借以得出此类结论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些就是更为困难的问题了,它们构成道德研究的主要内容,本书后面各章对此将有较为详尽的讨论。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记住,“道德”与“不道德”,实质上就意味着“好(善)”或“对(正当)”“坏(恶)”或“错(不正当)”,并常常依其用以定性人本身还是定性人的行为而定。

好、坏、对、错、幸福或快乐的特点 经验的事实似乎是这样的:凡是人们认为好的东西总要包含某种程度的幸福和快乐,凡是人们认为坏的东西总要包含某种程度的不幸和痛苦。这种关于何谓好的观念在传统上一直被称为“享乐主义”。只要对这些词语给予最广泛的解释(从简单的肉体快乐到理智的或精神的快乐,从肉体痛苦到极度的情感痛苦),那就很难否认,凡是好的至少包含某种快乐或幸福,凡是坏的总要包含某种痛苦或不幸。

采取长远的而非短浅的观点看问题,是获得幸福的必备元素之一。为了实现长远的快乐或幸福,人们可能要忍受某种痛苦或不幸。例如,为了保护好牙齿和牙龈从而享受到唯有保养良好的牙齿才能带来的口福和全面健康,我们就要忍受钻牙治疗的痛苦。与此类似,人们为了赚钱以换取一两周的快乐和幸福,也许要干上两天十分艰难甚至痛苦的工作。

此外,术语“好(善)”应当根据人类经验和人际关系的背景加以解释,而不是仅仅用抽象观念来解释。例如,知识和权力本身都不是善,除非一个人从中得到某种满足,或者除非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合乎道德的、有意义的人际关系;否则,它们就是非道德的。

那些会给某人带来某种好处而给别人造成痛苦的行为,例如虐待狂从暴力虐待他人中获取快乐的行为,又如何呢?我们的初始主张是:凡属好事都会为某人带来某种满足、快乐或幸福。但这一主张若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不能说为某人带来满足的每件事都必定是好(善)事,肯定有所谓“恶意之乐”。

美德 W. K. 弗兰克纳(William K. Frankena,1908—1994)指出,凡属好事大概也会包含“某种美德”。 他还说:“凡属坏事,其本身之所以坏,乃因其产生了痛苦或不幸,或有某种缺陷,或者缺乏美德。” 美德是快乐或满足的重要补充,因为美德的状况令“经验或活动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好或更糟”。 例如,从听音乐会、看场好电影或读本好书中所获得的享受或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相关的创作者和呈现者(作曲者、演奏者、导演、演员、著作者)所表现出的美德。另一个可能更为深刻地体现美德之重要性的例子是,若一个人目睹了一场很好的庭审,看到和听到法官与律师很好地履行了职责,从而得到了满足或快乐;那么,如果法官与律师同时是大好人,也就是说,除了聪明能干,他们还是仁慈、公平、富有同情心的人,这种满足或快乐便会进一步深化。

如此说来,凡属好事,也许就包含某种快乐、幸福和美德;而凡属坏事,就会以其反面——痛苦、不幸和缺乏美德——为特征。这一主张只是说可能会有 某种 上述元素存在。例如,一个好人做了一件正当的事,也许不会感到特别快乐,甚至会觉得自己在做一件痛苦的事;然而,这一正当行为的受事者可能因此而感到幸福,该正当行为依然可能含有美德。

和谐与创造性 “好”和“对”还有两个属性可以加入我们的定义。在“好”的方面,它们是和谐与创造性;在“坏”的方面,则是不和谐或不协调与缺乏创造性。如果一个行为富有创造性,或能帮助人们成为有创造性的人,同时有助于促成最大多数人之间的和谐团结,那么,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对(正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产生相反效果,我们则称之为错(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如果某人或某个群体能够终结两国之间的战争,促成体面而持久的和平,那就做了一件正当的事、好事。它能够使两国国民都具有创造性而不是破坏性,能够创造双边的和每个国家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挑起或发动两国间的战争,就只能产生相反的效果。L. A. 柯肯德尔(Lester A. Kirkendall,1904—1991)强调了这些特点,并且对上文有关主要强调何谓人类经验和关系中的善或美德之必要性的论述做了补充:

无论何时要就行为做出决定或选择,合乎道德的决定总会对人际关系中的信任、信赖和诚实起促进作用。它应当增强个人相互合作的能力,提高个人的自尊意识。而那些造成不信任、猜疑和误解,从而设置障碍、破坏诚信的行为,则是不道德的。此类行为降低个人的自尊意识;它们不会产生合作共事的能力,而是促使人们相互分离,破坏人们的交往能力。

我们要定义的另外两个术语是非道德(amoral)和超道德(nonmoral)。

非道德

非道德指没有任何道德观念,或者对正确和错误满不在乎。这一术语可适用于极少数人。有些人在做了脑白质切除手术之后往往做出非道德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已毫无是非观念。(另外,婴儿也应划入非道德一类,因为他们还没有道德观念;直至他们接受道德教育之后,我们才能因其行为方式而予以严肃的表扬和责备。) 还有极少数人,尽管受过道德教育,却仍然停留在非道德状态,或者又蜕变成非道德者。在某些类型的似乎难以认识到自己做了错事的罪犯中,很容易看到这样的非道德者。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容易产生任何悔恨、遗憾或忧虑。

G.鲍威尔(Gregory Powell,1933—2012)是此类非道德者的例子。他同J. L. 史密斯(Jimmy Lee Smith,1931—2007)一起,在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斯菲尔德南部的一块洋葱地里,无缘无故地杀死一名警察。在J.万鲍(Joseph Wambaugh,1937—)的《洋葱地》 中,可以看到对鲍威尔及其态度的真实描述。另一个例子是C.皮奇福克,实际生活中的又一个怪人。他在英国奸杀了两名少女,万鲍的《血案》一书对此做了描述。他在书中还引述了许多心理学家对心理病态和社会病态的非道德人格的定义,认为这种人的特点是“情绪不稳定,缺乏健全的判断力,反常的冲动性(常常犯罪的)行为,没有能力从经验中学习,非道德的不合群情感,以及其他严重的人格缺陷”。 他指出,“精神病态者的最大特征是极端的不负责任。他懂得有哪些道德规则,至少能鹦鹉学舌般地复述出来,但这些规则对他而言却毫无意义”。 他还引证说:“良心、内疚或悔恨都毫无意义。做出了有害行为,却毫无不安或羞耻之感。” 看来,非道德基本上是某些人(幸亏此类人只是极少数!)所具有的态度。

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非道德的罪犯不应该因其所做坏事而受到道德谴责和惩罚。事实上,同可以明辨善恶的人们相比,由于这种人在道德上是不可教育的,因而他们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社会需要特别防范此类罪犯。

超道德

超道德一词意味着完全超越于道德领域,比如汽车、枪炮等无生命物体,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使用汽车或枪炮的人可能不道德地使用它们,但这些东西本身却是超道德的。许多研究领域(例如数学、天文学、物理学)本身都是超道德的,但由于人的介入,也就产生了道德问题。数学问题本身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然而,如果把数学运用于为氢弹爆炸服务,道德问题当然就随之产生了。

总之,不道德的人是通过做错事、做坏人而故意违反人类道德标准的人;非道德的人可能由于没有任何道德观念而违反道德标准;超道德的东西则无所谓善恶,也谈不上行善作恶,其原因仅仅在于它们不属于道德的范畴。

1.1 道德研究的方法

科学的或描述的方法

道德研究有两种主要方法。第一种是 科学的 描述的 方法。 这种方法经常应用于社会科学,并同伦理学一样,也研究人的行为和品行。但这里强调的是以经验为根据。这就是说,社会科学家通过观察和收集有关人的行为和品行的资料,然后得出某种结论。例如,有些心理学家在观察了许多境遇下的许多人之后得出结论:人常常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这是一种对人类行为的描述的或科学的方法——心理学家观察了许多境遇下的人如何行动之后, 描述 其观察所得而做出结论。然而,他们并没有就什么是道德上的正当或不正当给出任何价值判断,也没有规定人们应该如何行动。

哲学方法

第二种道德研究的主要方法叫作 哲学 方法,它由两大部类组成。

规范(或规定)伦理学

第一部类哲学方法处理规范(或标准)和规定问题。

以“人常常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为例,规范的道德哲学家要超越心理学家的描述和结论,力求探明人是否 应该 应当 为自身利益而行动。他们甚至会走得更远,得出肯定的结论。例如,“根据这些论据和证据,人们应当永远为自身利益而行动”(利己主义);他们也可能认为,“人们应当永远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利他主义);或者认为,“人们应当永远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相关者的利益而行动”(功利主义)。这三个结论就不再只是描述而是 规定 了。这就是说,这些陈述 规定 着人们 应当 如何行动,而不只是 描述 人们 实际 上是如何行动的。

规范(或规定)伦理学的另一方面是,它包含了道德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展示或描述事实或资料。例如,像“堕胎不道德”和“卢普是个道德上的好人”之类的陈述,也许没有 规定 什么,但确实蕴含了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要做出的那些 规范 的道德价值判断。

想一想

描述伦理学和规范(或规定)伦理学的区别是什么?

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

第二部类道德研究的哲学方法称为 元伦理学 有时又叫作 分析伦理学 。这种方法不是描述或规定,而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元伦理学家分析道德语言(例如,当我们使用“善”一词时所表达的意思);其次,他们分析道德体系的理性根据,或各派伦理学家的逻辑和论证。元伦理学家什么也不规定,也不直接论述规范体系,而是“超越”(“元伦理学”一词的希腊文前缀meta的基本意义)规定和规范,着力研究论证、逻辑结构和语言而非内容,仅仅间接关心规范伦理学体系。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所有伦理学家过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应用元伦理学,但它已经成为许多现代道德哲学家的唯一兴趣。这可能部分地由于系统阐述适用于一切人或大多数人的道德体系日益困难。我们的世界、我们的文化和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元化,而要找到能够支持所有人的行为的道德体系,即使并非不可能,也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因此,这些哲学家认为,他们也许可以像其他专家所做的那样,致力于研究语言和逻辑,而不谋求达成道德体系以帮助人们共同生活得更有意义、更合乎道德。

想一想

什么是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它同描述伦理学和规范(或规定)伦理学各有什么不同?

综合方法

本教科书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对所有伦理学观点全力进行合理综合。这种综合,旨在将相互对立的观点结合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哪一种观点都不会完全消失,对立双方的精华即最实用的要素,都经由适用于双方的基本原则而得以体现。当然存在着不可能加以综合的冲突——你不可能把德国独裁者希特勒对种族灭绝的嗜好同强调一切人的生命价值的任何道德体系综合起来——但许多冲突是可以综合的。例如,我们在本书后面将会看到,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的观点是如何同有神论者的观点综合于同这三者相关联的道德体系的。我们还会看到规范伦理学的两种主要的不同观点,即结果论和非结果论(这些术语将在后面加以解释),是如何综合于有意义的伦理学世界观的。

然而,问题在于,对伦理学的全面研究要求运用描述的、规范的 元伦理学的方法。对于伦理学家来说,吸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的一切资料和有效的实验结果是重要的。他们还必须审查自己的语言、逻辑和根据。但是,对于伦理学家来说,为帮助一切人共同生活得更有意义、更合乎道德而做出努力,似乎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哲学不能完成后一项应尽的责任,那么,人类道德就将是被偶然决定的,要么由个人自行决定,要么由未经检验的宗教观念所决定。因此,本书致力于对描述的、规范的和分析的伦理学进行综合,同时着重强调将伦理学应用于人类社会;实际上,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规范伦理学。

1.2 道德及其应用

什么是道德?

到此为止,我们业已讨论了专门术语和道德研究的方法,但尚未确切弄清道德 是什么 如同对待其他复杂问题那样,对道德的圆满解释,将随着本书论述的深入而逐步得以展示。不过,本章要达到这样的双重目标:勾画出道德的若干重要特征,给出基本而实用的道德定义。

伦理学与美学 [1]

哲学研究中有两个领域同人类事务的价值和价值判断有关。第一个是伦理学,也就是对道德的研究——在 道德 意义上什么是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第二个是美学,也就是对艺术和艺术品的研究,对美和不美的研究——艺术上什么是好、坏、对、错,在我们的生活中什么东西构成美、什么东西构成不美。当然,这两个研究领域会有某些叠合之处。例如,人们可以从艺术观点出发评价P. 毕加索(Pablo Picasso,1881—1973)的油画《格尔尼卡》,依据艺术技巧判定其美或丑,判定它是好的艺术还是坏的艺术;人们还可以讨论它的道德意义:毕加索在油画中对于战争的残酷与不道德,对于人们相互间的不人道,做出了道德评论。然而,当我们说某人有魅力或不漂亮的时候,当我们说夕阳美丽、小狗丑陋的时候,当我们说某幅画很伟大或者其风格拙劣的时候,我们实质上都是从美学价值而非伦理道德价值上进行评价的。

超道德意义上使用的好、坏、对、错

我们在道德意义上使用的词汇,还经常运用于超道德的意义上,上述在美学中的运用就是如此。再者,举例来说,当我们说这条狗或这把小刀很好,或者说这辆汽车行驶得不好的时候,我们常常既不是在美学意义上也不是在道德意义上使用这些价值术语(“好”“坏”,等等)。我们说这条狗好,并不是说它在道德上是善的,甚至也不是说它好看;我们的意思大概是说它不咬人,或者只有当陌生人威胁我们时它才吠叫,或者是说它作为一条猎狗干得不错。当我们说这辆汽车行驶得不好或这把小刀很好时,我们指的是在机械方面(而不是道德上或审美上)汽车引擎有些毛病,或是说小刀很锋利,切起来快。简而言之,诸如此类说法的含义通常在于:所说的东西之所以好,乃是因为它可被用来发挥某种功用;也就是说,它处于“好”的工作状态,或是得到了良好的训练。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观点是耐人寻味的,他认为有道德同人的功能有关。他在发展自己的论点时,把对“好”和“坏” 的使用从超道德领域引进道德领域。他认为,任何好的或坏的东西之所以好或坏,乃是由于其功能发挥得好或不好。他接着指出,我们如果能弄清人的功能是什么,那就可以了解术语“好”或“坏”如何应用于人。在确立了人的特有功能是思考这一学说之后,他断定,有道德实质上意味着“为了完美的生活而善于思考”。

多少年来,对这一学说有过许多质疑。有人怀疑亚里士多德是否确切说明了人的功能——例如,某些宗教派别认为人的主要功能是侍奉上帝。还有人怀疑有道德是否仅仅同功能直接相关。然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谈论道德时所用的术语也常常被应用于超道德的意义上;当应用于小刀、狗或汽车之类的东西时,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任何人,确实都不认为这些术语同道德或伦理有什么直接关系。

道德与礼貌(或礼节)

礼貌 或礼节是人类行为的又一领域,它同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对这两个领域细加区别。毫无疑问,道德和伦理同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有重大关系。然而,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可以划入道德范畴;人的有些行为是超道德的,有些行为是社交性的,同 礼貌 或礼节相关——它们实质上属于爱好情趣问题,而不是善恶问题。当然,这些区别常常模糊不清或交叉重叠,但重要的是,我们要尽可能清楚地区分超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以及仅仅涉及礼貌的行为。

让我们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吧!假定一位雇主把一封例行业务信件交给秘书去打印。将信件交给秘书的行为和秘书打印信件的行为,都是超道德行为。现在假定这位雇主同秘书交谈时口带脏话,并当着办公室内全体雇员的面粗鲁地吼叫。雇主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就表明他极不 礼貌 ,但他确实又没有做出什么不道德的事。骂人和粗鲁无礼在许多人看来可能是错误行为,但基本上属于趣味方面的过错,并非背离道德。

然而,让我们再假定那封信的内容会毁坏一位清白无辜者的声誉,或者会导致某人死亡或失去生计。那么,这一行为就属于道德范畴了,并且一定会产生关于雇主行为的道德问题。而且,对于秘书是否应该打印这封信,也产生了道德问题。此外,如果雇主用脏话对秘书进行恐吓或性骚扰,那么,他由于威胁着雇员的人身安全感、隐私权、诚实和职业自豪感,因而是不道德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所看到和做出的行为中有大量的超道德行为。然而,我们必须始终意识到超道德行为可能具有道德含义。例如,打印信件本身是超道德的,但如果打印和邮寄信件会导致别人身亡,那就确凿无疑地出现了道德问题。

在礼貌领域内,诸如骂人、抓食和衣着邋遢等行为,在有些场合或许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可能被认为是不礼貌的。然而,此类行为很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我不是说礼貌和道德之间 没有 任何联系,而只是说它们没有什么 必然 联系。一般地说,在我们的社会里,我们觉得良好的礼貌伴随着良好的道德,我们假定,如果人们接受了在社交场合要举止得体的教育,那么,他们在道德境遇中也就会正确地行动。

然而,要指出在社交上礼貌得体地行动与有道德之间的直接联系,常常是困难的。过去和现在的社交团体里有许多颓废派成员,在行为举止的礼貌方面毫无瑕疵,但对待别人却极不道德。人们相互间做到有礼貌,又在人际关系中做到有道德,这当然是普遍愿望。但为了合乎道德地行动或揭露道德问题,有时候,违反某个特定团体的“礼貌”可能是必要的。例如,若干年前 ,我们社会的许多方面都认为,有色人种在饭店里的白种人席位就餐是不礼貌的(在某些地区是非法的)。在这些地方进行的许多占座抗议中,为了揭露并努力克服涉及不平等待遇和否定人类尊严的道德问题,就破除了礼貌。

因此,尽管礼貌与道德之间可能常有联系,但当两者没有任何明显联系时,人们必须细加辨别。例如,人们不得把在男女众人前说脏话同强奸、谋杀或商业欺诈等量齐观。

道德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在讨论道德的应用时,可以考虑四个方面,即宗教道德、道德与自然、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

想一想

说明四大方面的道德。

宗教道德

宗教道德涉及人和超自然存在物的关系。例如,根据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十诫(见表1-1)的前三诫便属于这种道德。这些诫律处理人与上帝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根据这种特殊的道德准则,一个人违犯了这三诫中的任何一条,他就对上帝做出了不道德行为,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做出了不道德行为。

表1-1:十诫释义

道德与自然

道德与自然 问题指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道德在例如土著美洲人文化等一切原始文化中以及在远东文化中都很盛行。近年来,西方传统也开始认识到以道德的方式对待自然界的重要性。有些人认为自然界只是对人类的善(利益)大有价值,但另外许多人却已开始把自然界本身视为善,认为自然界值得我们进行道德考虑。根据这种观点,像鲁滨孙那样的独居荒岛者会不会有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就不成其为问题了。在道德与自然方面,可以依据他对待周围自然物的行为,判定他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

个体道德

个体道德 涉及个人与自身的关系,指的是个体道德准则,这种准则可能得到也可能没得到任何社会或宗教的认可。个体道德考虑到,可以在个体自身之内而不是在世界之外的某个超自然领域,发现“更高的道德”。一个人可不可以做出某种行为,并非因为社会、法律或宗教教导他可不可以,而是因为他本人发自良心地认为这样做是正当的抑或邪恶的。

例如,在希腊传说中,外甥女安提戈涅(Antigone)试图无视其舅父克瑞翁(Creon)国王的命令,为亡兄举行葬礼,于是同国王相对抗。在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约前496—约前406)的剧本中,安提戈涅因上帝的更高律法而反对克瑞翁;而在J. 阿努伊(Jean Anouilh,1910—1987)的剧本中,安提戈涅之所以反对克瑞翁,并非由于上帝的律法(她自称对上帝律法毫无所知),而是由于自己的个人信念——它关于在处理与别人甚至与死人的关系时,怎样做才是正当的。这方面的道德还可以指关注个人对自身之义务(为了促进自身的幸福,发展自己的才能,忠实自己的信仰,等等)的道德领域。十诫中的第九诫和第十诫,尽管也适用于我们即将谈到的社会道德,但至少是个体道德劝诫的好例子。宣扬“不可贪恋”的目的,似乎是要在每个人内心建立起内部控制,甚至不对别人的财产或配偶动一下侵占的念头。为什么针对例如杀人或说谎没有任何“不可贪恋”型诫律?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是有意思的。无论如何,这些诫律似乎既强调社会道德,也强调个体道德。

社会道德

社会道德 涉及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这或许是道德最重要的方面,因为它贯穿于所有其他方面,同时,比起其他方面的道德来,有更多的道德体系蕴含社会道德。

我们再简略地谈谈上述荒岛的例子吧。大多数伦理学家或许认为,鲁滨孙除了对他自己和自然界之外,就不会有什么真正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了。假如荒岛上还有九个人,并且鲁滨孙可能压服、虐待或消灭他们,那么,此时鲁滨孙之道德或不道德的潜在可能性同他独居时的道德行为相比较,后者将为数极少。许多道德体系都承认,“只要不伤害其他任何人”,鲁滨孙对自己做些什么,就完全是他自己的事。

想一想

为什么社会方面的道德最重要?

在大多数伦理学家看来,当人们结为社会团体、彼此产生冲突的时候,最重要的人类道德问题就随之产生了。例如,尽管犹太教和基督教的道德体系强求人们爱上帝、服从上帝,但在其一切分支和教派里,这两个信条都带有强烈的社会要旨。事实上,其全部训诫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九十大概都是针对人应如何对待别人的。当耶稣声称最重要的两条诫律是爱上帝和爱人如己时,他便简洁地表明了这一要旨。这两条诫律同等地对待宗教和社会两个方面,但通观耶稣的一切行为和说教,人们看到他更加强调合乎道德地对待他人。他似乎认为,如果一个人合乎道德地对待他人,他便自动合乎道德地对待上帝了。耶稣在“最后审判”的一个比喻中强调了这一点,他的大意是说:“你对我的最小造物(最下等的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冲着我做的。”十诫中有三诫是明确地针对上帝的,其余七诫都是讲如何待他人——社会方面优先。在例如佛教等其他宗教中,社会方面几乎代表了全部道德,而超自然的即宗教方面的道德,即便有也为数极少。此外,针对个体道德所讲的一切,其目的也是为了同个体共享一种文化的其他人们的利益。

非宗教的道德体系也常常强调社会方面。似乎强调个体方面的 伦理利己主义 ,其最普遍的表述形式声称“ 每个人 都应为其自身利益而行动”,但也强调整个社会环境。一切形式的 功利主义 都强调“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因而显然是论述社会方面的。例如康德(参看第3章)的 非结果论 的即 义务论 的理论,强调对待他人的行为多于其他任何方面,尽管其合乎道德地对待别人的理由不同于伦理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这里值得注意的重点是:大部分道德体系,甚至极端个人主义的或宗教的道德体系,均或者只强调社会道德而不言其他方面,或者强调社会道德远甚于强调其他任何方面。

那么,我们该如何应用这些方面呢?我们可以利用它们的实际区别,这些区别使我们能够以最广泛的术语来思考人类道德的适用性问题。然而,根据综合的精神,明智的做法也许是:我们要在统一体中保留这些区别,以便把宗教、自然与道德以及个体诸方面吸收进广泛的人类道德之中,但要认识到大多数道德体系都交融于社会方面。换言之,我们应当注意到前三个方面的道德,同时坚定地植根于社会方面,后者才是大多数人类道德难题和冲突所由产生之处。

谁有道德责任?

谁能被认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呢?迄今的所有证据使我们不得不说,道德适用于人,并且仅仅适用于人;此外一切说法都是猜测。如果有人要把道德归属于超自然的存在物,那么,他只有单凭信仰才能如此。如果有人认为动物或植物对其相互间的或涉及人类的破坏性行为负有道德责任,那么,他就必然抹杀了科学所揭示的有关此类存在物之本能行为的大部分证据,抹杀了我们日常观察所得的证据。

最近对动物进行语言训练的实验表明,动物至少能够最低限度地发展一些类似于人的思维过程,将来人们甚至有可能教会动物像现在的人一样讲道德。倘若如此,就可以认为动物对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然而,目前的大多数证据似乎表明,应该把动物和植物划入非道德的或超道德的范畴,也就是说,应该认为它们没有任何道德观念,或完全超乎道德领域之外。

因此,当我们使用 道德、伦理 之类的术语时,我们的表达仅仅关系到人。我们不认为狼吃了羊要负道德责任,也不认为狐狸吃了小鸡要负道德责任。我们可以由于这种动物的行为而打死狼或狐狸,但绝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负有 道德 责任而打死它。我们打死它是因为我们不希望再有羊或小鸡被吃掉。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历史上,只有人才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因而,也只有人才应被认为对自己的举动和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至于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被认为负有道德责任,当然是有限制的;但在论及非人类时,根本就不应该提出道德责任问题。

1.3 道德的起源

关于道德起源问题,历来有大量的探索。道德始终是世界的一部分,起源于某种超自然的存在物,或是嵌入自然界本身的吗?还是道德纯粹属于人们大脑的产物?或者是其中两者或所有三者的某种混合物呢?由于道德和伦理学研究有关善、恶、正当、不正当的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完全客观的,即“外在”于人的呢?还是主观的,即严格地“内在”于人的?抑或是这两者的混合物?让我们来探讨这些可能性。

完全客观的价值 [2]

若价值被当作完全客观的东西,那么,考察价值的路径有三:

  1. 价值来源于某个或某些超自然存在物。
  2. 有以某种方式嵌入自然界本身的道德法则。
  3. 世界和世间万物都有价值,无论评价的人存在与否。
超自然论

有些人认为,价值来源于某个或某些更高级的即超自然的存在物或原则——善(柏拉图)、神(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耶和华或上帝(犹太教徒)、上帝和圣子耶稣(基督教徒)、阿拉(伊斯兰教徒)以及梵天(印度教徒)——这里仅列举少数例子而已。他们进一步认为,这些存在物或原则本身就体现了至善,启示人们什么是公正或善,什么是不公正或恶。如果人们要有道德(并且通常有某种现世的或永恒的奖赏来激励人们的这种愿望),那就必须奉行这些原则或这些存在物的教导。否则,他们将因不服从最高道德(如上帝)而丧生,将被视为不道德,并且通常将因其罪过而受到某种现世的或永恒的惩罚。或者,他们若信仰一种原则而不信仰超自然存在物,那就会不忠实于最高道德原则。

自然法则论

另外一些人认为,道德总是以某种形式蕴含于自然界的,并且存在着“自然法则”;人们若要有道德,就必须坚守这些法则。圣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不但论证了道德的超自然基础,而且论证了这种自然法则论。例如,有人主张,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背了“自然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同性者相互之间的性欲、性爱或者性行为都是反自然的。

完全主观的价值

同上述理论相反,还有人要证明道德完全起源于人类自身。 这就是说,他们认为,当且仅当有了能够评价事物的有意识的人时,事物才会具有价值,才能被分类为善、恶、正当或不正当。换句话说,若没有人,就不会有任何价值。

对客观论和主观论的评价

对超自然论的批评

伟大的数学家、物理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1879—1955)说过:“我不相信人的不道德性;我认为道德完全是人性所关切之事,不存在任何神权的支持。”

当然,超自然物是可能存在的,它也可能同自然界及其中的人发生某种联系。这主要是一种信念,基于信仰的信念。当然存在着这种信念的合理证明,而且它可能具有理性基础。常常有人举出超自然物存在的证据,而且确实有人还提出哲学理由,试图证明上帝的存在。然而,还没有任何 决定性 证据证明超自然存在物或原则的存在。此外,描述此类存在物或原则的大量传说也高度歧异。这种歧异使得要确切地回答下述问题困难重重:此类存在物或原则所竭力启示的价值是什么?在许多传说所启示的诸多价值中,人们究竟应该接受和遵循哪一种呢?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停止探索真理,停止寻求基于超自然物的价值之可能性的证据;但它又确实表明,要可靠地证实这种道德起源是困难的。

对自然法则论的批评

另一方面,我们肯定会谈到“自然法则”, 比如万有引力定律。但如果严密地考察此类法则,我们看到,它们同有关道德和社会管理的人造法则大不相同。例如,万有引力定律实际上是说,所有物质的东西都受到指向地心的引力——如果我们向空中抛球,球总要落回地面。牛顿爵士(Isaac Newton,1643—1727)发现当物体受到地心引力时,这一现象必然会发生,他描述了这种固定的、不断重复发生的现象,并将之称为“自然法则”。这里的关键词是 “描述” ,因为所谓自然法则是 描述性 的,而道德法则和社会法则是 规定性 的。换句话说,自然法则并不是说球被抛到空中时就应该或应当落向地面,如同我们说人不应该或不应当杀死别人那样。确切地说,万有引力定律说的是,抛出的球确实或将要坠落,它描述了而不是规定了球的运动。

在这里,人们会问:“有没有什么自然的 道德 法则规定自然界的人应当或不应当如何行动呢?”如果有此类道德法则,它们是什么?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的或“违反自然法则”的,这种信念深信唯有异性恋的行为才是“自然”的。然而,如果我们考察自然界的一切方面,就会发现 异性性关系 不是自然界一切性行为的唯一形式。自然界有些生物是无性行为的(根本没有性别之分),有些是 同性性关系 的(其中有动物也有人),很多是 双性性关系 的(与同种群生物的雄、雌两性皆发生性行为)。当然,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人们可能希望规定同性性行为或反异性恋行为是错误的,不过却难以证明有什么“自然法则”禁止同性性关系。

对“价值存在于世界及其万物”观点的批评

“没有评价事物的人,事物自身也有价值。” 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或可能成立的吗?对于黄金、艺术、科学、政治或音乐这些东西,如果周围没有对它们进行评价的人,它们还有什么价值吗?说到底,除了黄金,其余东西难道不全都是由人发明或创造出来的吗?看起来,价值几乎不可能绝对地存在于世界与世间万物自身。

对主观论的批评

那么我们一定能得出结论,认为价值完全是主观的,如果世界上没有人,世界上的一切就都绝对没有任何价值吗? 让我们努力客观地想象那没有人生活的世界。除非有人在那里欣赏评价,否则,自然界的一切——空气、水、土壤、阳光、海洋——就都没有任何价值吗?可以断言,不论人类存在与否,植物和动物都会发现世界有满足其需要的“价值”。在太阳的温暖里和树荫下,在它们的食物里和解渴的水里,它们都会发现“价值”。世界上确实有许多东西,诸如艺术、科学、政治和音乐,只能得到人的评价;但也有相当多的东西,无论其周围有人与否,它们都具有价值。所以,价值似乎不完全是主观的,正如不完全是客观的一样。

既主观又客观的价值——综合性观点

看来至少有某些价值存在于人类之外,尽管更为大量的价值或许依存于能够评价事物的有意识的人。因此,价值似乎比主观论或客观论的描述复杂得多,而更为可取的观点似乎是:价值 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在主观、客观两个变量中应该加上第三个变量,从而形成下述三个变量的交互作用:

  1. 有价值的或被评价的事物。
  2. 有意识地进行评价的人,即评价者。
  3. 展开评价时的背景或境遇。

例如,黄金由于是矿物质,明亮、闪光、有韧性,因而本身具有价值。然而,当人们认识到黄金的稀有时,在美观和作为世界金融储备的作用这一背景下,黄金的价值就比其本身具有的价值高得多了。由此看来,黄金的最充分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它的特性,而且取决于在特定背景或境遇下进行评价的某个有意识的人。不言而喻,黄金是一种其价值极大地取决于主观评价的东西。要注意,如果背景或境遇改变,黄金的价值也会变化。例如,假定有人被困于荒岛,没有食品、水和同伴,却有100磅黄金。在这种食品、水和同伴均已失去,且多少黄金也买不来的特定背景或境遇下,黄金的价值难道没有大大下跌吗?这个例子说明了背景或境遇是如何影响价值和评价的。

道德源自何方?

由上可知,价值 [3] 似乎常常来自特定背景下有意识的人和“物”(物质的、精神的或情感的)之间的复杂的交互作用。但这一论述对于回答道德起源问题有何助益呢?有关道德起源问题之答案的任何设想都肯定是推测性的。然而,通过观察道德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轨迹可以看到,道德主要产生于人类的需要和愿望,它是以人的情感和理性为基础的。

似可合乎逻辑地设想,人们开始意识到所在环境和同自己一样的其他人时就已发现,他们团结在一起比相互隔绝能做更多的事。通过深切的感受和思考,在取得许多经验之后,他们确定了“善”“恶”之分,由此帮助他们共同生活得更成功、更有意义。这些信念需经高级神父、先知和其他领袖的核准。这些领袖人物不仅把道德同他们的权威相联系,而且同某种超自然存在物的权威或大自然相联系——在古代,这些东西常常被认为是不可分离的。

例如,人们在结为团体的环境中比作为孤立的个人能够更顺利地生存下去。然而,若要作为社会团体而生存下来,就必须有某种戒杀的禁令。这种禁令的确立,可以或者借助团体中全体成员的舆论,或者通过团体首领的行动。首领们可能告诫人们,某个或某些超自然存在物——可被视为通过自然或不通过自然而发挥作用——声称杀生是错误的,从而为戒杀法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当然,也可能确实存在颁布此类道德法则的超自然存在物。然而,既然这些法则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由其他的人(摩西、耶稣、释迦牟尼、穆罕默德、孔子等等)向人们讲述的,我们就只能肯定地说,我们的大部分道德来自我们自己,即起源于人类。所有其他起源说全是臆测之词或者信仰问题。至少可以说,道德和道德责任看起来一定是起源于人类并应用于人类环境中的。此外,人们必须通过运用自己的经验和精妙深沉的思考与情感,并尽可能理性地、有意义地付诸应用,来决定何谓正当或善、何谓不正当或恶。我们由此要进入习惯的或传统的道德与反思性道德之重大区别的话题。

1.4 习惯(或传统)道德与反思性道德

习惯(或传统)道德

我们都相当熟悉习惯(或传统)道德,因为我们都出生于这种道德氛围之中,它是我们开始接触的第一批道德。存在于不同文化和社会中的道德通常都是以习惯 或传统为基础的,并且常常未经批判的分析或评价便被提交给社会成员,伴随着他们的整个童年和成年时代。这种对社会年轻一代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培养方法,没有什么必然错、必然恶的东西。

许多习惯和传统对于缔造有道德的社会是十分有效和有益的。正如我前面所提出的,许多道德教训都产生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人的需要,并演变成特定社会的习惯或传统。例如,为了创造性地、和平地共同生活,第一批道德教训或道德规则之一必定是有关结束人的生命问题的,因为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人的生命经常处于危险之中,那么,人们要共同生活和工作就非常困难了。然而,为了使习惯和传统有效而持续地适用于社会成员,就必须予以批判的分析、检验和评价,由此产生了反思性道德。

想一想

习惯(或传统)道德同反思性道德有何区别?

反思性道德

哲学家一般都对自己和别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对人的每一个信念、判断或观念,都应该认真地有批判地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具有可靠的基础。在这方面,道德同哲学研究的其他任何领域绝无不同。哲学家不主张废除或丢弃习惯和传统,但极力主张人们要运用理性,对一切道德教训或规则之基础和实效性加以检验,不管它们多么合乎传统和惯例、得到多么广泛的认可。换言之,哲学要求人们反思自己的道德习惯和传统,决定是否应予保留或废除。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约前470—约前399)说过:“未经审视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对于道德,或许相应的推论是:“未经省察的习惯或传统是不值得奉行的。”因此,正如人们不应该接受缺乏任何证据或有效的逻辑论证的陈述或命题一样,人们也不应该接受未经证据、理性和自我经验先行检验的道德习惯或传统。

道德反思的恰当例证是上文对十诫的考察——十诫是西方文化中的许多人都发誓和声称要遵守的规则。十分有趣的是,许多人甚至不知道其中的大多数诫条是什么(可能的例外是反对强奸的诫条,大概人人皆知!),甚至常常不能依次地或随意地列举出来。此外,有多少人按照本章提议的方式考察过十诫,并且认识到它们适用于不同方面的道德?有多少人认识到前三诫只适用于人同超自然物的关系,第四到第八诫适用于自己同他人的关系,而第九、第十诫基本上适用于他们作为个体人的自身?

综上可见,重要的是,一切习惯、传统、道德体系、规则和伦理学理论,都应该预先经过仔细的分析和批判的评价,然后才能继续予以认可或奉行。还有,我们不应该立刻丢弃它们,但也不应该全神贯注地认同它们,除非对它们进行过认真仔细的、合乎逻辑的详尽审查。本书其余各章都将强烈地鼓励你,在论述道德、应对道德争议之际,做一个具有反思批判精神的思想者和实践者。

1.5 道德、法律和宗教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运用理性反思,把道德同人类活动与经验的另外两个领域——法律和宗教——相互区别开来。人们常常把道德混同于这两个领域,把道德视为两者的一部分。

道德和法律

“不义之法”一词可以作为理解“法律可能不道德”的起点。我们还有所谓“讼棍”之说,系指不正派的律师,这些人在自己的职业范围内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水门事件”的共谋者们几乎都是律师,审理和判处他们的人也都是律师。显然,当两个人同为律师,都研究过大量相同的资料,并且其中一人合乎道德而另一人不道德的时候,道德和法律就必然不是一回事了。历史上有过许多反对不义之法的抗议活动,抗议者常常关心“什么是道德”或者关心“更高尚的道德”。这也似乎表明,必须把法律和道德加以区别。

所有这些意味着法律和道德毫无关系吗?法律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东西,而道德又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另一种东西吗?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吗?对于这些问题很难回答“是的”,因为我们的大量道德已经包含在我们的法律法规里了。我们只需检查一下各级政府的一切法令法规,就会看到对抢劫、强奸、杀人和虐待他人肉体精神的行为所规定的法律制裁。我们会看到还有许多法律,努力保护结为团体、共同生活的个人免受伤害,当个人之间由于分歧(多数完全属于道德方面)而产生冲突时,又极力提供解决办法。

那么,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呢?M. 斯克里芬(Michael Scriven,1928—)在讨论十诫(西方文明中早期法律的一部分,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认为是上帝颁布的)的区别和特征时,指出了一个重大差异。他把反对贪恋的律法同反对杀人、偷盗和奸淫的律法(见表1-1)相区别。只要奸淫或偷盗行为未曾实施,法律就无法管束人们觊觎别人的配偶或财物。因此,十诫中关于贪恋的陈述似乎是关于人们应如何思考或保持内心道德的道德劝诫,而反对偷盗、杀人与奸淫的陈述则是法律,也就是反对人的某些行为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禁令。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政府声明——法规,即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体系——用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有些法律的道德含义较少,不过,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完全不是相互补足的关系。合乎道德的事不一定合法,反之亦然。这就是说,如前所述,你会看到道德上不公正的法律。此外,人的某些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但在道德上却颇可怀疑。

例如,美国一些地方无视一切人的自由平等乃大多数道德体系坚定的基本原则这一事实,曾颁布法律准许人对人的奴役。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一定的个人自由和明确的道德平等——尽管在行动上并非总能如此,但在理论上,这是大多数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美国宪法的重要部分。(对这一原则稍后将有较充分的讨论。)如果说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那么,妨碍这种道德的法律则一定是不道德的。再例如,没有任何法律反对大连锁店为迫使小店主破产而在一个地区亏本销售。但许多伦理学家都认为,这种势必危害小店主及其家庭之生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另一个表明法律和道德 有所区别的例子是,在全国大多数法学院,最近都增加了作为课程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的伦理学课程。自从诸如“水门事件”“白水事件”以及罗德尼·金与O. J. 辛普森审判等丑闻以来,对律师的公众评价已跌至谷底,但律师是否受大众欢迎不是我们谈论的话题。伦理和道德行为似乎从许多律师的活动中消失了。这种情况的严重程度,使得法学院校认识到,迫切需要开设伦理课程为未来的律师们传授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则。此外,现在美国的许多州都要求在校期间未能得益于优秀伦理课程的律师,必须修习伦理学进修课程。所有这些表明,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并非必然地受到了关于行为道德标准的教育。

事实上,显而易见的是,道德并非必然以法律为基础。

历史研究倒可能表明相反的情况——道德先于法律,而法律支持道德;这就是说,法律把道德变成了可以通过奖惩强制实施的法规或制度。也许社会越庞大越复杂,法律的必要性就越大。然而并非不可思议的是,完全没有法律制度,只有几条基本的道德原则和坚持原则的协议,也可能组成一个道德社会。这并不是说应当从人类生活中废除法律,而是表明法律不是道德的必然属性。

想一想

举例说明法律是如何体现道德的。

然而,法律能离开道德吗?道德似乎为支配人们及其制度的一切重大法律提供了依据。如果不是忧虑杀人和偷窃的不道德性,那么,制定反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又目的何在呢?完全没有道德含义的法律为数极少。甚至那些管理企业公司的法律,似乎对任何人都无甚直接的道德意义,但其功能至少也要确保对一切相关者——股东、企业主和雇员——的公平公正。任何不含某种道德关切的法律——无论多么微小而间接的关切——都是难以想象的。

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是公众的道德汇编,因为它为一种文明的所有成员开列了在该文明中公认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法律也规定道德的行为方式,并通过法典和用以确立、维持和改变部分法规的整个司法程序,支持本身所包含的道德。然而,对不义之法的矫正未必是更多的法律,而毋宁是生活于该法典之下的人们所坚持的正确的道德推理。

想一想

“法律支持道德”的说法意味着什么?法律是如何支持道德的?

法律 是社会道德的公开表述,也是它的支持力量。法律无论如何也不能取代或替换道德,因此,我们不能随意把合法的东西与合乎道德的东西相等同。这两类“东西”常常完全一致,但也常常不一致。实际上,法律问题常常不会,大概也不应该囊括全部道德问题。例如,当今的大多数伦理学家似乎同意,除了猥亵儿童和任何形式的强迫性性行为之外,不应有任何法律干涉成人间的自愿性行为。有鉴于此,人们可以讨论成人的性道德而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显而易见,法律把道德编为法典,为道德提供支持;若缺乏道德或道德含义,法律 法典便空洞无力了。

道德和宗教

没有宗教会不会有道德?要令道德具有实际意义,就一定要靠上帝或神吗?不信仰宗教的人,会不会是真正有道德的人呢?倘若要有道德就必须信奉神,那么,何种宗教是道德的真正基础呢?看起来,有多少不同的宗教和宗教观,就存在多少冲突。

宗教是人类最古老的习俗之一。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史前时期有语言,但确有证据证明,充满艺术色彩的宗教活动以及律法或禁忌,规范着人类早期的行为方式。在早期时代,道德 蕴含于传统、习俗、惯例和当时文化下的宗教活动之中。

此外,宗教作为最强大的制裁力量,鞭策人们合乎道德地行动(迄今依然如此)。这就是说,如果反对杀人的道德禁令背后有全能的超自然存在物的赏罚权力,那么,一种文化的领导人要求自己的拥护者奉行的道德,就得到了最大可能的支持。这种惩罚或奖赏比任何同类的人所能给予的都更加有害或令人愉快;在这种观念之下,部落宗族的赏罚约束力相形见绌。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可能先于任何正式的法律体系或独立的道德体系,可能为道德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有效支持。然而,这一见解丝毫不能证明道德必须和必然具有宗教基础。多种理由足以证明,道德不必要,实际上也不应当以宗教为唯一基础。

证明超自然存在物的困难

首先,为了证明“人要有道德就要信仰宗教”,我们就必须确证超自然世界的存在,并且和自然界一样,那里也存在着道德。其次,即便能够证明这一点(这是颇为可疑的),我们还必须证明,超自然世界存在的道德同自然界存在的道德有某种联系。可是,很明显,我们讨论道德问题的唯一基础是今世,今世的人及其行为。

想一想

从下列几方面批判审查“十诫”:

(1)分别说明十条诫律各属于四大方面道德的哪一方面。

(2)你认为哪些诫律是任何道德社会所绝对必需的?为什么?

(3)哪些诫律可以由法律强制实施?哪些不可以?为什么?

要检验这一主张的真理性,就要任意考察一套宗教诫律,并且真诚地探究其中哪些诫律对于建立任何道德社会是绝对必需的。例如,十诫中除了前三诫(见表1-1),对于其余诫律我们都可以这样提问。前三诫可能是犹太教徒或基督教社团的一套必备规则;但如果非宗教团体仅仅遵守十诫的第四到第十条,并假定宗教团体遵守所有的十条,那么,从 道德 上说,这两种团体有何不同呢?(也可能有人会找到理由要从后七条中删除某些诫律,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不必暗示道德不会以宗教为基础;明显的经验事实是,道德过去、现在,或许还有未来,都是以宗教为基础的。然而,道德完全不需要以宗教为基础;若宗教成了道德的唯一基础,道德就有狭隘和偏执的危险。

宗教人士可能是不道德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有些信教人士可能是不道德的 ——人们只消考察一下罗马天主教会的某些神父,尽管他们受到教会严格的宗教和道德训练,却对自己所监管的儿童犯下了性骚扰罪。另外我们还可以想一想,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宗教都有过多次战争与其他迫害。

非宗教人士可能是道德的

如果我们能把今世道德的特性简要地描述为,为了每个人和每个存在物,不害人、不杀人,普遍地努力使生活和世界更美好,如果许多人不承认超自然界的存在,却像承认者一样合乎道德地行动,那么,有道德的人就必然要具有不同于宗教信仰的某些品质。(这些品质将在以后的章节加以论述。)尽管大多数宗教明显地包含道德体系,但并非所有道德体系都以宗教为基础;因此,道德和宗教没有必然联系。完全不信教的人(例如人道主义伦理学家)也能发展有效的、始终一贯的道德体系,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

提供理性基础的困难

如果不能为旨在创立道德体系的宗教提供基础,那么,为这个道德体系提供理性基础就十分困难了。而为大多数宗教体系提供理性基础,必然是困难的。要确证任何超自然界、来世、上帝或神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关于上帝或神之存在或不存在的传统理论和现代理论,为对立的两种主张都提供了理性基础,但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证明此类存在物之存在或不存在。

因此,如果说没有任何证据是决定性的,没有任何论证的逻辑是不可辩驳的,那么,超自然世界、来世、上帝或神的存在,就至少属于未经证明的范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许多人就不再相信它们的存在,不再把自己的信念建立在信仰、恐惧、希望或自己对证据的理解上了;但除非针对宗教信徒,否则,宗教作为道德的逻辑基础,实在是软弱无力的。

想一想

你同意“我们需要兼容宗教体系和非宗教体系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这一观点吗?为什么同意?为什么不同意?

如果有人坚持认为,我们之所以有(或应该有)道德,是由于存在着至善之物,或者由于我们到了另一个世界要受到奖赏或惩罚;而这些东西的存在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那么,这整个体系就是以未经证明的假想为基础的。相信上帝或来世的存在,可能使人们“感觉”怎样行动会更好些,也可能为合乎道德的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提供强有力的鼓励或制裁。但是,对于能为这样行动而不那样行动提供理由、证据和逻辑的道德来说,它没有给出正确合理的基础。此外,正如M. 斯克里芬所说:“宗教能够为道德提供心理的而非逻辑的基础。” 本书后面的篇章,将论述道德的非宗教基础。

何种宗教?

即便可以把宗教 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究竟何种宗教应该作为人类道德的基础呢?这个问题在特定的宗教里得到了解答;但对于与之冲突的其他宗教的信徒而言,或者对于根本不信教的人们而言,这个问题显然没有得到满意的解答。即使超自然的宗教信条可以得到决定性的证明,我们又该承认何种宗教是真正的、真实的道德基础呢?确实,各种不同宗教有着许多共同的道德规定,例如不杀人;但同样确实的是,它们也有许多相互冲突的道德规定。

例如,在基督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对于性、战争、离婚、堕胎、婚姻、偷窃和说谎,就有许多相互冲突的道德表述。它们都信仰上帝、耶稣及其教义,但对于什么是道德或不道德,何以会有如此之多的意见分歧呢?明显的答案是,对《圣经》记载的或口头流传的教义可以做多种解释。但是,举例来说,由谁来赋权罗马天主教徒对卫理公会教徒说,后者对耶稣教义的解释不对呢?在这里,仅仅依据《圣经》的章节——其中多数可做不同解释——甚或依据两个不同教派都不信奉的某种教义,是不可能做出裁决的。简而言之,当存在严重冲突时,完全没有解决冲突的理性基础。

如果考虑到认为没有上帝、超自然物或来世的人们( 无神论者 )或对此没有把握的人们( 不可知论者) ,实质上都被排除于道德考虑之外了,那么,困难就更加显著了。如果此类人不信教,或者既信又不信,那么,任何特定宗教制定的任何道德诫律如何能适用于他们呢?他们被自动排除出宗教道德所设定的道德范围了。当然,各种宗教都针对非信徒制定了规范,但这些规范往往意味着引导非信徒最终以某种形式皈依该教,或者常常是某种有关“爱敌如友”的庇护性陈述。

解决冲突的困难

如果不超越一切宗教 ,寻求某种基础更为宽泛的人类道德体系——道德决定的某种宽泛的基础——那么,我们何以解决基于宗教基础的不同道德体系间的冲突呢?如果此类解决办法是成功的,通常就是由于我们超越了任何特定的宗教道德体系,并运用某种理性的折中方案即宽泛的道德体系,这种体系打破一切宗教的和非宗教的界限。因此,我们要比以往更坚决、更始终不渝地追求这种方法,这一点不仅重要,而且有益。

此外,我们有可能确立一种体系和方法,从而做到这一点。但为了达此目的,一切人,不论信教者或非信教者,都必须乐于接受实质上以非宗教为基础的全面的道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他们自己的多数道德规则和方法都能成功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不跳出宗教的狭隘界限,何以解决道德冲突呢?我们办不到。我们必须在宗教之外确立道德的基础,但这个基础又必须包容宗教。这是走向道德社会和道德世界所必需的第一步。以上的论述和问题至少使我们认识到,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正如M. 斯克里芬所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那么,概括地说,宗教和道德究竟有何联系呢?回答是:没有任何必然联系。除了现世生活,不谈任何其他生活——没有上帝或神,没有超自然物,没有来世——人们照样能有完全的道德体系。这是否意味着,为了有道德就必须废止宗教呢?完全不是。只要有某种道德基础保护所有人免受宗教界和非宗教界的不道德待遇,就应当允许人们信教或不信教。例如,提倡以非自愿者做人祭的宗教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剥夺了非自愿者的生命。迫害所有不接受其教义者的宗教同样是不道德的;根据宽泛道德体系的要求,不应当允许此类宗教存在。然而,如果宗教赞同某些宽泛的道德原则,其信徒又能予以遵守,宗教就能同非宗教人士共存,并且依然能够富有意义地充分尊崇其宗教原则。

关于宗教和道德,还要指出的最后一点是:对于大多数涉入宗教的人们来说,宗教远远高于道德体系。例如,因为犹太教徒和穆斯林都认为,存在着比自然世界的任何存在物都更值得他们爱的存在物,所以,对他们具有极端重要性的是其同该存在物的关系,而不是他们在自然世界如何行动。在这一意义上,宗教高于(或不同于)道德体系。

考虑到存在于各种宗教之间以及虔诚的宗教徒同非宗教徒之间的所有差异,合情合理的结论是: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创造一个具有广泛基础的道德,这种道德允许这些差异和个人的宗教关系继续存在和发展,同时又考虑到对待一切人的合乎道德的态度和行为。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严格的宗教的或严格的人本主义(无神论)的伦理学,而是J. P. 蒂洛(Jacques P. Thiroux,1928—2006)教授所命名的“ 人道主义伦理学 ”(humanitarian ethics), 它包容了这两个极端,也包容了介于两者之间的道德观。

1.6 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在许多人看来,20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的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提出了上世纪最为重要的道德发展理论。在瑞士儿童心理学家让·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著作的影响下,科尔伯格的书稿将道德思维划分为三个独特的层次:前传统层次、传统层次和后传统层次(亦即自主性层次或原则性层次)。每个层次又分为两个阶段,它们构成道德思考的“结构性整体”或有组织系统,赋予道德判断以理性的逻辑一贯性。科尔伯格关心不断扩张的文化价值知识,关心这种知识支持文化相对性观点的意义。尽管他承认价值及其具体内涵因文化的不同而不同,但他认为,道德发展结构具有超越一切文化的普遍性发展序列。

道德阶段的界定

前传统层次

在这里,诸如好、坏、善、恶等术语是根据行为之肉体的或快乐论的结果而界定的。

第一阶段:处罚和服从的取向 此阶段的道德决定系作为对权威的反应而做出的。由于有权威者有权力以给予某种肉体结果作为对行为者之行为的回应,那么,为了避免处罚而服从权威就成了第一阶段做道德决定的依据。

第二阶段:工具主义或相对主义的取向 第二阶段的个人是实用主义的,其道德决定主要为自身利益所制约。在科尔伯格看来,“正当行为必由这样的行为所构成,它们总是工具性地满足一个人的需要,偶尔也满足他人的需要。” 人际关系就像在大街和市场上的互惠关系,正如俗话所说的“你捧我,我就捧你”。

传统层次

科尔伯格理论的第二层次类似于上文论述过的习惯道德或传统道德。这一层次的道德不具反思性,它就是要维护或遵循他人、家庭、集体或社会之期待。在企业活动方面,科尔伯格的传统层次需要适应企业文化,遵从公司的道德规则。

第三阶段:人际和谐或“棒小伙子-文雅姑娘”的取向 第三阶段的个人是“大众愉悦者”。在这一阶段,做到心怀善意,例如“他(她)用意良好”便具有重要意义。做个“好人”,亦即服从集体,实现他人的期待,赢得他人的赞成,这是处于道德发展第三阶段的人们的特征。

第四阶段:“法治和秩序”的取向 第四阶段的人们一心想着为了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秩序,即把社会秩序本身作为目的来加以维护。例如,第四阶段的个人之服从法律,仅仅因为它是法律而已。这一层次的正当行为的特征是:履行责任,尊重权威。

后传统的、自主的或讲原则的层次

第三层次要求的是反思性道德,要求具有在集体认同和权威之外独立有效地进行道德推理的能力。

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取向 第五阶段的个人懂得,法律之外尚有目的存在,而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进一步说,第五阶段的道德决定者懂得何以要制订法律,懂得可以为了善的理由而改变法律。也就是说,第五阶段的人视法律为基于正当考虑的“社会契约”,法律之设计就是要达到社会善的目的。

第六阶段:普遍伦理原则的取向 对于第六阶段的个人而言:“正义”一词的定义,有赖于同自我选择的道德原则相一致的良心所做出的决定,而这种原则具有合乎逻辑的全面性、普遍性和前后一贯性。它们是合乎道德的抽象原则(例如:黄金律、绝对命令),而不是例如十诫那样的具体规则。

换言之,第六阶段的个人具有丰富的伦理思想,并且懂得道德规则、法律和伦理策略背后的支撑原则。而且,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们能够运用诸如公正、互惠和尊重人的尊严之类的观念,清楚而正确地思考道德困境,因而能够独立地做出明智的道德判断。

科尔伯格力图识别出普遍存在于一切人之中的天生的认知结构,此种结构既能解释道德的发展,也能解释在不同阶段所做出的道德决定的基础。其理论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会做出某种道德决定,以及先前阶段又是如何整合成更高等级的道德推理的。按照科尔伯格的理论,一个人为了解决他本人观点的内在冲突,必然倾向于进入随后的最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这一理论为本书中许多实例的道德推理之层次性,提供了另类的分析工具。

1.7 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在深入讨论道德体系之前,本章还必须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是:“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这个问题的另一种提法是:道德有没有明确的根据或基础?——能找到理由说明人应该善良、做公正的事而不做坏人坏事吗?上述问题不应当同这一问题相混淆:“我或任何一个人为什么要有道德? ”正如K. 尼尔森(Kai Nielsen,1926—)在其优秀论文《我为什么要有道德?》中所说,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后者很难以明确的决定性证据或逻辑予以回答,而前者则不然。

前面已经指出了把宗教作为道德的基础 ,特别是唯一基础的困难。然而,如果一个人有宗教信仰,他就确实有了他本人的道德基础,尽管从本质上讲,这一基础基本上属于心理的而不是逻辑的。把宗教作为道德基础的问题,常常导致这样的臆说:如果道德没有任何超自然的或宗教的基础,那它就不会有任何基础了。与此有关的或许走得更远的论断是:人生没有任何真正的意义,除非存在着某种来世或其他某种超自然的生存理由。我们鼓励读者批判性地审查上述论断。然而,很明显,对许多人来说,这在心理上是正确的。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当且仅当生活中有上帝、来世或某种宗教时,他们的生存才有意义、有目的,他们才有理由做到有道德。我们必须尊重这种观点,承认其许多持有者的信念,因为这正是他们对于生活和道德的感受。

然而,同样明显的是,也有许多人没有这种感受。宗教信仰者认为,如果有人不信奉宗教,他们的生活便没有意义;此类人便没有任何理由要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在许多人看来,宗教信仰者的这种看法未免太专横武断了。不过,如果说宗教并非必然地说明了“为什么”要有道德,那么,何者对此做出了说明呢?让我们暂时假定没有任何超自然的道德,进而看看能否找到其他理由,来说明人们为什么应该有道德。

基于开明的自身利益的理由

人们基于开明的自身利益 肯定能证明,无论如何,行善一般比作恶好,创造一个好的世界和社会一般比创造坏的好。事实上,我们下一章将会看到,自身利益是伦理利己主义这一道德理论的唯一基础。然而,这里并非暗示一个人应该追求自身利益。确切地说,这里提出的论点是:如果人人都尽力做好事、做好人,而避免和制止坏事,就会符合每个人的自身利益。例如,如果一个团体内没有任何人杀人、偷窃、说谎或欺诈,那么该团体的每个成员就都会得益。该团体的成员就会说:“我做好事不做坏事符合我的自身利益,因为这样做我就受益,不这样做我就会被排除出团体或受到惩罚。”因此,这种基于开明的自身利益的理由尽管并非无懈可击(正如K. 尼尔森的论文所述),却是令人信服的。

基于传统和法律的理由

同上述理由相关的是基于传统和法律的理由 。这种理由提出,因为经过很长时期而确立的传统和法律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因为这些传统和法律激励人们要有道德、不要不道德,所以,人们这样做也就具有充足理由了。自身利益是一种理由,而另一种理由是对人类思想和成就的尊重,是这种思想和成就确立了此类法律和传统,并将它们从一个历史阶段和文明推进到另一个历史阶段和文明。这可能是引人注目的理由,尽管它往往压制对传统和法律的怀疑——这种怀疑正是创造性的道德推理的核心。注意到下述事实是耐人寻味的: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或许正是由于正视这种理由、宗教理由及其相关经验而学会了道德。我们都曾被告诫:我们应当或不应当做某事,因为它符合或不符合我们的自身利益,因为上帝说过它是对的或是错的,或者因为它是家庭、学校、社会和世人期望我们采取的行为方式——难道我们不记得吗?

展开论证,必有难题

所有这些论证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令人信服的和正确的,只要允许并鼓励人们自由地怀疑其确立或支持的道德命令。前已论及为道德确立宗教基础的若干困难,而另两种理由若展开论证则同样存在难题。如果其他的利益同自身利益相互冲突,自身利益论就可能有问题了;对于看到在特定境遇下的不道德行为有明显好处的人,要说服他确信另样的行为符合其自身利益,常常是困难的。由传统和法律所确立的道德之成为问题,是由于难以成功地进行变革和怀疑。而缺乏这种怀疑,有时会鼓励对不道德习俗的盲从。这种理由助长这一信念:由于千百年来一直是如此行事的,因而一定是正当的。

共同的人类需要

我们能否提出其他理由,说明人为什么要有道德呢?如果尽力根据经验和理性来考察人性,我们就会发现,一切人都有许多共同的需要、欲望、目标和目的。例如,一般地说,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中似乎都需要友谊、爱、幸福、自由、和平、创造性和安定,这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无须太多的考察就能发现,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人们必须确立和遵循的道德原则,应能鼓励他们相互合作,使他们免于恐惧,不必担心自己会被杀死、被残害、被偷窃、被欺骗或欺诈、被严厉管制或监禁。

道德之产生,部分地是由于人类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也许不可能使一切人都确信自己应该有道德,甚至也不好说有道德将永远符合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然而,对于“人为什么要有道德”这个问题, 一般 能够给出的最好回答是:坚守道德原则,令人生活得尽可能和平、幸福、充满创造性和富有意义。

伦理学的重要性和社会实用性

法学院和商学院的伦理学教学已经有了显著加强。医学院校也开设了同类课程,医院和许多企业都增设了生物伦理和其他伦理的委员会。例如,J. 奥图尔(James O’Toole,1958—)一直在为企业老总和其他管理者举办“价值观念与领导才能”研讨班。人们会问:“这意味着我们变得更讲道德了,还是表明随着这些伦理价值开始渗入平民大众,我们将会更加讲道德?”如此众多的人(甚至包括政客)都在关心价值观念、关心美国伦理生活的改善,这当然值得赞扬。但所有这些关心是多么的表面化,尤其当它出自眼睛紧盯着选票的政客之口时!毫无疑义,其中有些政治家的关心是真诚的;但人们不禁怀疑,他们要强力灌输的到底是谁的价值观?他们自己到底受过多少伦理学训练?

可是,不管伦理学可能达到的大众化程度如何,也不管是表面的大众化还是实际的大众化,伦理学肯定应成为你生活的最重要方面。说到底,有什么会比学会如何更加合乎道德地生活,会比改善你的生活质量、改善你周围人的生活质量还要重要呢?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人的最有价值的努力是为我们行为的道德化而奋斗。我们的内心平衡,甚至我们的生存本身都取决于道德。唯有我们行为的道德化才能赋予生命以美好和尊严。”

当你读完本书和其他同类著作,修习了这门伦理学课程之时,较之于大多数有口无心地大谈价值观却不明白自己在说些什么的人们,你会获得可观的伦理学背景。对此,我们满怀希望。

道德的实用定义

本章大量阐述了关于道德不是什么的问题,但尚未说清楚道德是什么。这里且提出一个 实用的道德定义 :道德基本上是处理人的问题的,处理人同其他存在物(包括人和非人)的关系;道德阐明人应当 如何 对待其他存在物,以便在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的奋斗中,促进共同的福利、发展、创造性和价值。

主要的道德观和传统的伦理学理论所关注的不是人们 为什么 要有道德,而是 如何 才能实现道德。几乎所有的现代伦理学理论,都是这样那样地从我们自己的道德传统中发展而来的。若能得益于这一传统,我们的道德研究就绝不是“从零开始”了。全面完美的伦理学研究必然尊重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观。

伦理难题

为什么要有道德?

柏拉图在《理想国》(卷2)中讲述了牧羊人古阿斯的故事,他发现了一个魔戒。若将魔戒翻转180度,他就可以隐身;若再翻转过来,他便现身了。凭借这一隐身术,他做了许多缺德之事、狡诈之举,还有谋杀行为。他是个流氓恶棍,却成了出名的富翁。古阿斯不仅以貌似好人的假象而大捞好处,而且从作恶而不受惩罚中也赚足了好处——他作恶绝不会被捉住!

现在设想又有一枚魔戒给了一位公平正直之士。为了私利而干坏事的诱惑是否太过强烈了?既然知晓绝不会有遭受惩罚之忧,好人便会快速地堕落为流氓吗?身处此境的人,为什么要讲道德呢?试论述之。

设若你得到了古阿斯戒指,你会做些什么?为什么要有道德?

批判性思考题

  • 批判性地审查任何道德体系或准则,例如宗教准则、企业或任何职业所施行的准则或制度,并论述这种准则所规定的该做和禁止之事如何适用于不同方面的道德。
  • 根据教师的意见查阅图书或其他资料,搞到一套你所在的市、县或州的管理特定社区活动的法律。分析判定这些法律同你所在社区的道德观和道德标准有多大联系、是如何联系的。其中哪些法律内容在多大程度上是合乎道德的或超道德的?
  • 你认为人们在同自然界(不包括其他的人)的交往关系中有义务做到有道德吗?如果有,理由何在?
  • 人在本质上是善的、恶的还是善恶相混的?写一篇条理清晰的文章,论证并提出证据支持你的观点。你的观点如何影响你的道德方法?
  • 你认为道德应该不应该以宗教为唯一基础?为什么?有可能确立一种同宗教完全无关的道德体系吗?如果能,如何确立?如果不能,为什么?
  • 检查你自己的生活,尽可能诚实精准地确定你的价值观念从何而来。
  • 你认为你自己应当永远有道德吗?你认为人们一般都应当有道德吗?为什么应当?为什么不应当?

参考阅读

“The Myth of Gyges,”Plato, The Republic .

[1] 伦理学和美学的区别:
(1)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也就是研究道德意义上的好(善)、坏(恶)、对(正当)、错(不正当)的。
(2)美学是研究艺术和艺术品的,也就是研究艺术上的好、坏、对、错,研究在我们的生活中什么东西构成美。

[2] 对于“价值完全是客观的”这一观点,有三种考察路径:
(1)有人认为价值源自超自然的存在物或原则。
(2)有人认为价值蕴含于自然界本身,也就是说,自然界存在着道德法则。
(3)有人认为世界和世间万物都蕴含着价值,无论周围有没有人感知和评价它们。

[3] 根据价值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这一信念,有可能确立有关道德起源的理论。
(1)道德源自特定背景下有意识的人和物质的、精神的或情感的“物”之间的复杂的交互作用;
(2)道德起源于人的需要和欲望,奠基于人的情感和理性。 4vZa/czmC9H0nlYobMMQpyLjpAcbvdSAxr6ggFNCUHG4ssovEl6e+E4d0HdTc/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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