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的30多年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金融发展有四组现象特别引人注目:一是通货膨胀水平及其波动性出现普遍下降;二是实体经济增长迅速,同时波动性下降;三是资产价格、信贷和投资的“繁荣—萧条”周期日益强化,周期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四是全球的贸易失衡不断加剧。上述四组现象并存,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以上四组现象中,前两组的结果是令人愉悦的,它一度使全球经济进入了所谓的“大缓和”(Great Moderation)时代;而后两组的结果则是令人沮丧的,从拉美到东亚,再到美国,它一次又一次将看似欣欣向荣的“经济奇迹”拖入危机的深渊。
如果不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我们也许会寻找足够多的理由来支持上述四组现象中的不平衡结构,因为对于很多经济学家而言,相对于全面的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泡沫似乎是可以容忍的;而相对于经济增长的停滞,贸易的失衡似乎也不那么紧迫,完全可以延期解决。然而,信贷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带来的问题远远比想象中的要严重,它不仅仅是全球经济发展中的“白玉微瑕”,而是极具破坏性和具有自我强化能力的危机促成机制,而全球贸易的失衡无疑加重了这一问题,并将危机的链条延伸至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各个角落。
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发达和复杂化,金融失衡不仅周期性地发生,而且与宏观经济的失衡彼此强化。这种强化使得经济和金融长期持续、显著地偏离长期标准。从历史经验来看,同时观察到一系列这种失衡状况能有效地预测随后出现的金融危机和产出损失,因此,失衡偏离均值的程度应该是有限的,这也意味着严重的失衡是不可持续的。从这个意义上看,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相反,它只是信贷扩张、资产价格泡沫和监管错配所引发的宏观失衡的必然结果,这种危机机制已经在过去几十年的金融危机中多次得到佐证。
从历史来看,早在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就经历了信贷扩张和资产价格(尤其是股票和房地产价格)的迅猛上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早期,北欧国家和日本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在20世纪尾声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来自全球的廉价信贷不仅推高了这些国家的资产价格,而且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最终走向一个投机性的繁荣并为后来的崩溃埋下了隐患。进入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源自美国的次贷危机席卷全球,成为继1929—1933年以来破坏性最大的金融危机,而在这一事件中,扮演核心角色的依然是信贷的过度扩张和以房地产市场为代表的资产价格的非理性上涨。
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肆虐给相关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据统计,1980年以来,一百多个国家经历了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根据艾伦和盖尔(Allen and Gale,2004)的研究,银行危机带来的产出损失达到GDP的27%左右。除直接经济损失外,金融危机还会导致经济增长的显著下降和失业率的大幅上升。图1-1显示了历史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危机案例,这些危机案例的人均GDP降幅达到9.3%,失业率增幅达到7%,持续时间接近5年。此外,金融危机还将导致政府财政状况的恶化。根据莱因哈特和罗格夫(Reinhart and Rogoff,2011)的历史数据研究,危机导致了税收的大幅下降和政府反危机支出的增加,在银行危机发生后的3年内,实际公共债务累计增加幅度的历史均值高达86.3%。
图1-1 银行危机发生后的经济增长下降和失业率上升
总体来看,过去40多年的经验表明,仅仅依赖微观审慎监管很难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很难确保长期的宏观均衡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这种情况不仅在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得到了反复证明,而且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具体而言,20世纪70年代之后,伴随着全球金融“繁荣—萧条”周期的加强,金融体系的过度顺周期性(excessive pro-cyclicality)使得传统的通货膨胀机理发生了明显改变。由于大量的货币和信用源源不断地注入并滞留于金融体系,这不仅加大了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偏离程度,而且使得金融方面的扭曲往往先于实体经济的扭曲发生,其结果是:大部分情况下,在过量的货币和信用转化为实体经济中普遍出现的通货膨胀之前,由资产价格和信贷高位崩溃带来的金融危机就已经爆发。正是由于在现代金融体系下,危机的发生可直接经由资产价格和信贷路径而非传统的一般物价渠道,这不仅使得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无能为力,就连基于“通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在宏观稳定方面也失效了。
在周期性发作的金融危机面前,传统的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都显得力不从心,这些政策不仅未能有效遏制金融危机的爆发,而且在事前的危机预测(预警)和事后的危机处置方面也乏善可陈。事实上,只要金融监管继续将视角局限于微观个体层面,而忽略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那么由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就还会反复发作。对此,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2009)认为,当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很难做出正确的反应,其原因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的微观审慎政策工具(尤其是资本要求)很难被运用或调整至银行资产负债表能够承受的程度,而另外一些审慎工具(如流动性要求)却被严重低估了;另一方面,当微观审慎监管的视角始终立足于单个金融机构层面时,总体的杠杆水平和期限错配可能被长期忽略。
此外,对于宏观层面的金融和经济稳定而言,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和金融活动之间的联系,要想决定资本和流动性的最优水平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同样针对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关联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评估,但就稳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现实需要而言,这种努力还远远不够。迄今为止,大多数微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措施都没有对总体的信贷扩张或资产价格进行有效抑制,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关联和作用机制也未得到充分考虑。尤其是随着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不仅对各种风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难以有效识别,同时也无力对跨机构和跨行业的风险传染做出及时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有一种新的政策工具来专门致力于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从概念追溯来看,宏观审慎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就已开始采用“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1986年,BIS在其报告《近期国际银行业的创新活动》中提及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并将其定义为促进“广泛的金融体系和支付机制的安全和稳健”的一种政策。198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任主席布伦登(Blunden)也在一次讲话中强调,“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审慎可能意味着需要约束某些对于单个银行而言的审慎行为”。2000年9月,时任国际清算银行总裁的科罗克特(Crockett)在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的一篇演讲中,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和监管政策含义。此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博利奥(Borio,2003)等人进一步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内涵及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进行了研究。不过,宏观审慎概念真正受到国际范围内的普遍关注和认同主要还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
从政策实践来看,2008年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开始重新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方法的内在缺陷,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2009年初,BIS对宏观审慎进行定义,并指出要用宏观审慎政策解决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和标准不高等问题。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在伦敦峰会上发表宣言,将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补充,并提出了旨在减少系统性风险和增强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新措施。此次会议同时宣布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将其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负责以下事务:评估不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推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换,监测市场发展及其对监管政策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对国际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标准制定工作进行联合战略评估,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跨境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团指导和支持,支持跨境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以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共同开发金融体系的早期预警系统。FSB的成立有助于在全球层面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合作与协调。2009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在当年9月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草案,提出要建立一个宏微观审慎并重的监管体系。
2010年7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自“大萧条”之后最为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通过了对金融机构的新资本要求、流动性调节、杠杆率(leverage ratio)、动态拨备(dynamic provisioning)等多项意见。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巴塞尔协议Ⅲ》,其中包含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诸多进展:一是在最低监管资本要求之上增加基于宏观审慎的资本要求,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资本,以进一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二是加强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标准,增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三是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补充,新的杠杆率测算纳入了表外风险,以一级资本与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来计算杠杆率水平。
2011年6月,英国政府宣布了以降低金融体系整体风险为目的的监管框架改革方案,其中一个关键条款是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置一个新的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该委员会具有两项主要职权:一是向金融体系解释或使之遵守宏观审慎监管当局的意见,二是指导宏观审慎当局调整由财政部启动二级立法程序设定的宏观审慎工具。2011年9月新修订的《韩国银行法》也进一步强化了韩国银行的宏观审慎职能,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工具和手段。日本银行也开始通过多种方式履行宏观审慎职能,如将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层面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相结合,发挥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LR)作用,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从宏观审慎视角出发制定货币政策和监测支付结算体系等。2011年11月,FSB发布文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并在同月举行的G20戛纳峰会上获得批准。当月,FSB发布了首批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中国银行在列,此后该份名单每年更新,至2015年11月,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进入名单。
2016年8月,IMF、FSB和BIS联合发布了《有效宏观审慎政策要素:国际经验与教训》的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进行了定义:宏观审慎政策利用审慎工具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减弱其影响程度。2017年6月,IMF执董会讨论了一份关于《发挥宏观审慎政策作用 增强对大额及不稳定资本流动冲击的抵御能力》的文件,强调大额及不稳定的资本流动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金融监管应侧重于增强金融体系弹性,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宏观审慎政策。该文件指出,由于IMF各成员经济体对大额及不稳定资本流动冲击的抵御能力普遍薄弱,IMF执董会已采纳基于资本流动管理及自由化的机构意见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在考虑各经济体金融发展状况及体制问题的基础上发挥二者在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补充作用。同时,该文件还讨论了跨境资本流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渠道,指出了宏观审慎措施(MPM)的作用范围及其与资本流动管理措施(CFM)的区别,以及在资本外逃背景下宏观审慎政策应该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