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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业在经济生活中的突出地位

现代股票交易正日渐成为全部经济生活的中心,这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随着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这也成了意料之中的事情。股票交易有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个人借贷向非个人借贷关系的演变。这一演变过程造成了各种证券的出现。在第二个阶段,这些证券开始流动,也就是说,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最后一个阶段是为设计证券而出现了各种担保形式。

在所有这些阶段,犹太人一直展现了他们的创新天赋。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犹太精神,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这些特征才得以形成。

一、证券的起源 [151]

证券代表了个人债务的标准化 [152] 。我们是在最初的个人关系变成为非个人关系的意义上来说标准化的。而在此前,人们直接借贷并相互发生关系,现在则建立了一种制度。举出一两个例子就可以清楚表达我们的意思。以前由人做的工作,现在是由机器来做。这是工作的标准化。在旧时代,交战的取胜在于指挥官过人的军事才能,而现在,胜利落入那些善于利用日积月累的经验并能出色运用复杂的战略战术的领袖之手,配置最好的枪械以及以有效组织为其士兵提供后勤补给的领袖之手。我们可以说这是战争的“标准化”。如果一家企业的经理一方面与雇员打交道,另一方面还要与顾客打交道,现在这家企业由董事会接管,在董事会之下有一个行政人员团队,所有工作有组织按计划进行,结果企业或多或少进入了自动程序,那么,这就是“标准化”企业。

在资本主义成长的一个特殊阶段,信贷制度也成为了标准化制度。这就是说,以往债务是两个熟人之间签订协议的结果,现在则是以制度为基础的重新安排。事实上,当事人可以完全是陌生人。新的关系是用汇票或证券或抵押房契这类可流通票据表示,对这些票据的仔细分析可以最终证明这一点。

汇票要有三个人。票据以具体当事人为抬头(收款人)开出,如果汇票没有写明收款人,那么其他两方就不知道谁才是票据持有人;票据收受人可能与开出单据的当事人并无直接的生意往来,但这张票据确立了前者对后者的请求——在一般意义和间接意义上。 [153]

证券赋予证券持有人参与某项与他没有直接个人联系的资本运营和分享利润的权利。他可能从未看见过进行这项业务的办公楼,当他把自己的证券让渡给另一个人时,他就转让了参与权。

银行券的情况也同样,银行券持有人也拥有对发钞银行的要求权,尽管他个人可能从未在此银行存有一个便士。

总之,所有这些信贷工具,在一个人或一家企业(货币收受方)与未知的一群人(我们称为“公众”)之间,建立了一种非个人的关系。

犹太人在创建这一信贷机制的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也许,哪怕我们掌握了大多数地方早期经济史中有关犹太人状况的非常丰富的描述,也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借助文献证据揭示这一作用。但不幸的是,人们糟糕地忽视了对解决现有问题非常重要的经济发展方面。我查询了中世纪最后一百年伊比利亚半岛的金融史和银行史。但即便我们探究了这样的历史,问题仍然难以解答。我们需谨记,靠查询文献证据只能发现经济组织的起源,而不能发现法律制度的起源。经济生活中没有哪种组织形式或趋势能够追溯到某一特定的日子,哪怕追溯到某一年。这是一个发展的问题,经济史学家所能做的最多只是揭示在特定时期内经济生活中发现的这种或那种特性,以及主导了全部经济活动的这种或那种组织。正因此,我们着手处理的少得可怜的资源很不充分。史学家将不得不转向探讨他碰巧感兴趣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群体的通史。

举例来说吧。汇票的历史很难仅靠偶尔流传至我们之手的稀有的中世纪汇票而形成文字。这类票据肯定有助于补充或修正一般理论。但我们首先必须系统阐述一般理论。我们来看一个相关的例子。1207年,犹太人西蒙·鲁本斯开具了一张现存最古老的长期汇票。这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据此可以断言犹太人是汇票这一信贷工具的发明者。 [154] 近来发现了非犹太人开具的更早的汇票,但这些汇票也不能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犹太人 不是 汇票的发明者。我们知道有多少汇票在佛罗伦萨或布鲁日流通?我们能确定是哪些人发出了这些汇票?然而,我们的确知道,在整个中世纪,犹太人主要从事货币交易,我们也知道他们居住在欧洲各地,互相之间保持不断的联系。透过这样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相对肯定的结论:“犹太人这一国际贸易的中间商,不仅大规模利用当时传统上在地中海地区流行的外汇工具,而且还加以扩展。” [155]

这一推论方法要求小心求证是不言自明的。不过,这种方法可能会得出有益的结论。我们在下文将看到,在一些案例中,犹太人在一些经济政策或机制的推行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通过丰富的文献证据得到证明。还有一些案例——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如果能够表明,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犹太人利用当时流行的经济组织形式有某种具体原因,我们肯定会感到满意。

本着这一思路,我们来探讨一两种信贷工具的起源。

Ⅰ. 汇票

我们最为关注的不仅是早期汇票史,还有现代可背书的票据。人们普遍认为,可背书汇票在17世纪已经得到充分的发展,这种背书首先在荷兰完全得到法律承认(1651年1月24日阿姆斯特丹公告)。 [156] 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17世纪荷兰货币和信贷体系的所有发展多多少少受到犹太人的影响。一些权威学者把可背书汇票的起源追溯到威尼斯,在威尼斯,1593年12月14日颁布的法律,判定可背书汇票为非法。 [157] 因此可以肯定,可背书票据在威尼斯的流通使用,首先从犹太人开始。因为我们知道,16世纪亚德里亚海沿岸城市几乎所有的票据经营,都掌握在犹太人手中。1550年,在威尼斯基督徒商人的请愿书中(已经列入本书参考文献),与犹太人票据业务有关的段落如下: [158]

在汇兑方面,我们与他们进行同样的交易,因为他们不断给我们汇款,……送现金,以便我们可以按照我们的汇率替里昂、佛兰德和世界各地的人兑换货币,或者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情况,替他们购买绸布和其他商品,同时拿到我们通常的佣金。

我们谈论佛罗伦萨的居民的话,同样也适用于居住在弗兰德、里昂、罗马、那不勒斯、西西里以及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裔和葡萄牙裔商人,他们竭力与我们做生意,生意不仅限于经营兑换业务,而且把佛兰德的商品运到此地,从西西里贩卖谷物,再购买其他商品运到其他国家去卖。

16世纪,在热那亚的市场上,可背书汇票似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我们可能会问,那个世纪随处可见、尤其在有名的贝桑松集市主宰了货币市场的“热那亚人”是谁?那个突然间显示了惊人的经商天分,推动了新方法的发展,消除了国际债务,而迄今无人知晓的人是谁?确实,热那亚古老的富有家族是西班牙王室以及其他落魄王公的主要债权人。但设想一下是格里马尔迪家族(Grimaldis)、斯皮诺拉家族(Spinolas)和莱尔卡拉家族(Lercaras)的子孙展现了过人的经商才能,而且这种才能赋予16世纪热那亚人的活动一种特殊性;设想是那些在贝桑松或其他地方的集市闲逛,甚或一成不变地差遣他们的代理人的古老贵族展现出了这种商业才能。在我看来,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这种设想很难成立。犹太人给热那亚衰败的经济带来了新鲜血液可以成为一种解释吗?我们知道, [159] 西班牙流亡者在热那亚定居,一些定居者改信了基督教,其余人则获准进入热那亚附近的小镇诺维,诺维的犹太人从事资金买卖;我们还知道,新来者中“大多数是聪明的犹太手艺人、资本家和医生”,而且,从他们抵达到1550年的一个短时期内,他们在热那亚不受欢迎,甚至激起了市民的仇恨;最后,我们还知道,热那亚银行家与西班牙各城市银行的犹太银行家,更准确地说马兰诺银行家,例如塞维利亚的顶尖银行家埃斯皮诺萨,保持着长期的联系。 [160]

Ⅱ. 证券(股票)

如果我们打算讨论这种情况下的证券,即企业资本被分割成许多部分,资本家只负有限责任,我们就有充分理由讨论14世纪从事这项工作的热那亚的互助商会(Maones) [161] 、圣乔治银行(Casa di San Giorgio,1407)以及17世纪的重要的商贸公司。但是,如果我们把重点放在信贷关系的标准化上,那么,我们找不到18世纪之前就有股份公司和证券的实例。因为早期的合股人并没有抹去他们的个人性质。意大利的信贷机构完全浸透了其创业者的个性。就互助商会而言,个人因素和财政因素同样重要。而在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各个家族小心翼翼捍卫的是每个家族都应该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合理份额的原则。商贸公司也具有强烈的个人因素。例如,在1650年前,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已经可以转给局外人,但他们必须首先成为公司的一员。

在所有早期的例子中,证券价值不等,数额也不同。个人关系因此显露无遗。在一些公司,除非得到了公司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否则股票根本不能转手。事实上,证券就是公司成员身份的证明。整个18世纪,证券就是以占主导地位的具体某人的名义而开出的。 [162] 甚至在可以自由转让股票的公司(例如荷兰东印度公司),转让过程也被设置了重重障碍和困难。 [163]

因此,在18世纪前并未出现现代形式的证券。那么,如果要问犹太人在拓展这一现代信贷形式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回答是显而易见的。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或二百年中,犹太人在把以往纯属股票持有人与其所属公司之间的个人关系进行标准化方面,一直起着重要作用。不过,我必须承认,我提不出直接证据来支持我的论点。但是,依靠间接证据已经足以得出结论。犹太人精于投机,投机必然趋向于取代没有限制具体持有人的证券。因此,有些反映表明,犹太人对证券的标准化肯定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证明,投机使面值不同的证券变成了等值的证券。荷兰东印度公司就是这种情况。起初,公司按全值发行股票,后来只发行3000弗罗林的股票。 [164]

Ⅲ. 银行券

许多流行观点都谈到过银行券第一次使用的准确时间。我把这个问题的重点仍然放在标准化方面,即银行家不根据具体存款人而发行一种新型信贷工具(现代银行券)首次出现的时间。在现代银行券出现之前很久,银行券就已经存在了。 [165] 但这种银行券上标有存款人的名字,且标明了钱数。 [166] 我确信,私人银行券成为普通(非私人)银行券的时间,大约在15世纪初期,地点在威尼斯。我们有一份记录记载了这一时间银行开具的支付超过存款数额的付款保证书。早在1421年的这份单据中,威尼斯市政府判定发行这种银行券为违法行为。 [167] 1400年,两名犹太人拿到了第一份允许设立银行的许可证书,他们干得太成功了,以至于贵族们( nobili )也马上学着做了起来。 [168] 现在问题出来了,这两名犹太人会被看成是现代(非私人)银行券之父吗?

或许,没有哪家公司引进了这种新型纸钞,又或许,为了满足某些地方的需要,这种新型纸钞已经存在于世。但无论如何,如果我们将最早达到高度完美程度的银行所在城市,看成是银行券的发源地,保险系数肯定大一些。从这个角度来看,威尼斯无疑具有这种资格。当时,威尼斯城中住了很多犹太人,这一点,也是本书对其感兴趣之所在。根据一份可追溯到1152年的年表,当时生活在威尼斯的犹太人不少于1300人。 [169] 16世纪,这一数字估计为6000人,当时的犹太作坊主雇用了4000名基督教徒为他们做工。 [170] 这些数字肯定没有什么学术价值,但这些数字表明,威尼斯一定生活着大量的犹太人。而且,我们也从其他来源了解并熟悉了他们的活动。因此,我们认为犹太人身居主要银行家之列,其中最有影响的家族就是利普曼家族,正如我们之前提到过的,1550年的时候,威尼斯城的基督徒商人就说过,如果禁止他们与马兰诺做生意,他们可能会移居他处。

或许还在西班牙的时候,马兰诺就开办了银行业务,然而,尽管很多作者都涉及了这一主题,我们仍然没能掌握让人满意的信息。 [171] 那时候,即在(16世纪)对他们采取制裁措施的时候,很有可能犹太人就已经是比利牛斯半岛的主要银行家了。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推定,在此之前犹太人就在从事银行业务呢?

此外,在银行建立的17世纪,犹太人也是重要的活跃人士。他们参与了当时三家大银行的奠基工作,这三家银行即阿姆斯特丹银行、英格兰银行和汉堡银行。但由于这几家银行都没有将自己的起源归于纯粹的商业原因,所以我也不能强调犹太人在其中的重要性。不管怎么说,这一事实却非常有意思,因此我要说,犹太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他们在1619年建立汉堡银行助益良多。不少于40个犹太人家族在新银行中占有股份。至于英格兰银行,最新的权威史料 [171A] 也承认,来自荷兰的犹太侨民为银行提出了很多建议。

Ⅳ. 公共债券 [174-176]

最早的债券是为了公共贷款的需要而面向某些个体贷款人发行的,但很久之前债券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现在已经变成“一般性”工具。以奥地利为例,奥地利直到1761年才出现了债务合同,合同上附有让持有人有权收受利息的票券。 [173] 在此之前,债券具有私人协议的性质,比如王室或者财政部门都是某些特殊贷款人的债务人。 [172]

我们很难估计公共信贷的“标准化”在多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犹太人。但可以确定的是,威廉三世的顾问官就是犹太人,德国国家的公共借贷一开始就是依照的荷兰模式,而且最有可能是受了荷兰犹太人的影响,之前我们已经知道,这些荷兰犹太人就是德国和奥地利土地的主要投资人。一般而言,对于18世纪的欧洲金融界,我们最关注的就是荷兰犹太人。 [176A]

至于私人贷款债券或者按揭证书,我们对其历史所知甚少,所以我们几乎不可能估算出犹太人在这方面的直接影响。但犹太人作为信贷票据特别是按揭证书的创始人,他们的间接影响一定小不了。有据可查的是,从18世纪中期开始,荷兰银行家就以种植园为抵押,向殖民地的种植园主发放预付款。这种按揭证书也与公共债务债券一样,在股票市场买卖。经营这类债券的银行家被称为“correspondentie”[协调人],或者“Directeurs van de negotiatie”[议付人],票据则称为“obligatie”[债券]。在18世纪70年代经济崩溃之前,流通中的票据价值不会低于1亿荷兰盾。 [177]

我必须承认,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找到提及犹太银行家参与这些投机活动的陈述。然而,哪怕对18世纪的荷兰金融市场只有最肤浅的认识,也可能会确信无疑地认定,犹太人肯定对这个行业兴趣浓厚。众所周知(正如我希望揭示的那样),在那个年代,荷兰的一切事务都与货币借贷有关联,尤其是有关股票和股票投机的事情,都是典型犹太式的。由于我们已经了解到,与苏里南殖民地所从事的大多数业务都是银行按揭业务,所以我们强化了这个结论。在我们已经提及的价值1亿荷兰盾的按揭证书中,有6000万出自苏里南。正如我们上文提到的,现在的苏里南已经是最出色的犹太殖民地了。当时的苏里南与大陆之间的信贷关系,除了犹太人的经纪行以外,几乎排除了其他人参与的可能性。

关于犹太人参与了现代信贷票据的发展之“追根溯源”,我们已经说得够多了。对于后面需要添加细节的研究工作来说,总量虽然不多,但我相信,我们的一般性结论已经有了充分的证据,即在现代信贷的标准化方面,犹太人出了很大的力。如果我们稍微想想导致标准化产生的办法或者促进标准化发展的手段,对于犹太人的这种印象将会更加深刻。我的意思是说,信用票据的合法形式,十之八九起源于犹太人。

有关信用票据起源的法律文件的历史的权威著述,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178-187] 依我之见,他们在把信用票据的现代形式归于犹太人影响方面有很多话要说,然而应该记住的是,这类文件最先是在商人们中间使用,在商人这个行当里,犹太人的影响因素不可谓不大。这种现代形式经由司法裁决而被普遍接受,并最终纳入了成文法体系,据推测,这首先是在荷兰。

唯一的问题是:我们能够从希伯来法典追溯出现代信用票据吗?我相信我们可以。

第一,《圣经》和《塔木德》都非常熟悉信用票据。《多比传》第4章的第20节,第5章的1,2,3节,以及第9章的1,5节中,都提到了信用票据。

《塔木德》中最为著名的段落如下(《末门书》,172):

“在拉夫·胡纳的犹太学院曾出示了一份借据,上书:我,C.D.之子A.B.,曾经从你那里借了一大笔钱,拉夫·胡纳认定,‘从你那里’的意思可能是‘从犹太人首领(Exilarch)甚或是从国王本人那里’。”

第二,与犹太人经商做法一样,在后来的犹太法典中,信用票据也很普通。说到经商做法,我们没有必要给出具体的证据,但是说到理论,我可以提出几位研究这个问题的拉比的说法。 [188]

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一位是亚设(Rabbenu Asher,1250—1327),他在自己的《答问》(Responsa,68:6,8)中谈到了可转让票据。他说:“如果A将钱借给B和C,并在票据上注明‘请见票即付款给B和C’字样,相应地,这笔支付将立即兑现”。拉比约瑟夫·卡罗(R.Joseph Caro)也在他的《裁断的胸甲》( Chosen Mispat )中说:“如果是不记名票据,但标有‘向持票人支付’字样,那么,无论是谁持有这张票据,都可以拿到款项”(61:10;也见50;61:4,71:23)。拉比沙巴太·科恩(R.Shabbatai Cohen)在他的《祭司训言》( Shach ,50:7;71:54)中,也有同样的说法。

第三,在从事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犹太人开发出了一种独立于拉比律法的非关个人但具有通用性质的信用票据,这种票据很可能与希伯来法典没有任何关系。这里我想提到承兑期票 Mamre Mamram Momram [189] 的说法。据称,这类单据是在16世纪或者更早时候,首先在波兰犹太人中出现。这种单据的形式是固定的,但是填写担保人姓名处留着空白,有时候,也在填写具体数额处留着空白。毫无疑问,这类单据在300年中一直在流通,甚至还在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流通,而且非常普及。这种单据作为证据的价值在于,它们已经具有了现代票据的所有特征:(1)持有人可以将背书的单据投入流通;(2)不用提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私人关系;(3)借款人可能不需要担保证明或者转手证明;(4)如果借款人偿还债务时没有呈上承兑期票,那么,人们会认为他实际上并没有履行义务;最后,(5)单据的取消手续与今天的情况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如果单据持有人的单据被偷或者遗失了单据,持有人就需要主动出面通知借款人,并在犹太会堂公开声明并张榜公告四个星期。同时,四个星期过去后,如果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贷款人就可以要求借款人付款。

第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法律实践上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显现出犹太人的强势影响力。我们试举一些例子加以说明。

(1)16世纪,欧洲不同地区就流通着信用票据,票据上留有可供填写姓名的空格。这类票据起源于何处?是不是有可能起源于犹太商业圈子,以承兑期票为模仿的蓝本呢?我们偶尔也会在尼德兰 [190] 、法国 [191] 以及意大利 [192] 碰到这种票据。16世纪初期,在尼德兰的安特卫普集市上就出现了这种票据,那时犹太人开始在集市中发挥重要作用。1536年的一项法令就明确表明,“在安特卫普集市上购买商品可以使用承兑期票进行支付,该承兑期票也可以在不经过特许的情况下,转手给第三方”。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明白,商品买卖中接受票据支付是一件新鲜事。那么,这种票据是哪类单据呢?这种票据是不是基督教的承兑期票呢?在一个世纪之后的意大利城市,这类单据已经在犹太人手上更加流行了。我意思是说,第一个已知的“空白”票据就是意大利米兰的犹太证券经纪人朱代蒂(Giudetti)发行的。这种票据面值500斯库多 ,一般在下一个集市日通过诺维(Novi)的约翰·杰玛努斯(John Baptist Germanus)付给威尼斯的马库斯·斯图登多卢斯(Marcus Studendolus),他的个人汇票已经如数收讫。马库斯·斯图登多卢斯又会把票据转给博洛尼亚的扎尼奥尼兄弟,票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在底端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以便那位愿意接受扎尼奥尼支付方式的人填写数额以及签名”。记录这一实例的人认为 [192] ,“意大利的财务往来很难想到这种便利工具,他们也找不到一个可以模仿的模式。17世纪的时候,人们在法国发现了这种模式,从此以后,不记名债券进入了一般流通领域”。这个问题本身就提示了一个问题,即这种单据是怎样在法国出现的?荷兰的例子能说明这个问题吗?甚至于在意大利,它可能就是一个马兰诺影响的例子——威尼斯的斯图登多卢斯(?),米兰的朱代蒂!

(2)1582年的安特卫普海关在现代票据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正是在这里,人们第一次认可票据持有人拥有法庭起诉权。 [193] 这一概念迅速从安特卫普传到了荷兰,实际上,与来自比利时的犹太难民在荷兰定居的速度一样迅速。 [194]

(3)在德国,萨克森州第一个承认了信用票据。1747年,一位名叫毕肖菲尔德(Bischopfield)的冒险家给财政大臣提出了公共贷款计划的建议,这位毕肖菲尔德似乎与当时的荷兰犹太人有联系。 [195] 但1757年9月20日发布的条例却禁止荷兰犹太人在萨克森政府股市从事股票投机。所有讨论犹太人影响的观点——不管是关于荷兰犹太人还是关于波兰犹太人——都把这种影响归于萨克森王室与波兰的关系。这种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所有权威学者都得出了一个明确的结论:承兑期票就是信用票据的模本。 [196]

(4)在所有的附有持有人姓名的票据中,我们必须把承兑期票包括进来。有记载说,亚历山大的犹太商人是第一个使用以下说法的人:“ o qual si voglia altera persona ”,“ et quæsvis alia persona ”以及“ sive quamlibet aliam personam ”(此三句短语意为:给你想给的任何其他人)。 [197]

那么,亚历山大的犹太商人为什么采用了这种法律形式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至关重要,尤其是我确信,我们正在寻找的原因就内在于犹太人生活环境的固有因素中。

(5)这使我有了第五个考虑。在很大程度上,信贷工具具有法律形式事关犹太人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方面,甚至仅仅关系到犹太人的利益。那么,是什么动机推动了亚历山大城的犹太商人开出了给予持有人的保险单呢?是对于自己商品命运的挂念。犹太商人的货船冒着被基督教海盗以及天主教国王陛下的舰队俘获的风险,这些人把犹太人和土耳其人的货物看成是合法的战利品。因此,亚历山大城的犹太商人在自己的保险单据上插入了一些虚构的基督教徒名字,比如保罗或者希皮奥或者随便什么你喜欢的名字,货物到达港口后,再凭借保险单据上的虚拟的“持有人”收货。

整个中世纪,犹太人一定常常受到同样动机的驱使!他们一定常常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采用某种伎俩来掩盖自己就是这笔钱或者这批远道而来的商品之收货人这个事实。还有什么比这更为自然地让他乐于接受这一法律形式呢?单据赋予了单据“持有人”的索取权。如果处于任何一个地方的犹太人躲过了迫害的风暴,这份单据就有可能使他避免财产的损失。它也使得犹太人可以在他们所能想到的任何地方存储自己的货币,万一什么时候某笔财产有了危险,就可以通过某位虚构人士把财产转走,或者以一种不会让自己之前的财产留下踪迹的方式转移走自己的权利。 [198] 人们或许觉得无法解释的是,为什么在整个中世纪,犹太人只是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被剥夺了“一切”,他们很快设法再次富裕起来。但联系到我们的说法,这个问题很好解释。事实是,犹太人从来就没有被抢走“一切”,一旦国王收得太紧,他们的大部分财富就被转到了一个虚构的拥有者名下。

后来,犹太人着手在证券市场和商品市场进行投机的时候(我们在适当的时候将会明白),我们唯一可以预料的是,他们将扩大这类债券的用途,尤其会扩大在证券市场的使用。 [199] 很显然,如果一大笔信贷是由大量相对较小的出资人分别出资的话,不记名债券会有各种各样的便利性。 [200]

一位拉比在不同场合发表的评论证明了我们的这一结论。拉比沙巴太·科恩的评论中有一段说法就特别典型。他说:“债券的买方如果付了钱又没有拿到收据,他就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理由是,这种单据的不公开交易是一种不利的交易。实际上,我们的拉比亚设和他的学生对各种票据( Shetarot )都没有发表意见,而拉比引入这些票据就是为了扩大商业范围。这是因为,由于转让比较困难,所以这种票据的交易并不普及。但当局只是在考虑私人债券,不记名债券在当时(即17世纪)的流通远远多于商品的流通,我们在拉比为了拓展商业而颁布的所有法规中,都能观察到这一点。”

(6)我们在这里再次触及一个重要问题。我相信,如果我们打算研究有关不记名债券和类似票据的全部犹太法律,我们就可能——这就是第6点——从犹太法律的内在精神中发现这种单据自然出现的原因,犹太法的精神恰好与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罗马人关于债务的概念是严格的个人概念。 [200A] 债务是人与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因此,除非处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否则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债务要求权转到他人手中。事实上,在后来的罗马法中,授予和转让的解释都有点随意,不过问题的关键是个人之间的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在日耳曼法中,合约也同样具有个人性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比罗马法更具个人性。日耳曼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原则非常清楚。债务人没有义务付款给除最初的债权人(他已经对他发誓)之外的任何人。所以日耳曼法律与1873年的英国法律一样,绝不可能出现转移请求权的情况。一直到罗马法对德国法具有了极强的影响力之后,请求权的转让才开始流行起来。当时采用的是“不记名债券”的形式,这种形式体现出了一种客观的信用关系。

我们必须承认,内含在所有“不记名”单据中的法律观念(即单据代表了每一位后续持有人的有效请求)不论在古代世界还是在中世纪,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201] 但是在不考虑犹太法的条件下,这种认可还是非常有效。犹太法对这种客观信贷关系确实非常了解。 [202] 犹太法的内在原则是,债务是对不记名一方的债务,所以你可以与任何人的公司做生意。下面让我们更进一步考察这个原则。

犹太法中并没有债务关系(obligation)这个术语 ,他们只有债务(Chov)和债权(Tvia)的说法。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词汇。与某种具体物体相关联的一种要求和一种承诺,必然要用象征性的获取行为来证实。因此,转让要求或者通过代理机构签订合约,都不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障碍。这样一来,完全没有必要规定哪个人拥有请求权,因为通过特定商品的收取,人们就知道谁是拥有请求权的人了。在现实中,请求权针对的是物,不是针对类似的人。它只是用来维持对货物负有责任的占有者之间个人的关系。所以,债务关系这个概念可能适用于某些具体的个人,也可能适用于人类全体。因此,债务的转让只有通过单据的转让才能生效。

我们从奥尔巴赫(Auerbach)那里听到很多这类说法。在这个方面,犹太法的说法较之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更为抽象。所以犹太法能设想出一个客观的“标准化”的法律关系。如果我们假设,类似于现代不记名债券这种信用票据,应该源出于像犹太法这样的法律体系,这并不过分。据此,我所引证的有利于我的假设的所有理据,都能得到一个“内部”理据的支持。

那么,这个假设是什么呢?即,犹太人的作用是现代不记名债券这种票据的主要源头。

二、证券交易

Ⅰ. 规制交易的法典的演变

现代证券市场是我们经济生活商业方面的最明显的表现。证券是用来流通的,如果证券不能买卖,就不能达到自己的真正目的。当然,人们可能会争辩说,很多证券都静静地躺在保险箱里,为它的主人带来一笔收入,对于这些人来说,证券就是放在保险箱中的东西,而不是用来交易的商品。这一反对意见有很多含义。证券如果不能在现实经济中流通就根本不是证券,我们完全可以用本票替代它。证券的标志性特征就是可以轻松地买进卖出。

如果轻松转手是证券真正的存在理由( raison d’être ),那么,任何便利这一流动的手段都很重要,但一部合适的法典尤其重要。然而,一部法典在什么时候出现正当其时呢?如果一部法律的颁行使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人与一件商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迅速变化,一部法典就适逢其时。

在每件商品通常都持续地由同一个人拥有的社会中,法律将尽一切所能确定人与物之间的每一种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一群人要依赖于不断获取商品才能存在,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要保护社会的交流和交换。

在现代,我们高度组织化的相互交往体系,尤其是各种证券和信用工具的交易体系,很容易就清除了旧有的法律关系,促进了全新法律关系的兴起。但是,这种关系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精神相违背,这两种法律都为商品的易手设置了障碍。实际上,在罗马—日耳曼法系下,任何人未经严格依法被剥夺所有权,他都可以向现在的所有者要求归还,而无需予以任何补偿,即便他与人为善;另一方面,按照现代法律,只有在请求人向现在的所有者支付了后者原来支付的价格后,请求人才能收回所有权——更别提还存在原来的所有者无权向现在的所有者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与旧体制不符的原则又从哪里进入现代法律制度呢?答案是,所有的可能性都出自于犹太法典,犹太法典中有利于交易的法律自古以来就占主要部分。

我们从《塔木德》中已经能看见任意物品的现在所有者是如何受到保护使之免于受到原来所有者的危害的。我们可以从《密西拿》的《首门书》(114b 和115a)中看到这样的说法,“如果众所周知谁家里被盗之后,失窃者在另一个人那里发现了自己的书籍和器皿,另外这个人必须发誓说他买这些东西付了多少金钱,他拿到这笔数额的钱之后就要把物品还给最初的所有者。但如果没有发生被盗事件,就没有必要走这个程序,因为这就意味着,物品的所有者已经把物品卖给了第二个人,也就是说,现在的物品所有者购买了这个物品。”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物品现在的所有者都能获得赔偿,但在具体情况下,他可以不费任何周折地保留自己的物品。实际上,《革马拉》( Gamara )的一些章节中讨论这种说法时还有些犹疑,但总体而言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物品现在的所有者必须得到“市场保护”,物品以前的所有人必须付给现在的所有人他之前付出的价钱。

《塔木德》对交易的态度十分友善,整个中世纪,犹太人一直对交易持这种态度。但更重要的是——这才是关键点——他们很早就成功地让基督教法庭认可了他们所关心的原则。几个世纪以来,犹太人就有规制动产收购的具体法规,并且在1090年国王亨利四世向施派尔(Speyer)的犹太人颁布的“特权”中,第一次获得了官方的认可。特权条例中写道,“如果我们发现一件被盗的商品,在一个犹太人手中,而且他声称这是他自己购买的物品,那么让他依法起誓说明他购买这个物品花了多少钱,如果商品的原来所有者向他支付了这个价格,他就要把物品还给原主”。不仅仅在德国,在其他地方 [203] (在法国大约在12世纪中期)也有了犹太人处理这类事务的特殊法令。 [204]

Ⅱ. 股票交易所

但是说到底,主要的事情是要为信用工具建立一个合适的市场。股票交易所就符合这个需求。就像商品的买卖是请求权的客观体现一样,股票的买卖也使股票失去了它的私人性质。实际上,这也是股票交易所区别于其他市场的特征。这不再是信用的问题了,即不再是一个商人基于个人经历而享有他的经商伙伴的尊重的问题了,而是基于股票交易所( ditta di Borsa )中诸种商业活动之一般的和抽象的信用评估。价格也不再由两个或者更多的商人在交易的讨价还价中形成,而是由表示无数个单位的平均数的机械过程来形成。 [205-206]

至于股票交易(在这个术语最宽泛的含义上)的历史,我们要把它划分为两个时期:(1)从16世纪兴起到18世纪末,即其成长和发展时期;(2)从19世纪到现在,即股票交易主导全部经济活动的时期。

现在人们通常认为,股票交易所最有可能始于票据经纪人的结盟。 [207] 最初于16世纪和17世纪出现的著名交易中心,之前就因为红火的证券交易而广为人知。

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股票交易所刚刚兴起之时,犹太人几乎完全垄断了证券业务。事实上,在许多城市里,证券业务被认为是犹太人的专长。我们已经知道威尼斯就是这种情况。 [208] 阿姆斯特丹的情况也是如此,不过我们还得多说一句,直到17世纪末,人们才首次提及犹太人这个方面的能力。 [209] 然而,尽管如此,我还是相信,如果我们假设在此之前,犹太人就已经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证券经纪人了,应该没有说错。

我们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也能听到同样的故事。早在16世纪已经有人 [210] 说犹太人来到集市上,他们的出现“不是摆设,而是确实非常有用,尤其是在票据贴现业务领域”。再者,1685年,法兰克福的基督徒商人抱怨说,犹太人已经霸占了整个证券经纪行业。 [211] 后来,格吕克尔·冯·哈梅尔恩(Glückel von Hameln)在她的《回忆录》中也说,她经营票据的朋友中,“通常都是犹太人”。 [212]

至于汉堡,犹太人确实把证券经纪业务引入了这里。在这一事件一百年之后(1733年),汉堡市政档案中的一份文件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犹太人几乎掌控了证券经纪这一行的局面,这对我们的人民是个很大的打击”。 [213] 甚至迟至18世纪晚期,犹太人仍然是汉堡唯一的证券买主。在其他德国城镇中,有记录表明,菲尔特(Fürth)的证券经纪行业(18世纪)几乎全部掌握在犹太人手中。 [214]

维也纳的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18世纪末期,蜚声天下的奥地利首都成了著名的股票交易中心,路德维希总理大臣就利奥波德一世(Leopold I)治下的犹太人经济活动发表了看法, [215] 他说:“犹太人主要是在维也纳发挥自己的影响,在那里经常从事最为重要的信贷业务,尤其是在市场中首次引入了交换和谈判。”

法国波尔多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听说, [216] 那里的“主要商业活动就是购买证券,并将黄金和白银引进这个地区”。甚至远自北边的斯德哥尔摩,我们都能听到同样的故事 [217] 。19世纪初(1815年),犹太人仍然控制着证券经纪市场。

作为这个时期的主要经纪人,犹太人一定在建立股票市场的过程中做了很多事情。但不仅如此。他们为股票交易所和股票交易打上了自己的特殊烙印,他们还成了股票交易所中“期货投机”以及一般性投机的“祖师”。

我们很难确定股票投机第一次出现的时间。有的人认为, [218] 意大利很多城市早在15世纪就出现了这类交易。 [220-221] 但我觉得,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证明。 [219]

并非15世纪的意大利,而是17世纪的阿姆斯特丹才是现代投机的开端,这样说或许更为确切。几乎可以肯定,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使得股票交易成为现实。只是在这个时候,大量的等值股票突然进入了流通领域,那个时代强烈的投机性、自东印度公司成立就攫取的巨大利益、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断变化的盈利率——所有这一切必然推动了当时已经高度发展起来的阿姆斯特丹的股票市场和股票交易。 [222] 在仅仅八年的时间里,股票交易变得如此普通,如此无所顾忌,以至于当局把股票市场和股票交易当成了必欲摧毁的邪恶力量。1610年2月26日,政府颁布了一项公告,禁止商人售出超过自己实际持有的股票。1621年、1623年、1677年以及1700年,政府都颁布过同样的禁止令,但同样都没有什么效果。

谁才是投机者呢?答案是,不论宗教信仰,只要有足够的金钱使自己参与其中的人都是投机者。然而,如果我们说犹太人在这个经营活动中做得比其他人更为出色,也不算太冒失。犹太人对股票交易这个行业的贡献,就是将股票经纪业务以及期货交易工具专业化。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有据可依。18世纪末期,人们通常都认可这样的事实,即犹太人已经“发现”了股票和股票交易业务。 [223] 这个看法未必一定能证明什么;不过世界上几乎不可能存在没有任何根据的事情,尤其是这里确实存在着支持这一看法的证据。我们之前已经提到过的尼古拉斯·莫伊斯·范·霍利(Nicolas Muys van Holy)说过,犹太人在17世纪下半叶已经是主要的股票持有者。后来人们发现,犹太人是两家荷兰印度公司的大投资者。德·平托(De Pinto) [224] 被认为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当权者,至于西印度公司,我们这里有一封公司董事给新阿姆斯特丹总督施托伊弗桑特(Stuyvesant)的信 [225] ,信中要求总督允许犹太人到公司的殖民地安家落户,“因为他们投资了大量的公司股票”。提到两家公司,马纳赛·本·以色列(Manasseh ben Israel) [226] 在给克伦威尔的报告中说:“犹太人拥有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很大份额。”

然而,最重要的还有17世纪末阿姆斯特丹的一位葡萄牙犹太人撰写的著作,这本书第一次全面而详细地讨论了股票交易行业的方方面面。我参考了约瑟夫·德·拉·维加(Don Joseph de la Vega)于1688年出版的《乱中乱》( Confusion de confusiones ), [227] 一位股票交易行家称道该书“迄今仍然是从形式到内容描述股票和股票交易的一部最佳著作”。这本书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犹太人是期货投机领域的第一位“理论家”。德·拉维加本人也经商,他的书清楚地反映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氛围。

从德·拉·维加的著作以及我们引用的其他证据,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便犹太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交易之“父”,肯定也是它的主要起源。

然而,这种观点也会让一些人半信半疑,但在支持这一观点的直接证据方面,我手上握有王牌。

我们有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可能是1698年法国驻海牙大使写给本国政府的报告。在这份报告里,法国大使清楚地陈述说,犹太人已经把股票交易行业掌握在了自己手中,按照自己的意愿规范这一行业的发展。下面我全文引用最明显的段落: [228]

在这个国家(荷兰),犹太人有很强大的势力,根据这帮虚伪的政治投机商的预言(他们自己也常常拿不准),这些股票的价格变动很大,所以他们一天要做好几次交易。这个交易值得用上赌博这个术语,或者说,就是一场赌博而不是一门生意。更有甚者,由于主导这种交易活动的犹太人有能力玩弄各种各样骗人的把戏,即便受骗者训练有素……,他们中的犹太经纪人和代理商,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他们手上持有大量的债券和股票。

报告人显然非常熟悉股票交易活动的全部秘密,所以他很详尽地描述了犹太人如何成功地在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呼风唤雨。稍后我将讨论这一点。

与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人们更关注荷兰资本市场的股票交易情况。不过我们先来说说伦敦金融中心。从18世纪以降,伦敦就继阿姆斯特丹之后成为了欧洲的主要金融中心。犹太人在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支配地位,或许比犹太人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的情况更为显著。到17世纪末,伦敦股票市场日渐增长的交易活动,或许可以追溯到阿姆斯特丹犹太人的不懈努力,因为在那个时候,阿姆斯特丹犹太人已经开始定居于英格兰。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这就切实证明,在很大程度上,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市场的扩展主要归因于犹太人。但他们怎么就能在当时已经高度发达的伦敦股票市场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呢?

或许我们可以注意一下犹太人掌控伦敦股票市场过程中的一两个细节。

1657年,所罗门·多尔米多(Solomon Dormido)正式申请加入之前犹太人被排除在外的股票交易所。现在,颁布这一拒绝令的法律被人们故意抛在了脑后。到了17世纪末,股票交易所(自1698年开始,股票交易所以‘交易巷’[Change Alley]而闻名)里全是犹太人。由于犹太人如此众多,所以大楼的一拐角被指定为“犹太人小道”,一位当时人写道:“交易巷里挤满了犹太人。” [229]

这群人来自哪里? [230] 答案非常明显。他们跟随威廉三世从阿姆斯特丹而来,他们带来了正时兴于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机制。很多权威人士甚至犹太人自己也认为,约翰·弗兰西斯的说法道出了真实情况。

股票交易所有点像全副武装登场的智慧女神密涅瓦。第一笔英国贷款的主要参与者是犹太人:他们帮威廉三世出主意,他们中的一位有钱人梅迪纳(Medina)是马尔伯勒的银行家,他每年为将军提供6000英镑的军队补贴,并因此捷足先登,总是第一个从战报中获得好处。英国军队的胜利为大英帝国带来荣耀,也为梅迪纳带来财运。他们的全部伎俩都与价格的涨落、战场来的谎报、声称抵达的信差、幕后金融圈子和阴谋团体的形成,以及财神(Mammon)的完整运转体系紧紧联系在一起——股票交易所的早期之父对这一切了如指掌,并充分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

我们或许可以列举安妮女王治下很多富裕的犹太人(这些人都在股票交易所从事股票投机买卖)来与所罗门·梅迪纳先生(人们称他“犹太人梅迪纳”,并认为他可能是第一个投机英格兰公共基金的人)做比较。马纳赛·洛佩斯(Manasseh Lopez)就是其中一位。他在紧随女王驾崩的假消息而来的恐慌中狠赚了一笔,买下了因假消息而价格大幅下跌的所有政府股票。还可以讲述桑普森·吉迪恩(Sampson Gideon)的类似故事,桑普森作为“伟大的犹太经纪人” [231] 在外邦人中享有盛名。人们回忆说,18世纪初期,伦敦的犹太人就财力雄厚。按照皮乔托的说法,当时在伦敦,年收入在1000英镑到2000英镑的犹太人家庭大约有100户,年收入在300英镑的家庭有1000户,个别犹太人士比如门德斯·达·科斯塔(Mendes da Costa)、摩西·哈特(Moses Hart)、阿隆·弗兰克(Aaron Frank)、达圭拉尔男爵(Baron d’Aguilar)、摩西·洛佩斯·佩雷拉(Moses Lopez Pereira)、摩西或安东尼·达·科斯塔(Moses or Anthony da Costa,17世纪末期任英格兰银行董事)等人,则位居伦敦顶级富商之列。

显而易见,犹太人的财富是大规模从事股票投机交易带来的。但更为引人注目的或许是在18世纪的上半叶,犹太人就已经把股票投机作为一个专门的职业,引入了伦敦股票交易所。据我所知,人们对这一事实迄今尚未予以措意。但有大量的事实支持这一说法。

波斯尔思韦特(Postlethwayt)就认为这类事情十分可信,他声称:“一开始,股票经销……只是偶尔把利息和股份简单地从一个想让渡自己的财产的人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但这件事情在股票经纪行业过了一遍手,就成了一笔生意。这笔生意在方方面面都以诚实面目出现的情况下,却被弄成了一个最大的阴谋、诡计和骗局。只要经纪人占着这个位子,整个交易就成了一场赌博,股票价格的上升和下落随他们的心情而变动,而交易的买家和卖家还天真地时刻准备着把钱托付给这种嘴上的善行。” [232]

犹太人在经纪人行列具有相当比例早已众所周知。早在1697年,伦敦股票交易所100多名宣誓就职的经纪人中,犹太人和异教徒不少于20人。毫无疑问,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中,他们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弗兰西斯写道:“希伯来人‘从四面八方蜂拥至交易巷’”。事实上,有一位可靠的观察家在18世纪30年代(即犹太人最初出现在伦敦交易所的一代人时间之后)就说过 [233] ,做这一行的犹太人太多了,因此,“有时候几乎有半数犹太人在从事股票投机”。据他估计,当时在伦敦的犹太人有6000之数。

在某种意义上,股票投机是股票经纪的结果,这一过程并不局限于伦敦一地。同样的趋势也出现在法兰克福。到17世纪末期,犹太人已经掌握了整个经纪人行业, [234] 并毫无疑问地渐渐开始了股票投机。在汉堡 [235] ,1617年已经有了4名葡萄牙犹太经纪人,稍后则达到20人。

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再加上考虑到舆论所认为的,到18世纪末期,犹太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卷入了政府债券的大规模投机,再考虑到舆论所认为的犹太人应该对伦敦股票交易所日渐发达的套购业务负责的说法, [236] 我们不得不同意一位顶级权威人士所表达的看法, [237] 如果说今天的伦敦是世界金融中心,那么,这一地位的形成主要应该归功于犹太人。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除了阿姆斯特丹和伦敦交易所之外,其他城市的股票交易都有些发展滞后。即使在巴黎,股票交易也是迟至18世纪末期才逐渐活跃。股票投机(或法语所说的 Agiotage )的出现则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期,兰克(Ranke) [238] 在伊丽莎白·夏洛特(Elisabeth Charlotte)写于1711年1月18日的一封信中发现了 Agiotageur 这个词。按照作者的看法,这个词与银行券( billets de monnaye )有某种关联,但之前却无人知晓。因此这个词好像没有在约翰·劳的时代(Law period)留下持久的印记。即使是在18世纪30年代,人们会感到英国和荷兰在资本主义发展上远比其邻邦法国更具经济优势,这在法国也能感受到。当时的一位作者对此作了说明。 [239] “对我们的邻居来说,股票的流通就是暴富的源泉之一,他们有银行,有分红,有证券和股票买卖”。很显然,当时的法国没有这类事情。直到1758年,才有敕令(8月7日)宣布说,“国王获悉,前些时候一种全新的商品被引入了资本市场”——指的就是证券和股票。

在18世纪的法国,股票交易活动相对并不那么重要,这一状况表明,犹太人对这一时期的法国(尤其是巴黎)的经济生活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他们居住的城市,比如里昂或者波尔多,对股票经纪行业也没什么偏爱。然而在里昂,16世纪曾有一个短暂的时期,存在过一个我们今天称之为证券买卖的相当活跃的贸易,但是我们拿不出什么让人满意的理由对此进行解释。 [240] 这种贸易毕竟没有带来什么后效。

还是回过头来说说巴黎吧。巴黎的股票经纪行业或许就归因于犹太人。这个行业的中心坐落于巴黎的共和国广场区(Rue Quincampoix),后来,用一位可靠的权威人士的话说, [241] 这一地区因为与实施欺诈的约翰·劳的名字有关联而臭名昭著。现在,在这条特殊的街道上,居住着“很多犹太人”。不管怎样,第一位在法国从事股票投机的是塞缪尔·贝尔纳(Samuel Bernard),他是路易十四时期的知名金融家,他的股票买卖操盘术甚至比约翰·劳还要高明。这也难怪银行券在成为一钱不值的废纸之后,被人戏称为贝尔纳单( Bernardines )。 [242] 至于约翰·劳,他早在阿姆斯特丹就了解了股票交易所的运作机制 [243] 。他本人是否是犹太人(有人认为 [244] 他的姓氏Law就来源于犹太姓氏Levy),我就不得而知了,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大。他父亲不是一名“金匠”(和银行家)吗?实际上,他父亲也是一名基督徒,但是这未必能够证明他不是犹太人。这个男人在画像中的犹太人形象(比如说在1720年德文版的《货币与贸易考察》中),就非常支持他是犹太人的说法。另一方面,他性格中的贵族气质与冒险气质的奇特混合,又反驳了我们的这一假设。

在德国,法兰克福和汉堡这两个同样出色的犹太人居住城市,股票交易都占据了重要地位。证明了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犹太人的影响。

说到柏林,人们或许会说从一开始柏林就有犹太人的股票交易机构。在上个世纪之初,甚至在1812年之前,犹太人在获得自由后,占据了股票交易市场上的人数优势。股票交易所的4位总裁中,两位是犹太人。股票交易委员会则由下述人员组成:4名总裁,两个行会的10名监察官,易北河水手行会代表1人,“选举产生的犹太商人”8名。因此,在全部23人中,10名是犹太人。这就是说,除了这些公开表明身份的犹太人,我们无法确定股票交易委员会中是否还有以及有多少入了教的犹太人和秘密犹太人。

从现状看,犹太人的人数已经足以清楚地表明,股票经纪行业中有大量的犹太人。在6名宣誓入职的证券经纪人中就有3名是犹太人。而且,棉织和丝绸行业的2名宣誓入职的经纪人中,1名是犹太人,他的替补也是犹太人。这就是说,全部3名经纪人中,两名是犹太人。 [245]

直到18世纪,我们所考察的德国的股票经纪业务还只是集中于汉堡和法兰克福两个城市。18世纪初期,证券交易已被禁止。1720年7月19日,汉堡议会的公告这样说道:“议会已经听说了人们对这种交易的反感和深恶痛绝,某些平民以成立保险公司为借口,开始自己做起了股票经纪生意。议会忧虑由此产生的后果会在很大程度上危害到公众,同时也危害到上面所说的平民”。 [245A] 看起来,权力部门在这件事情上也只是说出了一般感觉。但那时有位作者 [245B] 则愤怒地称之为“危险和邪恶的毁灭性股票交易”。

犹太人在这里也是始作俑者吗?我们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股票交易的动力来自于保险界,从我们上面提及的1720年公告来看,这是显而易见的。其实,众所周知,犹太人积极推动了汉堡海险行业的成长。 [246] 有关股票交易的影响所给出的其他一些证据只是间接证据。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法兰克福。我们手上第一条确定的线索可以追溯到1817年,涉及的城市是奥格斯堡。当时的一份记录记下了那一年2月14日法院对一桩票据案子的裁定。一项由于市场利率上升而导致信用工具价格上升因而要求强制实施差额支付的动议被驳回,理由就是这是一种危险的博弈。此案涉及的钱数是17630弗罗林,原始合同要求按巴伐利亚州彩票价值支付9万弗罗林。案子的原告名叫海曼(Heymann),被告是乌尔曼(H.E.Ullmann)!这是德国第一桩有证明文件的证券投机案。 [247]

但是1817年是与前一年完全不同的年份,我个人认为,这一年是股票交易历史的新纪元。为什么说是新纪元呢?这一年有什么特征值得人们使用“现代”这个让人生畏的词来描述呢?

那时和现在对股票交易的评断,显示出股票交易在今天所拥有的地位与其一百年前的地位相比较,已经有了很大差别。

一直到18世纪,即使是在资本主义世界,使用公共基金炒股也是让人侧目的事情。从18世纪流传至今的标准商业指南以及字典,不管是英文版、法文版、意大利文版还是德文版,都没有提到过股票交易(尤其是经济上的“落后”国家),或者就如波斯尔思韦特 所说,他们的确探讨了这个问题,但他们对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不屑一顾。今天那些小商贩、小店主或者小农场主关于股票交易的看法,就是18世纪的富裕商人所持的看法。1733年,下院讨论约翰·巴纳德爵士(Sir John Barnard)的议案时,所有发言者都无一例外地表达了自己对这个行业的谴责。十五年之后(half a generation),同样尖刻的用词也出现在波斯尔思韦特笔下,他说,“我们很恰当地称这些股票经纪人为江湖骗子”。他把股票买卖看成为由“公众的抱怨”(public grievance)演变的“对国家的侮辱”。 [248] 也难怪这一时期的立法要全面禁止这类买卖。

但是,对股票交易的厌恶依然在加深。这种厌恶与这类交易所寄身的讨厌的东西(一般而言指证券)相关联。当然,国家利益也与维护证券交易的人的利益相一致,所以统治者和证券交易商作为单独的一对站在一边,其他人站在另一边,剩下的就是那些沉迷于购买证券的人。事实上,人们视国债为政府应该感到羞耻的东西,他们这一代人中的好人都认为增加国债是一件恶事,应该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与之斗争。思想家和实践者在这个问题上组成了联合阵线。在商界,人们严肃讨论的问题是这笔公债如何才能还清,人们甚至提议说,政府应该拒绝对公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将公债抹掉。18世纪下半叶,英格兰就这样干了! [249] 当时的理论家也没有什么不同的想法。大卫·休谟就称公共借贷制度是“无可争议的破坏性……方案”, [250] 亚当·斯密则认为是,“破坏性借债方案”,“在每个采用了这种方案的国家,这种破坏性永久息债法……已经逐渐式微”……“巨额债务的增积过程,在欧洲各大国几乎都一样;目前各个国家的国民都受此压迫,久而久之,说不定就要因此而破产”! [251] 亚当·斯密的这些观点一如既往地反映出他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的经济状况,我们无法辨别的事实是,在亚当·斯密的整个体系中,居然没有为证券研究或者股票交易及其业务研究留出合适的位置。

然而,大约在同一时间,一部专门探讨信贷及其好处以及股票交易及其重大意义的著作问世了,这本书或许可以称为公债和股票交易之“雅歌”;就像《国富论》回顾过去一样,这是一本展望未来的著作。这里我是说1771年出版,由约瑟夫·德·平托(Joseph de Pinto)执笔的《论信贷与流通》( Traité du crédit et de la circulation )。由于平托是一名葡萄牙犹太人,所以我在这里特别引用他的说法。在他的书中,我们或许可以找到19世纪为公债辩护、为证券交易辩护、为公共基金投机辩护而提出的充分论据。如果说亚当·斯密在自己的体系中的说法还停顿在那个阶段的末期,即股票交易的萌芽阶段,平托或许已经携他的信贷理论,站在了现代史的发端。在这里,股票和证券投机已经成了经济活动的中心,股票交易所也成了实体经济的心脏。

尽管如此,公众的看法还是悄悄转了向,开始支持证券交易并认可了股票交易所的必要性。公众的看法随着股票交易的扩展而一步步开放,带有敌意的立法也被撤销,这样,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和平再次降临之时,股票交易所开始呈现巨大规模。

我们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来讨论股票交易所历史上的这个新时期。这个新时期有什么实际的变化?相关的犹太人对这一全新状态的影响达到了何种程度?

在这个阶段,股票交易所的运作方式并没有做出多少调整,早在1688年,德·拉·维加就在自己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完整地论述了这套运作方式。而且,各地也顺理成章地出现了由犹太人创立的各种附属业务。因此我发现 [252] ,由法兰克福的W.Z.韦特海默(W.Z.Wertheimer)(在德国)开办的保险行业以及船舶租赁业务的年租( Heuergeschäft )形式,犹太人都是鼻祖。

但是,附属行业的兴起并不是股票交易活动发展过程中的要点。我们要讨论的是交易额度之外延和内涵的增长。

从19世纪初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了证券数量急剧增长的情况,证券迅速出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这里不必赘述。但这种增长也反映出投机活动的扩展。大约在18世纪中期,伦敦和阿姆斯特丹的投机活动只能比作平静水面上波澜不惊的涟漪。我们这里还有一个可靠的信息,是说1763年的时候,第一只私人债券在阿姆斯特丹上市发行。之前,投机只限于公共债券,“但是在最近的战争期间,市场上充斥着年金保险投资”。 [253] 即使这样,在那个世纪中叶,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上也只有44种不同种类的证券。在这44种证券中,25种是国内债券,6种是德国信贷债券。18世纪结束时,国内债券的数量已经达到80种,德国信贷债券的数量是30种。 [254] 然后就是突然出现的上升趋势,尤其是在拿破仑战败之后,这一上升趋势更为明显。从阿姆斯特丹第一家股票交易所建立到1770年,交易的信贷债券总额达到了2亿5千万荷兰盾,在1808—1822年的十四年间,光是伦敦的一家债券公司就发行了2200万英镑的债券。所有这一切都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这家在十年间就在市场上发行了如此大笔债券的伦敦公司的性质,在这里也无需指明。

由于提到了伦敦的这家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我们就涉及了股票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大幅度增长和犹太人对股票交易的影响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问题。因为在1800年和1850年间,在股票市场扩张的同时,罗斯柴尔德家族及其依附家族也开始了扩张。我们这里提及的罗斯柴尔德这个姓氏的影响肯定超过了这家公司的影响:因为这个姓代表的是犹太人整体对股票交易所的影响。借助于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影响,犹太人才在政府证券市场上获得了权势地位,我们甚至可以说他们获得了独一无二的权势地位。当时有种说法:即许多国家的财政部长如果没能与这家公司达成协议,或许他的财政部就要关门大吉了,这一点都不夸张。正如19世纪中叶众所周知的一句名言所说的:“欧洲只有一股势力,这就是罗斯柴尔德:十几家银行都在他的名下,所有的商人和工匠都是他忠实的士卒,投机则是他手中的利剑”(A.威尔语)。海涅的妙语则阐明,这个家族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任何数字表格,这段妙语人们耳熟能详,这里就不再征引了。

这里我压根儿就没有打算撰写罗斯柴尔德家族史,哪怕勾勒一个史纲的想法也没有。如果读者希望了解这个显赫家族的命运,他就可以找到大量的资料遂其所愿 [255] 。我想做的不过是指出一两个因罗斯柴尔德家族而产生的现代股票交易的特征,目的就是清楚地表明,不管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股票交易所都打上了罗斯柴尔德家族(因此就是犹太人的)印记。

我们能观察到的第一个特征是,自罗斯柴尔德家族出现开始,股票市场日渐国际化。考虑到股票交易活动的大规模扩展,以及这种扩展需要大笔资金从人烟稠密地区向借贷中心流动,所以这一点是预料之中的。今天,股票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但在19世纪开始的时候,人们确实觉得颇为惊奇。1808年半岛战争(Peninsular War)期间,内森·罗斯柴尔德(Nathan Rothchilds)承担了为驻西班牙英军筹款的工作,他的这个举动现在被认为是惊人的成就。事实上,这个举动为他后来左右金融界打下了基础。截至1798年,罗斯柴尔德家族还只是在法兰克福建立了企业,就在那一年,梅耶·阿姆斯洛的一个儿子在伦敦建立了一家分支银行,1812年,他的另一个儿子又在巴黎开办了一家分支银行,第三个儿子于1816年在维也纳设立了银行,第四个儿子则于1820年在那不勒斯建立了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借贷就跟国内借贷无甚两样,由于眼见可以在国内拿到某一国货币支付的利息,所以,公众慢慢也习惯了将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外国证券。19世纪初的一位作者描述说,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每个政府债券的持有人……都可以在自己认为方便的任何地方,毫无困难地拿到自己的利息。法兰克福的罗斯柴尔德家族为许多政府债券支付利息,巴黎的家族银行则为奥地利的商人、那不勒斯的统一公债、还有伦敦、那不勒斯和巴黎的盎格鲁—那不勒斯贷款支付红利”。 [256]

因此,潜在投资人的圈子得以扩大。但是,罗斯柴尔德家族也注意到了可能借到手的每一分钱的重大意义,以此为目的,他们巧妙地利用了股票交易所发行债券的机制。 [257]

从当时的记录中我们可以判断出,1820—1821年罗斯柴尔德家族发行奥地利债券,在公开借贷领域和股票交易行业中都是一个划时代事件。因为这是第一次利用所有手段来创造对股票的需求,人们认为,对政府公债的投机就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至少在欧洲大陆是如此。

自此之后,“创造需求”成了股票交易所的口号。通过系统的买入和卖出,“创造需求”就成了价格发生变化时的具体目标,罗斯柴尔德家族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这项业务。 [258] 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从事的就是法国人所谓的证券投机( agiotage ),也是应该由大银行从事的全新的业务。实际上,罗斯柴尔德家族只是采用了阿姆斯特丹犹太人人为影响市场的一些手段,不过他们把这些手段应用于一种新的目的——向公众发行全新的证券。

在此时期——罗斯柴尔德家族时代——我们瞥见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活动隐约出现在地平线上,开始发挥独立作用。我指的是信贷业的出现。于是,银行家与股票交易所以及银行家与公众业已变化的关系,变得更加明朗了。

Ⅲ. 证券的创造

信贷行业的出现旨在通过证券的创造获取收益。这里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代表了资本主义的强大力量。因此,股票和证券的问世不是因为那些急需用钱和依赖于信贷的人需要它,而是因为这是一个完全独立运作的资本主义企业形式。迄今,人们一直在等待潜在的投资者的到来,现在找到他了。证券发行人(可以说)积极起来,并推动了借贷活动的发展。但这一切不太引人注意。然而,我们可以用一个需要贷款的小国为例,来看看它的运作方式。我们可以想象一种“信贷旅行推销”(commercial traveler in loans)。“我们现在有了一家拥有大型组织架构的财大气粗的公司,公司的全部时间和人员都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国寻找外国贷款”。 [259]

当然,证券发行人与股票交易所和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也迫使他必须积极进取,勇往直前,现在,他的主要工作就是让人们对股票感兴趣。

我们迄今还没有一部让人满意的借贷行业发展史。因此,我们不知道这个行业最初开始的时间。然而,这个行业的起源毫无疑问可以追溯到18世纪,在这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三个标志性阶段。

在第一阶段,不管是银行还是有钱人(在前股票交易所时期,这些人自己从事借贷业务),都是受人委托发放信贷,并获取一些回扣。这也是奥地利在整个18世纪采用的方法:“大笔贷款,尤其是海外承包贷款,通常都要通过一家银行或者银行家团体参与承兑才能拿到,当事企业为了提供所需要的数额,通过公债发行的方式,将这笔钱移交给借款人或其代理人;并且承担向放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本金的责任(如果需要的话,从自己的资金中拿出),当然,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获得一笔报酬”。 [260]

但是大约在18世纪中期,已经有了“贷款经销商”。1769年就有意大利和荷兰的企业愿意承担发放贷款的业务。 [261] 亚当·斯密对这个行业的描述让这件事情益发清楚。“在英国……一般而言,贷款给政府的人都是商人。但是,商人们贷款给政府并不是想减少自己的商业资本金,刚好相反,他们想要增加自己的商业资本金,所以,新发行的债券,如果不能按相当的利润卖掉,他们不会接下另一笔新债”。在法国,与融资相关的人是那些有私房钱的人,这些人才能贷出自己的钱。 [262]

那么,这个行业的专家出自哪里?他们不是出自18世纪就开始发行债券的银行家,最有可能是出自那些从事股票和债券交易的中介人之列。18世纪末期,垄断了政府债券销售的伦敦银行家圈子,由于股东排名的竞争而分裂。在这里,也是因为犹太企业的首创,债券发行才进入了股票交易所。我这里还是要提及“18世纪的罗斯柴尔德家族”,即那时候在“交易巷”中占据支配地位的那些人,也就是亚伯拉罕和便雅悯·戈德斯米德(Abraham and Benjamin Goldsmid)。1792年,他们作为股票交易所第一批成员, [263] 自告奋勇地与伦敦银行家展开了发行新债券的竞争。从这天开始一直到1810年老二亚伯拉罕去世,这家企业控制了整个货币市场。或许我们可以称他们为第一批“贷款专家”,继起者就是罗斯柴尔德家族。然而,就算我们对戈德斯米德作为首批专家还有某种怀疑,我们也不能怀疑罗斯柴尔德家族,因为,他们真真正正是这个领域的第一人。

但是很显然,只有少数财大气粗的企业才能依靠发行公债而生存下去。毕竟,对公债的需求比较有限。但是,只要他们抓住了因私人需求而出现的创造证券的机会,就有了一片任由他们驰骋的广阔天地。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人为创造出一个巨大需求,这一趋势导致了公司推销(company-promoting)和抵押贷款业务(mortgage business)的诞生。

公司推销是“由专业制作债券和股票批发业务并强推上市来挣钱的企业”(克伦普语)所经营的业务。我们无需在这里描述推动经济活动的动力的强度。从承办人的利益着眼,通过发行新债券或者增加旧债券来创造新资本,并不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承办人也完全不用考虑诸如是否存在对债券的需求等等问题。

谁才是第一个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呢?我们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表明,就算犹太人没有实际创立这项业务,他们也肯定推动了这项业务的发展。

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在这件事情上的第一道光亮还是出自于罗斯柴尔德家族的活动。19世纪30年代的铁路潮使得大规模的公司推销有了可能性。罗斯柴尔德家族和其他犹太家族如埃希塔尔家族(d’Eichthals)和富尔德家族(Foulds)等等,率先进入了这个领域,并将这项业务推向了全盛时期。

在某种程度上,金融参与的程度可能与建设战线的长度相吻合,或者与认缴资本的数额相关联。但是我们无法估计私人企业的实际份额。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知道,罗斯柴尔德家族“建设”了法国的北方铁路公司,奥地利的北方铁路公司以及奥意铁路公司和其他许多公司。

此外,从当时的观点看,罗斯柴尔德家族似乎是真正意义的第一批“铁路大王”。1843年,《奥格斯堡汇报》( Augsburger Allgemeine Zeitung )这样写道:“在过去几年里,债券投机在工业企业非常盛行。由于看到铁路发展对欧洲大陆的必要性,罗斯柴尔德家族果断行动,让自己成为了这一新运动的领头人”。与在公债领域一样,罗斯柴尔德家族在铁路建设中也开了风气之先。“几乎没有一家德国公司不倚仗罗斯柴尔德的声誉。他没有发言权的那些公司,生意做得也不是很成功,这些公司基本上没生意可做”。 [264] 由于朋友和对手都同意这种说法,所以这种说法意义重大。

从这段时间开始,发行公司股票的活动就成了犹太承办人的专擅。首先,那些大人物,比如赫希男爵(Baron Hirsch)或施特劳斯堡博士(Strousberg)就是犹太人。但普通老百姓中也有很多犹太人。下面列出的1871—1873年两年间在德国债券推销公司的人数,足以表明参与这项工作的犹太人的人数之多。 [265] 但这个数字并不足以说清楚事情的全部。首先,他们只是从所有所谓“濒临倒闭”的公司(既定目标)中选出部分犹太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公司;其次,在许多情况下,犹太人都隐藏在幕后进行操控,台前活跃的只是受犹太人控制的傀儡。即使这样,这些人也还是具有一定的作用。

或许我们可以从私人银行业务依然重要(比如在英格兰)更好地明白这一趋势。一份权威资料告诉我,在1904年的《银行家年鉴》上的63家银行中,33家属于犹太人,或者至少也有犹太人的巨大利益。而且,这33家犹太人银行中,13家属于一流银行企业。

我们很难通过对这些国家(例如德国)的上述估算来确定经营银行的犹太人比例,因为私人银行现在已经被股份制银行取代。但在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推销行为中,每件事情都有犹太人的影子。

在企业股票上市的数十年中,不管是50年代、70年代还是90年代,没有投机性银行的配合,企业上市根本不可以想象。正是由于有了银行,才有铁路建设方面的巨型企业存在,只有银行才能为自己创建的有限公司预付资金。实际上,私人银行在这个方面也做了不少事情,但他们的手法不允许他们与大银行竞争。在1842年到1847年间,法国在铁路建设上花费的法郎不少于1.44亿。在接下来的四年中,又在铁路上支出了1.3亿法郎。从1852年到1854年,铁路方面的支出总额已经达到2.5亿,1855年这一年花费了5亿,1856年是5.2亿。 [266] 德国的情况与此相同。“这段时期(1848—1870)的全部工作……就是依靠银行的资助……建设我们的铁路网”。 [267]

这么做的理由并不难寻找。一方面,由于新的股份制银行的崛起,可用资本的增加也相应使大企业更容易取得进步或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股份制企业要为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努力,很难像一家私人企业那样随意增加自己的经营活动,要充分利用所有呈现在自己面前的可能机会。 [268]

那么,这种专业的融资活动如何发端的呢? [269] 我坚信,这件事情可以回溯到1852年,这一年,法国动产信贷银行( crédits mobiliers [270] 成立。

动产信贷银行的历史众所周知。 [271] 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这家银行的成立应该归功于两位葡萄牙犹太人艾萨克和埃米尔·佩雷尔(Issac and Emil Pereire)以及其他犹太参与者。认缴资金的名单显示出,两位佩雷尔共持11446股,富尔德—奥本海姆(Fould-Oppenheim)持11445股,其他大股东还有:马莱·弗雷尔(Mallet Frères)、便雅悯·富尔德(Benjamin Fould)、(罗马的)托洛尼亚(Torlonia)、汉堡的所罗门·海涅(Solomon Heine)、(科隆的)奥本海默,换句话说,欧洲犹太民族的主要代表人物都在这里了。然而,名单中没有发现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名字,原因可能在于,动产信贷银行就是直接针对他们而创建的。

在法国动产信贷银行出现的那些年中,又出现了很多合法与非法的银行分行,所有这些银行都具有犹太血统。1855年,S.M.罗斯柴尔德(S.M.Rothschild)在奥地利建立了帝国皇家东奥地利普惠信贷银行(Kaiserlich-Königliche privilegierte österreichische Kreditanstalt)。经科隆的奥本海默家族提议,1853年德国第一家以新原则为模式建立的机构是德国工商银行(Bank für Handel und Industrie),也称达姆斯塔特银行(Darmstädter Bank)。 [272] 这家银行的第一批董事中有一位叫赫斯(Hess),他本来是动产信贷银行的高级职员。第二家按相同原则设立的银行是柏林贴现银行(Berliner Diskontogesellschaft)。这家银行最初是一家基督教银行,但由于大卫·豪斯曼(David Hausemann)的努力而变成了今天的样子。柏林贸易公司(Berliner Handelsgesellschaft)是按照相同原则设立的第三家德国银行,这家银行是通过我们前面提到的与达姆斯塔特银行有关联的科隆企业,以及著名的柏林银行家,比如门德尔松公司(Mendelssohn & Co.)、S.布莱希罗德尔公司(S. Bleichröder)、罗伯特·瓦尔肖公司(Robert Warschauer & Co.)、席克勒尔兄弟公司(Schickler Brothers)等等创建的。最后,就德意志银行(1870年)的情况来看,犹太人因素已经再次取得了主导地位。

Ⅳ. 产业商业化过程

无论如何,投机银行的资本主义发展暂时达到了顶峰。他们尽自己的一切可能,推动了经济生活的商业化过程。他们本身是股票交易所的孩子,促成股票交易活动(即投机)的投机银行,达到了自己的全盛阶段。 [273] 证券交易拓展到了做梦都想不到的程度。所以,德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投机性股份制银行将替代股票交易所。 [274] 倘若正确理解这个说法,其中也许不无道理。也就是说,股票交易所不再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并可能受到了金融寡头的控制。但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鉴于其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展,它也要依靠现代发展获取(无论何种)收益。

这就是我所谓的产业商业化过程。股份制银行的股票交易活动已经日渐成为经济生活中各个部门的控制力量。实际上,产业领域中所有的企业活动,现在都由金融力量决定。无论是成立一家新企业或扩大一家老企业,还是一家“杂货商”为了拓展生意而增加一笔资本金,现在都要在私人银行办公室或由银行家们决定。同样,商品的流通也日益成为一个金融问题。如果我们说,我们的主要产业是金融企业与工业企业并重,一点都不夸张。股票交易所决定了大多数国际制成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如果希望在紧张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能够控制股票市场。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断言,今天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趋向于成为商业交易。

电力行业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电力行业从开始建立起,就代表了一种全新的产业形式。到目前为止,人们一般认为,大资本工业企业在获得订单并执行订单的时候,企业的工作就完成了。而且,一家工厂会在每个大城镇委托一名代理人,在多数情况下,这名代理人还代理其他工厂的业务,寻找客户的活动也不是以引人注目的主动进取为特色。但电力行业中所有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电力行业的组织者是第一个看出了行业的基本责任之一就是创造市场的人。他们做了什么呢?他们努力俘获客户。一方面,他们力图控制买方。比如说,通过购买打算转营电动缆车的电车公司股票,或者购买全新企业的股票,他们就对下商品订单的企业具有支配性影响。如果有必要,电力企业的总裁还会为了给自己的商品创造需求这类活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最为成功的电力企业日渐类似于替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投机银行。

不仅如此。为了尽其所能抓住更大的市场,他们采取的另外一个政策是在各地建立分支机构。以前他们拓展业务主要依赖于总代理,现在,拓展相关客户的工作则委托给每家公司自己的特别代表。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公司与客户的距离拉近了,因此可以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要,供给方面也会做得更好,客户的愿望也更加容易得到满足,诸如此类。

众所周知,这就是通用电气公司(Allgemeine Elektrizitäts-Gesellschaft)以及费利克斯·多伊奇(Felix Deutsch)在公司拓展中首先采用的体制。老的企业也有这么做,但只是慢慢地有样学样。长期以来,德国西门子―哈尔斯克公司都把自己看得“太了不起,所以不愿伺候客户”,直到他们的一位董事贝利纳(Berliner)接受了效果良好的新计划之后,他的公司才从竞争对手手中收复了失去的市场。

这个例子很典型。一般而言,我们或许会认为,产业的商业化是篱笆墙上的一道裂口,通过这道裂口,犹太人就能进入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就像他们之前在商业和金融业所做的那样。

我们并不是用这个例子来断言犹太企业家的创业史。远非如此。我们是想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技术和商业方面产生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差异性,我们很快就能在这两个方面发现犹太人忙碌的身影。事实上,经济过程中的商业领域对他们的吸引力更大,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工业领域和其他行业的第一批企业家中都有犹太人。

他们建立了烟草行业(奥地利的梅克伦堡)和威士忌酒厂(波兰的波希米亚);在某些国家还开办过皮革制品厂(法国和奥地利)和丝绸厂(普鲁士、意大利和奥地利);他们在汉堡办过织袜厂,在菲尔特有家制镜企业,在法国开过淀粉厂,在摩拉维亚办过棉纺厂。几乎在世界的每个地方,他们都是成衣贸易的先驱。我可以参照我所收集的资料向大家展示,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我们有很多案例可以证明犹太人就是资本主义实业家。 [275] 但我还是认为,鉴于这个方面并不包含什么特别具有犹太精神的东西,考察犹太经济史的这个方面用处不大。犹太人进入工业产业只是出于偶然,没有犹太人,工业产业依然会繁荣起来。我们可以举出一到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在波兰和奥地利,犹太人的贵族管家地位决定了他们必然会成为威士忌酒生产商。在其他国家,犹太人的宫廷犹太人(Court Jews)身份不仅使他们可以直接在烟草行业开办企业,而且还常常垄断了烟草行业。大多数人都用长袜制成品作为他们从事商业活动的例子,他们开办纺织行业,最终织出了袜子。但是这个过程非常普通,非犹太人也经历了与犹太人相同的过程。不过,在古老的服装生意中也有一个例外。服装生意基本上就是属于犹太人的行业,他们先是出售全新的服装,最后办起了裁缝店。

但说到底,一直到产业的商业化出现之后,犹太人对工业企业的影响力才开始增大,也就是说,直到每家现代工业企业中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对每个人都成了普通工作,或者说,一个人可以在不降低自己的技能的前提下,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在这种条件下,犹太人对工业企业的影响力才开始增大。现在,在所有的情况下,技术方面本身在细分。因此,一个在皮革行业开始自己职业生涯的人,后来转入(我们可以这样说吗?)酿酒业和硫酸制造业,最终成了一名铁匠,也不过是一件平常的事情。旧式的资本主义企业家带有技术的痕迹,现代企业家则毫无个性。你能想象阿尔弗雷德·克虏伯(Alfred Krupp)除了造枪、博尔西希(Borsig)除了造机械、维尔纳·冯·西门子(Werner von Siemens)除了造电气设备之外,还能造什么吗?你能想象H.H.迈尔(H.H. Myer)除了担当北德意志—劳埃德造船厂(Nord-deutscher LIoyd)的头儿之外,还能担当其他企业的老板吗?另一方面,如果拉特瑙(Rathenau)、多伊奇(Deutsch)、贝利纳(Berliner)、阿诺德(Arnold)、弗里德伦德(Friedländer)和巴林(Ballin)等人明天换了职位,他们也会与现在一样成功。原因在哪里呢?他们都是商人,他们活动的具体领域一点都不重要。

因此我们提出这个看法:基督教徒闯出了自己的路子,从技术人员起步,而犹太人则以推销员或者职员起步。

虽然了解一下犹太人参与工业企业的程度很有用处,但我们手上几乎没有可以据此进行判断的材料。我们只能基于犹太人在工业企业中的董事人数,对此进行大致的估算。这种方法当然无法让人满意。我们怎样才能确定地指出谁是犹太人,谁不是犹太人呢?比如说,有多少人知道科隆的哈根(Hagen),即那位在德国拥有最多管理职位的人,原来的名字叫利维(Levy)呢?且不说单纯的数字并不能作为衡量影响力的标准。更有甚者,在有些企业中,业务能力并不是决定董事会成员身份的要件;还有一些企业甚至还存在一种将犹太人排除在要职之外的不成文法。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所能得到的人员数字只与犹太影响力的一个微小部分相关。

常务董事

董事会成员

我所引用的上述资料,都是我根据最新版的《德国股份制企业手册》编纂而成。其中,只有电力企业标记出拥有资本金600万马克;化工企业500万马克;机械和纺织企业400万马克;其余都是300万马克左右。

这些数字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们能据此说,犹太人在工业行业的影响力是大还是小呢?我个人认为,从数量上说,无论如何都属于影响力非常大。务请记住,这一社会群体占了全部董事席位的七分之一,几近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一,而他们的人口是德意志帝国全部人口的百分之一。 QkEa32OJ9VdT4m+Ug+r+GX6WxUHHynbTwlJeOLHeYyp6Yr7SSPnHsue27x46jv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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