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种推荐很有分量,但我发现这两个法则中的第二个,却极少应用于我们一切知识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充足理由律这个原则。因为,虽然这个原则经常并早已被一般地陈述了,但对于它的那些极不相同的运用却没有做出足够的区分,而它在每一个这种极不相同的运用中都获得了新的意义,从而它在各种思维能力中的起源也就变得清楚了。如果我们将康德的哲学和所有前人的体系做一个比较,我们就会发觉,正是在我们对我们思维能力的观察上,许多根深蒂固的错误乃是出自对于归同法则的运用,而与之相对立的分异法则却被忽略了;但是分异法则却导致了巨大的非常重要的成果。因此我希望能允许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这段话特别强调了作为我们知识源泉的分异法则,这对于我现在的努力也是一种支持:“最重要的是把在种类和起源上与其他知识不同的各种知识 分离出来 ,并且非常细心地避免使这些知识混同于那些在实践的目的上一般是与它们联在一起的其他知识。哲学家更有责任去做化学家在元素分析和数学家在纯数学方面所做的事情,以便能够清楚地阐明在知识的滥用中属于知识的一个特殊种类的那一部分,及其特有的价值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