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认识活动的意识 , 把自身体现为内在的和外在的感性 ( 或说接收力 ) 以及知性和理性 , 又进一步把自己划分为主体的和对象的 , 此外还包含着无 。 成为主体的对象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回事情 。 所有我们的表象都是主体的对象 , 而所有主体的对象都是我们的表象 。 我们的外部表象都在一种有规则的联系中互相依赖 , 这种有规则的联系可以被确定为先验的 , 并且正因为是这样 , 任何彼此独立的存在物 , 任何单个的或孤立的东西 , 都不能成为我们的对象 。充足理由律从自身的“普遍”意义上所表明的,就是这种联系。这样,虽然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推出,这种联系依照对象的不同种类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通过充足理由律以不同的方式而被表达出来;然而这一联系保持着对所有这些形式来说是共同的东西,并且这一点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方式为我们的充足理由律所表达。充足理由律建立于其上的,并且将在这一章中更为周密地说明的各种关系,也就是我所说的充足理由律的根据。这样,按照归同法则和分异法则,这些关系将在更为周密的考察中被分成 四个 性质不同的种,彼此间有巨大的差别。它们的数量,然而又可以被归结为 四个 。一切能够成为我们对象的东西,也就是说我们的一切表象,都可以依照这 四个 层次而被划分。在以后的四个章节中,将对这些层次加以叙述和考虑。
我们将看到充足理由律在每一个层次中都按照一种不同的形式而出现;但它也将作为同样原则的全体和来自于刚才所说的根据的东西而使自身得到体现,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以上所表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