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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以往确定的充足理由律的意义中所不包含的一些情况

从上一章我们所做的概述中,已经可以见到人们对充足理由律已经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运用,虽然这种认识十分缓慢、拖沓并且常常陷于谬误和混乱:一是将其运用于判断,判断要成为正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理由;另一个则是将其运用于实在对象的改变,这种改变总要有一个原因。在这两种情况里我们发现,充足理由律都能使我们有理由去询问一个 为什么 ,这是它的一个本质的性质。但是,使我们有权去询问一个 为什么 的全部事情,是否都包括在这两种关系中了呢?如果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个边相等?答曰: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各个角的相等是否就是各条边相等的原因呢?不是的;因为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并不是变化,因而也就不涉及必须有一个原因的结果。——它仅仅是一个逻辑上的理由吗?不是的;因为角的相等不只是边的相等的证明,它不只是一个判断的根据:仅仅观念自身永远不能解释为什么因为各个角相等,各条边就必须相等;这是由于各个边相等的观念并不包含在各个角相等的观念之中。因而在这里,我们并无观念与判断之间的联系,而只有边与角的联系。各个角的相等并不是直接的理由,而是间接的理由,通过这个理由我们得知了各个边的相等;因为它是一件事物为什么是这样的理由(在这个例子中是各条边相等):各个角相等,因而各条边必定相等。这样我们便得到了各个角与各条边之间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两个判断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再如,如果我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生,而这绝不会是问已发生事件之不能发生,因而按照普拉图斯(Plautus,Aulularia,Ⅳ,10,15)为什么过去绝对不可复原,将来一定不可避免,这甚至是不可能有借助于纯粹抽象观念的纯逻辑来证明的,而且也不属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是支配在时间中发生的各个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现在的时刻将刚才的时刻抛入了过去的无底深渊,并不是通过因果关系,而仅仅是直接通过它的存在,这个存在无疑是不可避免的。通过纯粹的观念而使它能够被理解或者更加清晰,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十分直接而本能地承认它,正如我们知道左与右的差别和一切依赖于它的东西一样:例如我们左手的手套必将对不上右手,等等。

现在,既然充足理由律所适用的所有那些情况不能被归结为逻辑的理由和结论以及原因和结果,所以,在这种分类中,是不能对分异法则予以充分注意的。然而归同法则则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是不能无限地区分下去,而是可以被归结为一定的种类的。这样,在试图做这一分类之前,有必要确定什么是充足理由律在一切情况下所特有的东西,以作为它的所特有的特征;因为属的概念总是必须在种的概念之前就确定下来的。 Dg1poRGTjflj9Su1gFJpUoVg166FChQGEG9vhUk1+zSKtoSX59WWztKN4bbvJP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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