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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充足理由律的证明

我们仍然有必要回顾一下对充足理由律进行证明的各种不成功的尝试,其中大多数对它所采取的含义缺乏明确的规定,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节中的证明就是如此,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又重复了这个证明。在这里,对这个证明再加以重复和批驳是无益的,因为它显然是以一个文字上的遁词为基础的。普拉特那 和雅可布 试图提出另外的证明,然而很容易发觉这是循环论证。如前所述,我想进一步讨论一下康德的那些论证,因为在这篇论文的进程中,我打算指出我们认识功能的不同规律,而充足理由律则是它们的共同表现,所以充足理由律的不能被证明,就是理所当然的结果。相反,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也许对所有这些证明来说都同样是很中肯的:“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 由于每一个证明都是某种已被认识了的事物的依据,并且如果我们对这件事物继续要求证明,不论怎样,我们最终就会得到这样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表达了一切思维和认识的形式和规律,因而也就是表达了它们的条件,从而,一切思维和认识也就在于这些命题和条件的运用。这样,确定性不过就是与这些条件、形式和规律的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是不能再由其他的命题来证明的。在第五章,我将要讨论这种命题的真理性。

此外,寻求对于充足理由律的证明,是一种特别声名狼藉的荒唐行为,这体现出对反思的缺乏。每一个证明都是对一个表述出来的判断和理由的论证,并且它获得 真实 的属性恰恰是依靠了这种论证。这种关于理由的必要性恰恰就是充足理由律所表明的东西。这样,如果我们要求对于充足理由律的证明,或者换言之,要求对它进行论证,我们就已经假定它是真的了,并且我们的要求恰恰又是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这样,我们就会发现自己陷入了对我们要求一个证明的合法性本身又要求证明的循环。 LvtOhrOf69Rakg8BcVTo2ZEqkZOrsHQt0EU+H4c0da2Hpnl7I686Ji3OMEDj2Q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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