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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康德及其学派

康德论及充足理由律的主要段落,见于他的一本不大的著作《论一个可使我们免去一切纯粹理性批判的发现》,在该书的第1部分(A)中,他在与艾伯哈尔德(Eberhard)争论时,特别强调了“认识逻辑的(形式的)原则即‘每一个命题都必须有其理由’,与先验的(物质的)原则,即‘每一事件都必定有其原因’”之间的区别。而艾伯哈尔德则把这两者看成完全是一回事。——我自己打算在做出唯一真实的证明之后,再在一个单独的段落中对康德的先验的证明以及由此而来的因果规律的先验特性进行批判。

在这些前人的指引下,有一些在逻辑学方面属于康德学派的作者:霍夫鲍尔(Hofbauer)、玛斯(Maass)、雅可布(Jakob)、凯斯维特(Kiesewetter),还有其他一些人,都十分精确地规定了理由与原因之间的区别。尤其是凯斯维特曾令人满意地指出了这一点, 他说:“逻辑的理由(认识的理由)与事实的理由(原因)是不能混淆的。充足理由律属于逻辑学,因果规律则属于形而上学。 前者是思维的基本原则,后者则是经验的基本原则。原因涉及真实的事物,逻辑的理由则只是用于观念。”

康德的反对者们则是更加强烈地主张这种区分。舒尔茨(G. E.Schulze)责备把充足理由律与因果规律混为一谈。 沙尔蒙·麦蒙(Salomon Maimon)在指责康德 从假言判断的逻辑形式那里获得了因果关系原则的同时,对人们关于充足理由有如此之多的话要说,然而却没有一个对它本身含义的解释而感到遗憾。

耶可比(F.H.Jacobi)说, 由于将理由与原因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就产生了一种幻觉,这种幻觉使各种错误的思辨纷纷出笼;他还以自己特有的风格指出了理由与原因之间的区别。然而在这里,就像在往常一样,我们发现他在许多地方偏重于文字游戏而缺少哲学的严谨。

谢林最终是怎样区分理由与原因的,可见于他的《自然哲学导论箴言》,第184节,这部著作发表于马尔库斯(Marcus)与谢林合著的《医学年鉴》的第1卷第1部。在这里我们被告知,在一切事物中, 理由 是稳重的,而 原因 则是轻浮的。我只是感到新奇才引用了它,因为这种胡言乱语无论如何也不能在严谨而诚实的学者的观点中占有一席之地。 5ztanJHIaVTnOioFRzh0BwRJcgB8C6qyY+Q+rsIPibUuxr2kDxiGbVOAX6WXZK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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