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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沃尔夫到康德之间诸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一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了沃尔夫的区分。

雷马鲁斯(Reimarus)在他的《理性论》的第81节中区分出了:(1)内在的理由,对此他的解释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是一致的,如果他没有把仅仅适用于观念的东西移植到事物之中的话,这甚至也适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的理由,即原因(第120节及以下),他正确地将认识的理由定义为命题的条件,但在第125节的一个例子中,他却将它与原因混同了。

拉姆伯特(Lambert)在《新工具论》中,没有提及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明他是觉察到了认识的理由与原因之间的区别的; 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而真理则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普拉特那(Platner)在他的《格言》的第868节中说:“被称为我们认识之中的理由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也就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理由,每一个结果都是结论。”因此,他持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原因与结果,实际上与我们思维中的关于理由和结论的概念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就像例如实体与偶性的关系、主词与谓词的关系,或者我们感觉到的一个客体的性质与该客体本身的性质的关系,等等,是一样的。我想对这种观点进行驳斥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因为显而易见,一个判断中的前提与结论,与原因和结果的知识是彼此完全不同的;虽然在个别的场合,原因的知识本身甚至可以是一个陈述结果的判断的理由 eIMij4xU55oPCG3RMVQNW9dM5S0qDFbDVA2ygi/lAi4iSdwJ+2yeYnXHI8L1Zp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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