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沃尔夫才是第一个将充足理由律的两种主要含义加以明确区分,并从细节上论述了其不同之处的作者。然而,沃尔夫并没有把充足理由律像现在所习惯的那样归入“逻辑”,而是放到了“本体论”中。诚然,在他的著作的第71节中,他强调了不能将关于认识的充足理由与关于因果的充足理由混为一谈的必要性;但他在这里并没有清楚地确定区别到底在什么地方。其实,他自己也错把一个当成了另一个;因为他恰恰是在有关“充足的理由”一章的第70、74、75和77节中,引用了几个因果的例子来确证充足理由律,而假如他确实是希望将这种区分坚持下去的话,他就更应当把这些例子放在该书有关“原因”的一章中加以引用,而在这一章中,他又一次引用了完全相同的例子,并再次对认识的理由做了说明(第876节),——刚才已经讨论过,认识的理由虽然并不一定要放在这里,然而却有助于紧接在后面的关于充足理由律与因果规律之间的清晰而明确的区分(第881—884节)。他进一步说道(第874节):“所谓充足理由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并且,他划分出了三个种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他把这规定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他把这规定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性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后面一个概念在我看来是难以接受的。如果它还具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可能性的含义同我们先验地得知的经验一般条件的含义是一致的,正如康德所充分表明的那样。联系到沃尔夫关于石头的例子,我们从这些先验的一般条件得知,由于结果是继原因而来,所以变化是可能的:这就是说,我们知道一种状态可以继另一种状态而出现,如果在先状态包含了后面状态的条件的话。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作为结果,是石头变热了的状态;作为原因,则是石头有一定吸热能力的在先状态及其同热源的接触。这样,沃尔夫把这一状态第一次提到的性质称为存在的理由,把第二次提到的性质称作发生的理由,就这里所涉及的石头的例子而言,乃是基于对较为持久地存在并因而可以较长时间地等待其他条件出现的那些条件的错觉这个事实之上的。这块石头本来应当是这样的:它的化学构成应当使它能够吸收一定程度的热,因而也就具有与它本身所包含的热量成反比的吸热能力;另一方面,它还要同热源发生接触,这都属于由一些在先的原因构成的整体环节的一个后果,这些原因都属于“发生的理由”,然而这又是这两种状况的重合,这种重合在开始时构成了作为原因的条件,也是作为结果的石头变热的基础。所有这些都并没有给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留下可乘之机,因此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并且,我在这里做了一些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述,这部分地是因为我自己以后也想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个字眼;部分地也是因为这个解释对于理解因果规律有好处;(3)正如我们所提到的,沃尔夫还区分出了认识的理由,并且还把致动因,或者决定意志的理由也归入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