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正式把充足理由律作为一切认识和科学的主要原则来论述的,是莱布尼茨。在他著作的许多地方,他都煞有介事地宣扬充足理由律,神气十足,好像是他第一个发现这一原则似的;然而关于充足理由律他所发现的,充其量不过是说任何一个事物对于它的存在来说,都必须具有充足的理由,除此之外没有别的,而且恐怕有人在他之前就发现了这一点。的确,充足理由律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他偶尔也曾暗示过,但却没有做过任何专门的强调,也不曾在任何地方做过清楚的说明。与此有关的主要段落是他的《哲学原理》的第32节,在该书名为《单子论》的法文译本中则更为清楚一些:“事实上,根据充足理由律,我们了解到了一个事物为什么只能如此而不能是别的什么,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律,那么任何一种事物都可能存在,任何一种陈述都可能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