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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充足理由律的第一个表述以及其中两种含义之间的区别

对这样一个一切知识的基本原则来说,一个多少是精确规定了的抽象表达,肯定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因此,断定它最先是出自何处,乃是一桩困难的事情,而且也没有多大意思。不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没有正式地将它表述为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虽然他们经常地把它表述为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所以,与我们这个时代的批判性研究相比,柏拉图的说法具有一种天真质朴的风格,这同他在谈到善与恶的知识的情形时是相反的。他说:“事物的发生都是必然的,都将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否则它们怎么会发生呢?” 又说:“一切发生的事物,必然来自某种原因;因为没有原因,任何事物都是不可能产生的。” 普鲁塔克在他的著作《命运》的末尾(c.11),引证了斯多噶学派的一个主要命题:“看来这是一个尤其首要的原则:没有无原因而产生的事物,每一事物都遵循其在先的原因。”

在《后分析篇》Ⅰ,2中,亚里士多德对充足理由律做了某种程度的陈述,他说:“一旦我们认为我们知道了使一件事物成其所以然的原因,这原因是该事物的真正原因,并且该事物不可能是别的事物时,我们就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这个事物。”而且,在他的《形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原则(αρχаι),划分成不同的种类 ,他在那里列出了八种;然而这种划分既不深刻也不十分精确。但无论如何,他这样说是完全正确的:“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它们是最初的东西,任何事物都是通过这种最初的东西而存在,或者发生,或者被认识的。”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对各种不同原因进行了区分,尽管这里有些肤浅和混乱。在《后分析篇》的Ⅱ,11中,他以一种比较令人满意的方式陈述了四种原因:“存在着四种原因:其一,事物本身的本质;其二,事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其三,最初使事物运动起来的东西;其四,事物所趋向的目的。”这就是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用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以及目的因的起源,正如我们在《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这部真正的经院哲学纲要中所见到的那样 。甚至霍布斯也仍然引用并解释了这种划分 。这种划分在亚里士多德的另一个段落(《形而上学》卷Ⅰ、章3)中也可以见到,他在这里讲得多少是更清楚一些并得到了充分的展开。在《梦与醒》一书第二章中,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有关这个问题的简要论述。但是,对于 理由 (Grund)和 原因 (Ursache)之间的至关重要的区别,亚里士多德无疑是违背了他在《后分析篇》Ⅰ.13中的论点,在那里,他用了相当长的篇幅说明,认识和证明一个事物的存在与认识和证明它为什么存在是完全不同的。他把 后者 称为关于原因的知识,而把前者称为关于 理由 的知识。然而,如果他十分清楚地看到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他就绝不会忽略这一点,而将会把这种区别贯彻到他所有其他的著作中去。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甚至在他力图将各种原因彼此分开时,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些段落中那样,这种本质的区别在这一章里只是间接地被提出,而以后就似乎再也见不着了。此外,对于每一种原因,他都不加分析地使用了αιτιον这一术语,他实际上经常把认识的理由,有时甚至是结论的前提,称之为αιτιας:例如,在他的《形而上学》的Ⅳ.18;《修辞学》的Ⅱ.21;以及《植物学》的Ⅰ第816页中,而尤其是在《后分析篇》的Ⅰ.2中,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明地称作αιτιαι του συμπερασματος(结论的原因)。这样,用同样的词来表达两个紧密相联的概念,这就确实表明这两者的区别并没有被看到,或者至少也是没有被紧紧抓住;这与偶然出现的那种同字异义的情况完全不同。而这一错误最明显不过地表现为在《诡辩论的反驳论证法》一书的第五章中,他把诡辩论规定为:non causa ut causa,παρα το μη αιτιου ς αιτιου(根据似是而非的原因而进行推论)。在这里,他把αιτιου仅仅单纯地理解为论证,理解为前提,因而理解为认识的理由,这种诡辩论就在于正确地证明了一些事物的不可能性;然而,这种证明与我们所争论的命题是无任何关系的,它仍须予以驳斥。因此,在这里根本不存在物理学上的原因问题。然而,αιτιου这个词的使用对于现代逻辑学家来说意义是如此重大,他们主张这是对并非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谬误的唯一解释,并将根据一个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事实并非如此的物理原因的说明。例如雷马鲁斯(Reimarus)就是这样做的,还有舒尔茨(G.E.Schulze)和弗里斯(Fries)——以及我所闻知的其他人。我发现,第一个对这种诡辩论做出正确定义的著作,是特魏斯顿(Twesten)的《逻辑学》。并且,在所有其他的科学著作和争论中,对根据一个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的指责往往是在揭露错误的原因的介入。

塞克斯都·恩披里柯指出了古典作家的方法的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古典作家普遍倾向于用这种方法将认识的理由的逻辑规律同自然界中超验的因果规律加以混淆,一再地错把一个当成了另一个。在《反数学家》的第九卷,亦即《反物理学家》的第204节中,他对因果律进行了证明,指出:一个人如果断言并不存在原因(αιτια),那么他的这一断言本身就或者没有原因(αιτια),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者,这种断言与其说是真理,不如说是矛盾;如果是后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证明了原因的存在。

由此可见,古典作家并未达到在作为结论的基础的理由与作为真实事件产生的原因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因果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是一个超越于研究领域的公理。苏阿茨(Suarez)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确实自在自为的。” 同时,这些古典作家还顽固地坚持以上所引证的亚里士多德的原因分类法;但是,至少据我所知,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必要的区分,他们同样也没有达到。 zNzJbmBEEkqFfH9OaKN5JoVR6teAPEU2CqWnzKg2oSH1JoX83/eRF4VeuwCpno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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