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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淞财神庙与国民政府的佛、道教政策

张 化

摘要: 1928—1930年间,上海特别市吴淞区的财神庙的庙产被市政府收归市有,殿宇被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党务指导委员会用作办公场所。本文叙述了财神庙及庙产概况、被处理的经过,阐述了国民政府相关政策与此案的关系,以及由此案引发的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形象地看到各方势力对庙产的觊觎和争夺,政策的荒谬和不定,市、区的党、政部门实施政策的随意和强横,地方势力的贪婪和腐败,僧人的无助和凄惨;还可发现,此案是国民政府用不同态度对待不同宗教的结果,是国民政府以党治国政治体制在宗教管理上的写照。此案发生期间,正逢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制定和试错初期。因此,财神庙的结局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关键词: 吴淞财神庙 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 政策的实施

1928—1930年间,受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影响,上海特别市吴淞区财神庙的庙产被市政府收归市有,殿宇被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党务指导委员会 用作办公场所。本文将叙述财神庙及庙产概况、被处理的经过,阐述国民政府相关政策与此案的关系,以及由此案引发的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形象地看到各方势力对庙产的觊觎和争夺,政策的荒谬和不定,市、区的党、政部门实施政策的随意和强横,地方势力的贪婪和腐败,僧人的无助和凄惨;还可发现,该庙被收归市有,是国民政府用不同态度对待不同宗教的结果;该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是国民政府以党治国政治体制在宗教管理上的写照;该庙被收归市有期间,正逢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制定和试错初期。因此,财神庙的结局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一、吴淞财神庙及庙产概况

吴淞 于1910年起属江苏省宝山县吴淞乡,1928年7月,吴淞乡划归上海,称上海特别市吴淞区,辖有吴淞镇。吴淞财神庙位于淞兴路,该路又称财神庙街、吴淞大街、中市大街。 殿宇位于今南至淞兴路、北至和丰路、东至北兴路、西至同泰路的区域内,庙门朝向淞兴路,在今淞兴路115号附近。 当年,淞兴路是吴淞镇东西干道,直通今淞浦路,中市大街是商业中心;庙前街也称商会路,与淞兴路成丁字形,正对财神庙。在丁字路的三个路口,都有财神庙用于出租的市房。如今,殿宇不存,淞兴路不通,庙前部分淞兴路路基、原商会路路基和淞兴路之南的市房旧址已建为吴淞新城住宅区。

财神庙建于何时待查。笔者目前找到有关该庙的最早记载是同治年间(1862—1875),吴淞商人发起水龙会,置水龙5架,其中2架及桶件等存放于财神庙。 该庙地基、房屋均由当地商民集资捐建。 1903年11月,遭火灾,由本地士绅俞祥麟 、许兆祥等募建。1915年10月再遭火灾,殿宇和市房悉毁,租户对垫资建房持观望态度。绅商孙汝俊 请宝山县公署出示备案,由商会和乡公所出面,组织“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允商民垫资在庙基上建筑市房,以兴市面;所垫资金月息八厘 ,以租金抵息还本。1919年10月再遭火灾。吴淞商会、乡公所劝导商民再次借款给财神庙公产管理处建房,孙汝俊借款最多,达1400元。 因此,将庙产中位于岗33图火圩第46号1丘的一亩八厘四毫田单抵押于孙手。

财神庙中设过各种机构。除同治年间的水龙会,还有1884年的驻军。 同年,设本镇民团。 1903年后存放洋龙1架。 1908年,上海总商会宝山县吴淞商务分会成立,最初的会所设于庙中。 1923年设施种牛痘局。 1924年设平粜局 、收兑所 ,同年底,原设于化成祠的宝山县立师范学校附属初级小学校,因房屋不敷应用,且距师范学校太远,不便师范生实习,在庙中改建教室3间。

1928年,财神庙的庙产还剩地基1.493亩,其中淞兴路北有1.197亩,路南有0.296亩。地基上有门楼1幢,殿宇4间,东西两侧厢房若干,披屋1间,另有出租的市房(楼房)11幢,平房2间,地基1块,租客有7户。 至1929年,尚欠各商家借款2500元。

表1 1929年吴淞财神庙庙产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查报吴淞财神庙庙产案·呈市政府第六五九号(1929年11月2日)》,《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年刊》1930年刊,第214页;《上海特别市土地局公函(1930年1月27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5—11页;《市政府训令第5267号·吴淞财神庙欠款表(1930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档案:Q432-1-269,第46页。

二、吴淞财神庙被处理经过

1928年3月5日前,财神庙住持僧湛华 向上海特别市政府控告管理人霸占庙产。市政府派人调查,也令宝山县政府转令吴淞乡经董查明回复。财神庙公产管理处于5日邀集全体市民开会,报告历年庙产收支情况。

同年12月19日,市党部批准八区党部的提议,将财神庙改设为民众图书馆 ,以示重视教育。但当时借吴淞救火会余屋办公的吴淞商会认为:“财神庙址,原系商民出资捐建,按照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神祠存废标准》,即将该庙神像废除,改作会所。” 未等有结论,便于1929年1月7日前,自行搬入。 1月14日,市党部决定由市政府令吴淞商会交出财神庙。 20日,八区党部举行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选举水泽柯、王祺等5人为执委 ,健全了组织,一改之前松散局面。31日,八区党部决定以财神庙为办公地址,并准备动用行政和公安力量强行迁入 ,且于3月1日必须迁入 ,关键时刻,吴淞商会改选,且“竞争”异常激烈。1月20日初选,虽有县政府、八区党部代表到场监选,仍被商会委员、吴淞派出所警察、吴淞要塞司令部参议董梦一 等人指控舞弊,由八区党部主席水泽柯 裁定重选

1929年2月22日,在吴淞商会尚未选出负责人之际,20多名手持棍棒的工人,将财神庙大殿中的神像捣毁一空,商会陈设也大半击毁。围观者异常拥挤,吴淞警察所吴所长、八区党部各委员闻讯赶来。他们认为《神祠存废标准》已经内政部取消,这时捣毁神像是受人指使,违背中央命令,扰乱地方,立即派武装巡警制止。但武装巡警到时,工人已一哄而散。 第二天,八区党部登报“澄清”事实,称已得上级核准,将此庙改作本区党部办公场所,昨天派警协同整理庙址,秩序颇佳。 吴淞商会退而求其次,以天后宫与财神庙对调,让八区党部到天后宫办公。八区党部态度强硬,“以该财神庙为本部办公地址,已呈准上级党部,毋庸再议” ,吴淞商会会长鲍子京 即向市政府控告,请加制止,江苏佛教联合会也向上海市政府控告。3月2日,八区党部按计划在庙门口贴上“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党部”字条,派工人整修 ,大殿改作礼堂,东西两排厢房用木板分格后充作秘书处及各部办公室,门楼房屋比较破旧,由湛华和他唯一的徒弟悦泉居住 ,3月中旬,市党部让市政府命令吴淞商会会长不得干预八区党部接收财神庙 ;并函复江苏佛教联合会 ,平息风波。八区党部还组织了由地方各公团代表参加的庙产保管委员会,并经市政府备案。其中,八区党部代表水泽柯、王祺,商会代表张玉墀、董梦一,另有农协会代表2人,商协会代表1人。 4月17日,吴淞商会重新选举,鲍子京不再任会长。

历来经手掌管该庙产的吴淞商会会计兼庙产承租人董惊人 ,与上海特别市吴淞区市政委员 刘梓文 串通一气,拒不将田单契据等庙产书证交给庙产保管委员会。至10月6日,庙产保管委员会已4次讨论接收事宜 ,无果。12月,八区党部决定请市政府迫令刘梓文交出。 刘梓文眼看无法抗拒,将庙产书证交给了市土地局,并呈文称:根据《寺庙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有或无僧、道住持的寺庙,都应该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言下之意不应由区党部组织。其还逻辑混乱地建议:“该庙现已销灭。庙既不存,更无保管之必要,原属市民公有之产,理应收归市有,方为正当。” 10月4日,市政府发布第2567号指令:“暂由本府收管,徐图处理。” 殿宇仍借给八区党部,庙产收支仍由刘梓文负责。处理过程中有2点值得关注:第一,依市政府暂行收管指令,土地局呈文准备将土地暂不列入市有公地册;财政局呈文准备将收支“另列特别会计,暂不列入市库收支” ,一个月后,市政府以第3473号训令,令财政局等“如所请办理” ;以第4398号指令,改令土地局将庙基地亩列入市有公地之册 ,也就是说,土地入了公,收进市政府的小金库。而且,在公开发表的训令中,将3个职能局所呈会稿中的“另列特别会计,暂不列入市库收支”删改为“另列特别会计” ,淡化入小金库之事。第二,1930年2月10日,市土地局、财政局和社会局会商后,呈文市政府时指出:“《寺庙管理条例》业已废止,且按该委员所呈之庙产收支预算表,内有支住持生活费暨僧徒资遣费,是该庙并非无住持者。依照新近颁布《监督寺庙条例》之规定,本应由住持管理。惟原呈内既称庙基房屋皆由商民捐建,并非庙僧募化而来,则收为市有,亦系正当办法。” 也就是说,明知有住持,应归住持管理,还是将其收为市有。

早在1929年2月4日,八区党部已经决定:刘梓文“对于市政之改良及建设毫无成绩……另行保举干员,呈请市党部,函市政府加委” ,一年后,八区党部再次通过市党部要求市政府,各区市政委员须一律以考试合格者充任,将该庙产拨充平民医院及图书馆经费。 也就是说,再次提出换人以及庙产收入的支配公开化。1930年5月,市政府增派区党部推荐的唐承宗为市政委员,形成该区有2个市政委员的状况。

原住持湛华老迈无能,不能另谋生活,只能在庙产收入中月拨15元赡养费,以终其身;悦泉方在壮年,可别营生计,拟一次发给180元资遣费,听其还俗。 但资遣费久拖未发,悦泉仍在庙中生活。经手发放生活费的刘梓文在给财政局的收支清册上标明每月给两人20元生活费。 事实上,至1930年11月,师徒二人分文未得,以典质借贷为生,饥寒交迫,衣衫褴褛。 两人屡次向刘梓文请求后,刘梓文竟然忘记自己已经向财政局申请支过两人生活费,再次申请,被财政局质疑后才设法自圆其说。 1932年1月,为避中日战事,湛华随众奔逃,身无分文,沿途乞讨,由杨行、刘行、罗店、广福辗转到达市区,进入中国济生会第一收容所,捡得一命。待停战回庙,宿舍已成灰烬,焚余殿宇改设公安局吴淞警察所办公场所。湛华无处容身,托钵乞讨。8月,湛华直接向市长吴铁城请求按旧例发给生活费,得到批准。

财神庙殿宇也渐至湮灭。因位于吴淞口,乃历次战火必经之地,1932年初,庙产中的市房多毁于炮火,各租户申请购买原店址建造市房,市政府只允租用零星地基建房,殿宇地基未动。同年,市工务局在拓宽淞兴路时,占用部分殿宇地基。全面抗战中,殿宇及市房尽毁。战后之初,极少数商家重建了市房,余地被市民乘隙随意搭屋占用。1948年,经市参议会议决,该庙公地归吴淞区公所及区民代表会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50年代,在今同泰路43号(位于和丰路北)处有一个小型财神庙,庙内设有幼儿园,该址现为平民果园水果店;在今和丰路88号的路北设有一个祭台,现已建为住宅。

三、财神庙的遭遇与国民政府的佛、道教政策及其实施相关

1927年10月27日,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特别市寺庙注册暂行条例》,要求各寺庙庵观于一个月内登记,呈准注册方受官厅保护;逾期作无主寺庙,由市政府清查管理。 此条例遭太虚等多人反对 ,佛、道教界抵制,市政府只得多次延长生效期限。湛华却及时进行了登记。因此,八区党部捣毁神像时,湛华认为寺庙已经依法登记,应受保护,当即呈文社会局,请派警保护。事实上,市政府拖到1929年5月才公布经核准的寺庙名册,没有吴淞财神庙,却有位于制造局路的财神殿。

1928年11月26日,上海公开转发了内政部9月23日所颁《神祠存废标准》。 该标准认为:“迷信为进化之障碍,神权乃惑民之政策。” 拜佛而不能通晓佛理,已失佛氏本旨;乞灵于泥塑木雕,会贻笑世界,难与列强争胜。道教只应尊崇老子、《道德经》,服饵修炼、符箓禁咒一律禁止;天师崇拜,其讹甚矣。财神、东岳大帝、城隍等道教神灵被明令废祭。该“标准”还特别指出:“松江俗尚淫祀,信师巫,城市乡镇迎神祈赛。” 上海地区成为重点关注和整治的区域。该标准颁布后,全国掀起毁像占庙之风,浙江和江苏的部分地区,因地方官态度积极,此风急切而激烈。如前所述,之前,湛华还在控告管理人霸占庙产,希望市政府帮他讨还公道,市政府也装模作样派人调查。该标准在上海公开后不到一个月,市党部直接决定改设民众图书馆。紧邻吴淞区的宝山县县长吴葭 即令全县各市乡行政局,组织神祠存废协进委员会,依照存废标准,有组织地捣毁神像,引发了教界和乡民抗争。尽管有县公安局长沈靖 命令所属各分局会同市乡行政局进行弹压 ,还是发生了血案 ,12月25日,圆瑛等联合江浙佛教界,致电国民政府,请求保护,并推派王一亭进京请愿。王一亭是国民革命功臣:1905年即加入同盟会,筹措、资助了巨额军费;辛亥上海光复之役中,救出陈其美;二次革命中,协助陈其美讨袁;蒋介石秘密潜回上海,即寓居王宅。请愿相当有效,中央政府将该标准改为参考,不再强推。 此风被刹。事实上,在后来很长时间内,该标准仍被视作指导性文件,收入各种政策、法规汇编,多次印发,对各地政府和社会的实际影响巨大。吴淞财神庙神像被捣毁时,不知内情的吴淞警察所吴所长、八区党部部分委员认为违背中央命令予以阻止,但神像仍被捣毁。

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寺庙管理条例》,取代《神祠存废标准》。该条例规定,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僧、道住持 ,却又逻辑混乱地规定:有僧、道住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寺庙僧、道各派若干人合组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且僧、道不得过半数。也就是说,住持有所有权却无管理权。还规定无僧、道住持者,应由该管市县政府集合地方公共团体组织庙产保管委员会管理之。 该条例十分严苛:寺庙僧、道如被当地政府认定有破坏清规、违反党治及妨害善良风俗者,即可呈报废止或解散寺庙;废庙财产移归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使用。从20世纪初开始,大量僧、道被逐及寺庙被占的缘由就是僧、道不守清规。是否守清规成为僧、道很难持守和自证清白的难题,也成为对佛、道教伤害最大、最普遍的问题。该条例又加上“违反党治”“妨害善良风俗”两项主观判断性极强的内容,为地方势力逐僧占庙提供法律解释上的便利。上海市政府据此条例,没收了九润庵、观音堂等庙观。 各地在施行该条例过程中,纠纷甚多,广受诟病。太虚发表《佛寺管理条例之建议》,逐条驳斥并提出修订意见。 在上海新成立的中国佛教会带头强烈呼吁废止,并派人进京请愿。5月25日,国民政府不得不令各省暂缓施行,并进行修订。 上海市政府也训令维持现状。 但这些政策急刹车对财神庙的境遇却于事无补。吴淞地方上一度传言湛华不守清规,湛华只能以年迈自证清白。9月,市政委员刘梓文居然还是认为可依《寺庙管理条例》,按无僧、道住持寺庙处理财神庙。只是因为由八区党部主导筹建的庙产保管委员会未让他参加,他转而逻辑混乱、毫无政策依据地建议:庙已消灭,更无保管之必要,应收归市有。其真实意图是:他是市政府派出人员,收归市有,庙产收支仍可由他经手。这时,财神庙每年应收房租1188元、地租8元。 1929年的收入去向不明,亦无人追索。1930年12月25日,刘梓文呈财政局清册显示,这年收421.4元,支409.38元,余12.02元。 也就是说,市政府小金库实际上基本无收入,账面收入只占应收款的35.23%。其余应收款的去向,笔者高度怀疑经手人及相关人员用于自肥。鉴于此,市财政局从1931年起,委托其市北稽查处直接征收。市政委员等人仅剩商家的灰色利益输送:商家每每争夺承租权等利益,争夺激烈者甚至涉讼,市政委员的倾向性意见往往能左右结局。

1929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监督寺庙条例》,同时废止《寺庙管理条例》。新条例不再要求设庙产保管委员会,直接赋予住持和教会对庙产的管理权:“寺庙财产及法物,为寺庙所有,由主持管理之……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所属教会之决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不得处分或变更。” 但规定寺庙应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从法律上遏制了逐僧占庙之风。但1930年2月,上海财政局、社会局和土地局再次会商时,明明知道该庙有住持,庙产应由住持管理,却仍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地认定庙产系由商民捐建,属市民公有之产,应收为市有。按此荒谬逻辑,除了私人家庙,所有寺庙都是公产,都可毁庙逐僧,收归市有。

四、财神庙案引发的思考

财神庙案发生在国民政府汉地佛、道教政策演变的过程中,也是国民政府政策在沪实施的生动写照,从中可映照出当年的政策思路、演变历程、管理体制和施政模式。

(一)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是国民政府因教施政的结果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信教和结社自由,南京国民政府沿用这一国策。但1949年前,英、美、法等西方列强一直掌控着中国的天主教和基督教,藏传佛教、伊斯兰教涉及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国民政府出于军事、经济、国内和国际政治的需要,只能沿用北洋政府的实际做法,对不同地域的宗教、汉地的不同宗教,采用不同的政策。对基督宗教,更多的是迁就 ;对藏传佛教、边疆伊斯兰教,更多的是怀柔。汉地佛、道教拥有丰厚庙产却不受社会善待,濒临衰败,一盘散沙,道教尤甚;政府乐于处置和管束,政策频出。政府公开声明:制定政策、法规的目的就是监督庙产。 无论是破除迷信、登记甄别、庙产兴学、寺庙管理,还是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政策,都与褫夺庙产的政策取向挂钩。正如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后来所总结:“运用之范围均以‘物’为限。” 八区党部、吴淞区市政委员和吴淞商会等地方势力受政策诱导和鼓励,觊觎并争夺庙产,且看准湛华可欺、可控,各方“接力”,完成了废庙、养僧和逐僧、占庙的行动。庙产成为人人想吃、很多人能吃的“唐僧肉”。遵纪守法的僧人可以从庙观主人秒变为仰人鼻息的苟活者,甚至沦为乞丐。这一行动得到市党部和市政府的“政策”支持;这一行动也是上海市党部和市政府用足政策、因教“施政”的结果;从制造局路财神殿在同一时期得以核准注册的史实看,更是曲解政策、因人因庙“施政”的结果。

(二)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是国民政府以党治国政治体制在宗教管理上的写照

国民政府在政治体制上实行以党治国,国民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依据。虽说对宗教实行党、政双重管理,但实际以党的意志为转移。在上海,由市党部和各区党部掌握政策,佛、道教由社会局管理,市、区公安局参与登记、取缔等事务。 在财神庙被收归市有的过程中,八区党部尤为强横:可以决定庙观的存废、僧人的去留;越权自组庙产保管委员会;操纵商会选举,先用拖延术让商会处于活力真空状态,后选掉主张占庙办公的会长;先让市政府转令吴淞商会不得干预接收财神庙,后派人捣毁神像和不肯让出殿宇的商会,自己迁入办公;先逼市政委员等人吐出到嘴的经手庙产之利,又请市党部令市政府另委新人分利。可谓心之所向,无所不摧。区市政委员办事处及区公安机关只是其无所不摧的工具,工具不顺手,随时更换。

(三) 财神庙被收归市有期间,正逢国民政府佛、道教政策的制定、试错初期

国民政府建立政权之初,新文化运动对传统文化和传统宗教的批判余波未了;非基督教、非宗教运动经数年推进,风头正健;大革命时期对宗教所向披靡式的冲击,遗风尚存。国民党受苏联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影响,大张旗鼓地破除迷信,矛头主要指向民间信仰,兼及道教和佛教,但迷信和宗教的界限很难截然划分。 再者,政权初创、战乱不断,在重建社会利益格局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博弈激烈,出台的法规、政策常因设计欠周而收回,或经特殊人物斡旋而“暂停”施行,政策多变,权威性屡屡受挫。当时,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权威性也有限,各地军政当局自行其是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国民政府用了十年时间,才基本完成佛、道教政策出台、试错、妥协、修正的过程,全面抗战中和抗战后,做了完善性修订并加以实施,逐步构建了佛、道教政策体系。 从1928年12月市党部决定将该庙改设民众图书馆,到1930年3月市政府将之收归市有,正逢政策的制定和试错的初期,2年多出台3个重要政策,又自我否定2个,可谓即生即灭。在此阶段,财神庙遭遇了政策的荒谬和不定、政党的强横、政府的自由“施政”、地方势力的贪腐。多重压迫下,僧人处境悲惨;同时,引发佛、道教界的持续抗争,也引发宗教领域的惶恐。 MgI2FTxRYxshZoE2/Jnakio1+Py1+yo8ABREJfABZUnoaIwumac3vRiQKeluvg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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