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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平民与贵族斗争推动下罗马共和政制的发展

前已述及,罗马共和政制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共和政制的许多制度因素是在不断试错、反复中实现的,而推动这些制度因素不断丰富、发展的力量则是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之间的斗争。

(一)非战争时期独裁官的出现

按照传统的说法,阶级斗争的第一次大规模爆发发生于公元前494年。 但在此之前,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还对罗马共和政制中非战争时期独裁官的产生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马尔蒂诺的研究,独裁官的历史大致以《十二表法》制定时期为界,分成两阶段:在前一阶段,独裁官即人民长官(亦称“陆军统领”),与其较低级别的同僚骑兵长官一样,是军事性质的长官; 在后一阶段,由于对最高官员权力进行了限制,独裁官变成了共和政制中一个任期有限制的非常设官职。 因此,早期的独裁官都是基于军事需要,在战时设立的。 根据李维的记载,T.拉奇乌斯·弗拉乌斯(T. Larcius Flavus)要么在公元前501年,要么在公元前498年同时担任过执政官和战争时期的独裁官。

然而,公元前495年,平民阶层的债务奴役问题,直接导致罗马设置了非战争时期的独裁官。对此,林托特(Andrew Lintott)教授指出:“在其初期,人民的不满导致了独裁官的产生,它的创建,与稍早以前恐吓平民的事务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这一事件构成了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离运动的基础。

据记载,公元前495年,罗马遭到沃尔西人入侵,战事危急。虽然国家积极征兵,但有当兵义务的人不肯应征。于是,执政官普布利乌斯·塞尔维利乌斯(Publius Servilius)发布通告:

任何人不得捆缚罗马市民,从而使他不可能登记参加执政官招募的军队,任何人不得占有或出售正在军营服役的人的财产,不得扣留其儿孙。

于是,平民响应号召参加战争,罗马获得了战争的胜利。当平民要求上述通告成为法律时,另一位贵族出身的执政官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则拒绝同意此请求。因为按照罗马共和政制中同僚制的传统,执政官相互之间拥有否决权,即同僚否决权,能够阻止同僚进行某个特定的公共行为。 于是,平民再次群情激昂,他们拒绝响应执政官的号召,不再出征抗敌,而是固守阿文庭山和埃斯奎里山,进行罗马历史上最早的“罢工”活动。

面对“罢工”活动,以贵族为代表的元老院内部出现了斗争派和妥协派。在两派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公元前494年元老院做出裁决,决定按照公元前501年对萨宾人战争中推选独裁官的先例,在非战争时期也推选独裁官,将平时两位执政官共享的权力合二为一,以6个月为限,以此渡过危机。

于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第一位非战争时期的独裁官在平民阶层抗议贵族阶层的背景下产生了。这位非战争时期推选的独裁官就是贵族阶层妥协派的代表人物——与平民相处极为融洽的马尼乌斯·瓦莱利乌斯·马克西姆斯(Manius Valerius Maximus)。在马尼乌斯的号召下,平民放弃了“罢工”,又加入军团之中,取得了胜利。

(二)平民保民官及其平民部落大会的产生

任期结束后,马尼乌斯卸任独裁官,并提出一项旨在禁止剥夺欠债人自由的提案。但贵族利用自身在百人团民众大会中的投票权,否决了这一提案。平民阶层认为自己的正当权利遭到了否决,并意识到他们在百人团民众大会上并无发言权,在政治上根本无法真正与贵族阶层相抗衡。于是,他们于公元前494年离开罗马,到阿尼奥河(Anio)对岸的“圣山”(Monte Sacro),也有论者认为他们去的是当时尚处于城市边界之外的阿文庭山, 展开了罗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有组织的平民撤离运动。

平民在其领导人盖尤·西奇纽斯·贝鲁图斯(Gaius Sicinius Belutus)的带领下,在那里建筑了营地,安静地待了十几天。城市里的人们开始惊慌起来,他们不仅害怕罗马失去了军事力量的大部分,而且更害怕平民在罗马之外再建一个城邦。于是,贵族不得不派人出城与平民谈判,并做出妥协。据说罗马贵族派去谈判的是曾于公元前503年担任过执政官的阿格里帕·麦涅尼乌斯(Agrippa Menenius)。此人讲了一个寓言故事,将贵族与平民的彼此依赖比作身体各部分的协调共存关系,从而使平民相信和解是必要的。 一般文献记载的谈判结果是:

允许平民选出自己的官吏,即人民的(平民的)保民官,他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保民官的义务和权利就在于,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们的横暴势力的侵犯。

李维将其记载为:

平民拥有自己的神圣行政长官,其职责为帮助平民抵抗执政官的权力,任何贵族都不得担任此职务。

这样,平民保民官就成为罗马共和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记载,公元前493年,库里亚民众大会选举出最初的2名平民保民官, 公元前471年则增加到4名。

与此同时,李维还记载了平民们在“圣山”上创设了两名平民护民官,并且通过了一项《神圣约法》。 《神圣约法》强调平民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性,他们的权力被赋予神圣的特性。这项权力的具体内容是:

在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掩护下,保民官受到保护,对冒犯他们或者阻碍他们行使权力的人实行宗教性的制裁。这些人将被宣布为献祭给平民的神(sacertas),每个人都能杀死他们而不受到惩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神圣约法》应当被认为是平民与贵族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并非平民阶层单方面做出的。马尔蒂诺认为,平民的撤离运动给“贵族制的城邦提出了一个具有威胁性的进退两难的困境:要么建立一个新的城邦政制,在其中从法律上承认平民的政治组织,有自己的机构和权利,要么打破城邦的统一。这种两难困境在前一种意义上得到解决” 。实际上,《神圣约法》中对若侵犯保民官则被“献祭给神”的制裁规定,说明了该项刑罚为包括贵族阶层在内的整个城邦共同体所适用,其前提是必须得到贵族阶层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贵族阶层虽然没有授予所有平民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是将这种权利授予了平民保民官,但是,平民对此已经非常满足了,因为“护民官似一个活的祭坛,平民可以躲避于其中”

公元前494年以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仍在继续, 这促成了公元前471年平民部落大会(也称“平民大会”)的产生。公元前473年,一个同贵族坚决斗争的平民保民官格涅乌斯·盖努基乌斯被人杀害,平民对此感到十分震惊。 于是,平民保民官普布利流斯·沃勒罗(Publilius Volerone)在与贵族经过激烈斗争后,制定了一项创设平民部落大会的决议,并规定日后平民保民官从该大会而不是从库里亚民众大会中选举产生。 据记载,公元前471年,平民部落大会第一次选举了4名平民保民官。马尔蒂诺认为,在塞尔维·图流斯改革后,罗马城区被分为4个部落,因此,这4名保民官应该是和这4个城区部落相对应的。

平民阶层在争取到自己的“自治实体”——平民部落大会的同时,他们还在阿文庭山上建筑了自己所崇拜的谷物女神切列斯(Ceres)的神庙,并选举产生了管理该神庙的平民官职——营造官。与平民保民官一样,平民营造官也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性。

(三)十人立法委员会的政制尝试与《十二表法》的制定

通过斗争赢得了“自治实体”和本阶层独立选举出的“代表”后,平民阶层把与贵族阶层斗争的下一个目标定为制定一部确定、统一的法律。对此,马尔蒂诺精辟地指出:

平民组织成一个独立自主的共同体,任命自己的首领,成功地进行一些经济方面的重要斗争。古代氏族体制在城邦政制面前让步了,一支城邦的军队是建立在财产调查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在氏族的基础上存在,并且相应地组成了百人团大会。但是,一个统一的城邦如果没有确定性的法律和一部共同的法律,就会陷入无秩序,受制于首领的专断和党派激情。必须继续推进城邦统一化的运动;对这一运动,平民如今构成决定性的力量。

平民之所以把斗争的目标放在制定统一、公开的法律上,是因为在古代罗马人的观念里,法律是从属于宗教的。法律的条文与宗教一样“都秘而不宣,不许外邦人和城邦的平民知道”。贵族之所以单独地保存法律,并不是因为可以增加自己的权力,“而是因为法律就它的起源与性质而言,一直被认为是秘密,若非成为家庭宗教或城邦宗教的成员,不得习知这一秘密”

在贵族与平民斗争最严重的一个时期, 即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盖尤·特伦蒂尼·阿尔萨(Gaius Terentillus Arsa)趁着执政官在外与伏尔西人(Volsci)作战,向元老院针对执政官治权的擅断问题提出控告,要求创设“有关执政官治权的法律起草五人委员会” 。这个建议后因贵族的激烈反对和其他平民保民官的不太热心而落空。这一提案在一年后又被提出,并成为之后五年中贵族与平民、执政官与保民官之间激烈冲突的焦点。经过斗争,贵族先是同意平民保民官人数于公元前457年增至10人,以换取平民不再坚持上述那个提议。 后来,元老院于公元前456年又颁布了将阿文庭山分给贫穷平民建造房屋的《将阿文庭山上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其利法》。

公元前454年,平民保民官决定抛弃之前的提议,向元老院提出了一种新的且友好的解决方案,即“决定停止两阶层间的斗争,建立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的立法委员会,颁布对双方均有益并且使双方拥有平等的自由权的法律规范” 。这是一个有利于平民的方案,贵族显然不会同意这么轻易地与平民“平起平坐”。贵族在“不失友好”地接受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者应该只能由贵族担任的意见。同时,贵族决定派出一个由元老组成的三人团去希腊考察法律,考察期间,平民与贵族停止斗争。 关于考察团的使命,李维记载道:“罗马派遣他们到希腊去是为了抄写著名的梭伦法典,以及调查希腊各国的状况、法律、立法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盐野七生的说法,公元前453年至公元前452年间,此三人团的考察结论对后来罗马政制的构建起到了影响。一方面,考察团认为斯巴达式的封闭社会具有危害性,但雅典一味要求权利的民主激进派过于超前,也有不足。因此,考察团认识到,未来罗马政制应远离选举的机构,可以从长远的角度制定一贯的政策;要避免雅典贵族、平民交替执政的方式,所以要采取“补血”这种拉拢新兴势力的方式;未来罗马不应采用雅典那种平民主导的民主政制,而应实施既有经验又有能力的开放式寡头政制。另一方面,考察团认识到,进攻是最好的防守,建立同盟不仅是国家强大之基,还可以避免平民势力过分膨胀。总之,考察团在考察了希腊,尤其是亲历了雅典政制鼎盛的伯利克里时代之后,却意外地得出了否定性答案。当然,这恰是罗马政制的与众不同之处。对此,盐野七生也感叹道:“考察一个正处于鼎盛期的国家,却不学习他们的优点,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

考察团归来后,平民护民官们再次提出“开始起草法律”的要求。作为贵族与平民阶级再次妥协的产物,十人立法委员会(decemiviri legibus scribundis)于公元前451年设立,十位委员分别是:当年的两位执政官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和提图斯·杰努求斯·奥古里努斯(Titus Genucius Augurinus),前一年的一位执政官,前述三位去希腊考察的使团成员以及四位德高望重者。 十人立法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贵族担任,但妥协的条件是元老院不得废除之前通过的《将阿文庭山上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其利法》和《神圣约法》。

十人立法委员会是罗马共和国早期政制的一次新的尝试。该立法委员会成立后,拥有全部的军事和民政大权,包括执政官在内的所有的正常官职都被中止,申诉(provocatio)制度被取消,平民护民官和营造官也中止了选举。对此,李维说道:

罗马建城第三百零二年(公元前451年——引者注)再次改变了国家政制,国家权力转移了,由执政官转给十人立法委员会,就像以前由国王转给了执政官那样。这一改变由于存在时间不很长,因而不是很有名。

十人立法委员会的领导权由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掌握,但平民对此似乎毫无异议。究其原因,或许是平民阶层对于法律公开化、统一化和平等化的强烈渴望。对此,有论者指出:

十人委员会是两个阶级之间某种协议的产物,即使文献中没有明确这样说,但一样可以接受的一种信息是:法律的法典化主要为平民所期盼(尽管并非仅仅是他们),他们为此目标已经奔走斗争多年。

同时,部分贵族也感到有必要对统治权加以限制,进而制定一部成文法。因此,可以说,十人立法委员会和《十二表法》的制定“是平民和一部分贵族之间建立政治联合的结果”

当然,十人立法委员会也是相当尽职的。他们尽其智力所能,实现了不论高低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于公元前451年拟定了十表法律,将其提交公众评议和讨论,并在各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将其交由百人团民众大会表决,最终获得通过。 后来,有人故意散布流言,说该法还缺少两表,于是,公元前450年,罗马又选举了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据说其中包括了5位平民。 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早期罗马共和政制中平民阶层首次进入统治阶层的实例。同年,该委员会又制定了两表法律,其中包含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禁止通婚的规定。 因此,这两表也被称为“不公正的表板”。

公元前449年,新执政官瓦勒里·波提托(L. Valerius Potitus)和奥拉兹·巴尔巴多(M. Orazius Barbatus)将刻在铜板上的《十二表法》公之于众。该法被罗马人誉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十二表法》颁布的意义在于:(1)法律不再被视为不可变动且不可讨论的存在;(2)从前从属于宗教,且只有贵族祭司才能掌握的法律,现在为贵族与平民共有之物;(3)立法者不再代表宗教传统,转而代表民众意见,人的意志可以改变它。

(四)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倒台与《瓦勒里和奥拉兹法》的制定

传统的历史叙事认为,公元前450年,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领导的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实行专制统治,“它增加了插有斧头的束棒,到处制造恐惧,声称希望将自己转变为十人王,它在元老院和民众中扼杀一切要求自由的呼声,并且也反对平民” 。公元前449年,十人立法委员会的权力期限届满,但他们不打算交权。同时,反对他们的平民领袖卢奇乌斯·西奇乌斯(L. Siccio)被杀以及平民少女“维尔吉尼娅(Virginia)事件” 等在“高傲者”塔克文倒台时似曾相识的历史重演,并在罗马政制史上引发了再一次的“革命”。平民也因此进行了第二次撤离运动。 此后,十人立法委员会被元老院取缔,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因被指控而自杀,原先政制的一些做法又被恢复,瓦勒里和奥拉兹成为当年的执政官,十名平民保民官也再次出现在罗马政制之中。

然而,这样的历史叙事遭到了后世学者的强烈质疑,因为人们无法理解,为何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领导第一个十人立法委员会以公正的方式进行治理,并得到平民的爱戴,而时隔一年,他领导的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却立刻变成了一个令人讨厌的专制政府,甚至要推翻共和国,以王权取而代之。事实上,蒙森就对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历史叙事给予了否定,认为它们是伪造的。 于是,有论者建议:“最简单的解决办法似乎是扔掉所有关于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叙述,而停留于第一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叙述的历史真实性。”

但是,马尔蒂诺认为这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解决办法,因为它未能考虑编年史作者在《官员名录》中对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的真实记录。他认为正确的解释应该是,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在任职期间没有进行任何立法活动,它并非一个立法性质的委员会,而是一个由两大阶级组成的雅典执政官式的官职机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十人立法委员会中,平民和以阿庇尤斯·克劳狄乌斯为代表的部分贵族已经形成某种联合,而这种联合违背了其他贵族的利益。于是,公元前449年,以瓦勒里和奥拉兹家族为代表的贵族势力破坏了平民与克劳狄乌斯领导的派别之间先前建立起来的联盟,并通过编造“似曾相识”的性丑闻故事,极力丑化克劳狄乌斯及其领导的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实际上,《十二表法》中后两表侵害平民利益的规定并不是由第二个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的,包含了通婚禁令的那些不平等的法律也是后来的执政官所制定的。 对此,马尔蒂诺明确指出:

事实上,无论如何,这些表是通过那些可能复辟了共和政体的人公布的,因此批准它们的责任终究应归于推翻十人立法委员会的那一派。如果就连敌视克劳迪的编年史传统叙述也不能否认关于瓦勒里和奥拉兹参加了《十二表法》的最终颁布的记载,那么推定Diodoro的说法可信,并且最后两个表的法律是在十人立法委员会倒台之后增补的,这是合乎逻辑的。

因此,公元前449年瓦勒里和奥拉兹推翻的十人立法委员会是一种平民与贵族联合、带有民主制色彩的政制,而他们所恢复的是之前那种贵族占据主导、具有压迫性的贵族制。例如,两位执政官推翻十人立法委员会之后,规定平民永远被排除在官职之外,只勉强对平民官员给予承认。罗马共和政制史上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就这样结束了。对此,李维感叹道:

十人委员会在枝繁叶茂的开始之后,很快被证明是一棵不会结果的树木,都是木头,没有果实,所以它无法延续下去。

结局也许并不如李维说的那么悲观,毕竟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了前十表法典。如果考虑到法典中某些对于平民权利的规定,那么这个委员会的存在在罗马政制史或法制史上显然是具有意义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十人立法委员会的短暂插曲代表了根除贵族制政体原则的一种尝试,是将各阶级统一于城邦之中的诸多尝试之一。这再一次说明了罗马共和政制的确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间充满了反复与曲折。

尽管十人立法委员会的垮台是贵族制政制复辟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复辟统治可以无视过往平民阶层的抗争。于是,我们看到瓦勒里和奥拉兹这两位执政官在十人立法委员会倒台后,立刻颁布了《十二表法》,同时还颁布了有利于平民、被视为共和国政制之基础的三部法律。这三部法律被统称为《瓦勒里和奥拉兹法》 (Leggi Valerie Orazie)。

第一部是《有关平民会决议的瓦勒里法》(Lex de Plebiscitis)。它承认平民部落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人民都有约束力。当然,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部法律是对之后公元前339年《关于元老院批准的普布利流斯·菲罗法》(Lex Publilia Philonis de auctoritate patrum),甚至是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法》(Lex Hortensia)“不令人信服的提前” 。因为按照传统的观点,平民部落大会的决议对全体罗马人民真正具有约束力,是从后两部法律开始的。那么,这里《有关平民会决议的瓦勒里法》应当指的是全体罗马人民对平民部落大会选举的平民们的官员予以认可。对此,有论者指出:

据此,平民大众(或者更恰当地说是某些平民家族)在城市生活中更为明显地承担了新的经济、军事,因此也有政治上的职能角色,这也就相应地决定了在长期的相互对立的历史进程结束之际,把平民阶级的官职与制度吸收到了共和国的体制范围里来,以免其具有一种革命性的特征。

同时,这部法律也构成了《瓦勒里和奥拉兹法》中第二部法律的一个预备性条款。

第二部法律是上文提到的《有关保民官权力的瓦勒里法》(Lex de tribunicia potestate)。该法再一次确认了前述公元前493年《神圣约法》中平民保民官具有人身不可侵犯性的规定。实际上,之所以这里再次确认此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规定后来在实践中对贵族们并没有约束力,而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则是为了改变这一现象。 这部法律与前述第一部法律一样,都体现为共同体对于平民阶层的某种承认。对此,有论者指出:

自此,一种由平民约誓(iusiurandum plebis)规定的从根本上具有革命性的制裁手段,转变为整个共同体批准通过的对平民领袖的人身加以法律—宗教性保护的手段。

第三部是有关申诉制度的法律。由于在十人立法委员会期间申诉制度被取消了,该法实际上是在恢复“向人民申诉制度”(provocatio ad populum)这一宪制保障,将献祭作为惩罚手段,来禁止创设任何可以免受申诉制度约束的官职。 罗马公法学者这样评价“向人民申诉制度”:

这种制度是共和国政制的支柱之一,因官员以强制方式行使治权而受到惩治的市民能够要求在民众大会面前创设一种常设的程序,以此免死或者逃脱通常会被处以死刑的惩治。不过,文献中对此的评估与近来所支持的那种假设并不相符,根据该假说,申诉制度最初是随着两大阶级斗争的兴起而由平民对抗贵族的一种防御性武器手段所构成的,只是表现得更像是贵族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引入的一种救济手段,为的是防止他们的官员可能出现的滥权:理论上这种救济也向平民开放,但在共和国最早的时候,他们在实践中却很难能够用得上,因为当时贵族们垄断了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传统编年史书的文献中保留了三个有关申诉制度的《瓦勒里法》:第一个是公元前509年的《瓦勒里法》(Lex Valeria),这是由执政官瓦勒里·布布里科拉(P. Valerius Publicola)于共和国建立当年提议并在百人团民众大会获得通过的法律,该法规定“任何官员都不得鞭笞及处死一位向人民申诉的市民”;第二个是公元前449年的《瓦勒里和奥拉兹法》,由执政官瓦勒里·波提托和奥拉兹·巴尔巴多在十人立法委员会倒台之后提出,旨在禁止未来创设出任何可以免于申诉制度约束的其他官职;第三个是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该法被记在瓦勒里·科尔沃(M. Valerius Corve)名下,其内容与公元前509年的那部法律相似。但据李维所说,它获得“一种更加强有力的批准方式”,因为它会宣告官员不顾申诉制度而鞭笞并处死一位市民的行为违反该法令,因而该官员“应受到惩罚”。

许多学者认为,这三部法律中只有公元前300年那部《瓦勒里法》是真实的,其他两部可能是编年史作者们的年代前置。 但是,考虑到公元前449年《瓦勒里和奥拉兹法》与另外两部规定内容有所不同,以及同年颁布的《十二表法》中也有“处公民死刑的判决,非经百人团大会不得为之” 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公元前454年《阿特里·塔尔佩法》(Lex Ateria Tarpeia)和公元前452年《梅内尼·塞斯蒂法》(Lex Menenia Sextia)确立了“官员们能够处以罚金且数量是不受向人民申诉约束的最大限额”的规定, 我们有理由认为公元前449年的《瓦勒里和奥拉兹法》不是空穴来风的。

由对公元前449年《瓦勒里和奥拉兹法》所包含的这三部法律的内容介绍可知,平民选举的官员的人身、平民部落大会的部分决议以及平民涉及生命的申诉权利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城邦国家的认可和保护,城邦国家越来越倾向于用制度或者法律的形式接纳平民阶层,将他们逐渐吸收到城邦共同体的体制当中。对此,马尔蒂诺指出:

很明显,瓦勒里法的妥协和对平民组织的承认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元前449年,贵族不再能够将一种压制性的权力强加于平民,因为平民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开始变得明显。

蒙森也评论道:

这场斗争原为取消保民官权力才开始进行的,结局却再次明确承认了他的权力:他不但能受理含冤人的上诉而取消个别官府的文书,而且能斟酌情形取消国家任何机关的决策。人们以最神圣的誓约和宗教所能呈献的敬畏心,也同样以正式的法律,来保障保民官的人身安全,以及他的同僚任期永不中断,其人数永无缺额。自此以后,罗马不再有人试图裁撤这种官职。

(五)平民追求最高官职的努力与相关政制的构建

平民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承认后,将斗争的下一个目标放在了那些为贵族所把持的最高官职上。于是,在罗马共和国政制史上,平民再一次利用其惯常的撤离手段,以分裂城邦共同体为威胁,换取贵族阶层的妥协。

针对平民的第三次撤离运动,公元前445年平民护民官盖尤·卡努勒亚(Gaius Canuleius)提议,废除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且在《十二表法》中被重申的这一法令。贵族们经过激烈的讨论才勉强同意了此提议,但作为“对价”,平民必须放弃担任城市最高官职的要求。于是,公元前445年,这部标志着平民阶层获得根本性胜利之一的公共法律(lex publica)——《关于贵族和平民结婚的卡努勒亚法》(Lex Canuleia de conubio Partum et plebis)出台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部法律不是像惯常那样以执政官的名字命名,而首次在罗马政制史上使用了平民保民官的名字。这一不同寻常的改变一方面表明此时平民阶层的力量在罗马政制中日益强大,另一方面也说明公元前449年《有关平民会决议的瓦勒里法》规定的平民部落大会决议的效力只限于全体罗马人民对该大会选举出的平民官员予以认可,而非该大会做出的所有决议。如若不然,平民们大可通过平民部落大会的决议废除禁令,根本无需理会贵族们的意见。

《关于贵族和平民结婚的卡努勒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原先分属贵族氏族和平民家庭的成员之间的婚姻获得了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与贵族结婚的平民及其子女获得了原先只有贵族成员才能参与的氏族祭圣活动以及担任公共鸟卜官的资格,打破了“罗马原住的宗教和平民宗教之间存在着的某种不可通约性” 。因此,该法实际上为之后平民阶层在罗马行使“治权”扫除了法律—宗教方面的障碍,为他们成为罗马城邦国家的完全公民开辟了道路。

根据李维的记载,当平民保民官盖尤·卡努勒亚提出法案时,其他保民官也曾试图推进另一项改革,即要求执政官可以从平民中挑选。贵族并未同意这项争夺城邦最高官职的要求,但是迫于压力,双方达成一项替代性解决方案,即不任命执政官,而是将执政官的治权授予军团长,因而“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亦被称为“军团长官”。 他们可以同时从贵族和平民中挑选。于是,在公元前444年的《执政官年鉴》上,3名“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的名字取代了2名执政官。 蒙森曾经提出为何贵族会同意平民担任“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的疑问。他说道:

问题很明显,贵族现今不得不放弃其独占最高长官之权,又不得在此事上让步,他们仍不肯给平民以最高长官的名义,仍用这种奇怪的方式把执政官职位让给平民,这对于他们究有何益?

对此,他的解释是:如果让平民担任了最高官职——执政官,则意味着平民出身的他们也可以获得与执政官权力相关联的荣誉(如祖荫之权和凯旋荣典),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在元老院辩论的权力;而仅允许平民担任“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之职,不许其居执政官之位,则可以巧妙地规避这一点。

当然,从公元前444年到前367年,“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的数量一直不确定:起初是2—3名,晚些时候是2—4名,最后是2—6名。最后一个6名成员的集体被记载于公元前367年。 不过,有学者提醒我们:

即使在集体成员达到三名、四名或者六名的时候,他们中的两位仍然拥有更多更大的权威,并且常常被这类文献称之为“执政官”。换言之,就是通常选出两名“执政官”,如有必要,则并置其他官员,它们亦拥有“执政官权力”。

这即是说,在公元前444年至前367年这段时间,罗马政制的最高官职出现了“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和执政官轮流执政的现象。当那一年只有2名最高官员时,这2名最高官员就是执政官;当出现了3名、4名或者6名最高官员时,其中有2名仍属于执政官,且拥有更大权威,而其他的则属于“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军事方面,即对外战事增多,因此需要更多享有“治权”的军事指挥官。有学者甚至认为:“一直到高卢战争之前,在战争年代选举军团长官,在和平年代则选举执政官。” 二是行政管理方面,即极其复杂的城邦管理工作使2名执政官无法应对,战争期间尤其如此,因此在2名执政官之下将“治权”赋予一些从属于他们的官员,实属无奈。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公元前444年罗马政制中出现的“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是平民阶层以制度允许的方式进入城邦最高官职的途径,意义重大,但颇为奇怪的是,在长达近80年的时间里,平民只在公元前444年(1名)、公元前422年(1名)、公元前399年(5名)、公元前396年(5名)、公元前388年(1名)、公元前383年(1名)和公元前379年(3或5名)担任过这一官职,总共也不超过20人。 究其原因,或许是在于“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是在百人团民众大会中选出的, 平民此时在此会议中实际上仍未取得支配性地位。因此可以说,平民们试图通过“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来实现担任城邦最高官职的努力并不成功。

平民与贵族争夺城邦最高官职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罗马政制中监察官(censore)的设置。已经同意选举平民担任“行使执政官权力的军团长”的贵族们为了将更多的城邦最高官职保留在本阶层手中,在选举军团长官的第二年,即公元前443年,任命了2名最早的监察官——L.帕庇琉斯·穆吉拉努斯(L. Papirius Mugillanus)和L.塞姆普洛纽斯·阿特拉提努斯(L. Sempronius Atratinus)。

除了因为贵族试图增加贵族官员数量的原因以外,分担执政官繁重的工作任务、配合百人团体制、编制市民名册以及对市民进行财产调查也是监察官产生的重要原因。对此,马尔蒂诺指出: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已经有很多年没有进行财产调查了,执政官也没能致力于此,因为与许多民族的战争非常紧迫。此外,财产调查似乎不是与执政官身份相称的工作,而需要一个合适的官员,可能给他分配一些誊写人(scribi),让他负责管理和看护一些铜表,以及给予他财产调查程式仲裁(arbitrium formulae censendi)。

与马尔蒂诺观点相类似的是,有论者认为,从起源上看,监察官是为分担军团长官的部分职责而产生的。该观点认为:

在十人委员会之后,很明显的是,他们在有其他职权的同时不能身兼如此重大的责任。因此,创设了新的“监察官”这一官职(从原则上,每五年选举一次;但实际上间隔期总是在变化)。不过,出现了一种情况:同一任务角色,有时候被文献认定为是监察官,有时又是军团长官。由此,一些人认为,他们也是被当作军团长官一样选举出来的,只是后来才承担起了特殊的使命,即监察官的权力[现代人因此称之为具有监察官权力的军团长官(tribuni militum censorial potestae)]。

总之,无论监察官的起源是什么,都与平民追求最高官职的努力密不可分,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监察官的人数最初是2个,任职年限最初是5年,因为人口登记大约每5年进行一次。然而,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在整个5年期间都任职,而只是在登记工作和随后进行的宗教仪式结束之前任职。公元前434年的《关于监察官的艾米流斯法》(Lex Aemilia de censura)将其最长任期确定为18个月。

监察官最初的职责是相对简单的,但随着监察官获得了将不够条件的市民排除于骑士百人团甚至百人团体制之外的权力,其官职本身的尊严和威信得以迅速提升。 这一权威使人们经常委托他们对罗马市民的名誉进行评判,并将此记录在“监察官评注”(nota censoria)之中。大约在公元前312年颁布的《关于挑选元老的奥维纽斯法》(Lex Oivina de senatus lectione),亦称《奥维纽斯平民会决议》,赋予了监察官从各个阶层中选拔元老院成员的权力。 此外,监察官还负有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的权力。

在这些职责中,公民调查对于罗马政制的实现和操作具有基础性意义。这是因为,公民调查是罗马人确认自身身份并被承认为公民、被赋予相应政治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唯一合法方式。申言之,一个罗马人无论是通过出身还是授予的方式获得公民权,都必须在监察官进行公民调查时登记。监察官调查登记的结果是罗马对公民划分登记、征兵和征税的重要依据。 J6MP4k7AZaAVyl5JE/kfS32CUPr69cHpt7SHAGpwyopQzgyf3FKQhOQ/xFIupr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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