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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独立与非独立的真实物的研究·根据因果性确定真实的整体

让我们现在从一个结构上仍未熟知的世界当中综观真实的个别之物(Einzelheiten),我们可以朝它看去,让我们搜寻最普遍的甚至先天必然的区别,则作为优先且最根本的区别便呈现出来:

1)在最广意义下的真实具体个别之物。

2)个别的真实物的转变及模式,这些只是事物的转变,并非事物本身。

内在于可经验的真实个别者之中,有着带着所谓原真实在物(Urrealität)的形式者朝我们而来。它们具有如下的特征,它们以合乎自身的意义而可被感知及可被经验,而不必预设对别的真实个别者的经验,例如一栋房子、一个人或一座山在其经验中并不需要对别的真实物有先行经验。在此,经验是作为经验而独力运作。但是假如我们对于房子颜色、山的形状、某人表情变化的经验,也就是说作为这种对象性的颜色、形状等,则这些经验都是非独立的。无论这个对个别物的经验是多么瞬间即逝,只有当我先前感知地掌握到具有该颜色的具体个别物时,我才可能获得该颜色。这一类真实的个别者在其他经验中已经预设了其他的个别者。

这里我还得考虑到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群聚,为了要掌握林荫大道,我们固然不需要一棵树一棵树地去掌握它的连续个别性。但是当我们在第一次看到这一群聚的时候,也就是感知到此一大道时候,则在这个集体性的感知中总要包含了对个别树木的一种伴随性感知于其中。这里毕竟是存在着相对于先前例子的一种差别,只要这些例子预设了在完全朝向它的意义之下的对于奠基性的个别者之为己察觉,而非预设一项单纯的共同察觉。如果我们将两者放在一起,则底下这些是有所区别的,即,实际上在“事物”及事物模态中的真实存在者与事物的集合体,以及事物、事物群聚及类似者之形态及环节。因此我把事物及在确切意义底下的真实物都称为原真实物。

在前一次的演讲当中 ,我们已经区别了独立或具体的真实物以及非独立真实物(在具体的真实物之上的单纯非独立环节)的概念,我们并致力于深入阐明在最明确字面意义下的关于物体及真实个别物的概念。之后似乎显示为如此,如同我前几年所提供的那些比较古老的性质以及因果性的概念,物体概念可说是不可免除的并且必须被当作焦点来看。我固守的想法主要是,光是只有形态,只有那个透过整体可见性而呈现的具体个别者的单纯多数,仍然不是物体,虽然就某个意义而言它们已经在独立可经验者的概念底下了。无论具体的对象是如何处于可综观经验的单体之中,它们仍经由自身而构造起一个可直观的整体,它们构造起一个“感官的”形态。但仅仅如此它们仍然不算是真实的单体。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特性构成了真实的统一性,并且在事实的经验中是什么使得任何一个可经验者成为一个物体,一个在特殊意义底下的真实物,则最好的回答是:真实的统一性是一个这样的统一性,其可被经验的内在的特质不仅仅是在变动与不变动之中保持其统一性,而是在此特性的转变中保存了一个稳固的因果性;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在其随时间而变化的性质之中,它们在因果的状态底下,自我揭示为稳固的因果特性。物体,正如物质性的物体,具有例如运动的状态变化,但在这些状态中一些特定且机械性的特质自我揭示,它们拥有温度的或电性的、磁性的状态之改变状态,在这些状态当中稳固的特定的温度、电性或者磁性性质等皆自我揭示,这些性质都稳固地属于那些相关的物体,无论状态是如何变化着,重点在于物体的直接可经验的性质,也就是那些在其变化流程中,那些物质性在感官中被感知的性质,这些性质依赖于它们物质性的周遭或者是依赖于这些周遭物体的感官性质,反之亦然。这个依赖性将以自己的方式被经验;而每一个物体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这样一个持续存在的个别物而被掌握,这个存在物具有众所皆知的因果表现的风格,该风格在其每一个物体的状态之中会呈现出来,诸如在光照、加温和降温、挤压和冲撞等,在状态真实物的感官可经验的性质之变化中,这些风格也会跟着改变。每一个物体有其物体性的周遭视域,更严格地说,它有其因果视域,它总是根据其性质持续地依赖其周遭环境,但这个依赖性也有其稳固的风格,它是明确地依赖于周遭的类型及其每一次的特性。它首先是以普遍科学经验的观察而呈现,而后是在因果法则中呈现。每一个物体不只是承载变动性质的单体而已,它亦处于作为法则的因果法则之中,根据这些法则,任何一种的物体都在其可能的周遭之中以确定而可预期的方式表现。法则当然并非直接被经验以及可经验,而是只有基于经验的理由透过思想而可认知。但也属于经验意义自身的是,那个被经验者有其因果风格和视域。去认识一个物体无非是说能够预期它将在因果性中如何自我表现,例如我们去经验和认识一个玻璃盘,意味着这个玻璃盘每一次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被看见及认识,也就是它在大力的撞击或者抛掷之时会碎裂;同样,当一个有弹性的羽毛以寻常的方式被挤压的时候会扭转;当一颗被推动的滚动圆球被另一颗球撞击时,根据撞击的方向,它对于会被推动者产生运动的效果,等等。

在许多物体一起被给予的时候,它们并非作为具有感官形态之统一性的物体。唯有当它们产生一个整体时,它们才被聚合成一物(ein Ding),此物在法则性质当中是一个同一底基,它有着经由揭示性的经验而来的可认识之稳固风格,会在其存在的每一次状态下因果地自我表现。

就此意义而言,一块石头是一个真实物体(ein reales Ding),如太阳甚至于我们整个太阳系——还有这些因为如同每一个太阳系的成员本身都是一个真实物,所以系统本身也是一个真实的因果整体。同样地一个人也是一个真实物体,一个社团和民族也是如此。一个社团在其真实的社会周遭中是一个因果性的单体,正如一个民族在其民族周遭世界之中那样。 xOxJetYH0KnbUiNG8fC9yB5+Yaac8quCrpGGWp63mTZySp5MphqQZbPMgyOyL7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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