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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
汽车保险原则运用

【任务目标】

通过“汽车保险原则运用”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

1.能够描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近因的判定规则、损失补偿的限度、代位原则的前提条件、分摊原则的计算方法。

2.能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析实际案例和进行车险理赔。

【任务导入】

2015年夏天,南京市民陈女士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后经鉴定,陈女士的颅脑和颅骨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肇事车主当时正在跑一个网约车订单。相关部门认定肇事车负全责。肇事车主在保险公司给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不过,保险公司以车辆当时是在跑网约车为由,拒绝了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要求。2016年5月,陈女士将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任务准备】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保险业务的长期经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保险合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深刻理解这些原则,对保险合同相关人员理解条款、分析案例、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意义。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诚信是指诚实和守信。讲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与一般民事活动不同的是,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为严格,必须具有“最大诚信”。这是因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随合同的成立易诱发新的风险等特点决定的。首先,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不像有形产品,能通过严格的工艺流程控制产品的次品率,而风险是否容易发生、发生后损失程度是否能控制,与当事人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其次,保险双方当事人所知晓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情况非常熟悉,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保险条款含义非常熟悉。第三,购买了保险后,被保险人容易放松对保险标的的防护而诱发较大的心理风险。因此,保险中只有双方都如实告知,诚实守信,遵守规定,才能使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种。

投保人告知是指将保险标的的相关事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如实陈述给保险人。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其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重要事实,不需要告知。无限告知对投保人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国家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形式,我国保险法即规定采用此种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多是表现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中列出了保险人认定的重要问题,投保人如实填写即可。投保人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时,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程度有关的重要事实;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存在重复保险情况等。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告知是指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人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和正确的解释。在国际上,通常只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列明的告知形式。我国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说明的告知形式。保险人告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尤其要明确说明责任免除部分;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未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明示保证按事项内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其所保证的事项不涉及将来。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确认保证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故意违反的,不退还保险费,过失违反的,可退还保险费;违反承诺保证的,自违反之时起保险合同归于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规则,如要求被保险的车辆必须有正常的行驶能力等。

对于保证条款,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活动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以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定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失去对标的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将失效。比如,一行人将路边停放的汽车投保,由于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这位行人给自己拥有的汽车投保,则保险合同有效,但当车辆转让他人后,由于他对该车辆失去了利益,合同也会随之失效,如果此时车辆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便不会对其进行赔偿。保险法规要求,对此种情况,需要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以维持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48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构成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益并非都能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符合法律要求,为法律承认和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例如,小偷对盗窃赃物的利益便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保险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如果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的多少,也就无法实现对损失的补偿。比如,亲人的照片、爱人的书信,虽然所有人对其拥有利益甚至是重大利益,但由于该利益无法用金钱计算,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如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为预期利益,如农民对投保的农产品的收成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预期利益容易引起争议。

【案例2-1】 合资车辆的保险利益划分

孙某与王某合资购车,二人约定,孙某负责货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分配。车辆投保是孙某自己办理的,车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只有孙某。某天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货车全部受损,孙某死亡。经交警判定,对方车辆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点在于,孙某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车辆是孙某与王某共同所有,孙某虽仅对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负责实际保管及经营该车辆,依据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应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占为己有,应与共有人王某按照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财产损失保险赔款。

三、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定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业务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近因的判定

任何一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所以对事故的近因判定非常关键。事故的近因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该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原因唯一,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这一原因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赔偿事故损失;否则,保险人不应赔偿事故损失。例如,一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若因雹灾导致车辆受损,则雹灾为近因,且雹灾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若因饮酒导致车辆受损,则饮酒为近因,而饮酒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该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若这些原因均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赔偿事故损失。若这些原因均不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应赔偿事故损失。若这些原因中既有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也有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且损失比例划分清楚,则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果损失比例难以划分清楚,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或保险双方协商后按比例赔偿。例如,意外事故中对死亡人员“伤病比”的讨论,单纯的“伤”不会产生死亡结果,单纯的“病”也不会产生死亡结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人的死亡,所以,此时应确定两种因素对死亡结果起作用的比例。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该种情况下,要分析前因与后因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前因是事故损失的近因。此时,只需要判断最先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可。若无因果关系,只是时间有先后,则后因是事故近因。若后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车辆暴雨中行驶时熄火,强行起动后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案例。用近因原则分析可知:发动机受损的过程是“暴雨——强行起动——发动机受损”,有暴雨的前因,有强行起动的后因,但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起事故的近因是强行起动发动机。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它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补偿,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的稳定。

2.损失补偿方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有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

①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最常见的损失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结案迅速,深受欢迎,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给予被保险人作为补偿,如汽车总成部件的损坏赔偿。

③维修。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维修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如车辆损失的赔偿。

3.损失补偿限度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例如,某房屋价值50万元,房主投保了半年的火灾保险,保额50万元。由于市场波动,一个月后该房市价变为40万元,如果此时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房主可从保险公司获得4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两个月后该房市价又变为60万元,如果此时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房主可从保险公司获得5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保险金额为限。九个月后该房市价又变为50万元,此时,房主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以房屋做抵押,银行为安全起见,将该房屋投了为期一年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如果买了保险后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银行可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保险利益为限。可见,保险的补偿以保险金额、实际损失、保险利益中最小的一个作为赔偿限度。

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定义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中,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为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为物上代位。所以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

2.权利代位

(1)权利代位产生条件

产生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赔偿保险金后,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2)权利代位的规定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如保险人在支付了1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0000元,则要将多余的5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代位追偿的对象是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既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但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保险人向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金。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62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63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案例2-2】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还会不会赔偿

2018年底,史某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9年初,史某的车辆被追尾,史某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某,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上保险了,我找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某找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000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要求史某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某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拒绝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点在于,史某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本案中史某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有法律依据。依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史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常某的弃权行为对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3.物上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一种物权的转移,当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若得到的利益超过赔偿的金额,应属保险人所有。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59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六、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派生原则。

1.分摊原则定义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是允许的,但不允许重复赔款,几个保险人只能按一定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2.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其中,比例责任分摊应用最多。

比例责任分摊是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限额责任分摊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顺序责任分摊是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依次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56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例如,某人将一批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按比例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6+4)=2万元

按限额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5÷(5+4)=25/9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4÷(5+4)=20/9万元

按顺序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5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0元

【任务实施】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此告知义务既适用于合同订立时,也适用于合同订立后。例如合同订立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存在重复保险情况等。《保险法》第16条指出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导入案例中肇事车辆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故发生时肇事车主通过打车软件接网约车订单,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肇事车主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投保人不履行诚信原则的现象。

2)最大诚信原则是车险事故赔偿的主要判定依据。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按营运车辆变更保单。投保人隐瞒实情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省保费,殊不知这违背了保险的诚信原则,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此外,通过肇事车主行车路线与上下班位置的差异,间接印证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肇事车主的载客营运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剩余的赔偿则要肇事车主自己承担。

3)案例评析。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约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平台的监管制度不全面、网约车平台对驾驶人审查不严及对车辆审查不力。②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主要体现在消费者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乘客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三方平台赔偿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而要解决网约车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从统一网约车市场准入规则开始,保证驾驶人和车辆的合法资质,规范网约车平台的经营,做到保护消费者从接单开始,建立一套从驾驶人到平台到消费者的完善的网约车运营和监管制度,从而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任务评价】

汽车保险原则运用任务评价表

(续)

【知识拓展】最大诚信原则的中美对比

由于各国各地区法系的不同,各国保险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性。对比中美两国保险经营原则,美国保险独特的错误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更高。

1.错误原则

美国保险的错误原则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利益。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犯的无意识、非本意的错误,如笔误,且合同双发在签约时都没有发现并及时纠正,在理赔时要明确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初的原本意思进行,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故意过失作为拒赔的理由。

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及第2款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存在投保人因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两种情况,忽略了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一时的粗心大意造成的笔误,这样类似的非本意的“未如实告知”情况,也没有具体条款对此类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定及约束。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销售端,主要靠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存在的个人代理人有近800万,其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在与客户签署保险合同时,难免忽略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粗心大意而造成的如笔误等非本意错误,这就为之后潜在的索赔纠纷埋下了诸多隐患。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比美国现行的保险原则,我国的保险法在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时利益的保护上显然不够充分,完善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2.合理期待原则

美国法律在解释保单时,以“应满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理的心理期待”为原则。合理期待原则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法院已经能够将合理期待原则运用得得心应手。1947年美国的“Garnet案”中,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的“附条件保费收据”约定:“被保险人须经过健康体检且体检结果合格,并且经保险人核保及批单以后,本保险合同宣告成立。”但可惜的是,未经保险人核保和批单,被保险人就不幸而逝,保险人据此声称,因保险单未被核保,没有完成核对程序,根据之前双方的附条件约定,保险合同不应生效。但是,原告一方坚持认为,当时的投保交易情形让其以为保险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获得保险的保障,据此请求主审法官适用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主张,并且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这一判决,在法官看来就是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他认为“附条件收据的意图并不具有模糊不明的特征,且不具有疑义解释条款规则的适用余地。实际上,法庭及法官实质上采用了全新的合理期待法则作为理念,指导了本案的最终判决。”

我国《保险法》中,仅有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法律条文细节的差异,导致了适用的显著区别。

【项目小结】

1.保险合同的特征包括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附和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属人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3.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4.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投保人义务履行和保险人义务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6.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因合同解除而终止、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行使终止权终止、因标的灭失而终止。

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解释、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

8.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9.保险利益原则强调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性。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10.近因原则要求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实务中,如何判定损失近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具体分析。

11.损失补偿原则规定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不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所以赔偿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度。

12.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13.分摊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

【重要概念】

保险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保险单 合同生效 文义解释 意图解释 保证 保险利益 近因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比例责任分摊 限额责任分摊 顺序责任分摊

【知识训练】

1.填空题

①对合同个体而言,__________射幸;而对合同总体而言,__________射幸。

②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__________的法律效力。

③暂保单的法律效力__________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④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类;保险合同的客体是__________。

⑤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__________起保。

⑥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⑦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__________的原因,而不是指__________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⑧保险损失补偿有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三种方式。

2.简答题

①阐述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

②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合同履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有哪些义务?

④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⑤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⑥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⑦何谓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⑧何谓近因原则?如何判定事故损失的近因?

【技能训练】

1.保险合同是非本人签字的赔偿问题。

2017年,殷某作为代办人在某保险公司为李某的奔驰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签名为殷某。2018年5月,李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他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早上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车辆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失20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①你认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依据是什么?

②弃车离开现场对保险理赔有什么影响?

③在投保时,委托他人投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

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汽车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投保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且驾驶室中有浸水的痕迹,经简单擦抹后就上车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起动声后熄火,然后就无法起动。袁某即将车辆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进水并被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时,由于水不可压缩,进而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袁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①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②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人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空气滤清器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只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造成。暴雨和起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起动发动机属于除外风险,由起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袁某认为,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起动发动机是前因,起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才使起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袁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思考题:①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②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

③结合车辆损失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3.代位追偿权的理赔问题。

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

思考题:①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②对第二种情况,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

4.重复保险的赔款计算。

车主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先后向A、B、C三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8万元。某日,发生一起碰撞事故,导致车辆损失7万元。试用三种分摊方式计算A、B、C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赔偿车主多少赔款?

【工作页】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工作页

(续) TL1D+25D0WvGqN4FVlHNBvPLAUdEUNH4WuHuRx56OjEEC/uwaH+u+nMEaeyY7L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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