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通过“汽车保险合同签订”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
1.能够描述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订立生效要件、履行义务、变更情形、解除程序和终止原因。
2.能够为客户解释投保单、保险单及相关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3.能运用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车险投保和理赔事宜。
【任务导入】
某企业一辆载货汽车,因使用年限已久且明显老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该企业并未将车辆按照规定的报废手续进行处理,而是以数千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王某将该车拼装整修后,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车辆的年审合格假证,再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明知该车有“问题”,但也抵不住低价诱惑而将车买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
数月后,该车在使用时翻入了路旁的沟内,损毁较重。查勘员在检查车辆相关证件时,发现证件有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拒绝赔偿,但赵某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拒绝主张,双方产生纠纷。
【任务准备】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或者约定的事件出现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汽车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汽车以及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汽车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应赔偿保险事故中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用。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取得需花费一定代价,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获得保险的保障,而保险人收取保费的前提是承诺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予经济补偿。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充分商议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取与舍,即要么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要么拒绝。保险合同中,其主要内容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没有变更或修改的余地。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是指偶然或不确定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履行内容的合同。保险合同即为此种合同,比如,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必须依照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并且赔偿额度往往超过投保人所付保费,而若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费而无任何赔偿。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汽车的使用情况,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相关事宜向投保人解释,不得引诱或误导。所以,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非常高。
6.保险合同具有属人性
保险标的的出险概率往往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习惯等有一定的相关性,所以当保险标的转让时,需考虑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三、保险合同主客体及合同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根据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发生直接关系的人是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发生间接关系的人是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标的完好无损而使其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坏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也称为可保利益。
3.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用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
(1)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明的、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事项,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见表2-1。
表2-1 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续)
(2)约定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当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完全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称为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五种。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保险人承保的依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保险人签章后的投保单效力与保险单相同。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重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简化了的保险单,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凭证未列明的事项以相应的保险单记载内容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一般只有30天,且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后,暂保单将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出具前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的证明文件。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批单的内容与原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签发的批单,应以最后批改的批单为准。批单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另一种是出立一张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要约阶段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承诺阶段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投保人的要约为书面要约形式,即填写投保单。无论是投保人自己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还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经核保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后,构成承诺。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往往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有时不一致。保险合同即使已经订立,但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分为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两种。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投保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其应尽的义务包括:
①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②投保人必须按约定的缴费期限、保险费数额、缴纳方式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及时缴纳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③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④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将不承担扩大部分的保险责任。
⑥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程度的扩大。否则,对保险标的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外另行计算,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含义,尤其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积极查勘、准确定损、及时支付赔偿金。否则,由此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除赔付保险金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④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核定事故性质和评估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
⑤保险人应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保密。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和补充。《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三种: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体变更不会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其变更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人破产、被责令停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才可能出现保险人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是因保险标的价值变化而引起保险利益的变化,如新车价格降低、汽车的使用损耗等会使得投保人的汽车价值减少,进而使得投保人对汽车的保险利益减少,所以此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经其同意后在保险单上注明,以改变保费交纳的数额。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主体权利义务的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定而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给予变更。如汽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投保人需要变更合同的内容。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50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54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可在合同生效前解除,也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生效前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后解除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但有特殊规定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不得解除的,比如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强制险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解除等。
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27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51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58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常见的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①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②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到期而终止,又称自然终止,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后使合同终止,即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④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终止权使合同效力终止。
⑤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①直接原因不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一方意思的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而终止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或保险标的灭失等。
②履行程度不同。解除通常是合同未到期,也未履行完毕,而是将正在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而终止通常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
③法律后果不同。解除是提前解除合同,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任务实施】
1.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供需达成一致是汽车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导入案例中的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需求,保险人也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因此,该汽车保险合同成立。
2.合同生效是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前提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导入案例中赵某明知该车有问题,仍以低价买入,投保时不仅超额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还隐瞒了该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合同当事双方必须完全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也是汽车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所以,该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从开始订立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①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申明。
②恶意的重复保险。
③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④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做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3.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保险人只有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才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应首先判断其是否具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导入案例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负担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甚至可以不退保费。
4.案件评析
由于汽车保险市场上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市场上也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尤其是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让汽车保险更是多出了很多欺诈保赔的案件。造成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既有保险公司管理不严的原因,也有从业人员思想业务素质不高的原因。一是承保、定损人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难以对标的风险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在承保、查勘定损过程中有章不循,操作不严。如承保时对标的不查验或查勘时不到现场等,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保险欺诈之风。此外,少数保险从业人员思想素质较差,缺乏职业道德,与社会上的不法之徒串通一气,合谋骗赔。由于他们熟悉保险条款、规章制度和运作过程,因而手段更加狡诈、隐蔽,成功率也较大,不仅使保险人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也损害了保险人的社会形象。
②现有法律不健全,专业司法人员缺乏。由于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罪,没有保险诈骗未遂罪,即如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和损失,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对保险欺诈未遂案件,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
③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保险诈保骗赔案件的发生,从而引发道德风险。社会上一些部门和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感,为那些想诈保骗赔的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同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串谋诈保骗赔,使许多诈保骗赔的人员可以获取索赔所需的证明材料。再者,现在社会上存在制假、造假现象,这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发票、假公章、假证明材料进行诈保骗赔打开了方便之门。
【任务评价】
汽车保险合同签订任务评价表
【知识拓展】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保险合同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经常引发保险纠纷,此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作为准绳,正确解释合同的含义,并使双方均认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常用原则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①文义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用最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的最主要方法。
②意图解释。是指用文义解释原则解释保险合同时,如果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或者某些条款可能做两种及以上解释,此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某些条款出现一词多义时,并且各种解释都有一定道理时,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非合同起草人)的解释。
④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是指在对保险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做解释时,应考虑其在保险业中的特别含义,能为保险经营者所承认和接受。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0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当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产生异议,又无法达成妥协时,即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其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合法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该处理方式双方气氛友好、处理事情的灵活性大并能节省仲裁或诉讼的费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把保险合同的纠纷诉诸有关仲裁机关做出判断或裁决。该处理方式费用较诉讼低,且不公开进行,不至于损害双方的利益。
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并做出判决。该处理方式是司法活动,司法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