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通过“保险保障分析”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
1.掌握保险的概念、术语、要素、分类、职能、作用等基础知识。
2.能根据保险基础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保险活动。
【任务导入】
2007年7月18日,济南市及周边地区遭受特大暴雨袭击。降水从17时开始,到20时30分减弱,市区1小时最大降水量达151毫米,2小时最大降水量达167.5毫米,3小时最大降水量达180毫米。这次降水历时短、雨量大,为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最大值。突如其来的暴雨造成部分人员死亡或失踪,大量车辆出险(图1-2),城市低洼地区积水,部分地区受灾,大部分路段交通瘫痪,财产损失严重。
图1-2 济南“7·18”暴雨中的被淹车辆
特大暴雨的袭击,使得济南各保险公司理赔案件激增,客服电话成了真正的“热线”。山东保监局8月20日通报了“7·18”暴雨灾害保险理赔情况:截至8月17日,山东保险业共支付各类赔款1.26亿元,赔付伤亡人员20人,财产损失案件10544件,结案率达96.2%,保险业充分发挥了经济补偿的职能。在暴雨灾害面前,山东保险业以快速、优质的理赔服务,帮助受灾客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运行、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抗灾救灾中树立了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任务准备】
一、保险概念
可从不同角度阐述保险概念。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然后对个别客户出现的意外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且损失无论多少,都必须按合同执行。
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稳定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一种事物,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具有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非常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
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术语
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
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公估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
3.其他术语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价金。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要素
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讲,现代商业保险包括以下五大要素。
1.必须存在可保风险
风险虽多,但有些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接受的,只有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保险人才可以接受。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是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风险集合起来,当少数投保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补偿。因补偿费用来自于所有投保人,所以保险补偿实际上是通过保险人这个枢纽将少数投保人遭受的损失分摊给了全体投保人。这体现了保险“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精神。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也必须制定其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是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而厘定的,附加费率是根据保险经营的成本和保险人应得的利润而厘定的。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保险分摊损失和补偿功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建立了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才能发挥其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和保险费收入,并以保险费收入为主。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这就是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有利于保护合同相关人员的权利实现。
四、保险分类
保险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有不同的分类结果。
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如商业汽车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的要求必须建立的保险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此处的财产既包括一些有形财产又包括一些无形财产,所以是一种广义的财产,称为广义的财产保险。
我国将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中的财产是指有形财产,是狭义的财产,所以财产损失保险有时称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常见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常见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投保对象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常见种类有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常见种类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等。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其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债权人)。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年老、疾病、死亡、伤残等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我国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近年来,人寿保险领域又开发出许多新型保险业务,如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等。
3.按风险转嫁方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方式,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如果是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赔偿。
不足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当保险标的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当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造成超额保险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投保人想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高估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是保险标的的市价下跌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其赔偿同足额保险。
【案例1-1】 一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5万元,如果保额也为5万元,则为足额保险;如果保额为3万元,则为不足额保险;如果保额为7万元,则为超额保险。如果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全损,则足额保险将赔偿5万元;不足额保险将赔偿3万元;超额保险将赔偿5万元。如果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2.5万元,则足额保险将赔偿2.5万元;不足额保险将赔偿2.5×(3/5)=1.5万元;超额保险将赔偿2.5万元。
4.按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确定分类
按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定值保险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财产险中某些贵重物品的保险。定值保险的赔偿,如果是全损,则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需确定损失程度,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法律允许定值保险,并非默认超额保险是合法的,超额部分仍无效。
不定值保险是指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不定值保险的赔偿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比较后的小者确定。财产损失保险多为不定值保险。
【案例1-2】 一保险标的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投保时按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如果保险标的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赔款为24万元。如果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应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因此,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
如果该保险标的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投保,投保时按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为24万元,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如果保险标的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赔偿,赔款为20万元。如果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应按比例赔偿。因此,赔款=实际损失×损失程度=20×80%=16万元。
五、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内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反映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它不以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伴随着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基本职能包括补偿损失职能和经济给付职能;派生职能包括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具体体现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
经济给付职能具体体现在人身保险事故的保险保障方面。由于人的价值是难以用货币具体量化的,因此,人身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难以用补偿实现其保险保障,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障是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经济给付行为来实现的。
融资职能具体体现在保险把多个投保人的闲散资金先积累成雄厚的保险基金,然后再利用多种投资形式对其进行有效运用,实现其增值。融资职能的发挥能增强保险人的补偿和给付能力,促进保险基本职能的实现。
防灾防损职能具体体现在整个保险过程中保险双方一直强化防灾防损意识,实施防灾防损的措施,力争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如果真的出现了损失,投保方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会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防灾防损职能可降低保险人所积累的社会资产出现的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保险保障基本职能的发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六、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实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产生的效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作用表现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1.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以及国民经济在整体上所产生的效果。
保险的宏观作用
▲有利于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2.保险的微观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于企业、家庭、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任务实施】
1.“任务导入”中“7·18”暴雨灾害保险理赔情况分析
(1)从保险概念角度分析
企业或个人交纳保费购买了保险,当企业或个人遭受暴雨灾害时,保险对灾害损失予以赔偿。从投保人和保险人角度来说,这既是保险的经济补偿行为,又是保险的法律合同行为;从社会角度来说,保险是稳定生产和生活的一种“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来说,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非常有效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2)从保险要素角度分析
暴雨属于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该风险;很多企业和个人愿意投保保障暴雨风险的相关险种,如企财险、汽车保险等,形成了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企业和个人购买保险时,需要按厘定的费率缴纳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全体投保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费,促使保险公司形成了雄厚的保险基金;当个别企业或个人遭受暴雨灾害损失时,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给予那些个别企业或个人灾害损失的足额赔偿,这时就通过保险纽带实现了个别企业或个人损失由全体投保企业和个人分摊损失的功能。
(3)从保险分类角度分析
保障暴雨灾害的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一般为自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不定值保险。人身保险中,一般为死亡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4)从保险职能角度分析
保险对暴雨灾害导致的损失赔偿,对财产保险而言履行了补偿损失职能,对人身保险而言履行了经济给付职能。暴雨中,乃至暴雨前或者暴雨后,保险企业的积极参与、快速反应、采取措施、抢救财产、降低损失等,体现了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5)从保险作用角度分析
“7·18”暴雨灾害,属于特大暴雨,历时短、雨量大,为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最大值。在暴雨灾害面前,山东保险业以快速、优质的理赔服务,帮助受灾客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运行、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抗灾救灾中树立了保险业的良好形象。这既体现了保险的宏观作用,又体现了保险的微观作用。
2.“任务导入”案例的启发:提高风控意识,应对巨灾风险
①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企业和个人应树立良好的风控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减少灾害引发的损失,保障企业顺利生产,个人安心生活。
②保险作为市场经济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能够丰富我国灾害损失补偿渠道、健全灾害救助体系、提高巨灾保障水平、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降低灾害损失影响的有效途径。
③做好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实施防灾防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财产损失,既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社会风险管理和安全体系的必要措施。
【任务评价】
保险保障分析任务评价表
【知识拓展】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也包括保险商品交换中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及其有关活动。
保险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不同。它是直接经营风险的市场,实际上保险商品的交换过程就是风险的分散和聚集过程。同时,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保险单的签发,看似是保险交易的完成,实则是保险保障的开始,最终的交易结果是看双方约定的事件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即时清结的市场。
保险市场虽然是个特殊市场,但仍受市场机制的制约,所以在保险经营过程中,需要考虑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对保险经营的作用。
1.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由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两部分构成。
市场主体由保险的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构成。供给方就是各类保险人;需求方为各类投保人;中介方主要是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律师、理算师、精算师等。
市场客体名为保险商品,实为一种经济保障,具有许多特殊性,比如,它是一种无形商品,其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不可分离、其服务质量缺乏稳定性、其价格具有相对固定性等。
2.保险市场类型
保险市场类型可分为四种:完全竞争型、完全垄断型、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垄断型。
完全竞争型市场的特点是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每个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很小,不能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是由市场自发调节商品价格。
完全垄断型市场的特点是市场由一家公司操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受到极大限制,市场上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商品价格往往是根据垄断者的自身利益确定。完全垄断型市场可分为专业型完全垄断和地区型完全垄断两类。
垄断竞争型市场的特点是大小公司并存,较多表现为竞争性,竞争体现在大公司间、大公司与小公司间、小公司间。
寡头垄断型市场的特点是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公司,较多表现为垄断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与需求
①保险供给。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包括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险市场竞争、保险产品成本、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保险利润率等。
②保险需求。保险需求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愿意并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包括风险存在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价格、相关商品价格、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强制保险实施等。
③供求平衡。保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必须遵循供求规律,最终实现供求平衡。供求规律的作用过程是:当社会所提供的保险商品超过社会的需求时,保险商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保险商品只能按照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较低的保险商品价格具有抑制供给、刺激需求的作用,从而使保险供给和需求逐渐趋于平衡。当社会所提供的保险商品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时,保险商品的价格就会上涨,保险商品就必然按照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较高的保险商品价格具有刺激供给、抑制需求的作用,从而促使保险商品的供给和需求逐渐趋于平衡。
4.我国保险市场状况
自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经过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①我国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规模迅猛增长。2019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约4.26万亿元,为1980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约4.6亿元的9260倍。
②保险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甚至包括保险中介,都呈现出多样化。供给方除了有中资保险公司,还有外资保险公司;除了有全国性保险公司,还有区域性保险公司;除了有综合性保险公司,还有专业性保险公司。需求方已经由原先的单位、集体逐渐扩大到个人、家庭,并且后者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中介方除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也开始发展起来,其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③保险企业逐渐走向市场。随着保险业改革的深入和外资保险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必须走向市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保险公司应注重加强公司内部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④保险市场由垄断向垄断竞争过度。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多,已由原先独家经营转变为多家保险公司并存,形成了保险竞争的新格局。
⑤保险市场潜力很大。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使保险需求大大增加,而目前的保险服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所以保险市场潜力很大。
⑥保险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环境还不十分成熟,保险法规尚不健全,市场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保险业在各地区的发展还很不平衡,部分专业岗位人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还比较匮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