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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
交强险展业

【任务目标】

通过“交强险展业”任务的学习,要求学生:

1.掌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垫付与追偿。

2.能对汽车事故分析交强险是否赔偿。

3.能对不同车型计算交强险应缴保费。

【任务导入】

2019年3月,吴先生购买了一辆宝来车,并购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绿灯时被一辆奔驰轿车追尾,宝来车的后保险杠被撞坏,奔驰车的前保险杠与前照灯等也有部分损坏。交警认定奔驰车主需要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宝来车维修费300元,奔驰车维修费3150元。在此种情况下,奔驰车主肯定要赔偿吴先生车辆的维修费300元,那么作为无事故责任一方的吴先生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奔驰车的损失呢?如果要赔偿,最多应赔偿多少呢?有了这个赔偿,第二年购买交强险时,是否会提高保费?其中,宝来车是家庭自用车,奔驰车是企业办公用车。

【任务准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汽车责任保险,是在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交通事故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国家或地区基于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基本的赔偿,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机动车责任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汽车产量激增,汽车销售成了难题。为了促进销售,出现了分期付款的促销方式,于是汽车迅速在大众中普及。由于汽车价格仍比较昂贵,购车首付几乎花光了车主所有的积蓄,而日后的分期付款和使用费也使得车主收入基本没有剩余,于是出现了许多无力购买汽车保险或无相应财产做担保的驾车人。当事故发生时不仅自己的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受害人的损害也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得到及时补偿,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订了有关法令,强制实行汽车责任保险。

最初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该州认为公路是为全体行人修建的,驾车者在使用汽车时对其他行人会构成威胁,万一发生事故,必须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要求驾车者应该预先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保证金以证明自己具有赔偿能力,于是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著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实施。

之后,英国于1931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于1956年实施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国于1959年施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德国于1965年制定了《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对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与之配套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自此我国也正式施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实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二、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条款共分10部分,分别为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

1.总则

主要是对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交费情况等内容进行阐述。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交强险合同由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五部分组成,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计算。

2.定义

主要对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术语进行解释。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07年5月卫生部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便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过程中参照执行。

3.保险责任

规定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

保险责任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110000元,无责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有责10000元,无责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2000元,无责100元

▲总限额:有责122000元,无责12100元

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目中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分别为: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垫付与追偿

规定了垫付情形和具体操作,以及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规定的垫付抢救费用情形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以上任一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分别在有责、无责限额内负责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抢救费用的具体操作是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5.责任免除

交强险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保险期间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短期月费率系数见表3-1。

表3-1 交强险短期月费率系数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获得保险的保障。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①投保人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重新核定保险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③投保人续保时,应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同时,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8.赔偿处理

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材料、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索赔材料

▲交强险保险单

▲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依法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提供合乎规定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证明、人身伤残证明、医疗证明及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的注意事项包括:

①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标准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③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④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有责、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分别支付。

9.合同变更与终止

主要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保费的退还办法。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因交强险是法定保险,所以投保人一般是不能解除的,保险人也不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交强险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解除后期投保的交强险)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保险费,而投保人应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10.附则

主要规定了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适用法律及条款未尽事宜的处理等。

合同争议解决有三种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三、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价格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交强险费率厘定坚持不盈不亏原则。第一年的交强险费率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之后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进而实行差异化费率。

1.交强险基础费率

交强险基础费率将所有机动车共分为八大类42小类。八大类分别为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表3-2)。

表3-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续)

注: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千瓦以上的费率执行。

费率表中每种类型含义如下:

家庭自用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蓄电池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三类:50毫升及以下,50~250毫升,250毫升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千瓦及以下和14.7千瓦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千瓦及以下和14.7千瓦以上两种。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千瓦以上的费率执行。

注意: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2.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见表3-3。

表3-3 2007年7月1日后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考虑因素及比率

费率浮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②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③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④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⑤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⑥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⑦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a.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b.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且费率不浮动。

c.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d.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e.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f.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⑧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⑨除投保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的,保险公司应在完成保险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投保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查询方式。

⑩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除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以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出具。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3.最终保险费计算办法

先根据基础费率方案计算出基础保险费,再根据费率浮动办法计算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两者相乘即为最终保险费,即

最终保险费=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4.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①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保险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任务实施】

1)“任务导入”中的宝来车被奔驰车追尾事故的赔偿需要按交强险保险责任规定进行。

①本次事故中双方只有车辆损失,奔驰车全责,宝来车无责,因此按交强险保险责任规定,奔驰车从自身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有责)2000元中赔偿宝来车损失300元,宝来车从自身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无责)100元中赔偿奔驰车损失100元。

②案例中的奔驰车共损失3150元,剩余的3050元宝来车不负责,而由奔驰车的车损险负责赔偿。假如宝来车损失超出2000元,则奔驰车先从自身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有责)2000元中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③案例中假如宝来车或者奔驰车出现驾驶人或乘员的人身伤亡时,宝来车上的人身伤亡由奔驰车从其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有责)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有责)110000元中分别赔偿相关费用;奔驰车上的人身伤亡由宝来车从其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无责)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无责)11000元中分别赔偿相关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④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归责原则不同。交强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商业险以过失责任为基础。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基于损害的存在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有责时不论责任大小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全赔,无责时则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商业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大小,无责任时则不用赔偿。

2)“任务导入”中的吴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对奔驰车损失予以赔偿后,第二年购买交强险时,应缴保费计算如下:

①保费计算公式:最终保险费=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②宝来车基础保费为950元,家庭自用汽车;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10%,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第二年保费为855元。

③假如考虑奔驰车购买交强险,则奔驰车基础保费为100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为0,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第二年保费为1000元。

【任务评价】

交强险展业任务评价表

【知识拓展】

一、交强险赔偿规定

1.互碰自赔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2009年2月1日,由中国保险协会下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互碰自赔”的条件,具体如下:

①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②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

③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④不超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⑤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⑥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2.无责代赔

交强险“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

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因地而异、因车型而异,具体见表3-4。

表3-4 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单位:元)

注:深圳、宁波、大连、青岛、厦门等计划单列市执行本省费率。 mVNmLDboRDyP4y6zYlA6uy5HoqA8LAPRUu1WhIooTXogqHGtFaXpTOSdpvvjl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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